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200字范文 >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案例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案例

时间:2020-11-07 16:05:15

相关推荐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案例

“太尴尬了!”吉林白城,男子发现自己存放在家中的90多万元现金被盗,于是报警,而警方随后迅速介入并调取了周围的监控,男子看到监控后,称监控里模糊的身影疑似是自己的后老丈人任某,而警方将随后将任某抓获,当天就在任某家中搜查到了其所藏匿的赃款23万元。至于剩余的款项,任某并不愿意交代,而后在警方的一番普法后,任某的心理最终被瓦解,交代了其将剩余的钱藏在了房门夹层里。

据任某交代,他想做点生意,一时手紧,有知道自己的女婿长期在外做生意不回家,于是萌生了入室盗窃的想法。

目前,男子已经拿回被盗的90多万元,而其后老丈人任某则被刑拘。

【安律说法】

1、千防万防,家贼难防。男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钱竟真是自己的后老丈人偷的,如果早知道怕是就不会报警了。

2、任某将面临怎样的刑责?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中,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

也就是说,任某入室盗窃90多万元,最少要面临以上有期徒刑。

3、现在男子已经追回款项,如果男子原谅自己的老丈人任某,能否免除任某的刑责?

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老丈人并不在内。

换句话说,即便男子选择原谅自己的老丈人任某,也只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免除任某的刑事责任!

4、最后,不知道任某为什么缺钱不跟自己的女婿直说,而是铤而走险,采用这种令人不齿的方法。是拉不开面子?还是说知道女婿不会借给他?

不管什么原因,现在可好,钱没有拿到一份,最终还锒铛入狱,着实令人唏嘘!

而这也再次提醒大家,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老丈人偷走女婿90万现金藏房门夹层#头条热榜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头条创作挑战赛#

【案例1777------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鲁0305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退休工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4月13日被山东省齐都某某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山东省齐都某某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4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4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在临淄区范围内以“博鑫洗码”项目的名义,许诺每天3%-5%的高额返利,通过微信群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以投资入单“博鑫洗码”项目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某某机关侦查证实,张某共向其上线人员李瑞某、邵永某(邵永某因参与“博鑫洗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武汉市某某局武昌分局立案处理)相关账户转账交付集资款共计6302061.44元。现已查明被告人至少向2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5552091.64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至少1468193.38元。

4月至8月份期间,邵永某收到张某及李瑞某转账的上述6302061.44元集资款后,在邵永某账户内与其他涉案人员转账资金混杂全部形成资金池。邵永某辩称上述630余万元资金已全部转入其上线张爱某账户,张爱某辩称已将收到的邵永某转账资金全部转入其上线孙某账户(孙某为“博鑫洗码”项目淄博团队负责人,因参与“博鑫洗码”项目被武汉市某某局新洲分局立案处理)。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博鑫洗码”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1.量刑标准应当调整,于瀚某利用于利梅的银行账户通过郭玉某和邵永某投资“博鑫洗码”的投资本金及损失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扣除后张祥未达到犯罪“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2.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3.张某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4.张某本人亦是受害者;5.张某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6.张某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