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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概念起源于西方 历经古希腊 古罗马 中世纪 与近代发展

时间:2024-07-09 08: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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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概念起源于西方 历经古希腊 古罗马 中世纪 与近代发展

探究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含,首先需要了解“公民”的基本内含。公民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领域中对公民内涵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公民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历经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与近代三个时期的发展,其含义不断丰富。

公民身份所享受的权利在推进民主社会的进程中,在不断的斗争中逐步深化。而此时的中国社会,正在经历漫长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是天下财富、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和主宰者,而民众则要无条件地臣服于君主,他们没有权力只有义务,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在宗法制度下没有“公民”这一概念。

在近代,随着中西方文化不断交流碰撞,“公民”的概念从西方传入中国。19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在法律上对公民权利作出规定,“公民”概念逐步深入人心。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公民”的概念被“国民”所取代。

直至新中国成立后,在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中,“公民”一词才再次出现。1954年《宪法》对“公民”一词作出明确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关于“公民”含义,《辞海》把公民定义为“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路琴在《公民道德教育的当代价值》一书中认为:“公民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存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公民概念强调个体的主体意识,表现在维护、争取自身的自由和权利的强烈意识,以及对社会中每个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关注、尊重和维护上,它内在地包含了对民主、公正、自由、秩序、共享和公共利益等一系列价值命题的认可和对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民正义等基本理念的追求。”

秦树理在《公民道德导论》一书中指出:“现代公民首先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应有的基本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并以社会正义为原则,关心并热心参与公共事务,建设社会、服务社会;其次,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三,要积极行使公民的政治权利;第四要完满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民的核心就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同时公民这一概念也含着对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秩序、责任以及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含义,学界没有统一的观点。

笔者梳理相关文章,发现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目前学界给出的定义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强调公民道德教育应以公民权利的教育为重点,其核心任务在于培育公民意识。

如余维武在《公民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一文中指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规定的公民道德内容,包括了公民德性的前面三种,即一般德性、社会德性与职业德性,而惟独缺少了第四种德性,即政治德性。

而这种政治德性,恰好是作为一个现代民主社会的民主公民所应该具有的最为关键的德性,因为缺少了这种德性,公民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其对国家的责任,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其参政议政、监督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权利,在这里权利与义务又得到了辩证地统一。

因此,当前我们所理解的公民道德教育,充其量只是对全体国民进行的道德教育,而不是关于公民德性的教育;这样的公民道德教育所培养出来的“公民”,是没有反思质疑能力的人,是没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是不能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的人。这样一种公民道德教育,必定带有致命的缺陷:它培养的公民,不是权利的主体,而是义务的主体培养的结果,或许有利于对于公民的管理,而非公民的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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