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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新员工心得体会实用 铁路入职安全培训心得体会(3篇)

时间:2022-04-04 13: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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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新员工心得体会实用 铁路入职安全培训心得体会(3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铁路安全新员工心得体会实用一

我于xx年x月x日被党组织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至今,我的预备期已满一年,根据《党章》第一章第七条的规定,我今天特向铁路局党组织申请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这一年里,作为预备党员,我在党组织严格要求下,在支部党员的帮助下,通过一系列的理论学习和党内活动,我的政治、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增强了党性,我进一步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思想上入党。下面,我向党组织汇报一年来我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1、加强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理论修养。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和学习,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结构,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并能够把学到的知识负于实践中去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的经验,为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注重提高自己的政治修养,注重改造世界观、人生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政治立场坚定,始终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均能够严格要求,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习气,努力做到清正廉洁。

3、为人谦虚真诚,处事公道正派。心胸宽容大度,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在不同的工作岗位,都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能以大局为重,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乘客,热情周到、积极服务。

4.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切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每个党员干部应尽的义务和根本的人生价值取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的主要内容。作为一名铁路工作人员,应该把为铁路工作、为乘客服务放在首位,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平时注重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对不懂的事情能通过学习、向别人请教等方法尽快的掌握。对本职工作,我力求严格按规章制度、按程序办事,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争取较好地完成任务。

为做好铁路的安全乘运工作,我经常加班加点,这一年来,我每周两天的正常休息时间大多是在火车加班度过的,但我从没叫苦叫累,因为做的是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并且我有着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为党的事业多做一些工作的强烈愿望。

在工作中,我时刻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自xx年毕业分配到某铁路局工作,先后做过乘务员、列车员等工作。xx年参加列车长竞聘。被任命为列车长。每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都能爱岗敬业、认真钻研业务,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和胜任工作。部门的工作经历,拓宽了我的视野,丰富了经验,培养了我的工作能力。

在日常生活中,我也一直以一个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主动帮助其他同志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团结就是力量”,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注意积极团结同事,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充分体现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在这一年的预备期内,我的思想政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工作和生活上发挥了一个党员的作用。但是,我离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还存在一些缺点需要克服,主要缺点是组织能力有待加强,在思想认识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一定会在党组织的关怀下,在各位党组成员及同事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克服缺点,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能经受任何考验的真正的共产党员。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递交了转正申请书,但我愿意接受党组织的长期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铁路安全新员工心得体会实用二

┌─────────┐

│承运人/托运人装车│

领货凭证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________ 铁路局

├─────────┤

货位:________________

货物运单

│承运人/托运人施封│ 车种____车号____

货物指定于__月__日搬入 托运人→发站→ └─────────┘ 货票第____号

运到期限____日

到站→收货人

货票第____号

运到期限____日

┌──────────────┬──────────────┐┌──┬───┐

托运人填写

承运人填写

││发站│

├──┬───┬────┬──┼────┬────┬────┤├──┼───┤

│发站│

│到站(局)│

│车种车号│

│货车标重││到站│

├──┴───┴───┬┴──┼────┼────┴────┤├──┼───┤

│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

│施封号码│

││托运│

││人│

├──┬──┬────┴───┼────┼────┬────┤├──┼───┤

│名称│

│经

由│铁路货车│

││收货│

│ 托 │

│篷布号码│

││人│

│ 运 ├──┼──┬──┬──┼────┼────┼────┤├──┼─┬─┤

│ 人 │住址│

│电话│

││货物│件│重│

││名称│数│量│

├──┼──┼──┴──┴──┼────┼────┼────┤├──┼─┼─┤

│ 收 │名称│

│运价里程│集装箱号│

││

│││

│ 货 ├──┼──┬──┬──┼────┤码

││

│││

│ 人 │住址│

│电话│

│├──┼─┼─┤

├──┼─┬┴┬─┴┬─┴──┼────┼──┬─┼─┬──┤│

│││

│货物│件│包│货物│托运人确│承运人确│计费│运│运│运费││

│││

│名称│数│装│价格│定重量│定重量│重量│价│价│

│├──┼─┼─┤

│││

│(公斤)│(公斤)│

│号│率│

││

│││

├──┼─┼─┼──┼────┼────┼──┼─┼─┼──┤│

│││

│││

│││

│├──┼─┼─┤

├──┼─┼─┼──┼────┼────┼──┼─┼─┼──┤│

│││

│││

│││

││

│││

├──┼─┼─┼──┼────┼────┼──┼─┼─┼──┤├──┴─┴─┤

│││

│││

││托运人盖章或│

├──┼─┼─┼──┼────┼────┼──┼─┼─┼──┤│签字

│合计│││

│││

││

├──┼─┴─┴──┴────┼────┼──┴─┴─┴──┤│

│托运│

│ 承运人 │

││

│人│

│记载事项│

││

│记载│

││

│事项│

││

└──┴────┬──────┴─┬──┴────┬────┘├──────┤

到│

发│

│发站承运日期│

注:本单不作为│托运人盖章

站│

站│

│戳

收款凭证,托运│或签字

交│

承│

人签约须知见下│

付│

运│

年 月 日 日│

日│

└──────┘

期│

期│

注:收货人领货

戳│

戳│

须知见第下页

┌────────────────┬─────────────────┐

收货人领货须知

托运人须知

│1.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1.托运人持本货物运单向铁路托运│

│收货人,收货人接到领货凭证后,及│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货物│

│时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运输的有关规定。

│2.收货人领取货物已超过免费暂│2.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重│

│存期限时,应按规定支付货物暂存费│量与货物的实际完全相符,托运人对其│

│。

│真实性负责。

│3.收货人到站领取货物,如遇货│3.货物的内容、品质和价值是托远│

│物未到时,应要求到站在本证背面加│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和承运货物时│

│盖车站日期戳证明货物未到。

│并未全部核对。

最新铁路安全新员工心得体会实用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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