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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优秀文章展播」规范保险行业乱象 健全行业治理体系

时间:2024-06-01 08: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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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优秀文章展播」规范保险行业乱象 健全行业治理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银保系统“行业规范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公司及保险行业逐步构建起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服务规范、管理规范,进而达成“立规矩、订规章、明规则、树规范”的工作目标,平安人寿山东分公司开展了“我为司庆添光彩—行业规范建设年之我见”主题征文活动。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加深全员对“行业规范建设年”的认识,促进公司及行业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活动得到各机构、各部门积极响应,共收到征文52篇。

经过征文活动评审小组终审,从撰文用心程度、内容与主题贴切、理论与实际结合等纬度进行考量,共选出10篇优秀征文。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小编将和各位每天领略一篇,入选小伙伴的精美文章。

作者:杨晴晴

山东分公司 培训部 新人训练室 新人训练岗位

3月入司

中国保险业历经40年的高速发展,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保险大国。然而,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渐扩展以及行业发展的日益深入,我国保险行业的规范建设面临重大挑战。

越来越多的行业乱象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行业违规屡见不鲜,这些现象都引起监管者、从业者以及消费者的各方关注。我国保险行业在历经高速发展之后,也应当越来越多地把目光聚焦在行业规范治理上,通过规范建设的自查和整治,逐渐形成一套健全的行业治理体系,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总体来说,行业规范建设是当前行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行业规范的严格设定与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建设保险行业治理体系,这对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保险业恢复国内业务以来,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系统的行业规范和治理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

1995年《保险法》诞生,使得保险行业的规范和治理有了法律依据。1998年开始实行的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如今,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并,更是提升和优化了行业规范以及风险管控的综合能力。遗憾的是,当前我国保险行业规范和治理的制度体系、运行体系、评价体系、保障体系并不完善,成为行业规范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短板。

一、当前保险行业规范和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保险行业规范的不到位以及行业治理体系的缺陷导致了行业发展的诸多乱象,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总结下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保险公司层面,主要表现是公司治理混乱

目前,少数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内控制度不健全,股东虚假注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在部分公司仍旧突出;行业少数公司偿付能力保障不到位,局部风险增大;部分行业公司在“大资管”时代的跨领域跨市场并购,引发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积累。

(二)在保险市场层面,诚信缺失仍旧是一个重大难题

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以及行业形象不佳一直存在,主要体现在保险营销中的各种不合规行为。例如,少数保险销售人员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和理财效应,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客户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通过社交平台进行销售误导以及产品停售炒作,甚至通过“长险短做”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三)在保险产品层面,产品保障功能弱化趋势未减

随着保险产品管制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的放开,投联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占比居高不下,保险行业脱实向虚的趋势明显,反观市场上需求较大的健康险以及康养结合的保险方案却日益昂贵,远离普通人群。此外,有的产品更是博人眼球、违背保险保障原理,披着产品创新的外衣视为市场炒作。

(四)在保险业务渠道方面,虚假数据、虚假信息严重泛滥

有的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向中介渠道账外支付手续费或其它利益,进行恶性竞争;有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如实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真实信息,垄断和操纵保险资源获取非法利益;一些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组织和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有的公司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动摇消费者信心。

(五)在保险行业组织方面,自主性差,服务能力不强

现实中行业协会依然存在对保险公司需求关注得少的情况,只是单纯执行监管局的政策,自律的主动性较低,特别是保险公司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不能及时发声,不能有效维护行业权益。正是由于保险行业协会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行业治理体系缺少重要支撑,行业规范和治理能力大打折扣。

二、我国保险行业规范和治理乱象的原因分析

(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保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当前在很多事关社会管理、人民生活的领域,相关保险业务的开展却缺乏法律层面的约束和规范,特别是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责任险、有关人民生活的健康险、养老险等领域,缺乏法律的约束。当前除了《保险法》外,只有《农业保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巨灾保险条例》三部行政法规,其余领域的法定保险几乎都是空白。法律是社会治理更是行业规范和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据,没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行业规范的效果也没有评判标准,最终会导致保险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

(二)宏观监管在部分领域出现错位或缺位

保险行业规范和治理的主要推动和执行者是政府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保险行业治理的天然主体,监管的力度和重点是行业规范和治理的主要方面。保险行业监管经历了制度架构建设、防范系统风险、开放发展的三大阶段,每个阶段都存在监管失误和缺失的现象。尤其在开放发展的第三阶段,“整顿、松绑、开闸”是这个阶段的显著特征。在此期间,保险投资新政、“市场化定价机制、保险资金运用和准入退出机制”三大市场化改革措施、“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等一系列放开发展的举措,刺激了市场主体的神经,投资型保险产品和保险投资双双活跃,保险脱实向虚,“保险姓保”的属性逐步淡化。保险监管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但由于监管执行的差异和保险监管评价体系不完善,同样也滋生了不少规范欠佳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与问题。

(三)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规范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相应的职能机构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三会一层”相互制约,形成权责明确的企业管理制度。在当前的保险行业中,公司治理成了行业规范和治理的短板,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重规模、拼市场、轻服务、资产错配等乱象丛生,表面上看是公司经营问题,但本质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三、我国保险行业规范和治理的对策

(一)加强党对保险行业治理的领导

党是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银保监会党委和各地监管局党委要承担起行业规范和治理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层面,继续推进责任险、健康险等事关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工作;在政府监管层面,要加强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在市场层面,要整治市场乱象,加强诚信建设;在社会层面,鼓励社会组织自主办会,独立履责,完善社会组织治理体系,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发挥好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

(二)制定完善的行业标准并强力贯彻实施

当前,保险业正处在发展理念、发展方式、发展动力转型的关键时期,要适应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对现有保险行业技术标准体系进行清理。同时加快修订和完善保险产品标准体系、保险服务标准体系,切实提高保险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回归保险保障本源。

(三)建立监管和服务共同导向的长效机制

在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要素保障、市场开拓、融资服务、成长帮扶、环境优化等方面,建立服务行业的长效机制,建设各部门协调运转平台,落实督查问责制度,为保险行业治理提供环境保障。

(四)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进一步突出行业协会的中介性、自律性和民间性的特点,充分发挥保险学会的参谋、服务职能,特别在增强参政水平、规范行业服务、辅助行业管理、加强行业维权与自律等方面加强协会学会建设。

(五)建设保险行业规范和治理的评价体系

保险行业规范和治理的目标就是实现行业“能治”和“善治”。行业规范和治理需要行业顶层设计,也需要具体标准去衡量其规范和治理的状态。评价行业规范和治理能力的标准应该包括对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评价,对保险行业相关阶层的意见评估以及行业发展秩序和功能完善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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