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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竟然有离婚制度 “七出三不去”中国古代颇具特色的离婚制度

时间:2024-06-04 16: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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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竟然有离婚制度 “七出三不去”中国古代颇具特色的离婚制度

古代封建社会以礼为基础的婚姻制度在历朝历代不断更新演变,逐渐形成了“七出三不去”制度。“七出”指的是七条出妻原因:不孝父母,无子,淫佚,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凡是具有以上七条之一情形的,妻子有可能面临被丈夫休掉的命运。对于夫家的七条休妻原则,古代礼法制度也规定了限制丈夫休妻的制度,那就是“三不去”制度。

“三不去”是指当妻子与丈夫共同为公婆守丧三年则“不去”;妻子嫁给丈夫时贫贱,当丈夫飞黄腾达了则“不去”;妻子失去娘家,无可依附则“不去”。“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力。下面本文将具体讲述“七出三不去”的发展史。

一、“七出三不去”的形成时期

男子在当时虽然掌握着婚姻的主动权,妇女可能因各种理由被丈夫休弃,在当时并没有形成礼制上的规定,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也就没有什么约束力。我们可以从东周时期诸多婚姻事例来分析。

“七出”中有妻子没有生育子嗣就出妻的规定,究其原因是断绝男家的香火,“为其绝世也”。但是在东周时期,因无子而出妻的事例并不多见。《左传》隐公三年载:卫庄公娶了自己大臣的一个妹妹庄姜,庄姜虽美但因不能生育,庄公便又娶了一位陈姓的女子。《左传》记载:鲁庄公娶了齐国的一位女子哀姜,但哀姜无子,后鲁庄公娶了其妻娣叔姜,生下一子启方。《左传》僖公十七年载:齐桓公先娶夫人王姬、徐赢和蔡姬三人,都无子,齐桓公比较害怕老婆,便又娶妻三人。

从这些事例可以看出,当时嫡妻无子而再娶者,颇为多见,而很少因其无子而出妻。七出之条中的“淫,去”, 东周时期,礼崩乐坏,妇女对于贞节观念普遍都比较淡薄,男女私通乱伦,间阴无阖、帷幕不修之事颇为常见,但是实践中男子并不因为妻的淫乱而休妻。

甚至一些风流成性的女子,不但没有因淫乱而被丈夫休弃,反而更加受到宠爱。如,春秋时的卫灵公夫人南子与陈国寡妇夏姬便是典型事例。从东周时期的众多诗歌来看,描写贫困时尚能相互扶持,一旦富裕就抛弃糟糠之妻的诗很多。从这些事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七出三不去”之条在周朝已出现,但并未被当时社会所普遍遵守和执行。

二、“七出三不去”确立阶段

“七出”作为礼之规范指导人们的行为则是到了汉代。“七出”人们通常称之为“七去”,一般认为出之《大戴礼记·奔命》。又有称之“七弃”,则来自于《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虽然各自称呼不同,但在内容上却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七出”作为礼的一种严格伦理规范,在汉代就已经确立。

汉代以“七出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此时离婚权仅仅属于男子,而妻子则没有这项权利。《白虎通·嫁娶篇》说:“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

因为按照封建礼教的要求,妻要同夫“与之齐,终身不改”。汉代的封建家族观念此时在夫妻关系上已得到了强烈的反映。这我们可以从一些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可以看出。如,西汉后期,扬雄在《答刘歆书》中写道“:妇,蜀郡掌氏子,无子而去。” 西汉元帝王皇后(即王政君)的母亲本是朝臣王禁的正妻,王“禁多取傍妻”。大致当时王政君的母亲生妒,王禁便以此为由出之。

蜀地广汉女子某因争财物,四处挑拨,伤害家庭和睦,其“夫即出妻,让财还弟”。可见在汉代,礼制中已有了“七出三不去”的规定,并在社会生活中为人们休妻时所遵循的准则。但是我们从一些离婚的例子也可以看出,“七出三不去”离婚制度在汉代未成为强制性的规定,因而实践中不按“七出”原则规定出妻的例子也经常出现。

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每天沉迷于家室之乐,便回家休弃了自己的妻子。另外,在此强调的是,在汉代,女子并不仅仅完全受到“七出”的限制,这是因为:首先,丈夫休妻七条受到“三不去”的制约;即妻子犯了休妻七条,但只要符合“三不去”之中的任何一条,丈夫就不能休弃妻子。

“三不去”的限制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改善了妇女的悲惨处境,这在今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次,在一定条件下妻子可以主动向丈夫提出离婚。如当时汉武帝的姐姐平阳公主因其丈夫曹寿患有恶疾,便与其离婚。西汉朱买臣的妻子以丈夫贫困为理由而离婚。从此可以看出,两汉时期的妇女相对于后世在离婚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而不是完全处于被夫家所支配的地位。

三、“七出三不去”的完备阶段

根据《唐律疏议·户婚》的记载,七出的顺序表述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从唐律疏议的规定说明,在唐代“七出”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全面的确认和规范。

唐代,休妻在礼和律上,都称为出妻。唐律关于“七出三不去”的规定岀之于礼制自不待言,但是在内容上已有变化,在顺序上也出现了较大的调整。依照《大戴礼记·奔命》所言:“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从内容上看,七出中第一条称为“不顺父母去”,而唐律则改称“不事妻姑”,两者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但此时唐律关注的重点与礼相比已大不相同,也反映出礼与律两种社会规范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礼上,称“顺”而不称为“事”,顺的实质是无条件的恭从与合意,决定顺与不顺父母的标准不在于妻子的行为本身,而在于妻子是否能够取悦于公婆,也即是根据公婆的主观好恶来评判妻子的顺与不顺。可见,礼制中的顺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色彩,在实践中无法找到一个客观评判的尺度,因此,法律不加一定的修正就推及于世,则会增加其实施的难度。

唐律称“事”而不成为“顺”,“事”在于强调侍奉公婆,在恭从之外更偏重“顺”的客观表现形式——行为。就此而言,礼与法,一个强调主观修养,一个强调客观外在行为,二者被固定在合理、适当的位置,担负不同的职能,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同前朝相比,唐朝以法律的形式把“七出三不去”固定下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汉代的“七出三不去”是一种习惯法,唐朝入律,成为成文法。成文法相对于习惯法,更具确定性、规范性,这就减少了实施者的自由裁量空间,他们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能依照自己个人的主观意志随意加以解释。从而使得整个法律的实施被置于社会的公众监督之下,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其次,唐律律疏对“七出三不去”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而汉代虽有七出的规定、解释,却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程序法通常被认为是实体法实施的前提和保障,程序的违法、瑕疵,往往导致结果的不公正。唐律对程序的严格规定,说明了唐朝当时立法技术与水平的高超。最后,唐律律疏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对“七出三不去”加以规定,明确规定了“七出”的七种情形,实践中若有不符合这七种情形而出妻者,则被视为违法。

从“七出三不去”出现到唐朝入律的固定,可以看出,“七出三不去”制度到此时已经发展到较为成熟的地步,以后历朝律法基本上沿袭唐律律疏的规定,不再作内容的变动,反映出唐律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

四、总结

从“七出三不去”总的精神实质来看,更加关注于男性的权利和利益,一定程度上成为男性特权的保护伞,这使得妇女在整个婚姻中处于被动失利的地位,其利益经常被忽视、被侵犯。

由此我们认识到,中国特殊的政治和文化土壤决定了女性的社会主体资格必定要被侵犯、被剥夺,成为人类社会的统治工具,并且相对于男性而言,更多了一层束缚,那就是夫权的压迫。女性人格的沦陷,在婚姻家庭方面表现得最突出和最痛苦。加上中国古代缺乏制度、文化和家庭裂变的基础,“七出三不去”也未失去其生存的土壤一直沿用至明清。所以我们常说妇女的历史实质上是一部被人统治、任人宰割、倍受蹂躏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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