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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务员资格复审 宜昌市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

时间:2022-09-09 06: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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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务员资格复审 宜昌市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

企业长期在三峡库区以排险为名,非法挖山采石。他作为县长、县委书记却放任纵容!湖北宜昌市长阳县委原书记赵吉雄,在升任宜昌市人大副主任后,4月28日被宣布落马被查!

通报说,他涉嫌滥用职权,导致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同时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个因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曾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点名的官员,在即将离任之前,还以长阳县委书记的身份,发表了题为《守望山水,思源行远》的署名文章。这种忸怩作态的文章,对长阳县的山山水水来说简直是严重的二次污染!#宜昌头条#

9月10日《宜昌东艳路过江通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通过长航评审。很多人说这是通航获批了,其实并非如此。

长航只是预评审,通过长航之后,才能上报到交通部进行部级审查。后续流程还有部级专家咨询会,部级评审会,直到正式下发批文。

按照荆州李埠大桥的节点,初通过长航上报,12月开始部级评审,上半年正式获得批复。

宜昌东艳路大桥的流程虽有加快,但也在正常范围之内。沿江高铁是国发重点项目,全线都在加速推进。

这对于东艳路过江通道的推进,是很有利的条件。

离开工不远了。[捂脸][捂脸][灵光一闪][比心][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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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东艳路过江通道工程通过复审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赵吉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三峡海事局原局长吴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宜昌市监委消息:三峡海事局原局长吴冰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宜昌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宜昌市监委)

1至6月,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1人,不捕11人,不捕率16.2%。受理审查起诉308人,共决定起诉175人,决定不起诉83人,不起诉率33%。(来源:西陵检察)

宜昌东艳路过江通道工程通过复审!

3月31日,《宜昌东艳路过江通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通过交通运输部相关专家评审,这也标志着宜昌东艳路过江通道工程前期工作实现突破进展,期待该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宜昌东艳路过江通道位于宜昌主城区,项目拟建在夷陵长江大桥与正在建设的伍家岗长江大桥之间,距上游夷陵长江大桥4.6公里,距下游伍家岗大桥4.5公里,采用四线铁路+六车道公路标准建设,并预留两线轨道交通。

规划为襄阳至常德铁路、沿江高铁宜昌至重庆段、城市道路共用过江通道。#东艳路过江通道# #沿江高铁# #宜昌城建#

最新消息!宜昌东艳路过江通道规划选址正式通过专家评审

4月28日,“《宜昌东艳路过江通道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在宜昌长城酒店举行,论证报告通过了专家评审,这标志着宜昌城区最大的跨长江通道正式通过专家评审。

东艳路过江通道的推荐方案为:桥梁合建段全长2830.6米,从伍家岗区东山大道至点军区江城大道,跨长江总长为2112米。据悉,为节省土地资源,大桥将采用公路、铁路合建方案,采用四线铁路+六车道公路标准建设,并预留两线轨道交通。

宜昌东艳路过江通道,是宜昌城市建设的需要,也是襄阳至常德铁路呼南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新建宜昌至重庆铁路沿江高铁的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宜昌轨道交通的组成部分!#宜昌头条#

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金建被开除党籍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金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湖北省林业局对关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湖北段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建议答复

省林业局关于对省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38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肖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湖北段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生态建设的关心和支持,现综合宜昌市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的相关意见,一并答复如下:

一、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于正式启动,开始着手编制,规划文本成果通过专家组评审,11月获住建部等九部委第二次部际联席会议审查原则通过。湖北省住建厅、重庆市园林委为业主单位(后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转隶至湖北省林业局和重庆市林业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编制单位。

受国家部委机构改革影响,该总规在国家层面的后续推进工作被迫暂时中止。自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转隶到我局后,我局多次会同宜昌市赴国家林草局汇报沟通,请求支持总体规划尽早批复。今年3月,我局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省政府分管领导专程赴国家林草局争取汇报工作。我局也积极同重庆市相关方面保持密切协调沟通,推动总体规划编制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总体规划,为加快推动总规报批创造积极有利条件。在国家林草局开展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中,我局结合三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问题实际,有针对性地向国家林草局提出了工作建议。

二、关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的建议 

由于历史原因,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湖北段范围内确实存在一定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对于平湖半岛等城市建成区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矛盾冲突较大的区域,我局已会同长江三峡宜昌段管委会和编制单位进行论证,将根据论证结果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优化调整,合理划定区划范围。

当前,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正在就风景名胜区相关政策进行调查研究。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政策,积极支持三峡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

三、关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管控的建议

虽然三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直未获批准,但根据《关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湖北境区总体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98)建城景字第33号),三峡风景名胜区湖北段范围的管控仍须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针对涉及三峡风景名胜区内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无法建设的问题,我局已向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了汇报,国家林草局正在就相关重大项目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同时,我局积极支持风景区内符合相关管控要求的重点项目,开展相关申报立项等前期工作。

针对企业开发建设景区自主收取门票,导致《条例》与《民法典》相关内容的冲突,我局将在国家林草局开展《条例》修订征求意见中,积极反应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湖北省林业局

7月20日

文件来源:湖北省林业局政府网

#宜昌头条#我在宜昌做律师之七十:被告人的翻供

被告人的翻供,一般指的是推翻之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

什么意思呢?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不是只问一次就ok,而是多次讯问,反复的讯问,很多时候翻来覆去的问。那你可要问我了,不是都讲清楚了吗,为什么要翻来覆去的反复问?

我想,之所以反复问,一是看你被告人讲没讲假话。你如果是讲了假话,那后面再来问的时候,你就会使劲想,这个问题我上次是怎么讲的?你就会使劲思考使劲回想。如果你没有讲假话,那后面问你的时候,你就不用想我上次是怎么讲的,你是按照事情发生时的情况在讲,你不用思考不用使劲回想。

二是查漏补缺。一次讯问,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问清楚,有些问题是在讯问过程中又产生的新问题。这样就会有下次下次的多次讯问,这是为了查清事实。

三是是为了固定证据。一件事情,你说一遍和说多遍,如果说的基本都一致,那哪种情况更让人信服呢?当然是说了多遍的了。

四是为了防止翻供。既然说了多遍比说一遍更让人相信,那么,在说了多遍的情况下再翻供,是不是会更让人不相信翻供?

说了这么多,这个时候就应当说翻供了。翻供的潜在条件,就应当是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有N次讯问,前面自己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后面又推翻了前面讲的,这才叫翻供。这是在侦查阶段就翻供。还有,在起诉阶段翻供,在法院一审阶段开庭时翻供,在法院二审阶段翻供,有死刑犯甚至在复核阶段翻供。翻供有早晚,阶段有不同。

是不是被告人只要一翻供,这个案子就定不了呢?翻供的被告人,动机,心态各有不同,我们不能简单的讲,翻供好,还是不好?

那实务中法官是如何看待翻供的呢?

法官首先要审查,翻供的时间节点,什么阶段翻的供。一般来说,越早阶段翻供,更令人可信;越晚翻供,越不可信。

其次,要审查翻供的合理性。把翻供的内容与之前交待的进行比对,看看翻供在什么地方,有没有合理性;从常识、经验、逻辑推理方面审查,有无合理性。符合常识符合经验符合逻辑推理的,就具有合理性。

第三,要把翻供前与翻供后内容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看有无无法排除的矛盾,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吻合。如果翻供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不能够相互印证,那么翻供就不能采信。反之,则可以采信翻供。

第四,看被告人能否提供与翻供相印证的证据材料证据线索。当然鉴于被告人关押,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线索的工作可以由辩护律师完成。如果能够搜集到一些初步的证据材料线索,与翻供相印证,则有助于法官慎重考虑翻供。

律师如何对待被告人的翻供?

不得不说,很多律师遇到被告人翻供,束手无策,很怕被告人翻供。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一味要求被告人认罪不要翻供,怕公安怀疑是律师自己教唆被告人翻供,从而引发辩护人伪证罪的刑事风险。

我认为,对待被告人翻供,实事求是的对待,与侦查机关正常沟通。既然被告人提出了无罪辩解,侦查机关就应当重视,根据翻供去搜集相关材料,以核实翻供是否合理。我认为这是机会,是促使侦查机关搜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机会。我们知道,侦查机关常常是倾向于搜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作为律师,也想搞清楚,翻供是真实的,还是以前交待的是真实的。

李铁祥律师:宜昌前检察官,律师执业,刑事部主任,同行和客户誉为铁律师。

#宜昌头条#

#宜昌头条#完哒,三峡大坝拍的音乐会视频被他毁了[灵光一闪]。 近日,朝阳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朝阳某小区卖淫嫖娼。对此,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查获。经审查,上述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沿江高铁湖北段最新进度

近日,新建沪渝蓉高铁合肥至武汉段可研鉴修评审会和武汉至宜昌段初设审查会顺利召开。

国铁集团原则同意两项目建设方案,并就枢纽布局、局部线路方案、站场设置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设计单位继续深化相关研究工作,并请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项目前期要件办理工作。

省发改委表示,恳请国铁集团在满足国家通道建设有关要求前提下,充分考虑地方在线路走向和车站设置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同时,我省将全力以赴加快推进前期要件办理,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项目尽早开工创造条件。

沪渝蓉高铁合肥至武汉段线路自合肥南站引出,经六安、黄冈至武汉,线路全长约353公里,总投资约626亿元,湖北段线路全长约156公里,总投资约306亿元。武汉至宜昌段线路自汉口站引出,经汉川、天门、钟祥、荆门至宜昌,线路全长约314公里,总投资约522亿元。两项目是沪渝蓉高标准高铁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成后将加速形成沿江高铁通道,完善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对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中部崛起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据枝江市监委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一级行政执法员张丛荣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宜昌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枝江市监委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宜昌头条#我在宜昌做律师之七十七:实行认罪认罚制度,就可以不要律师辩护了?

实行刑事诉讼法实施认罪认罚制度后,很多律师,以及当事人以及家属,以及一些法官,泛泛的认为,量刑建议检察官说了算,律师辩护无所作为,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请律师是白花钱。

我也与熟识的律师聊过这个问题,我自己办案也碰到这个问题,也有些感受。总的感觉,上面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无风不起浪,或多或少,都会有这种感受。

但是凡事不能一概而论,总归之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有的案子中,还是能起到辩护作用。

这几年,已经有几个经办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刑期,比起诉阶段检察官提出的认罪认罚条件下的量刑建议要低很多。

1、一件故意伤害罪案子,检察官建议量刑,被告人不认可,我律师也不认可。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时,具结书签不成。移送法院开庭,公诉人建议量刑。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法院采纳判决5年。如果当事人适当赔偿,判处3年以下适用缓刑很有希望的。

2、一件偷越国边境罪案子,检察官建议量刑6个月,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在法院审判阶段介入辩护,提出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不符合上级司法文件规定,被告人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应当判处缓刑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6个月缓刑一年。

3、一件开设赌场罪案子,检察官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我提出被告人有立功、退赔情节,检察官不认可立功情节,在此情况下还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开庭时,辩护人据理力争,强调了被告人协助抓获同案犯应认定立功,还有退缴违法所得,经庭下协商,被告人的刑期调整,法院判决为一年,相比而言减少了六个月。

我举以上的个例,是想说,认罪认罚案子,律师辩护有用没用,是在具体案子中具体而言的,不能泛泛而谈。就是在一些案子中,大家认为律师作用不大的案子,律师还可以监督审查控方的量刑建议是否合适,情节是否充分认定,量刑幅度是否合理,案子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认定是否准确,有没有无罪当有罪,一罪当数罪处理的问题。哪怕这些都没有问题,控方处理的都合法合理,哪至少律师也有一个监督审查的作用在。如果这里面存在问题律师发现了呢,及时提出来,是不是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再则,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这里面也有学问也有道道,并不是说你拿来当事人就签这么简单。签不签,量刑建议多少能签多少不签,签了有什么不好后果,不鉴有什么好处,这具体案子不一样,当事人不一样,想法不一样,学问大着呢!

有法官说,你没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我没有羁束,可以依法下判。你一签具结书,我法官就受羁束,没有特别情形,我没办法不采纳,哪怕我认为偏高不合适,我也不会改的。

所以,签不签,学问深着呢。说实话,不要贪心那点从宽优惠而签具结书,到法院了,至少还有机会轻判。而你一签具结书,就丧失了法院轻判的机会。

到现在为止,你还认为认罪认罚的案子,律师不重要吗?请律师没作用吗?可以不要律师辩护了吗?

李铁祥律师:宜昌前检察官,律师执业,刑事部主任,同行和客户誉为铁律师。#宜昌头条#

关于湖北秭归向祚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回重审的案情概述!

大家好!我是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九畹溪镇砚窝台村村民向祚华,也是报道《湖北一男子遭人持刀追赶,受伤后挥舞木棒致1人死亡被判,系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他申诉未停歇》一文中的当事人。首先在这里我讲述一下案情:1999年,3月7日下午6时许,我家中请有木匠艺人正在做家具,正准备接一些生活用水后就吃饭的我,发现水源在最远处牵下来的自来水管里流出来的水突然变浑了,便沿途去查看原因,核实为刚刚到较近处的公用水井去挑水的向方英所为,便同她评理,见对方耍泼辣评理不成后便放弃评理回家进屋了. 我们两家以前因琐事确实有些过节。对方不甘罢休竟追到我家,并喊来了她的儿子金林,金林则带来一把单刃刀藏在衣袖里冲到我家,刚一照面即抽出刀朝我腹部捅过来,我随即双手胡乱一抓,正抓住他的刀,感觉疼痛才发现是一把刀,才赶紧夺刀,但还没夺掉时又看到向方英的继父颜克固也冲上来了,且边跑边喊:“要打我们今天都来打”。根本就不知道对方一家人为泄恨而恶意挑衅报复的我吓蒙了,便放弃夺刀,朝与我一墙之隔的邻居王光相屋边退,迫于紧张的形势随手从地上捡起来一根木棒拿在手中继续后退,由于追赶过来的对方一家人速度快,我退到三十米开外的中心现场时被对方一家人追上,惹不起又退不脱,我便左转身正准备朝我身后唯一的一条路跑时,几次想夺我木棒的颜克固趁机猛地朝我飞扑了过来,吓得我出于求生的本能,自然反应下慌忙一回身,扭转身体摆动了手臂,身高1.58米的我双手横握的木棒,正撞着1.68米身高的颜克固右头部,致其当即受伤到地。而此时也紧跟在他们身后赶过来的向方英的亲弟弟向方明在公安机关取得的“证言”中叙述:“我当时也没有注意颜到底还有没有气,就和金林把颜抬到向祚华的屋里,放在(他做木工活的木屑)刨叶子上”。

秭归县法院的(1999)秭刑初字第43号判决书中在选择性移送证据偏向性起诉的基础上,又删隐了县检察院(1999)秭检刑诉第32号起诉书中尚还依晰透露出本案客体才是真正的侵害主体的文字,将该案被告人向祚华描述成一直站在原地凶恶地一打三的村霸形象,定成故意伤害罪十年,却没列出证据明细。我当庭上诉后,宜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过的二审却根本没有宣判,更不曾送达给我这唯一的当事人,即执行了所谓的“刑罚”,后来在监狱里我找监狱民警要了份二审裁定书的复印件看了后,才知道法院将对方中持刀上门行凶的当事人金林做为“现场证人”,同时冒出了三个从未出示并宣读质证的证人名字,而且这些证人且全部是对方的家人,至于公安机关制作的能充分表明本案有三个现场的现场示意图,却始终没在任何文书中提及,勘验笔录也从没宣读质证,后来调卷出来后发现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中没有金林行凶地单刃刀,但有向方英挑水用的扁担,而案卷材料中所有现有的证言中,却无一人提及到向方英使用扁担群殴原审被告人向祚华!

我多年申诉后,经过两个监狱的领导以及湖北省政法委关注后,宜昌中院终于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的再审立案条件”,作出了()宜刑监字第8号再审决定书,但该决定书送达给申诉人向祚华后,又直到的今日此时,也没将再次违法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向祚华! 由于不知道开庭后的二审究竟有没有给我改判,改判多少年?连具体刑期都不知道的我在监狱里不断申诉,四级法院以及省、市两级检察院的法定程序均早已走完,全部维持原判,直到8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才于1月31日发回湖北省检察院重新审查,湖北省检察院重审后发现原判事实与所有证据所表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对方家人因继父子关系的家庭矛盾,而借机实施妨碍抢救的间接故意杀人情节的案中案则根本没有审查,而且还有公安机关勘察后取得的部分证人证言没有随案移送到法院,很多细节也根本就没有查清楚,才又发回到宜昌市检察院从新全面调查。目前该案正在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的审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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