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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接收节点不存在_【花开法务】没有保密协议是否意味着员工不存在保密义务?...

时间:2023-09-01 18: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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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接收节点不存在_【花开法务】没有保密协议是否意味着员工不存在保密义务?...

案情是这样的!

5月,王某某与浙江某高新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王某某在职期间接触到该公司开发软件的各种实用程序,有意无意地将这些实用程序下载到自己的电脑里。年初,王某某从原公司离职,并进入一家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工作,从事同样的研发工作。由于王某某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了原公司的各种实用程序,使得其在新公司的表现非常突出,新公司也很快在市场中站稳了脚跟,分割了原公司的市场份额,导致原公司的销售业绩大幅下滑。

3月,原公司以张某和新公司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依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和新公司则认为,王某某与原公司没有签订任何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律师是这样分析的:本节案例的关键点在于,在没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承担对原公司的保密义务。

理论上,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护的义务。劳动者这一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忠诚义务。因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它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职业上的从属关系。

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也决定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劳动者应尽力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害,凡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损害的一切行为均不得作为;第二,劳动者应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均应承担保密义务;第三,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因多种渠道而被泄漏,如技术开发,授权等。本案例中,虽然原公司没有与王某某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由于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所以王某某仍然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新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今,企业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那企业采取哪些手段才能确保万无一失呢?一般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妥善管理的方式解决。

1、约定保密条款。企业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就保护商业秘密的事项作出详细的约定。这是保护商业秘密最常见和有效的手段。保密条款虽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由企业和员工选择约定的条款,有保密要求的企业最好在合同中设计保密条款。

2、订立保密合同。企业可以同解除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和保密条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更加具体明确,而后者只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3、制度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有效手段,企业可以通过制定有效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约束,其形式可以是员工手册的一章,也可以是专项规章制度。当然,该规章制度的规定必须合法,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求工会意见并公示。

4、约定竞业限制。相对企业而言,员工是流动的,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本单位可能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别是进入到竞争对手单位或是自行创业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约束员工,但应当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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