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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3-09-03 23: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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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起草了《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市委文明办。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25日--4月24日,

电子邮件:ywm6442176@,信函地址:宜昌市委文明办(胜利四路52号),邮编:443000

中共宜昌市委宣传部

中共宜昌市委文明办

3月25日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文明素养,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要求,彰显社会主义道德时代特征,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文明、时代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德法并重、奖惩结合、系统治理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形成德治、法治、自治“三治融合”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志愿服务助力文明实践,加强宜昌“志愿之城”建设;坚持以先进模范人物引领文明实践,加强宜昌“好人之城”建设;坚持以文化建设涵养文明实践,擦亮“中国诗歌之城”“中国钢琴之城”“书香之城”等宜昌文化品牌;坚持以文明城市建设提升文明实践,打造全国文明城市群,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明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主动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共同维护宜昌文明形象。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各级文明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进行批评、投诉。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积极参与爱国主义实践活动,遵守国旗升挂、国徽悬挂、国歌奏唱等规定。

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理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在行使个人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公共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文明、着装得体;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通行;在文化体育等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文明喝彩;在户外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活动,避免干扰他人;

(二)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控制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保持社交距离,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科学佩戴口罩;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服从本地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主动接受相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防控;

(四)其他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生态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积极参与长江大保护行动,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江禁渔计划,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捡拾垃圾等生态文明实践活动,争做“生态公民”;

(三)不乱砍伐、移栽、采摘、践踏公共区域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炮竹;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减少垃圾生成,遵守垃圾分类存放与处置的规定;

(五)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在交通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时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驾驶机动车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有序停放;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四)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在旅游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英雄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

(三)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景区引导管理;

(四)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在餐饮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二)讲究餐桌礼仪,提倡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行劝酒;

(三)不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四)其他餐饮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在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自觉遵纪守法,保护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传播先进文明,拒绝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积极参加网络公益活动;

(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拒绝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四)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在社区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自觉抵制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在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文体娱乐等活动时,避免干扰他人;

(三)饲养宠物按照规定办证、检疫,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避免干扰、伤害他人;

(四)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在乡风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摈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

(二)爱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庭院内部干净整洁,使用卫生厕所,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三)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四)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鼓励和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合法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二)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积极参与扶老、扶贫、助残、济困、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五)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

(六)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七)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息如厕等便利服务;

(八)其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一条 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权益,与宜昌全国文明城市形象不符、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重点治理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五)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等处乱牵扯乱挂、晾晒衣物或悬挂横幅;

(六)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第二十三条重点治理下列违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在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休闲活动时产生噪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三)违反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不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损坏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旅游设施;

(四)编造、发布和传播网络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条重点治理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驾车时使用手持电话或电子设备;

(二)驾驶摩托车、电动助车车、三轮车等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随意变道、闯红灯;

(三)行人闯红灯、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未主动礼让行人,未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

第二十五条重点治理下列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物;

(二)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三)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携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

(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五)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六)车辆未按照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有序停放;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八)饲养家禽、家畜,圈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领域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促进工作常态长效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新时代文明实践等活动,全方位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家庭等考评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发布年度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白皮书。

建立健全宜昌楷模、身边好人、最美人物等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发布、表彰奖励、帮扶礼遇、宣传推介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好人楷模、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将其事迹列入“宜昌好人馆”进行展陈宣传。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文明行为“红黑榜”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以公民文明行为信息为依据的表彰奖励机制。

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依托当地1234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设施等城市文明基础设施,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公益广告、文明行为提示标识等设施建设。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社区图书室、农家书屋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促进提升文明素养。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先进事迹,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条网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弘扬和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第三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普及健康卫生知识,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第三十七条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旅游。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第三十八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经营管理者或者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等处乱牵扯乱挂、晾晒衣物或悬挂横幅的,由经营管理者或者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的,由经营管理者予以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休闲活动时产生噪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对活动组织者或者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不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的,文化旅游部门可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纳入旅游“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发布和传播网络不良信息的,由网信、公安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物的,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管理人未宣传告知、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现抛物行为未予以劝阻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遛犬不牵引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犬便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车辆未按照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有序停放,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家禽、家畜,圈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专委会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宜昌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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