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矛盾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看到,如果处理不好婆媳矛盾,一个的和谐生活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今天要讲的案例,就是因为婆媳矛盾而导致了妻子跳楼悲剧的发生。
彼时,康女士刚生下儿子,身体非常虚弱。出于对康女士的照顾,张先生把自己的母亲从老家接了过来。
结果由于婆媳二的生活习惯不太一样,二经常会因为一些小事爆发矛盾。
后来,康女士实在是忍不了婆婆的啰嗦与脾气,争吵越来越多。
起初,张先生还介入调和一下,但婆媳的矛盾不减反增,张先生干脆就不掺和。
直到在孩子的手工作业问题上,婆媳又展开了激烈的争吵,康女士吵着吵着哭了起来,就把自己反锁在了卧室里。
康女士越想越伤心,写了一封绝笔信后,当着张先生的面,了一声再见,面无表情地纵身从28楼跳下。
康女士的父母知道后,伤心欲绝,非要张先生给他们一个交代。
无奈张先生只能答应给康女士的父母每个月500元的赡养费,归还因为其他借走的8万元,此外康女士的父母还要求张先生给予一次补偿费24万。
在处理康女士后事的时候,康女士的父母要求张先生对自己的女儿公开道歉。
张先生忍无可忍,觉得康女士的父母在刁难自己,非常生气,于是就直接起诉康女士的父母,要求撤销之前签订的协议。
【以案释法】
那么,出于无奈签订协议的张先生能否撤销之前签订的协议呢?
张先生签的协议内容按法律规定是否都要履行呢?
一、张先生处于无奈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呢?
张先生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相同么?
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协议,也就是合同包括协议,协议是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又是协议的全面化的展现。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以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而违背其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
张先生签订协议时所处的并非是在极其劣势的情况下,岳父岳母也并非以其占据的极大优势使其同意协议内容,失去女儿放到谁都极其伤心。
更何况还是由于婆婆和丈夫的缘故,并没有显示公平的情况。
另外岳父岳母也没有欺诈或者胁迫的,张先生也并不是做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思不相符的,所以也没有重大误解的情况,
因此张先生是没有权利对借款和赡养费申请撤销协议的,对于一次补偿费在第三点会加以分析。
二、之前借款的8万元
康先生父母借给张先生8万元,双方构成的是借贷,虽然张先生的妻子康女士已经去世了,但是8万元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没有消失。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675条 的相关规定,张先生是借款,是债务,应当按照定的期限将所借的8万元按期还给康女士的父母。
因此,对于这8万元的借款来,张先生是有着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还款义务的。
三、每个月支付给康女士父母的500元的养老费
由于张先生没有处理好康女士与婆婆的,最终酿成悲剧,在这种情况下,康女士的父母要求张先生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于情有理。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张先生虽然是康女士合法丈夫,虽然在岳父母与女婿之间,是按照父母子女的称呼相称,
但这种并非是法律上的具有血缘的父母子女,岳父母没有养育女婿,女婿也没有法定的赡养岳父母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第1067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但是这种赡养义务仅限于有直系亲属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是无须给赡养费;但出于对妻子多年休戚与共,还有对于妻子的跳楼有着不可推卸的情感上的责任,张先生应当支付每月500元的赡养费。
四、关于给予一次补偿费24万
从情理上来,由于张先生没有调节好婆媳矛盾,导致了康女士撒手寰。
康女士在自时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在做出任何之前是能够清晰的了解到自己所做的每件事所带来的后果。
张先生虽然未能及时劝阻康女士,但张先生也并没有对康女士造成任何的关于身方面的损害。从法律角度来讲,张先生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违法。
因此,张先生支付24万的一次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做支撑,故张先生可以撤销。
那这件事后续是怎么处理的呢?
南充市中院的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康女士的父母出具同意书,同意张凯全权处理康女士的所有后事,但张先生需要每月向岳父母支付赡养费500元,一共需要支付。
由于不同年代的成长和生活经历不同,导致了婆媳之间的价值观念和方式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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