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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与检修申请书模板汇总 车辆维修申请书范文(八篇)

时间:2022-02-04 10: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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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与检修申请书模板汇总 车辆维修申请书范文(八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汽车制造与检修申请书模板汇总一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身份证号:

或 (个人用户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就订购所需车辆(以下简称[合同车辆])事宜,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车辆]规格及价款

车型代码 颜色 单价(人民币:元) 数量 车价小计(人民币:元)

其他:

合同总价款:

合同车辆主要配置:

二、 [合同车辆]的交付:

1、 交付方式按以下第( )项进行:

(1) 乙方至交付地点自提自运;

(2) 甲方将[合同车辆]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运费为 ,由 支付。

2、 交付地点:

3、 交付时间:

三、 付款

1、 付款方式:乙方付款将按照以下第( )项进行

(1) 一次性付款

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总价款]。

(2) 分期付款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作为

预付款,并在 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余下部分。如果乙方欲解除[本合同],则预付款作为乙方的

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3) 贷款付款

乙方要求以担保方式贷款付款的,则可以自行申请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或向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申请汽

车消费贷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即人民币 元。甲方在收到金融

机构发出的《批准贷款通知书》后[本合同]方正式生效。

2、 支付日期以甲方账户显示收到全部合同总价款为准。

四、 验收

[合同车辆]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验收完成后,双方应共同签署交车检查表。如乙方未提出异议,

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五、 随车交付的文件

1、 [合同车辆]的产品合格证、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首次保养凭证、使用维修说明书等;

2、 其它乙方委托甲方代办,甲方办妥的证件、凭证:

六、 甲方保证

1、 [合同车辆]已经过售前的调试、检验和清洁。

1

2、 [合同车辆]符合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3、 不改变[合同车辆]的出厂状态,即不改动或改装[合同车辆],不添加任何其它标记、标识。

七、 乙方保证

1、 乙方是所购[合同车辆]的最终用户。乙方不将[合同车辆]用于有损[合同车辆]品牌形象的活动及行为。

2、 乙方所购车辆仅在中国使用,不再出口至其它国家或地区。

3、 乙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合法的资格,并在购车后依法律规定的时间到有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一切登记

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 乙方保证不擅自移除所购[合同车辆]上的徽章或商标等标志,或用其他方式来掩盖或替代。

八、 质量及质量担保

1、 乙方所购[合同车辆]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规定。

2、 [合同车辆]的质量担保范围及方式见随车所附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3、 乙方及其许可使用[合同车辆]的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规范使用、保养和维修,

如有违反,造成和/或引起[合同车辆]的损坏或故障,则不能获得质量担保服务。

4、 乙方不得擅自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为此双方约定,乙方若有违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

量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和/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它质量责任。

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则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是,该方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负有及时通知和拾天内提供证明的责任。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十一、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

讼解决。

十二、 双方约定

1、 乙方提取[合同车辆]之时起,对[合同车辆]将承担全部风险,包括因不当使用[合同车辆]而造成的损坏和/或损害。

2、 如果乙方虽已提车,但尚有本合同约定的车款没有付清,则[合同车辆]的所有权属甲方,且乙方不得将[合同车

辆]用于抵押或其它债权担保。甲方据此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合同车辆]并向乙方收取车辆使用费。

3、 [本合同]双方申明,对[本合同]项下各条款内容已经仔细阅读并表示理解,保证履行。本合同为[合同车辆]买

卖的最终法律文件。有关[合同车辆]的任何广告、宣传单张、推介资料、或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仅供乙方作购

车的参考,具体应以[本合同]的约定和交付的实车为准。

4、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壹份,壹份交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备案,经双方共同签署后正式生效。

5、 为保障车主合法权益及车辆制造商提供良好的服务,乙方授权同意制造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合法使用个人信息。

6、 乙方对甲方的上述告知和提醒已充分理解并自愿购买[合同车辆]。

附:

合同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或代表签字):

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有关汽车制造与检修申请书模板汇总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代理甲方北旅系列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代理及授权范围

1.01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系列汽车包括:京铃轻型客车

1.02乙方的代理区域为 地区。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个区域总经销的权限,全面负责这 个区域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如因乙方串货行为造成甲方或者甲方的其他代理商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每台车违约金为一万元,同时,甲方应明令禁止其他区域的授权经销商在上述个区域销售(该市场 年月日以前的供货车辆除外),否则视同甲方违约。

1.03 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不低于辆,乙方负责保证年销售量不低于辆( 辆),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1.04 乙方的总代理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05 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1.06“商标”属于甲方所有的汽车产品商标。

第二条:订货及付款

2.01 甲乙双方的结算价格见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由具体的经销协议和订货单组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2 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20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一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全额支付所提车款。

2.03北旅汽车系列产品的销售在授权的区域内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应依据或参照甲方确定市场指导价进行销售,严格禁止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销售。

2.04乙方为销售北旅系列产品组织的各种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2.05本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或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

第三条:运输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办理相关出库手续后,乙方自行提货,并负担相关运输费用,甲方仓库地为交货地。

第四条:投标特别约定

乙方在参加投标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按招标方要求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但乙方必须按相应情况遵守甲方在价格上的规定。

第五条:商标、工业产权和保密

5.01合同特指产品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属于甲方产权,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允许乙方使用,但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

5.0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

5.03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6.01 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实施了串货行为,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销售的实际数量处以每单车一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权。

6.02如乙方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实际销售的数量对乙方处以每单车五千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6.03 如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规定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和更换,以求达到乙方订单要求,对于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6.04原则上禁止乙方擅自更改甲方车辆的标准配置进行销售,对于确需改装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立项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擅自改装引起的维修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售后服务

7.0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7.02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用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用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03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 12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7.04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汽车配件损坏,不在免费保修之列,乙方需支付甲方售后服务之费用。

7.05对于乙方擅自改装的部分,不在保修之列,对于甲方维修站因维护甲方利益而进行了维修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维修费用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违约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而终止。

第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并向对方提供相应证明,在双方共同商议(或有关主管机关裁决)后,可以根据决议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且效力等同,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北旅汽车商务制度》与本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也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北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乙方:北京达惠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

1, 代理商授权书

2,北旅汽车商务制度

3,顾客档案表

4,进销存报表

5,市场信息调查表

6,订货单

注: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有关汽车制造与检修申请书模板汇总三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身份证号:

或 (个人用户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就订购所需车辆(以下简称[合同车辆])事宜,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车辆]规格及价款

车型代码颜色单价(人民币:元)数量车价小计(人民币:元)

其他:

合同总价款:

合同车辆主要配置:

二、 [合同车辆]的交付:

1、 交付方式按以下第( )项进行:

(1) 乙方至交付地点自提自运;

(2) 甲方将[合同车辆]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运费为 ,由 支付。

2、 交付地点:

3、 交付时间:

4、 逾期交付责任:因甲方责任造成逾期未能交付的,则甲方应按每逾期一天应付乙方已预付款项的千分之三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交车的违约金。

三、 付款

1、 付款方式:乙方付款将按照以下第( )项进行

(1) 一次性付款

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总价款]。

(2) 分期付款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作为预付款,并在 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余下部分。如果乙方欲解除[本合同],则预付款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3) 贷款付款

乙方要求以担保方式贷款付款的,则可以自行申请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或向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即人民币 元。甲方在收到金融机构发出的《批准贷款通知书》后[本合同]方正式生效。

2、 支付日期以甲方账户显示收到全部合同总价款为准。

四、 验收

[合同车辆]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验收完成后,双方应共同签署交车检查表。如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五、 随车交付的文件

1、 [合同车辆]的产品合格证、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首次保养凭证、使用维修说明书等;

2、 其它乙方委托甲方代办,甲方办妥的证件、凭证:

六、 甲方保证

1、 [合同车辆]已经过售前的调试、检验和清洁。

2、 [合同车辆]符合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3、 不改变[合同车辆]的出厂状态,即不改动或改装[合同车辆],不添加任何其它标记、标识。

七、 乙方保证

1、 乙方是所购[合同车辆]的最终用户。乙方不将[合同车辆]用于有损[合同车辆]品牌形象的活动及行为。

2、 乙方所购车辆仅在中国使用,不再出口至其它国家或地区。

3、 乙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合法的资格,并在购车后依法律规定的时间到有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一切登记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 乙方保证不擅自移除所购[合同车辆]上的徽章或商标等标志,或用其他方式来掩盖或替代。

八、 质量及质量担保

1、 乙方所购[合同车辆]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规定。

2、 [合同车辆]的质量担保范围及方式见随车所附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3、 乙方及其许可使用[合同车辆]的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规范使用、保养和维修,如有违反,造成和/或引起[合同车辆]的损坏或故障,则不能获得质量担保服务。

4、 乙方不得擅自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为此双方约定,乙方若有违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和/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它质量责任。

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则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是,该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负有及时通知和拾天内提供证明的责任。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十一、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 双方约定

1、 乙方提取[合同车辆]之时起,对[合同车辆]将承担全部风险,包括因不当使用[合同车辆]而造成的损坏和/或损害。

2、 如果乙方虽已提车,但尚有本合同约定的车款没有付清,则[合同车辆]的所有权属甲方,且乙方不得将[合同车辆]用于抵押或其它债权担保。甲方据此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合同车辆]并向乙方收取车辆使用费。

3、 [本合同]双方申明,对[本合同]项下各条款内容已经仔细阅读并表示理解,保证履行。本合同为[合同车辆]买卖的最终法律文件。有关[合同车辆]的任何广告、宣传单张、推介资料、或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仅供乙方作购车的参考,具体应以[本合同]的约定和交付的实车为准。

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共同签署后正式生效。

5、 为保障车主合法权益及车辆制造商提供良好的服务,乙方授权同意制造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合法使用其个人信息。

6、 乙方对甲方的上述告知和提醒已充分理解并自愿购买[合同车辆]。

合同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或代表签字):

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有关汽车制造与检修申请书模板汇总四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汽车(应写明该汽车的具体信息、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购买该汽车时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有关汽车制造与检修申请书模板汇总五

(1987年10月15日)

日*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工会活动

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人事

第十一条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

的连续工龄│休职开始日期│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疾病│病

──────┼─────────┼───┼─────────┼─────

1年以内│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

1年至3年│缺勤已达4个月

│20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

3年至5年│缺勤已达6个月

│21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

5年至│缺勤已达6个月

│23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

至│缺勤已达6个月

│29个月│

24个月

│18个月

──────┼─────────┼───┼─────────┼─────

以上│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

30个月

│24个月

──────┴─────────┴───┴─────────┴─────

第十九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会员工龄满、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属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期满后30天内不可解雇。

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后给予解雇。

第三十二条退休年龄为60岁。

第四章勤务

第一节勤务

第三十三条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12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一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五条18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时30分。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让未满18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劳动。

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16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条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3条和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而采取特殊的时间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条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管理员等属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规定。上述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及休假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条因业务上的关系,需要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原则上每周工作6天。

上述每周需工作6天的工作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出差。出差期间作为工作时间,但如有上级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费另与工会商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可派遣会员外出工作(依据劳动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条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值班,有关值班规定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条对给未满1岁的婴儿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请,可去哺乳场所一天两次,每次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

第四十六条会员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需办私事外出时,应得到公司认可。

第四十七条会员缺勤时应通知规定的手续得到公司认可。

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2.因工负伤,治疗疾病。

3.执行公务。

4.天灾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

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场。

第二节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日)。

6.劳动节。

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

8.5月4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第五十二条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18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18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理。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第五十三条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

1.年休假

连续工龄1年内

每年10天

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

每年12天

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

每年14天

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7年以上8年以内

每年16天

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

每年17天

连续工龄9年以上以内

每年18天

连续工龄以上

每年20天

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则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时间。

2.庆丧休假

(1)婚姻(包括结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

2天

(3)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

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

单身赴任

携家属赴任

家属阻挠

──────┼─────────┼─────────┼─────────

外地

3天

6天

4天

──────┼─────────┼─────────┼─────────

附近地│

2天

4天

3天

──────┼─────────┼─────────┼─────────

市内

1天

2天

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诊断书。

5.公务休假

(1)就任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行其他业务的时间。

(2)根据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职以及根据公安委员、教育委员、农业委员、民生委员等法令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

(3)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法院或相应的机构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规定的休假如不妨碍公务,公司可依其申请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灾休假

遭受天灾(火灾、地震、风灾、水灾等)给予公司认为必需的时间,与会员分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家属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7.交通中断休假

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歇工时间。

9.生育休假

预产期8周(多胎为10周)以内以及产后8周为产妇休假时间。但产后6周,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公司可准许复工。

10.其他休假

经期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

第五十五条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给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节连续工龄

第五十六条连续工龄以月为单位计算(未满月舍去)。从会员录用之月算起,至解雇或退职之月止。经过试用期后正式录用者连续工龄从试用之月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因合并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员将原公司的工龄与本公司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培训生、技校生及临时职工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后,计算其正式职工前的工龄。

第五十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休职期间按下列方式计算连续工龄:

1.第1款(长期病假)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职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章报酬

第一节总则

第五十九条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定。公司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如工会有意见,将听取之。

第六十条公司不以女子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

第六十二条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

第六十三条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六十四条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

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

第二节基本工资

第六十六条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条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

第三节附加工资

第六十八条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

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

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条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定额部分

定额

------×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

20.58

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资×考核率

第七十条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

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

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

第四节职务工资

第七十一条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

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

第七十二条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2.技能职务

非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间接承包者

评定基准(一)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评定基准(二)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1.12

----------×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

164.66

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

3.特种职务

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条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条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

1.职务等级

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

──────────┬─────────────┬───────────

职务种类│

主管职务

技能职务

等级

──────────┼─────────────┼───────────

1级

4级工资率

5级工资率

2级

4级工资率

5级工资率

3级

3级工资率

4级工资率

4级

3级工资率

4级工资率

──────────┴─────────────┴───────────

2.年龄调整

(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

(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

第七十五条初任工资率如下:

(1)主管职务

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

(2)技能职务

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

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

第七十六条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

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

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

(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

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

第七十七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

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

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

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

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

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

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

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八条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

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

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

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

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

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九条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

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

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

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

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

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

第八十条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

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率对待。

2.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一条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二条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

第八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

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条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

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

第五节津贴

第八十五条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条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持生计者:

1.配偶(包括事实配偶)。

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

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

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适的人。

第八十七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

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

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

3.抚养亲属死亡。

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

第八十八条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条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

1.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2.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

第九十条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支付下述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

第九十一条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40%

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条属前2条会员在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接班工作时支付交接班津贴。

交接班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

交接班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接班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津贴。

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

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六条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

第九十七条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六节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条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

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条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

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

2.各种社会保险费。

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

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

5.日*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

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

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

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

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

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

第一百条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

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

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病。

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

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

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

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5%。

2.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

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95%。

第一百零五条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

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

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津贴

第一百一十条日工资额的计算将1个月就业天数定为20.58天,小时工资额的计算将1天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协议的小时工资如下列: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特别工资率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协议的平均工资为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平均工资。

第七节其他工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对会员上下班所需交通费,每月超过300日元的费用以交通补助费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时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按前条公司为会员购买月票,当会员在月票有效期内退职时,收回月票。

第六章灾害补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当会员负伤、患病或死亡时,依据本章规定,给予补偿或救济。

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会员因业务负伤或患病时,给予必要的医疗费用;治愈后如留有残疾时给予补偿;如因工死亡时给予遗属必要的补偿并提供丧葬费。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对第五十四条第4款的工伤休假职员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税以后的平均日工资。如职员依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享受病假补偿待遇、伤病补偿年金以及依据劳动灾害保险特别支付金规则享受病假特别支付费、伤病特别年金,根据其金额限度,不支付本条规定的补偿费。

在享受工伤休假期间,如工资水平提高,上述病假补偿费也相应增额;工资水平降低时,将按劳动基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减额。

第一百一十八条有关工伤疾病及医疗补偿的范围、残疾补偿的残疾等级、遗属补偿费的范围及顺序等,均按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

第一百一十九条会员非因工负伤、患病留有残疾时,根据残疾程度作如下区分给予支付残疾救济费:

──────────┬─────────────────────────

残疾程度

残疾补助费

──────────┼─────────────────────────

终身生活不能自理│

40天日工资+(工龄×3天日工资)

──────────┼─────────────────────────

终身丧失劳动能力│

30天日工资+(工龄×2天日工资)

──────────┼─────────────────────────

只能从事轻便劳动│

20天日工资+(工龄×1天日工资)

──────────┴─────────────────────────

上述残疾补助费在会员伤病治愈后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条会员因重大过失负伤或患病时,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补偿费、残疾补偿费或残疾补助费,但只限于行政官厅认定的因工负伤或患病的情况。公司依据本条,在接受行政官厅认定时,听取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章福利卫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为了提高会员的福利卫生,努力改善充实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运动场等其他福利卫生设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努力发展福利互助会。

第八章安全卫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为工厂的安全卫生采取必要的措施。

公司为实现上述目的,在每个工厂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必要时,建立设施;贷款购置安全卫生用具;配备医生。

会员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持卫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安全卫生委员会由工厂长指名的委员及选任的委员组成,但委员中的若干名由工会推荐。

委员长招集安全卫生委员会,就审议的内容向工厂长申报。

其他有关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工作的必要事项由工厂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健,对会员进行有关安全卫生的教育培训。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诊断。

除上述规定,认为有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会员进行健康诊断或采取预防接种等防疫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对患传染病及精神病或劳动将导致病情恶化等医师认可的人员,停止其就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对下列人员作为健康照顾者采取限制就业、缩短工作时间、改变工作内容、治疗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龄20岁以下,就业6个月以内者。

2.结核病毒转化阳性反应不满1年者。

3.因病或身体虚弱需要一定保护者。

4.孕妇。

第一百二十九条按照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满18岁及孕妇、产后不满1年的女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让缺乏经验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作为培训对象的人员不受上述的限制,给予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九章申诉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申诉指对劳动待遇、作业条件,以及人事管理等与劳动协约、就业规则有关的各项规定的解释或运用有不平不满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会员对公司的申诉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以下称工厂委员)双方各3人组成。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会方面的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及有关的工厂委员双方各4人组成。

工厂委员原则上从100名工会会员中挑选2名以内,然后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递增1人的比例从工会会员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工厂委员接受工厂会员有关申诉处理的委托后,对事实进行调查并认为妥当的话,向公司该课长提出申诉。

课长应对申诉迅速向工厂委员答复。课长的答复未能解决问题时,课长可以直接召集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与工厂委员协商,在3天内努力解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该申诉通过上述阶段仍没有解决时,工厂委员可将对该申诉协商的经过记载书面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某申诉涉及两个课以上的问题或牵涉到整个事业所的问题,实际上在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法处理时,可将该申诉提交事业所申诉处理委

员会受理。当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和本人有异议时,可通过工厂委员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上诉的申诉,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迅速召开会议,努力在7天内予以解决。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多数工厂内存在同一种类的申诉或事业所处理委员会正在审理的申诉有同一性质问题从另一工厂提出时,经过核实可以合并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通过上述阶段仍解决不了的申诉可移交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申诉的处理得到本人认可或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时,表明该申诉已最终解决。对该事项不能再通过其他形式作为申诉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必要时安排书记员作记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姓名及所属单位名称双方互相通知。

公司为处理申诉安排申诉处理委员出差时,对出差费用公司给予工会支部以补偿。

第十章团体谈判及争议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互相间的团体谈判均在本章规定的谈判委员会内进行,双方应真诚努力解决问题。

团体谈判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团体谈判在下述事项内进行:

1.有关劳动待遇事项制定协议协定。

2.根据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决定的协议协定的内容。

3.修订协议协定。

4.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之间有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工会或工会支部计划举行团体谈判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将谈判事项及出席谈判人员相互进行联系,协商谈判时间、场所等为顺利开展谈判工作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进行团体谈判通过中央谈判委员会及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上述谈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事业所所长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谈判委员和工会、工会支部指定的工会方面的谈判委员各15名以内的人员组成。谈判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事项。

谈判委员会内公司及工会或工会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书记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就本事业所及工会支部的事项进行谈判。

中央谈判委员会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项和事业所谈判解决不了的事项以及涉及两个以上事业所的事项、由公司和工会在总部举行谈判较为妥当的事项进行谈判。

1.明显不属事业所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谈判内容。

2.中央委员会正在谈判的事项不能与工会支部进行同一事项的谈判。

3.为促进中央谈判,工会支部可以进行谈判。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之间的争议通过谈判委员会不能解决时,可请管辖区内的劳动委员会进行斡旋、调解或仲裁。

仲裁的申请需要双方同意,对仲裁的裁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对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或一方拒绝接受时,可再一次举行谈判委员会努力予以解决。

第十一章和平条款及争议协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某一方向对方明确表明,相互间的争议通过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在中央谈判委员会和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内不可能解决的意见之前,不采取全体或部分的怠业、罢工和关闭事业所及其他争议行为。

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接受后,对方案的解释运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向该劳动委员会请求解决,在解释以前不可取争议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计划采取争议行为时,在其开始20小时之前通知对方。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在争议中遵守下述事项:

1.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从事下述业务的人员不介入争议行为:

(1)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公司与工会支部应再次商定:

①通讯、电话业务;

②警卫业务;

③医院诊疗所业务;

④宿室、浴室、食堂业务;

⑤电力、煤气、自来水业务;

⑥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在争议时应事先商定:

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发货业务;

②邮件业务;

③健康保险事务;

④供给业务;

⑤蒸气业务;

⑥锅炉业务;

⑦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及指导新工人培训的人员;

⑧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涉及事业所安全和设施的维护、停止运行或妨碍运行的行为,以及业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设施不能长期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争议行为的对象。

3.罢工时,不能进入或使用公司与工会支部事先商定的设施和厂区。

第一百四十九条争议行为中途发生火灾等非常情况时,为救灾所必需的会员应遵守公司的指示。

第十二章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为沟通相互之间的想法,圆满地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以及发展事业,提高会员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之目的,设立中央经营审议会和事业所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

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1.有关经营方针。

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

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

4.有关人员的计划。

审议事项如下:

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

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

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

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

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

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

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九条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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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销售管理基础

工作重点:

1、认真研究好公司下发商务政策,做好订货、进销存管理;

2、密切跟进厂方及公司市场推广;

3、通过实施品牌营销方案快速打开市场;

4、通过销售管理系列培训计划提升团队业务技能;

5、健全部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部门运营平台。

工作思路:

1、展厅现场5s管理

a、展厅布置温馨化----以顾客为中心营造温馨舒适的销售环境;

b、销售工具表格化----统一印制合同、销售文件和dms系统使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c、销售看板实时化----动态实时管理销售团队目标达成和进度,激励销售人员开展销售竞赛。

2、展厅人员标准化管理

a、仪容仪表职业化----着装规范、微笑服务;

b、接待服务标准化----电话接待流程、来店接待流程、表卡登记流程、表卡管理流程、交车流程;

c、检查工作常态化----对展厅人员的仪容仪表、接待流程等标准化检查做到每日检查,每周抽查,长期坚持不懈才能督促人员的自觉意识,形成习惯。

3、销售人员管理

a、例会总结制度化----晨夕会、周会、月销售总结分析会、活动总结会;

b、培训考核细致化----车型介绍个个过、业务知识培训考试、谈判技巧培训、竞争对手知识考核、销售话术演练等;

c、业务办理规范化----报价签约流程、订单及变更流程、价格优惠申请流程、车辆交付流程、保险贷款上牌流程等标准化。

4、业务管理重点

a、数据分析科学化----来店(电)量、试驾率、展厅成交率、户外展示成交比、销售顾问个体生产力等;

b、销售模式差异化----从顾客感受出发创新服务模式,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细;

c、销售任务指标化----从年度计划细分至季度、月度、每周指标,在部门内从上至下对任务指标要时刻关注准确掌握;

d、销售队伍竞赛化----通过不定期分组销售竞赛、促销、看板管理、以老带新、月度考核、末位淘汰,使销售队伍竞赛常态化;

e、销售培训系统化----从业务流程培训到销售技巧培训、从现场管理培训到活动组织培训、从岗位资格培训到能力提升培训等贯穿全员;

f、活动组织严谨化----严谨细致的制定店头(户外)活动计划,充分与各部门沟通落实协调分工,制定应急方案,确保顾客邀约数量达标、现场气氛活跃、促销资料发放有序、危机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培养打造优秀销售管理团队

工作重点:

1、总结前期管理不足,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不断提升管理能力;

2、以市场为中心,不断探索销售创新与服务差异化;

3、时刻关注公司总体运营kpi指标并持续改进;

4、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推行销售部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5、建设高素质、高专业化销售团队。

工作思路:

1、关注kpi运营指标,降低部门运营成本;

2、精细化进销存管理,根据月度销售量及滞销量,结合库存车型数量和在途订购车辆及日期,在充分研究内外部环境后,做好月度订货分析计划,提高资金周转率;

3、销售创新,协同市场部、售后服务部等部门积极开拓客户、二级网点,积极推广品牌活动,紧密关注社会热点和行业发展,结合车型特点策划销售方案,适时开展二手车置换业务,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精品销售业务等;

4、做好客户资源管理,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定期举办客户维系活动,研究分析客户投诉并处理,客户问卷,客户转介绍等;

5、业务技能持续提升计划,推行维系微笑服务之星,推行工作高效率之星,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岗位比武,形成员工内部热爱本职、钻研业务、自我学习的良好氛围;

6、不断优化改进业务流程,创造管理效益,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制定清晰严谨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7、完善奖励机制和考核,奖勤罚懒,表彰先进,提倡团队协作精神;

8、团队长期建设,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对员工职业生涯进行引导和规划,设置高难度工作计划鼓励员工挑战高峰,关心员工生活注重思想交流;

三、分销网络建立

1、对合作商进行考察、评估

以合资的方式建立2-4个股份制地区分销中心,使合作商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简化繁琐的工作流程和可能出现的矛盾,达成一致的目标。

2、建立地区分销中心

各分销中心具有整车销售、储运分流、配件配送、资金结算、信息反馈、服务支持、培训评估、以及市场管理与规范八大功能,通过各分销中心直接渗透到各辖区市场,从而更直接、准确、及时的了解市场的变化情况。

分销中心统一向辖区内的代理商供货,代理商直接面向当地最终用户,不实施批发销售,代理商每月向所属分销中心预报下月的产品需求,分销中心向4s店销售部预报下月产品需求量,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代理商和分销中心对市场的分析和预测,对市场的变化能迅速的做出反应,也有利于价格的统一和运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易造成各代理商业务的重叠。

四、销售策略

1、目标市场

作为首家经营汽车的4s店,在经营中针对消费者所表现出的不同需求要采取不同的营销组合措施来满足顾客的需求。由于我们店的地理位置处于东三环离主要的大卖场较远,因此我们的首要目标应考虑在地州市场、次要目标放在市区和大卖场。

2、服务策略

在核心产品方面,首先要保证所有产品在质量、外观、造型等方面都能较好的满足顾客的储运要求。在顾客关注的动力性、燃油经济性、行驶稳定性、制动性、操控性等质量方面加大力度进行多元化宣传,以此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在顾客利益上提供信贷、年检、二手车置换、免费上门服务、装饰等服务。我们不但要在服务中坚持以顾客为导向,还要用心、用真心、用热心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而且要在售前和售中比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还优质。

五、费用预算

1、计划进货台次台(具体车型根据市场情况另订);

2、计划进货资金约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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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

承修方:签订地点:

一、车辆型号:

车种3牌照号车型3底盘号发动

机型号编号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车日期3方式5日期7方式地点地点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其中工时费)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天或行驶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转帐银行汇款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托修方单位:(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电挂: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承修方单位:(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电挂: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份。承、托修双方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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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乙两方协商决定将汽修厂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乙方自愿承包汽修厂经营权。

2、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

3、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经营,由甲方纳税,甲方无正当事由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但对其服务质量享有监督权。

4、承包期间,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二十四万元承包租金,乙方按每季度支付款项。

5、承包期间,乙方自动行组织车源,扩展业务。

6、乙方联系的车源时,须严格按照原承修方与被承修方所签定的维修合同办理一切业务,不得使用伪劣汽车配件,不得弄虚作假,保证服务质量,做到价格合理。

7、甲、乙双方应对承包前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仓库、工房、车间、食堂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对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非经双方同意不得私自拆迁改动,承包期满上述固定资产须保质保量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否则应予赔偿。固定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

8、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厂名义或其它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不得以汽修厂名义向他人借贷,由此产生的债务,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交易时,有作此申明的义务。

9、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双方协商。

10、合同期间汽修厂重大变更事项,须经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11、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乙方在承包期内应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3、鉴于汽修厂的土地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则本合同从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搬迁、继续合作还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14、双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15、 本合同自二零壹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壹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合同经双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汽车技术服务分公司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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