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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写同人文要注意了 江南被判赔金庸168万却一点也不冤

时间:2020-06-12 03: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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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写同人文要注意了 江南被判赔金庸168万却一点也不冤

在中国文学界曾经发生过一件大事,武侠泰斗金庸起诉有着“中国奇幻第一书”之称的九州志创始人江南,这件事曾在当时引起一阵轰动,然后又随着时间沉寂了下来。

仅仅一句“北琼瑶,南金庸”就足以表明金庸先生在文学界的地位了,“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更是直接概括了金庸一生的写作成就。而作为内地幻想文学畅销作家的江南曾经一手创办了杂志《九州志》,以《九州缥缈录》系列构建了中国历史和神话为原型的架空世界,并开创了多人共同创作、系列享有同一背景架构的写作模式。年少时的江南则凭借着一本《此间的少年》正式踏入文坛,也正是因为这本成名的“处女作”,在当时“中国两个最有钱的作家”就这样掐起来了。

众所周知,金庸先生曾经创作了诸如《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等等一系列著名作品,不论是里面的人物还是情节都深深的影响了其他武侠小说作家乃至一整代人。江南的成名作《此间的少年》就是因为借用了金庸小说中“乔峰”、“郭靖”、“令狐冲”等等经典小说人物的名字,而在被金庸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行为”为由起诉,要求停止发行并销毁小说,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这个消息在当时曾经引起轩然大波,主要是因为同人作品起诉的案例很少见,许多人就“同人文章借用人物名字和人物设定的创作是否侵犯著作权”展开了辩论。

对于这一点,金庸曾经在一次采访中表示过“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马上要付钱的。”据说,周星驰曾经在电影中多次使用过金庸塑造的人物,每用一次就付要一万港币。

金庸和江南的这场纠纷涉案,对于“以原小说、影视或动漫作品的人设、故事情节为背景的二次创作”是否造成侵权,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才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而就做昨天,广州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此间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公开出版获利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金庸先生168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个结果对以后同类案件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同人衍生作品的创作仅仅只是使用人物名及性格设定的话,属于重新创作作品并不构成侵权或者抄袭,但是却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此间的少年》因为借用金庸小说已经获得广泛声誉及影响力的武侠人物等元素,客观上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虽然认为“金庸作品的人设等元素虽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无法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但不意味着他人对这些元素可以自由、无偿、无限度的使用”。《此间的少年》作为同人衍生的创作之所以被判决不正常竞争,是因为该作品客观上已经出版并且盈利,与所借鉴的原著在市场上处于竞争关系。这意味着:同人创作可以,但是以盈利为目的或者客观产生商业竞争的同人创作是不可以的。

一直以来《著作权法》在文学领域都是比较受重视的,但是许多人却不知道《著作权法》只能保护“山寨”、“盗用”、“抄袭”等现象,面对很多人“钻空”、“捡漏”去利用小说名、人物名、情节元素、地理元素等等去进行商业活动时会显得有些无力。也正是因此才有许多人以著名小说中的各种元素去抢注商标。如果希望小说中一些独特的元素能够得到最好的保护,那么相比依靠著作权,选择去注册商标在面对纠纷时就会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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