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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安监局公告: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即日开始办理!

时间:2023-09-15 14: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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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安监局公告: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即日开始办理!

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即日开始办理!

01、审批依据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经过许可,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

02、审批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03、审批原则

(一)“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零售店不予审批。

(二)县城区、集镇人口众多的主要街道不予审批。

(三)经营烟酒、布匹、衣服等易燃物品的商店不予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公告的禁售禁放区域内销售点不予审批。

04、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负责人或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且考核合格,年龄在18-60周岁。

(二)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店里不能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口聚集的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专店至少配备2个灭火器,专柜配备1个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5、办理程序

注意

经营户到镇(街)安监所领取填写《蓝田县烟花爆竹零售店许可申请表》和《蓝田县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上报县安监局行政审批科。

资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

2、负责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蓝田县烟花爆竹零售店许可申请表》,《蓝田县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此表由镇(街)分管领导或安监所长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名额分配表》分配的名额填写布点意见并加盖公章)。

4、负责人或销售人员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报名时不提交)。

核查:县安监局对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户会同专家及镇(街)安监所长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现场告知不予以许可。

培训:县安监局委托有资质的培训结构对经营户负责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培训不合格的不予许可。

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培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近期2寸免冠照片。

发证:对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经营户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发证时与经营户负责人签写安全经营责任书。

时限:安监局受理申请之后,在8个工作日内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06、许可证管理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许可证。

时间安排

领表填写信息时间:1月2日至1月9日。(请在属地镇街领表)

上报资料时间:1月10日至1月14日,逾期不予受理。(县安监局)

蓝田这些地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县门街以北,玉泉路、新城路以西,北环路东段以南,蓝新路(北小十字至县门街十字)以东,以上区域含外线临街门店。该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蓝田这些地方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南河桥灞河滨河北路以北,信天游路—312国道—白马河以南,312国道与白马河交叉延伸至灞河以西,滨河东路以东。该区域内(不包含禁止区域)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初二至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以上区域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 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5.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6.车站、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9.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禁止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照燃放等级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因重大活动确需在禁止或者限制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

注意

按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3、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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