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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专业考核方案范文范本 禁毒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四篇)

时间:2023-02-26 09: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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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专业考核方案范文范本 禁毒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四篇)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方案能够帮助到我们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该怎么写才好呢?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如何写禁毒专业考核方案范文范本一

52. 你心我心绿色同心,你行我行清白同行。

53. 一个“毒”字,消失的是青春岁月和人生。

54. 关爱未来,拒绝毒品;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55. 建设平安校园,创造美好前程,远离毒害,人人有责。

56. 勿学古人作病夫,争作当代健康人,远离毒害,亲近健康。

57. 远离毒品,亲近健康;美好青春,洁身自爱。

58. 远离毒害,拒绝诱惑,阳光少年,健康生活。

59. 开展禁毒斗争,全面推进新昆明建设,促进 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60. 罂粟再美,美不过生命之花;诱惑再大,大不过幸福之家

如何写禁毒专业考核方案范文范本二

20. 严厉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21. 积极行动起来参与禁毒斗争。

22. 远离毒品 真爱生活;和谐家园 有你有我

23. 毒品是万恶之源,禁毒需万众一心

24. 依法禁毒我你他,无毒无忧千万家。

25. 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26. 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27. 积极行动起来,同毒品违法犯罪作坚决的斗争。

28. 生活不一定是天堂,毒品一定是地狱!

29. 拥抱健康,亲近幸福,远离毒品

30. 开展禁毒宣传,增强全民禁毒意识。

31. 动员起来,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

32. 加大禁毒力度,深化禁毒斗争!

33. 禁绝毒品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34. 全民动员 禁毒防毒 创一流文明城市

35. 开展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 确保一方净土

36. 增强拒毒防毒意识,积极投身禁毒工作。

37. 大力推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禁毒斗争。

如何写禁毒专业考核方案范文范本三

天台县人民政府:

近几年,我县毒情形势严峻,吸毒人员快速飚升,贩毒人员持续增长,合成毒品迅速蔓延,吸毒人群从一般群众向公职人员、企业经理阶层渗透,青少年吸毒人群占比巨大,我县的毒情已从初期毒情较轻状态步入快速发展蔓延的状态,已严重影响我县的社会治安,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制约我县经济持续发展。为确保我县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县政府解决以下两项经费:

一是增加年度禁毒工作经费。我县原有禁毒经费每年10万元,随着毒情形势的发展,禁毒宣传、缉毒经费、特情经费及日常经费投入快速增长。禁毒办工作人员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人员承担,根据《浙江省县级禁毒办(公安机关禁毒大队)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浙禁毒办[20xx]67号)文件要求及规范化建设试点情况,县级禁毒办应配备禁毒专职力量不少于7名,拟增加2名文职人员,人员经费相应增加,请县财政增加禁毒经费至每年30万元(毒情形势基本相同的仙居、三门每年的禁毒经费分别是30、25万元)。

二是落实禁毒专职社工经费。根据省、市禁毒委及《台州市“防命案、反盗抢、治乱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设有社区戒毒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要按规定配备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禁毒专职社工与本地籍实有吸毒人员按1:20比例配备到位。作为平安考核的内容之一,去年我县此项内容考核为零分,今年省政府还将进一步扩大此项考核分值。经测算,各乡镇、街道需配备禁毒专职社工22名,请县财政落实禁毒专职社工经费66万元。

以上两项经费共96万元(县禁毒办在20xx年7月1日向县会报告,县会原则上同意),请县政府予以解决,并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妥否,请批复。

天台县禁毒委办公室

二oxx年九月二十二日

如何写禁毒专业考核方案范文范本四

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六、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药厂,种植、生产限定数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第二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决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

十四、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五、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国家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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