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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股权框架协议书简短 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是什么意思(8篇)

时间:2019-12-26 06: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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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股权框架协议书简短 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是什么意思(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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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收购股权框架协议书简短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信托资金的用途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________贷款合同(________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受益人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信托生效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使用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推荐收购股权框架协议书简短二

新三板股权激励基本介绍

股权激励是为充分发挥人才潜力、实现企业绩效最大化而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各种方式使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权,从而实现员工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股权激励的本质便在于通过对人力资本价值及人力资本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承认,正确处理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矛盾,形成利益共生共享的机制与制度安排。股权激励与其他一般激励的显著区别便在于它的长期性、约束性。

新三板挂牌企业大多为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的挖掘当然显得更为重要,故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目前正开展得如火如荼。

新三板法律法规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并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只见于新三板法律法规中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披露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故目前新三板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大多比照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新三板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股权激励的全部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条第六项: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

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十条:通过实地考察、与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主要知识产权文件等方法,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八)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持股情况和激励政策(包括股权激励)。最近两年上述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原因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了解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并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稳定性。

新三板股权激励案例整理

以下案例的整理,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股转系统”)官网“信息披露”中以关键词“股权激励”进行搜索获取,通过逐个分析得出以下案例归纳表格,因部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名称的特殊性未能检索到,故以下表格并未能容纳新三板挂牌企业所有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

如无特别备注,上述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均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定向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均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经统计,上述激励模式为限制性股权的挂牌企业共36个,约占47%,为挂牌企业中实施股权激励最主要的模式;激励模式为股票期权的挂牌企业21个,约占27%;其中明确同时使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权两种激励模式进行激励的企业有两家,为夏阳检测、百华悦邦;虚拟股权目前仍只有精冶源一家企业,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模式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中还未得到运用;其中一部分激励计划其实质为一次无任何限制条件、无任何等待期的股权转让或定向发行股份,不具有股权激励的约束性质。

新三板股权激励模式之比较

在整理并分析股转系统披露的所有新三板股权激励方案过程中,可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相比较上市企业而言,无论从实施条件、激励模式还是股票的来源等,其形式都更为灵活且丰富。其中主流的激励模式主要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等,这些模式或被单一使用,或被混合使用。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基金等其他激励模式,或被主流激励模式所包含、或不具有股权激励的性质,本文便不再铺开赘述。

1、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指股份公司赋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可以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和偿还债务。

案例分析:

截至目前,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仁会生物”,代码:830931)仍是唯一一家挂牌前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后成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20xx年2月仁会生物通过了股权激励方案,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十年,公司分四次授予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总数为317万股,占当时股本总额3.52%,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情况:

首次授予日为20xx年2月24日,授予股票期权76万份,行权价格为1元/股;此次行权条件为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前获得“谊生泰注射液”新药证书、“谊生泰注射液”生产批件、“谊生泰注射液”通过gmp认证并获得相关证书。如在20xx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上述“三证齐全”的目标,则首次期权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期权数量按一定比例进行折扣后分期行权;此次激励对象为7人,均系在公司工作满6年且为公司主要产品“谊生泰”研究和开发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研发技术人员;此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为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

20xx年11月20日,首次授予的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截至目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约定的行权条件中的期限未到。20xx年5月公司通过了该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授予方案,确定了第二次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条件。

(2)该激励模式之于公司与员工的利弊(包括股权激励的共性与该激励模式的个性)☆于公司而言效率——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规范公司的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率。该次股权激励的对象均为公司的经理、主管等,为公司的中高级管理员工,而这些“中坚力量”正代表公司的管理效率,股票期权的授予带来的财富以及“主人翁”心理必定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使激励对象在心理上从“员工”变成“老板”,进而提高公司的凝聚力与效率。这一效率直接体现在加快了公司实现短期目标的进程。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条件为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实现“三证齐全”,虽然截至目前仍无法确定该目标是否能够实现,但是至少该股权激励方案潜在的巨大利差对该目标的实现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人才——固定并约束现有人才,吸收并引进外来人才。该次股权激励将一批管理者变成了股东,使他们在享有公司剩余价值分配权的同时也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于激励对象既是诱惑(股价上涨),也是约束(股价下跌)。同时公司巨大的股权激励力度势必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前来,从而不断优化公司的人力资源,成为公司加速发展的不竭动力。

资金——获得一批投资款,客观上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相比其他激励模式,股票期权成本较低。仁会生物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以1元/股的价格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员工购买该股票的款项来源于自有资金,公司不提供任何资金保障或担保服务。虽然公司的初衷不在于这些少量资金,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这批新增股东将是公司遭遇危机时资金的保障,这批人的“股东和员工”双重身份正是他们选择与公司共存亡的关键引导因素。

弊端——股权激励最大的弊端便是股权的分散,公司决策效率降低,可能导致企业价值的减损。决策效率的降低是因股权的分散,企业价值的减损是因管理者持股比例的增加,即所谓的“管理防御假说”[①]。截至目前仁会生物公司股东已超过150个,显然,每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对重要事项的审议都较难形成集中的意见,这一大弊端是该次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方式(定向发行)造成的后果。故现在大多挂牌企业选择成立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须符合股转系统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注册资本须500万以上)作为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例如三星股份、同兴股份等),这样可有效地避免该弊端。且股权激励的效果可能保持较为短暂,一旦员工行权后成为股东,则无从限制,其势必可能依仗股东身份,谋取个人私利,背弃公司价值目标。

☆于员工而言

财富——直接获得财富。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确定的行权价格为1元/股,其他三次的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元/股,而根据公司目前最近的一次股票发行价格(20xx年6月,公司定向发行400万股,发行价格为25元/股,且股票价格一直处于稳步上升阶段),员工可以直接获得股票价格之间巨大的利差,如果股票发行价格跌破行权价格,员工可以自主放弃行权。

价值——管理地位更加牢固,可一定程度上通过自己的想法实现价值。股东的身份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员工的身份可以执行自己的想法,如执行不力,股东的身份还可以保障自己的地位与报酬。股权激励具有一般奖励无法比拟的优势,其不只是激励员工“尽本分”,更是鼓励他们敢于“不安分”去实现自己的价值。

弊端——股权激励固然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但是该种福利的特殊性便在于其具有风险,可能最终“不得其利,反受其害”。股票期权授予一般设置行权条件,例如仁会生物的“三证齐全”目标,如未能按时实现条件可能获得的股权比例将大打折扣;如可行权日开始时股价跌破行权价格,员工可能放弃行权,到头来也只是空欢喜一场;如员工按原计划行权,用自有资金购买股权后股价跌破行权价格,对于员工来说却是“卖力又折本”的生意。

2、限制性股权

限制性股权是指挂牌公司以低于二级市场上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以自筹资金购买公司股票。限制性股权一般会设定股票锁定期(即持有股票但不能出售),在公司业绩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方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票进行解锁。

案例分析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百华悦邦”,代码:831008)于20xx年10月9日披露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是股权激励模式混合使用的代表性案例。对于股票期权部分此处不再赘述,集中针对其中限制性股权部分进行详细分析。该计划授予限制性股权100万股,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2.5%。

(1)限制性股权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日为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首次授予73.85万股,预留26.15万股,授予价格为7.5元/股;授予条件为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即可;解锁条件为除符合上述授予条件外还应达到每段解锁期相应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否则由公司回购限制性股权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12人,均系公司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要业务(技术)人员等;此次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分为三期,第一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xx年10月15日百华悦邦举行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并且同意增加73.85万注册资本,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权的激励对象认购。

(2)该激励模式之于公司与员工的利弊

除具有股权激励的共性利弊外,限制性股权具有如下独特利弊:

☆于公司而言

见效快——限制性股权的特殊性便在于方案一经通过,员工在数月之内一般就能成为公司股东,只不过他们的股份存在漫长的锁定期。这对于员工的心理压迫非常强烈,员工要变成股东须投入自有资金,且这些行为不可逆转(股票期权可放弃),员工只能竭尽全力去实现解锁条件。(这就是所谓的“限制性股权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如股价下跌,一损俱损)百华悦邦10月9日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15日即开始增加注册资本,激励对象在一个月内便快速获得股份。

风险小——如股权激励主要为了固定并约束现有人才,那限制性股权激励模式是最好的选择,因为限制性股权极大降低了股权激励行权获益的风险。百华悦邦在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一个月内,便“绑定”了所有激励对象,且无论以后公司业绩是否好坏,股价上涨或下跌,这些激励对象都无法自主放弃,而且还必须努力实现解锁条件。

弊端——相比较其他股权激励模式,限制性股权的弊端便在于实现战略目标的成本和手段不经济性导致偏离激励初衷,因限制期限较短,员工获得股份后容易背弃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

☆于员工而言

相比较其他激励模式,限制性股权对于员工而言风险较大,能够快速获得股份的代价便是快速被“绑定”,如购买股份后遭遇股价跌破购买价,因缺乏退出机制,势必损失惨重,除非刻意不实现解锁条件,由公司回购股份。

3、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

案例分析

北京精冶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精冶源”,代码:831091)于20xx年5月披露《虚拟股权激励方案》,开创了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模式的先河,目前也仍是唯一一家实施虚拟股权实施激励的挂牌企业。

(1)虚拟股权激励具体方案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即20xx年-20xx年,激励对象无偿享有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计划有效期满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激励对象该等比例的分红权。

该激励方案还明确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授予数量、业绩考核等。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该年度净利润和虚拟股权占比核算和提取股权激励基金。即:当年激励基金总额=考核年度净利润×加权虚拟股权总数/加权实际总股本。

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每股现金价值=当年激励基金总额÷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转板上市阶段的,虚拟股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对价方案转化为股票或者现金补偿,具体转换方案另行制定。

从激励方案来看,我们能够很清晰地得知虚拟股权的实质,其本质在于以虚拟股权形式取代传统的“绩效等级”给予员工分红权。只是该种虚拟股权在特定条件下有转为股票的可能,且分红额度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截至目前,精冶源针对该激励计划未作进一步披露,预估须20xx年5月进行第一次年度分红。

(2)该激励模式之于公司与员工的利弊

虚拟股权相对于其他股权激励模式是最为特殊的一种,因为其实质为一种年度分红凭证,缺乏股权变动的实质性内容。

☆于公司而言

操作简便——虚拟股权方案的制定、操作均只需公司内部通过即可,且未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其实质为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

影响久远——相对于其他激励模式,虚拟股权的影响可以一直延伸下去,并不因为股票价格、行权、解锁等事项而受到影响,其最大的制度价值在于利用虚拟股权给予的分红权调动企业员工为公司长远发展而共同努力的积极性。

弊端——虚拟股权并不是股权,所以激励力度相对较小,无法实现固定人才的作用,激励对象也可能过分关注企业短期效益获得分红,不支持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因虚拟股权激励模式主要以分红为激励手段,所以对于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

☆于员工而言

该种激励模式实质只是一种分红政策,对于员工而言是纯奖励的措施,没有任何风险。员工较容易理解,无须自主支付资金,较易接受。但相对于其他激励模式而言,诱惑力较小,员工的积极性不会太高。

4、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指公司授予经营者一种权利,与虚拟股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经营者努力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公司业绩上升,经营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扬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价或净资产的增值,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支付现金,行权后由公司支付现金、股票或股票和现金的组合。

案例分析

从整理股转系统披露的所有股权激励方案来看,截至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中尚未出现采取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的案例。但是主板上存在部分案例,例如运达科技(300440)、正泰电器(601877)、华菱管线(000932)等。

该激励模式之于公司与员工的利弊

☆于公司而言

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与虚拟股权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均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实现了相应条件后可依据该种权利获得分红。对于公司来说,操作非常便利,只需公司内核审批,无须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亦不存在资本操作的一系列难题。弊端: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激励的效果较差;激励力度与股票价格直接相关,可能与公司业绩存在偏差,无法做到“奖励公正”;无法固定现有人才,且公司支付资金压力较大。

☆于员工而言

除存在上述虚拟股权激励模式的利弊外,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直接以股票价格的升降作为支付激励对象的分红标准,可能导致激励对象过分关注股票价格的升降。且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弱式有效性,股价与公司业绩存在较大偏差,这一客观原因会让员工忽视对于业绩的追求,从而背离激励初衷。

5、小结

因为欠缺相应法律法规具体细化,股权激励模式结构也不清晰,激励效果未有保障,故新三板挂牌企业对于新的业务规则充满期待,对于未来的发展持乐观态度。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讲,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活跃新三板市场是设计股权激励的出发点。而企业挂牌进入新三板的目的是不同的,部分企业希望通过把新三板作为跳板进入主板市场,而另一些企业仅希望通过新三板能够更好地进行股权融资。因此区分对待才是制定股权激励规则的重要原则,对于股权激励规则更多的采取原则性规定,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进行监管。不同的企业也将采取更为适合自身未来发展方向的股权激励模式,这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长期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因非上市公共公司并不能够像上市公司那样股票可以频繁交易,故行权时股票价格的问题就使得一些员工更愿意通过现实的现金奖励而非空洞的股票。这种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其实也一定程度的阻碍了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动力,虽然股权激励提供了一个诱人的前景,但是公司新三板市场股权的流动性同样值得思考。

新三板股权激励操作要点

目前新三板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即使目前暂时短期流动性不足,但很明显新三板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正在逐渐增强,因股权激励一般需要2年至5年不等的限制期限,因解除限制的时候也应是新三板市场活跃的时候,故目前正是新三板企业推出中长期激励计划的最佳时期。新三板市场的各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最终也将建设成为一个真正市场化运作的交易市场。金无足赤,股权激励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刃迎缕解”,运用得不好即是“刃树剑山”。

因股转公司暂未出台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具体规定,故新三板挂牌企业均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予以执行,以确保股权结构清晰和治理结构完善,以下操作要点仅供参考:

(一)股权的来源

1、定向发行

从整理股转系统目前披露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来看,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85%以上都是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如企业选择定向发行股票,则须注意几个要点:

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超过200人的须申请核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须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且不少于总发行额50%,剩余部分12个月内发行完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无须证监会核准的可不遵守此条)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定向增发的股票并无限售要求;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2、股权转让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所以新三板挂牌企业为了规范治理,大多未采取该种方式获得激励的股份,但是仍存在少数案例,例如大美游轮(831408)、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这三个案例都是通过间接转让的方式巧妙避开备忘录的规定。

案例分析

重庆大美长江三峡游轮股份有限公司(即“大美游轮”)20xx年6月1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其激励股权的来源及操作如下:激励对象共同成立忠县联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忠县联营”),然后忠县联营以1.02元/股的价格受让海新运业(大美游轮的控股股东)持有大美游轮的485万股,激励对象可通过作为忠县联营的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

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虽操作上较为便捷,但其劣势也很明显,股票依赖于控股股东的独立性(如若发生破产等不利因素,股票的来源风险较大),且在后续上无保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转让须遵守“两年三批次”规定。

3、公司回购

从已整理的案例来看,未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中存在采用回购方式获得股票作为股权激励使用的案例,这也客观说明回购股份的程序复杂、限制过多。如企业选择回购股票进行股权激励,则须注意几个要点:

回购公司股份一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公司法》第143条)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如无利润不可回购;(《公司法》第143条)所回购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法》第143条)(二)激励对象资格1、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3、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根据股权系统案例统计,所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资金均来自激励对象个人。

(四)股权激励标的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根据股权系统案例统计,该项比例限制已被部分企业突破,例如华尔美特,其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总数为1000万股,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占期权计划签署时股本总额4468.7133万股的22.38%。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根据股权系统案例统计,该项比例限制也已被部分企业突破,例如风帆科技,激励对象王xx两期股票期权80万股,占据公司股本总额1850万股的4.32%。

(五)新三板股权激励方案实施须履行程序

相比较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须履行的程序较为简单,尚欠缺化。以下为仁会生物挂牌时披露的已履行的程序:

[①]持股比例过高会让管理者地位更加牢固,即可以满足他们的非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使得公司无法通过购并等方式进行资源的有效分配,导致公司价值的减损,且该种不利决策不会危及他们的职位与报酬。

推荐收购股权框架协议书简短三

甲方:[拟上市公司]注册地址:

乙方:[投资方]注册地址:

丙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

以上三方合称各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为:(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2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3丙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丙方系甲方的控股股东,持有甲方%的股权;

4乙方拟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对甲方增资(乙方的增资),同时甲方将通过增发股份、现金收购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等方式购买丙方的优质资产(注入资产),上述交易完成后,各方将共同对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和资产重组,并在时机成熟时实现甲方在境内或者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或上市)之目的;

5乙方的增资与丙方注入资产可能为不同的环节,各方在实施时具体再协商确定方式与时间。

为此,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交易概述

1.1乙方拟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增加注册资本(增资)形式投入甲方。

其中第一笔增资为人民币万元,于各方签署正式的增资协议后的14个工作日内到位(预计时间为,第一笔万元在7个工作日内到位,第二笔万元在余下的7个工作日内到位);其余2,500万元增资的时间根据丙方注入资产相关的工作进度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预计不晚于)。

1.2丙方将选择其优质的经营性资产注入甲方,以实现甲方的做大做强。

丙方注入资产的范围、价格及注入方式等,由各方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丙方初步计划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gg)全部%股权注入甲方,并在日后适当时机将更多的优质资产注入甲方。

1.3在乙方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增资、丙方完成gg股权注入后,甲方的总资产规模预计将达到人民币亿元,而乙方将持有甲方约30%的股权。

1.4各方同意,在完成上述乙方增资、丙方注资后,将尽最大努力促使甲方在年后实现甲方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交易安排

2.1乙方的尽职调查

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对甲方及丙方注入资产的财务状况、法律事务及业务潜力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甲方及丙方应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并提供乙方要求为完成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与文件,但乙方保证对于甲方及/或丙方提供的资料与文件予以保密。

2.2交易细节磋商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立即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具体细节进行磋商,并争取在排他期(定义见下文)内达成正式的交易协议。

交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增资的具体时间;

丙方注入资产范围及具体时间;

对乙方投资安全的保障措施;

乙方增资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等事宜;

甲方在完成乙方增资后、上市前的后续增资扩股事宜;

各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相关事宜。

2.3正式交易文件

在乙方完成尽职调查并满意调查结果,且各方已经就交易细节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各方签订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各项具体事宜。

三、其他事宜

3.1排他性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天(排他期)内,乙方享有与甲方和丙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协商和谈判的独家排他权利。

在排他期内,甲方和丙方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资者洽谈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同或相类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间内乙方通知甲方与丙方终止交易,或者乙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的。

3.2保密

各方均应当对本协议予以保密,并不应当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但各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或者一方为履行审批手续而向主管部门进行的披露除外(此时披露方应当确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义务)。

3.3交易费用

除非另有约定,各方应当承担其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3.4协议有效期

若在排他期届满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达成一致并签订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3.5未尽事宜

若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

(本页至此结束,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各方同意并接受上述条款: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

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

推荐收购股权框架协议书简短四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文书送达地: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的目标公司为。

目标公司的登记股权持有人为:

1、签订本协议之前,出让方应满足下列先决条件:

(1)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交出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部份股权及部份资产的决议以及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2)出让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且出让方及股权持有人应向受让方出具相应的书面声明及保证。

(3)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委托的会计师、审计机构等提供全部需要核查、审计的出让方财产、资产状况相应的财务资料,以便于受让方对出让方进行资产、财务状况评估。

2、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持有人均一致同意将所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及其相应资产、所有者权益转让给受让方,且受让方同意接受转让;均已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即拥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所有者权益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出让方股权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股权和相应的资产,受让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出让方在安徽京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相应的股东权利。

1、转让价格

依照上一年度公司的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万元,双方一致同意,目标股权及其相应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以人民币元作价转让(注意:转让价格是否含税)。受让方按照下列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

(1)本协议签署60日内受让方支付总价款的%,即人民币万元至双方开立如下联名账户(金额过大建议设置联名账户或由第三方账户监管以防纠纷):

(2)出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工商登记备案之日,受让方向出让方个人账户支付剩余的%,即人民币万元。出让方个人账户:

(3)变更备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出让方共同将联名账户中的款项及利息一并汇入出让方个人账户。

2、股权转让的税费

股权转让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出让方自行承担,由标的公司代扣代缴。印花税等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转让股权计算价格所依据的目标公司最后一期财务报表的编制日,由出让方披露给受让方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所列的各项数据是双方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本协议所涉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之日为股权交割之日。

本协议自受让方实际经营之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亏损均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出让方谨此向受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出让方应促使及确保目标公司在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

(1)变更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2)处置公司的资产和设备;

(3)在目标公司的业务和资产之上新增任何留置权、产权负担、质押、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权益;

(4)向任何第三方借贷或提供保障或担保、保证或其他担保权益;

(5)订立任何不公平及严苛的协议,而其在出让方知悉的范围内,可合理预测将会对目标公司与有关关联公司的整体业务造成那些重大利润影响;

(6)订立任何重大的合约,参与、作出或承担任何重大的投资、合资、交易等,作出任何资本承担或承担任何或然负债;

(7)致使其业务或资产的保险协议无效;

(8)出让或尝试出让其为立约一方的任何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

(9)修订公司章程,但因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所需的修订除外;

(10)进行不利于受让方的人员变动、升职或调整薪酬水平,就目标公司的员工福利,目标公司不应就公司业务:

a、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红利,大幅度增加或同意大幅度增加被转让员工的工资率、薪水、福利或其他报酬;

b、为不当辞退支付赔偿金或支付任何法定的离职补偿金,长期服务补偿或为不合理的辞退支付补偿金,根据任何劳动保护法规,为了恢复任何前任离职员工的职务或重新聘用前任员工而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c、在任何重大方面变更雇佣、解雇政策或惯例;(无员工可以删除)

(11)在非通常业务中(通常业务中的债权追偿除外),在任何民事、刑事、仲裁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对任何法律责任、索赔、行动、付款要求或争议作出妥协、和解、放弃或免除任何权利。

过渡期内,出让方订立任何业务经营协议,需经受让方审核或同意。

目标公司的完整运营权交割发生在交割日。在交割日,出让方应向受让方完成目标公司完整运营权的交割,包括实际交割目标公司的运营权,受让方实际接管目标公司,取得目标公司的协议、文件、管理凭证、财务资料、公司审批文件等所有资料,根据本协议履行股权转让交割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受让方交付以下资料(完整运营权):

(1)一份经其执行董事核证的关于同意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并签订本协议的股东会决议;

(2)目标公司关于批准目标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3)目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决议;

(4)所涉及目标公司的各项批文、执照、登记文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及从事目标公司业务所必需的证照、登记和许可;

(5)目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协议专用章以及其他专门用途的公章,在所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印鉴以及其他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络所使用的印鉴(包括签名章等);

(6)目标公司所有银行帐号、证券账户、基金帐户以及目标公司在任何金融机构所开立的其他所有账户的相关协议、账户卡、密码、预留印鉴、最近一期对帐单;

(7)目标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各种特种设备的证照、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权利证照等;

(8)目标公司的财务账册、凭证、各种财务报表等全部财务资料。

(9)目标公司关于亳州心血管病医院在建项目审批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全部资料

(一)出让方承诺并保证:

1、目标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合法公司,其所作的设立及变更等事项均合法有效。

2、出让方所出让的股权及出让行为均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及其他股东同意,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3、出让方承诺在目标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经营,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法、劳动法、税务法的情况。

4、出让方合法拥有对目标公司项下之目标股权,已经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支配、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具有以其自身名义转让目标股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目标股权无任何瑕疵。

5、出让方所转让的股权及目标公司存在或正在进行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权利请求,或者即将发生的前述任何影响权利的事由均已向受让方披露。

6、目标公司及所转让的目标股权均不涉及或存在影响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义务的履行事由。

7、出让方保证其就该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目标公司在基准日所披露的资产、负债以及财务状况已作了全面、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受让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如在股权交割之前因出让方隐瞒的债务由出让方承担。

8、出让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就员工安置、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劳动人事作出了合法安排,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或存在潜在对受让方及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利影响。拖欠员工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或补偿金的情况已全部真实披露。

9、出让方承诺就此项交易,向受让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受让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对业务协议、资产和债务、行政处罚、诉讼和仲裁以及员工情况,均进行了详尽、全面、完整的披露,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目标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11、对于收购协议内容及本次收购行为以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二)受让方承诺并保证:

1、受让方自愿受让出让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2、受让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3、 受让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1、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第二条先决条件及第八条陈述与保证,或者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及时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按照投资总额的20%承担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受让方有权另行主张;

2、受让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按照每日万分支付向出让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出让方有权诉请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协议。

1、不可抗力,是指协议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泥石流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的重大变更,导致履行本协议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在事件发生48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3、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迟超过连续60天的话,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协议未来履行的事宜,或者任何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送达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协议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法规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履行本协议及其本协议附件所适用的准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所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修改、变更、补充部分以及本协议附件均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索赔要求、法律程序文件或其他通讯应以简体中文撰写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协议写明的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即时以明确的书面方式通知,任何通知或文件均以送达至对方后的第二日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标的公司含有国有股份,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转让程序。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标的公司一份存档,一份交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使用。

【以下无正文】

受让方(签字):出让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推荐收购股权框架协议书简短五

委托方(甲方):上海_________有限公司

居间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就委托乙方居间促成位于上海市_________之股权收购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拟出售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资产,现特委托乙方作为居间人促成该资产权属的成功交易,交易方式为资产所属企业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股权转让。

第二条 资产概况:

(1)资产名称:

(2)资产四至:东至江宁路,南至昌平路,西至陕西北路,北至海防路;

(3)资产占地总面积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容积率:_________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商业办公综合用地。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做好促成该资产出售事宜的相关配合工作,包括配合甲方收集、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资信证明以及应由资产受让方提供的各种文件、信息及甲方出售该项资产所需的各种文件等。

2、甲方应配合乙方收集提供出售该项资产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

3、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并且甲方保证给予乙方的居间费用不被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所知悉。

4、甲方承诺一旦该资产的正式转让合同签订,并按照正式转让合同实际收到合同首期款项后,甲方即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居间报酬的义务。

5、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甲方介绍给资产买方,并及时沟通情况。尽力促成该资产的成功交易。

6、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委托方与出让方签署合同以后,无论资产转让协议各方是否再变更、终止合同,委托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第四条 居间报酬、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1、凡是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与乙方所引入资产受让人签订正式的股权资产转让合同,即视为乙方已经按约完成居间服务。

2、双方经协商确定,该项居间服务的居间方报酬为:甲方与资产受让方合同最终交易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计取,居间报酬合同税费由居间人承担。

3、居间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在甲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资产股权转让合同,并在甲方收到转让合同首期款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额乙方居间报酬。

4、甲方将居间报酬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由该账户所有公司乙方向在收取款项前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真实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具体账户在居间报酬支付前,乙方书面告知甲方。

第五条 居间活动的费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居间活动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居间成功后,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居间报酬,则甲方除应履行支付该居间报酬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就延迟支付金额按每日千分之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委托方甲方与受让方签订该资产的正式转让合同后,需同时告知居间方乙方。如委托方甲方未告知居间方乙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资产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及构成委托方甲方与受让方双方实际交易合同的,居间方乙方均有权利依照本协议获取居间报酬。

3、乙方对本合同履行期间获知的甲方公司商业秘密、甲方与资产受让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等均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七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如果委托方与居间方所提供的出让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即使本合同委托期满后壹年以内,委托方在没有书面告知居间方之前,不应与该出让方进行单方面协商并签订任何转让协议、服务协议、合作协议,否则视为乙方完成了居间工作。

2、有效期内,居间方乙方未能促成委托方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委托方甲方不支付任何居间报酬,亦不承担居间方乙方任何费用。

3、正式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情况、违约行为等,与居间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由该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影响委托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居间方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4、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方一份,居间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收购股权框架协议书简短六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鉴于:x公司股权转让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公司100%的股权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股权转让比例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方将其持有的x100%股份转让至受让方名下。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税后价 ¥500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 伍拾万元整 )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

(二)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先行支付 ¥1000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_)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收到乙方此款后,按本合同约定,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完成公司年检并在年检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办理完毕股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与乙方完成所有交接工作,年检通过并且所有变更交接手续完成后乙方将剩余 ¥400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更换及法人治理结构

(一)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进行公司年检、法人变更及股权变更,甲方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登记后3个月内,配合乙方及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二)股权变更登记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乙方完成。

第四条 公司交接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当日,甲乙双方按公司管理制度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公司的证书、 印章、印鉴、批件、及其他资料、文件的移交和接收(以下简称“交接”)。

(二)在双方交接时,由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作废公司原印章、印鉴并启用新的印章、印鉴。

新旧印章印模式鉴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留存一份。

(三)公司财务帐薄等相关财务资料和文件不齐备,乙方同意甲方仅就公司现有资料和文件向乙方移交。

(四)在合同生效日至交接完成期间,对公司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双方应共同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条 交易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因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和支付,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

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甲方追缴的情形,甲方可在缴纳前要求乙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

第六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甲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对甲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二)甲方保证对其所持公司的100%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若有第三方对甲方转让股权主张权利,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

(三)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至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不置换、挪用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性质不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不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

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文件、支出任何款项。

(四)公司在交接前的对外借贷及担保所产生的民事债务由甲方承担。

(五)公司在交接前不涉及拖欠职工工资及欠交社保费用之情形,也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

(六)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土地、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口头或书面通知。

(七)甲方对乙方公司交接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第七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保证有足够资金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收购及付款义务。

(二)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乙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对乙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三)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所述条件下购买甲方所持公司100%股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交接后公司新发生的债务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或有债务的处理 (一)完成交接后,若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债权人直接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乙方应通知甲方,不得自行或以公司名义支付。

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由甲方直接支付,若甲方确认后因未及时支付而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了支付义务的,乙方及交接后的公司有权向甲方追偿。

(二)完成交接后,若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债权人以司法途径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乙方承诺由公司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人代理诉讼,并由甲方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

若该主张的债权经确认为交接后形成,由交接后的公司及乙方清偿该笔债务,并承担诉讼费和甲方支付的律师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变更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甲方所做的保证和承诺,甲方退还全额转让金,乙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乙方所作的保证和承诺,甲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预付款10万元。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二)法律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发生后,或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地点和方式向对方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三)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合同解除事宜,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通知及文函送达

(一)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及其他书面文函,除双方当面交接外,均应按下列地址、联系方式以邮政速递(ems)形式发送至对方:

(二)如以邮政速递(ems)形式递交通知及其他文函,则收件局收寄后的第3日为收件日期。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发生变更,均应书面通知对方。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对方联系地址递交的通知和其他文函,均视为向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及股权转让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收购股权框架协议书简短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于签署:

前言

1.鉴于甲方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北京某目标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_______),甲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的股份;甲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5)“转让股份”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股权;

(6)“转让价”指第2.2及2.3条所述之转让价;

(7)“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

(8)“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甲方;

(9)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2.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乙方收购甲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____)。

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甲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承担偿还责任。

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2.6本协议签署后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乙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3.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甲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

3.2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甲方提供、并经乙方同意的甲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乙方和甲方在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换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该乙方授权代表。

3.3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乙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甲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的比例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乙方。

3.4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日起______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乙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1)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______部批准的从事____________业务经营许可证;

(2)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______部批准;

(3)目标公司已与出让股东签署____________服务合作协议。要点包括:

(a)

(b)

(c)

(4)甲方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乙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5)甲方已提供甲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甲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6)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某某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

(7)甲方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价值评估手续,以及向中国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8)除上述先决条件(8)以外,甲方已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所需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许可转让文件;

(9)甲方已签署一份免除乙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10)甲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11)乙方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甲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乙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甲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支付转让价,并且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退还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已经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甲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甲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乙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乙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乙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甲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6.1乙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第4.1(9)款过户至乙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披露者外,并无与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乙方披露者外,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甲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甲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甲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甲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乙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乙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甲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甲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甲方在未事先得到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甲方或甲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11.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挂号信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甲方:

地址:

收件人:总经理或董事长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收件人:总经理或董事长

电话:

传真:

12.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2.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2.4乙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12.5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甲方负责。

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2.7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12.9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本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推荐收购股权框架协议书简短八

赠与人:_______

受赠人:_______

赠与人与受赠人经过协商一致决定:赠与人决定将其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20%股权分阶段赠与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人赠送的公司20%股权,并严格遵守本《股权赠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赠与人将公司20%的股权分阶段赠与受赠人。

第一条股权赠与目的: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技术优势,共同从事涉及--工作,为公司的发展经营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条 本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应遵守下述约定的义务:

(一)受赠人接受赠与后,以其专有的技术知识为公司工作服务,公司另行支付合理数量的工资,并与受赠人签订《劳动合同》。

(二)受赠人至少需为公司工作满五年以上才可以拥有赠与人赠送的全部20%股权,否则,依年份的长短计算,即受赠人在公司工作第一年拥有公司股权的拥有比例为公司股份20%的1/5,第二,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依此类推,末满一年以实际月份计算。赠与人协助受赠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受赠人每工作满一年,于该年的会计年度结束的最后两天可以依据本条第二款之规定按其拥有的股份拥有率享有公司的利润分成,如不参与公司的工作或拒绝参与公司的工作则不能获得相应比例的股份,亦不能参与利润分成。

(四) 受赠人还应遵守的义务如下:

1、除公司同意外,受赠人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应以公司的工作为其本职工作。

2、

3、

第四条 按本协议第二条(二)项之规定,受赠人未依约取得的股权依然归赠与人所有,赠与人在相应的年限内按所拥有的股份进行利润分成。

第五条鉴于受赠人占公司的股份是赠与人所赠送,依据股权赠与的目的,除赠与人书面同意外,受赠人不能在五年内要求退股或转让赠与人所赠送的公司股份。受赠人不能以其所获得的股份要求公司或赠与人给其折成现金退出,也不能要求公司或赠与人强制收购。

五年以后受赠人向第三方转让其所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时,必须争得赠与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赠与人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违反上述约定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给赠与人造成损失的,受赠人应当赔偿赠与人的损失,同时受赠人所占有的股份应无条件的归赠与人所有。

第六条

第七条 五年之内,甲方根据勤勉原则以其拥有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任的工作内容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之内容。

甲方到公司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1、

2、

3、

第八条甲方按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之规定,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进行其他同业竞争:

(一) 不得利用其技术知识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或进行盈利性的工作;

(二) 不得免费为其他盈利性机构进行相关技术性工作;

(三)不得自行从事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四)法律或甲方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投资总额20%的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双方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对双方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两份留作验资和公司登记注册用。

其它事项的约定见“公司章程”。

赠与人(章): 受赠人(章):│

地址: 地址:

代表: 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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