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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片段怎么做才能不侵犯版权 – 网络

时间:2023-07-06 08: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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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片段怎么做才能不侵犯版权 – 网络

关于影视片段如何做才能不算侵犯版权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案例:爱奇艺诉华数传媒剪辑花千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原告起诉称:被告将其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花千骨》每集剪辑成2-4分钟短视频并上传至“华数手机电视”APP上供用户观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传播的视频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偶方传播的视频仅是对涉案作品《花千骨》的一些剪辑,缺乏独创性。偶方行为依然构成合理使用。偶方传播的仅为涉案作品的2至4分钟的小片段,数量有限且内容多处重复,无法通过这些片段表达出完整的故事情节,公众难以通过浏览这些片段获悉涉案作品的全部内容。同时,这些片段多为涉案作品播出的预告,是为了吸引用户观看,偶方的这种使用方式有利于扩大涉案作品的宣传和影响。因此,偶方的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再现涉案作品,客观上未对涉案作品起到替代作用,属于合理使用,未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华数公司平台上的涉案片段系自涉案作品《花千骨》中截取,虽时长均较短,但也均系涉案作品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且涉案片段能够表达一定的情节内容,能够体现作者在场景、对白等的安排和选择上做出的智力判断,故华数平台上的涉案片段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华数公司对涉案片段进行整理和编辑供观众观看,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也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不属于前述著作权法列举的十二项情形。因此还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爱奇艺公司主张侵权的片段共计56个,且每个片段的时长均在二至四分钟左右,总时长约两百余分钟,该使用行为显然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且消费者在观看了涉案片段后可能因对相关情节有所了解后便认为无需观看完整作品,从而损害了爱奇艺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故华数公司的涉案行为并不构成合理使用,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分析:剪辑影视作品制作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法院首先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的规定排除构成合理使用,然后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原则性规定来判断被告行为是否影响原告作品正常使用及是否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的短视频作品从一定意义上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即用户观看了被告的短视频就失去了看原告完整影片的愿望,这是对原告利益损害;此外,著作权人有权利自己制作或授权其他人用自己的影视作品制作短视频并获得收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是损害了被告的利益;最后,还要看短视频制作及发布的时间段,如果短视频在影视剧热映期就在网络上发布,这样的行为相比较于已过热播期的影视作品对权利人的损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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