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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大幅提高

时间:2022-02-24 16: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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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大幅提高

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将分别达到每人330元/月、1660元/年

农村五保分散、集中供养平均标准每人2200元/年、3100元/年

本报讯 (记者 刘 娴)昨天上午,市长艾文礼主持召开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大幅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标准调整后,我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达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达到每人每年1660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平均标准每人每年2200元,集中供养平均标准每人每年3100 元。

会议还研究并原则通过了《第三批削减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区热源热网建设的意见》,听取了《关于38件实事完成情况和谋划继续为群众办好七个方面实事》的汇报。

市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栗进路、王大虎、张妹芝、张殿奎、张小国、刘晓军、刘明轩、张树志、马玉文、郝建国、陈启明、张业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昆峥,市政协副主席曹社会应邀出席会议。

会议决定,大幅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困难地区、一般地区和较好地区的分类,分别确定保障标准,同时将以来临时发放的物价补贴并入标准内。新的保障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城市低保标准:困难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农村低保标准:困难县由每人每年8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年99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20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年11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74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困难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一般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5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较好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300元。

会议提出,要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关于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全国省会城市及省内其他城市救助标准调整情况等因素,由相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

就第三批削减全市行政审批项目,会议指出,按照依法合规、符合实际、方便高效、探索创新的原则,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下放或取消的,一律下放或取消;凡县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实施条件的予以下放;凡法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为方便基层办事,提高政府效能,予以下放;凡法律规定由设区市最终审批的,原则一律下放;对确有保留的法律依据,但下放或取消后能够提高行政效能,有利和谐的,也予以下放或取消。目前我市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40项,将取消6项,下放51项,保留83项,削减率为40.7%。市本级现有非行政许可项目265项,将取消57项,下放106项,保留102 项,削减率为61.51%。对保留的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会议指出,确定的38件实事,因民心河二期工程建设环城水系扩大容量需要重新规划设计,调整为完成,其他37件圆满完成任务目标。围绕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安居、交通出行、文体科教、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七个方面继续为群众办好实事。

会议还就其他具体事项进行了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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