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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和联系 都在这篇文章里

时间:2024-04-21 23: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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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和联系 都在这篇文章里

招标中,有很多朋友,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两个专业名称及其所代表的含义不明白。现在,我努力把这两个名称争取给大家解释明白。不明白的请大家留言,我会努力回复。

先说下磋商和谈判的定义:

磋商的定义:是谈判双方对报价和交易条件进行反复协商,或是做出必要的让步,或是得到一定的利益的过程。

谈判的定义:是有关方面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互相磋商,交换意见,寻求解决的途径和达成协议的过程。

只看这两个词语,我相信大部分人都感觉是一个意思。但是在招标活动中,这两个词语所代表的意义就完全不一样了。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解读、适用方式和操作程序来源于官方文件: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解读、适用方式和操作程序来源于官方文件:12月31日,财政部以财库〔〕214号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关于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所有的解读都是依旧以上两个管理办法(大家可以自行百度)。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性大部分都是相似的,这个大家可以自己看看管理办法。

第一条:先说说适用情况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况:7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的几种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情况: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评标方法是不一样的;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谈判:74号文: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第三条:响应时间不一样。从这里能够看出来,竞争性磋商的时间比竞争性谈判需要响应时间要长。字面的意思就是磋商还是比较麻烦的。

竞争性谈判:74号文: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从以上可以看出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两种不同的方式目的就是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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