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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法院公务员名单 嘉善法院副院长

时间:2023-03-18 07: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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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法院公务员名单 嘉善法院副院长

【落马副局长“算账”:本来还能领375万,现在什么都没有了】

一位处级干部,如果“守住防线”,退休之后能拿到多少退休金?这笔“经济账”,因受贿罪获刑三年八个月的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忠算清楚了。他从2000年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79万余元,落马时距离退休仅剩11个月。按照梁国忠自己的算法,假设能活到85岁,他还可以领到375万退休金,但现在什么都没有了。(政知见.)

△9月,嘉善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梁国忠受贿罪一案

【为省事,竟将40公斤的 薄膜卷从楼上扔下】

为了省事,将40多公斤重的塑料薄膜从二楼扔下,直接把路人当场砸晕,伤势严重。日前,嘉善2名工人因高空抛物闯下大祸。5月11日,该2人因过失致人重伤罪分别被嘉善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

邓某荣和邓某能是嘉善某家居企业的工人。去年12月,2人在厂区二楼的发泡车间清理杂物。其中废弃的塑料薄膜卷起来长达1米,直径有三四十厘米,又长又重。为图方便,他俩一个递一个扔,未查看路面情况就直接将薄膜卷从13米高的窗户抛了出去。没想到刚抛出第一卷,就砸中了楼下来收废品的朱某,造成朱某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伤势达重伤二级。

“我很后悔,不应该这样做的。平时我们工作节奏很赶,在工作效率面前就忽视了安全,很对不起伤者。”面对这“随手一抛”造成的严重后果,邓某荣后悔不已。

事后,2人及所在单位向伤者赔偿了伤残赔偿金、住院费等64万余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此外,检察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其实有明确规定禁止将废物从窗口扔出,二楼也有电梯方便工人把大宗货物运到楼下,但工人们的安全意识却没到位。日前,检察院为涉案企业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增设安全防护装置、完善监管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有效避免此类案件的再发生。

嘉兴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嘉兴#

1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其中,涉及嘉兴的公司有7家,3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被追缴税款和罚款;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0多万元(税额3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近500万元(税额60多万元)。例如:平湖市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6月至10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99.38万元,税额64.9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对于虚开税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刑不诉〔〕20469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伙同他人,让他人为其虚开受票单位为平湖市A有限公司,出票单位为上海B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283699元,税额186520.3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秀检刑不诉〔〕20273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作为嘉兴A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之一,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份,价税合计189万余元,税额32万余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3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现已补缴全部税款,并依法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国家税收损失已得到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0421刑初11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孟某、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0421刑初60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孙某某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139万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孙某某有坦白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关联的涉案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二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公诉机关的就此指控予以纠正。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嘉兴头条#

,上海一男子在浙江嘉善贷款392万买别墅,不料开发商破产,楼盘烂尾。男子在拒绝还贷后遭银行起诉,然而法院却判定:不用再还!

该男子姓许,家住上海,由于本地的房价太过昂贵,超出了自己的预算。此时,许先生听说嘉善将来有可能划归上海,在思来想去之后,他决定到邻近的嘉兴市嘉善县买房。

,许先生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该县的一套别墅。随后,他又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按照规定,银行直接将392万的资金打给了开发商。

在办理完一系列的手续之后,许先生每天都期待着自己和家人能够早日住进新房。然而,当该楼盘开发到第3年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投资开发,只得向购房者宣布延迟交房。许先生得此消息后,既生气又无奈,但事已至此,自己只能等待着开发商能早日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

可是,许先生苦等了半年之久,情况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还愈发严重,最终开发商破产,楼盘彻底烂尾了!

底,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随后,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告知许先生,他之前与开发商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失效。

按理说,本该由开发商把全部的房款退还给许先生和银行,可由于资金得不到解决,只能由许先生继续向银行还款。

对此,许先生怎么都想不通,造成这一切的明明是开发商,自己作为受害者,不仅失去了房屋所有权,为什么还要给银行还贷呢?

于是从底开始,许先生便停止了向银行还款。银行方面也一直在催促他尽快还款,但许先生坚定地表示:钱是银行直接打给开发商的,现在住房没了,他们不应该来找自己要钱。

然而,银行负责人认为,许先生作为借款人,理应由他还款。而且双方早在就签订过《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上面第38条明确地写着:“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该房产有关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

当合同放在眼前时,许先生才感受到其中的不合理性。他觉得,房贷的前提是房子,房子都不存在了,房贷自然不能由他还。

自己虽然作为消费者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但是贷款并没有给消费者,而是直接打给了开发商,那么银行就有义务监管这笔钱落实到房子建设上。因此,许先生更加坚定了不还贷款的决心。

而且,开发商破产后,合同解除,至于银行把钱全部放给开发商,是银行自己没有把控好风险,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自然要承担部分后果。

银行方面认定许先生这是“老赖行为”,于是在催促无果后,便于底,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法院根据双方先前签订的合同,认为许先生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该继续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以及未按时还贷的罚息,合计220余万元。

一审的判决结果让许先生十分不满,于是他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这一次的判决结果又会如何呢?

1月,嘉兴中院在审理后认为,银行与许先生签订的合同中的第38条,属于银行单方面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它刻意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减轻了银行的责任,与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抵触,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终,嘉兴中院做出的判决是:不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许先生无需向银行归还剩余贷款,这笔钱应当由开发商分别返还给银行。虽然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是银行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嘉兴中院的判决让许先生长舒了一口气,但他并未感到轻松,虽然不用继续还贷款,但是自己在兜兜转转之后依旧什么都没得到。

俗话说:“买房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其实,不仅消费者在买房时要擦亮双眼,慎重考虑,银行和开发商也要不断完善相关事宜。

西方国家签订期房的买卖合同时,买家只需要付10%的订金,这笔钱是存到政府监管的信用账户里,开发商不能动用这一笔资金。

到房子建好以后,银行再把批准的相应贷款,连同10%的订金一并交给开发商。在收到100%的购房款之后,开发商才会将产权交给银行。

而后,银行的律师和开发商的律师会约好时间见面,银行律师要带相应尾款的支票等,开发商律师在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后,释放全部过户文件,以方便国土局过户。

西方的这一做法大大地降低了开发商原因给买家带来的风险,也不需要购房人还没有看到房子就提前2到3年付房贷。

有网友认为,虽然我国在短期内取消预售显然不太可能,但是也可以考虑根据建设进度,来作为开发商总提款的上限。

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售房款用在该小区建设上,达到专款专用的效果,从而减少烂尾事件的发生。就算万一发生烂尾,未拨付的余款也可以按比例退还给购房者或抵贷款,减少他们的损失。

对此,屏幕前的你有哪些不同的想法呢?请在评论区积极留言!

【法官隔空指导,八旬阿婆家门口解了烦心事 嘉兴200余家“共享法庭”打破时空穿越阡陌】

视频连线的这一头,是年过八旬的赵阿婆、村民老丁和调解员老唐;那一头,是端坐在办公桌前的嘉善县法院法官陈旻。通过设在大云镇矛调中心的“共享法庭”,陈旻“面对面”指导纠纷调解,把司法服务送到了老百姓家门口。

在嘉兴,这样的“共享法庭”目前已有200余家。“‘共享法庭’打破传统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制约,开辟了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的新路径,有助于实现优质司法服务均等、普惠、便捷,助力形成与共同富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共享格局。”嘉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马永良说。

连通村庄,穿越阡陌

几年前,赵阿婆家的房屋几经转手卖给了外来村民老丁,但未办理过户。不久前,因拆迁安置,双方产生纠纷。经县矛调中心前端分流,大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老唐来到赵阿婆家中。

“我妈妈岁数大了,腿脚不方便。大热天的,希望你们帮忙想想办法。”赵阿婆的儿子担忧地说。

怎样既方便当事人,又能简案速调?老唐寻思了一会儿,打开“共享法庭”视频会议平台,发起视频连接。很快,视频那头有了回应。

“您好,这里是嘉善法院。”

“陈法官,我手上有个棘手的案子,希望您能给我一些专业指导……”

于是,在大云镇矛调中心“共享法庭”,就有了本文开头的那场“面对面”调解指导。

视频中,陈法官阐明相关法律规定,老唐则从情理出发娓娓道来。一番话语,解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走出“共享法庭”,赵阿婆小心翼翼地拉住老唐:“同志,那还要不要去法院?”

“阿婆,案子已经结啦,不用跑法院了!”

一屏、一线、一终端,连通村庄,穿越阡陌。嘉兴法院把“共享法庭”建设作为“无讼”村(社区)创建的重要载体,通过汇聚村社负责人、人民调解员、乡贤等解纷力量,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消灭在萌芽。据统计,嘉兴全市矛盾纠纷诉前化解率从的16.1%提升至目前的48.1%,万人成讼率从万分之90.1降至目前的38.5,一审民商事收案连续三年保持下降,有效推动矛盾纠纷解于萌芽、止于未发。

全面覆盖,有效延伸

在海盐百步镇的邮政网点,全省首个驻邮政网点便民诉讼服务站迭代升级为“共享法庭”,当事人可以到这里网上立案、法律咨询、在线调解、在线开庭;在桐乡市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共享法庭”让律师们坐在办公室里就可以参与案件调解……嘉兴法院将“共享法庭”向行业协会、金融、保险、邮政、仲裁、律所、工会、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延伸。

嘉兴法院还将“共享法庭”延伸到了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江苏吴江某建设公司与嘉善某构件公司签订承揽合同。构件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建设公司迟迟未支付款项。构件公司为此诉至法院。嘉善县法院立案后立即联系吴江法院,两地法院决定启用设立于吴江的“共享法庭”,开展在线调解。

第二天,嘉善县法院承办法官在西塘法庭,原告代理人在律师事务所的“共享法庭”,被告代理人则来到吴江的“共享法庭”,三方“云端”会和。不到1个小时,案件调解完毕,建设公司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不久前,在秀洲区和平湖市,“共享法庭”邀请当地的企业工会代表、学校学生参加典型案件旁听,开展针对性普法;在海宁市家纺城的“共享法庭”,海宁市法院民三庭庭长周群新结合真实案例,对家纺行业可能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完成了一次精准的“菜单式”普法点播服务。

另外,嘉兴法院还通过“共享法庭”将某村或社区范围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在其所在村(社区)公布,强化失信曝光效果。

据悉,嘉兴法院将根据“镇街、村社全面覆盖,行业组织有效延伸”的总体目标,在11月底前实现全市70%以上的镇街和村社设立“共享法庭”,年底前力争实现全覆盖。“嘉兴法院将以‘共享法庭’为支点,努力推动构建全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为乡村振兴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嘉兴市中级法院院长姚海涛说。

浙江嘉善,母亲刚刚离世的王家三兄弟,却被他们的三个亲姐妹告上了法庭,而且最后还败诉。

王家五兄妹的父母在嘉善县城里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本来一家人平日里过得也算和睦美满,王家兄妹的父亲去世后,母亲拒绝了到孩子家住的提议,说自己已经在老房子里住习惯了,就一直一个人居住。

平日里孩子们有空就会回去看望母亲,直到母亲突然病重,五兄妹是轮流照顾,但还是不幸离世。

等到将母亲的身后事安顿好,就面临着一个问题,由于父母并没有留下财产分割的遗言,该怎样分配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的问题。

王家三兄弟认为女儿就是外嫁,所以没有资格参与父母的财产分配,民间习俗”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已经成了两家人,怎么可能还能回来分配父母的财产呢。

两姐妹心里觉得委屈,自己虽然出嫁了,但无论是平日里孝顺父母,还是父母生病离世,自己做得都不比儿子少,甚至在有些时候还更贴心,为什么到最后分财产的时候就没有自己的份呢?

两姐妹和三兄弟在财产的分配上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最后王家姐妹一纸诉状将三位亲兄弟告上了法庭。

从法律上讲,王家父母的财产该如何分配呢?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王家两姐妹在母亲在世期间,尽到了作为子女的义务,所作所为并没有违反《继承法》中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那么,在法律上王家姐妹俩享有王家三兄弟一样的继承权。

法律上没有嫁出去的女儿就没有继承权这一说法,也没有女儿继承权的继承顺序,就低于儿子的说法。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王姐姐妹享有同儿子一样的继承权。

嘉善县法院审理认为,王家五兄妹的父母去世后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律上,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5人都对父母尽到了扶养义务,均有权继承父母遗产,且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两名“出嫁的女儿”承担了赡养义务,并无其他不当行为,理应合法合理继承父亲遗产。王家兄弟要求儿子多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5人各继承20%的房屋份额。

@雷神看法 本案例告诉我们:法律确定男女平等,即便是嫁出去的女儿,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享有跟儿子一样的继承权。大家是怎么看的呢?#普法行动# #浙江头条# #嘉善#

【燃油车“霸位”公共充电桩被罚款50元,车主起诉,判决来了】燃油车停放公共充电桩20分钟,收到了《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王女士对处罚结果表示不服,将执法部门告到了嘉善县人民法院。嘉善法院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王女士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1月某日,王女士将自己的燃油车停在了安装有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公共车位。20分钟后,王女士取车时发现前挡风玻璃多了一张《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

原来,执法人员认为王女士的行为涉嫌违反《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涉嫌违法停车行为告知书》一份,放置于该车辆的前挡风玻璃雨刮器处。王女士到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后,执法部门决定对其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行为罚款50元。

机动车充电停放处为什么不能临时停车?王女士虽然缴纳了罚款,心里却依然不服气,故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禁止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不文明行为。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前述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提起上诉。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王女士将燃油车停放在安装有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机动车充电停放处,其行为构成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以上事实有被告执法人员现场采集的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作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权对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故被告对王女士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

另外,王女士的停车行为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停车,该条款规定的临时停车是指人不离车的情况下临时停靠上下客或搬运物品。客观上王女士的行为已经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并且在停车后离开了现场,因而无法及时纠正。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嘉善县人民法院、法治浙江

男子深夜报警哭诉,接警员暖心开导:“小姐姐,我觉得这辈子完了……”近日,浙江嘉善县一男子深夜独坐街头,犹豫再三用已停机的手机拨通110报警电话痛哭出声。原来,男子因为找不到工作,和家人也有了误会,一时失去生活来源,已经风餐露宿好几天。接警员一边询问男子所在区域,一边暖心开导。很快,民警带着热腾腾的饺子出现在男子面前。最后,民警将男子送到朋友住处,临别前给他充上手机话费,并送上应急用的现金。7日,派出所得知男子已找到工作并开启新生活。加油!

#无锡头条#

啥情况?[what][what][what]

买到烂尾房,不用还房贷了!

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买房后烂尾,神奇的是法院居然判他不用还房贷利息了

[奸笑][奸笑][奸笑]

这真是大好消息,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得偿所愿呢?

接下来就让我们共同见证这个“闪亮的时刻”。

,老许贷款392万在嘉兴买了一套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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