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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改革申请书怎么写 高标准农田建设申请书(八篇)

时间:2024-07-13 19: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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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改革申请书怎么写 高标准农田建设申请书(八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基本农田改革申请书怎么写一

在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项目部领导的合理安排下,本人以公司质量目标为工作目标,本着“团结拼搏、开拓务实、科学公正、敬业奉献”的企业精神,通过一年的努力,本人基本实现了本年度的工作目标,主要包括日常监理工作、以及正在监理施工的前期信息管理的工作。作为监理公司的一员,现将本年度工作、学习情况向领导作以下汇报。

20xx年度我主要担任xxx一期治理工程的总监工作,我始终坚持以一个合格监理人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吃苦耐劳精神;工作态度严谨,思想品德端正;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分配,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尽职尽责,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认真完成监理部各项工作。日常工作中能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生活中,能够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帮助有困难的同志解决生活与学习上的难题。

xx步一期治理工程比较复杂。设计单位挂靠,施工单位挂靠,施工企业又是三级水利资质私营企业,挂靠人员又是当地农民老板,施工人员也是当地农民组织施工。业主又是平阳县麻步镇政府人员,对水利工程更是一知半解。仅仅我们监理单位是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正规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对本工程在施工管理方面、资料管理方面、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管理方面根本不会引起高度重视。施工单位缺乏统一的管理。因此本工程无论是从哪一方面都给监理工程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这种复杂的施工环境下,xx县水利局领导把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各个方面的控制都压在了监理身上。我代表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既然领导安排我承担这个这个项目的总监,我有责任、有义务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干好这个项目。不能给我们xx监理公司抹黑,丢脸。因此本人充分发挥吃苦耐劳的精神,积极主动配合施工单位、深入一线基层,深入班组耐心给施工人员讲解图纸要求,规范要求。把自己在水利部工程局学到的施工经验、领导方法细心传教给现场监理员和施工骨干。由于施工单位技术力量及经济实力较弱,本人积极给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出谋划策;发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下发监理通知书面材料。

我作为xx公司的一名总监,施工质量永远是我们监理公司的立足之本。对每次进场的原材料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取样检测,同时监理也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平行抽检检测,严格禁止不合格的原材料投入工程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质量控制,发现不符合设计的部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由于施工单位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我在施工现场多次口头通知和下发监理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对不符合设计的部位及时进行返工处理。并及时通知业主得到业主单位和领导的支持,因此本工程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没有出现过质量事故和不合格的单元工程。

对于本工程发生的重要隐蔽工程及时组织质监站、水利局、业主、设计、施工、运管单位等参见单位及时进行验收签证,避免给工程完工验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各个单元工程的各种资料和质量检测资料。并要求监理员及时进行现场验收签证和对资料的整理。

积极配合水利局、业主抓紧、抓好进度方面的管理工作。强调和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抓质量的前提下拼抢施工进度,并多次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展增加劳动力和施工机械的投入。同时要求现场监理把每天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人员、施工机械等情况做好登记,按时报送到平阳县水利局和业主,使各级领导都能够及时了解影响本工程施工进度的各种原因。

每月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组织业主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逐一进行核对,严格审核。业主有不同意见时组织三方认真讨论,力争每月审批的工程量进度款使施工单位、业主都能够满意。同时认真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给予扣除保留金。对于超出合同以外的工程量则要求施工单位上报联系单由各个参见单位联合现场确认。不符合施工图纸、施工设计和未经审批的工程量一律不予支付。

在本年度监理业绩证明里业主的评语是:尽心尽职,肯定成绩,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虽然本年度的工作中,业主对我的成绩是肯定的。但是本人在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领导的指正、批评,需要本人不断努力提高。

有关基本农田改革申请书怎么写二

基金发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民法典》:指《民法典》;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有关基本农田改革申请书怎么写三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元)

费率(‰)

保险费(元)

特约

保险

标的

总保险金额(大写)(小写)

附加险

总保险费(大写)(小写)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保险人: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行业:地址:

所有制:邮码:

占用性质:电话:

财产座落地址:传真:

共个地址:年月日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 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有关基本农田改革申请书怎么写四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

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

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二条信托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年__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第三条延付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

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

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第六条费用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共计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第七条附则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办理。

甲方__(公章)乙方__(公章)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丙方__(公章)丁方__(公章)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签约日期:19__年__月__日附1:财产信托合同立合同人: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_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 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甲方_____(公章)代表人____(签章)丙方_____(公章)代表人____(签章)签约日期:19__年__月__日附2:延期付款合同立合同人:购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__年__月。分__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第一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第三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19__年__年__月,金额__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乙方____(公章)代表人____(签章)丙方____(公章)代表人____(签章)丁方____(公章)代表人____(签章)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三:合同文本范文

包买票据合同文本格式

担保函(中文)

已收对价,我们特此不可撤消的和无条件的担保代替(债务人名称)支付有关

-------

款项(大定金额)为此,下述(票据份数)本票/汇票已经开立。

------------

金额到期日

______

…………

付(收款人名称)或其指定人

-------

(本票)签发人(债务人名称)

-------

(汇票)出票人(受益人名称)

-------

(汇票)承兑人(债务人名称)

-------

如果(债务人名称)因任何原因未能付款,即使未对有关本票/汇票做成拒绝

-------

证书,我们保证在本办公地点(详细地址)见索即付。

------

本保函是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并服从于(国名)的法律。本保函项下的索偿应

----

于最后一期付款到期日后一个月内提交我们。逾期后,本保函应视为无效并退回我

们。

担保人名称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

有关基本农田改革申请书怎么写五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目录

一、前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20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20xx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20xx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有关基本农田改革申请书怎么写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和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甲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申请的贷款(详见“基本建设贷款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责任,提高经济效益,除遵守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以下几点,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根据批准的概算,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规定该项贷款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预计分年用款指标: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__元。

第二条在建设过程中,甲方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分季用款计划,送乙方审查核定年度贷款指标。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全部贷款由乙方监督支用。甲方如果不按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在核定的年度贷款指标内,按照_________规定及时供应贷款资金,因乙方差错事故造成资金供应不及时,由乙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条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年息_________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还款部分按年息_________计算;挪用贷款,挪用期间按年息_________计算。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算,按年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

第七条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规定在建设项目投产后用下列资金清偿

一、基本建设收入;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

三、固定资产税;

四、利润。

甲方还款超过合同期限,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按_________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四份,除甲乙方方各执行一份外,分别上报甲方主管部门和_________银行总、分行(按项目隶属关系)各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申请书

银行编号:__________

贷款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任务书批准时间、机关和文号:_________

初步设计批准时间、机关和文号:___________

计划任务书批准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

概算总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产后预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投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年能增加的经济效益:_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贷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已贷前期工作费用(大写):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签字)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银行审批意见: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有关基本农田改革申请书怎么写七

亲爱的各位同仁:

金风送爽,丹桂飘香。在祖国六十华诞即至,第二十五个教师节即将到来之际,我校“每人一绝”教师大练基本功活动正式启动。

这项活动的开展,既昭示着市教育局对教师专业素质培养的高度重视的殷殷之意,亦表现着我校对学校内涵建设的高瞻远瞩的拳拳之心。对我们工作在一线的各位同仁来说,这更是一个难得的发展自己的机会。

这是一个发现自己、锻炼自己的磨砺时机。刚刚走上讲台的青年教师们,也许你对教师职业还处于懵懂的状态,工作热情的倾注难免会出现偏斜。这次活动会让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的生存之本之所在,即个人的教学素质和教学能力一定要优秀,一定要突出。在具体的活动内容选择中,更加明确自己的优势及不足,在有针对性的练习中发挥优势,弥补不足,走出教学生涯的青涩时代。

这是一个肯定自己、提升自己的深化时机。潇洒漫步讲台的中年教师们,也许你早已熟悉了这一职业且小有成就,难免会出现些许的自我满足。这次活动会让我们在充分肯定自己的同时,而不忘中流砥柱的中坚作用。上传下承,是大家肩上的责任。将自己的经验提纯练精,真正练就一手新、特、奇的教学技能,打造教学生涯的金色年华。

这是一个完善自己、超越自己的升华时机。执著耕耘教坛的老教师们,也许您已执教数十载、功成名就,事事洞明,但难免也会有些许倦怠,这个活动会让我们在新技术的学习中进一步完善自己。当大家投身新技能的练习中的时候,那是一名教育者孜孜不倦追求的最美诠释。您在超越自我的时候,同时更是在积极铸造自己教育生涯的钻石时代。

“每人一绝”绝非一语成绝,而需动脑、动心、动手,真练、勤练、苦练。我们应分成四步走:一确定绝活,二拟定计划,三练习绝活,四展示成果。其中关注三个原则:一要教练结合,让练习在教学中实现,教学在练习中提高;二要练听结合,同事相互听课,共研共进;三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练习中深入理论研究,确保教、练、研能力提高。让我们在学校系列安排的大背景下,积极成就自己教学中的一手过硬本领吧。

总理对广大教师提出希望说:教师要努力钻研,学为人师;要以身作则,行为世范。我们苦练基本功,何尝不是在用行动来诠释对教育事业的坚定与执著?

我相信,我们的教师每人拥有一绝,必当更加志气昂扬;我们的班主任每人拥有一绝,必当更能传名四方;我们的服务人员每人拥有一绝,必当更加热情高涨。

“决心加毅力,方法加苦功”,必能产生积极的效果。我们坚信勤劳智慧的毓文人在教育战线上定能春风化雨,定能把知识科学合理地传授给学生,定能把各种问题积极有效地解决,从而浸润学生心田......从而成就独具毓文特色的教育之路!

有关基本农田改革申请书怎么写八

基金发起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__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民法典》:指《民法典》;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20__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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