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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巴蜀美丽庭院心得体会范本 观摩美丽庭院创建心得体会(二篇)

时间:2023-11-25 23: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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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巴蜀美丽庭院心得体会范本 观摩美丽庭院创建心得体会(二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创建巴蜀美丽庭院心得体会范本一

一、指导思想

1、创建“绿色社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是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是响应福州市创绿色社区的号召,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创建“绿色社区”是提高和改善社区居民居住环境、生活质量、减少污染,增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3、创建“绿色社区”有利于提高住宅小区品味。

二、绿色社区目标

1、组织一支队伍:绿色志愿者服务队伍。

2、建立二个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

3、设立三个宣传设施:环保橱窗、环保宣传教育标志牌和环保公益广告。

4、抓好四个工作重点:①绿化达标;②治污达标;③绿色生活方式;④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

三、主要措施

建立以社区党总支书记为核心,由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小区物业等分工负责的共创机制。

1、成立组织

①成立创建“绿色社区”领导小组。成立了以社区主任为组长,辖区单位、物业、居民代表为成员的创建绿色社区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审议创建“绿色社区”计划,并提交议事协商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研究、讨论、协调、解决在创建“绿色社区”过程中的问题。

②成立创建“绿色社区”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小区物业、社区居民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创建“绿色社区”工作计划;宣传各级政府对“绿色社区”的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创建“绿色社区”的各项活动。

③聘请创建“绿色社区”监督员,主要聘请社区内的知名人士、关心社区建设的居民群众3名,监督员主要为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宣传教育

以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绿色社区”的意义等,建设科普画廊、宣传专栏和环保公益宣传广告牌,征订环保与发展报刊、环境宣传挂图,定期出环保专栏和张贴挂图。辖区单位和住宅小区相应设置固定的环保宣传广告牌、专栏等设施。社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类环境知识专题讲座,开展创建绿色家庭活动,利用宣传橱窗等进行“绿色社区”的宣传。通过开展“绿色社区”的宣传活动使每一个居民群众认识到参与“绿色社区”活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3、参与“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是居民在社区居民的应尽义务,需要广大居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共同参与。要建立一支由社区党员、干部居民群众组成的绿色志愿者队伍,进一步提高居民参与共建“绿色社区”的积极性。

主题创建巴蜀美丽庭院心得体会范本二

信息工作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总结创建经验、宣传创建典型、推动创建工作的重要途径。为不断提高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强信息报送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创文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创文办各工作组。

二、信息内容

突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题,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为民办实事、《宿迁文明20条》宣传推行、诚信宿迁建设、道德模范人物培育和选树、社会志愿服务等创建重点工作,报送工作动态、典型做法以及工作成效等内容。

三、工作任务

根据承担的创建目标任务,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信息考核对象分为a、b、c三档(具体名单见附件1),设定相应考核分值。a档年度基本任务为100分,b档年度基本任务为80分,c档年度基本任务为50分。

四、计分办法

1、所报信息被中央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简报》等简报刊物采用,信息类每篇计15分,经验类每篇计30分;

2、所报信息被省委宣传部《宣传工作动态》、《江苏精神文明建设简报》采用,动态类每篇计10分,经验类每篇计20分,调研类每篇计30分;

3、所报信息被市委办《信息摘编》采用,每篇计5分,被市创文办《宿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简报》或宿迁文明网采用,每篇计3分;

4、所报信息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报纸、电视、广播、网络采用(名单见附件2),每篇分别计20分、10分、5分;

5、所报信息获得领导批示的给予加分,其中,获得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加计80分,获得省文明办领导、市领导批示的加计40分。

6、同一条信息被多级采用的,按最高分计分。

五、结果运用及相关要求

市创文办将采取“一季度一公布”的形式,公布各地、各部门、各工作组信息采用情况和排名。年终将组织开展达标评选,对超额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信息工作将作为加分项纳入全市文化建设工作目标考核(详见宿绩效办〔20xx〕2号)。请各责任单位于每月5日前,主动报送上一月信息被采用情况,过期不报视为无信息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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