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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证书丢失 会计初级职称证书丢失

时间:2019-08-08 14: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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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证书丢失 会计初级职称证书丢失

确实不合理,地上捡到宝,为什么还要替他人保存,她自己不小心遗失不追究,追究一个捡的//@以讼明法:广东茂名,一女子路过理发店门口,捡到一条手链。她以为是普通饰物,便随意交给小儿子玩耍后丢失。谁知当晚失主打来电话,要求归还手链,否则便赔偿损失15750元。女子以手链已不在自己手中为由,表示了拒绝。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案例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劳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与丈夫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刚上初中,小儿子才五岁多。这一天,劳某上街买菜,路过一处理发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条金色圆珠的手链。劳某俯身拾起,仔细观摩了一下,又用手掂了掂,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艺品饰物,她放入口袋拿回家中,给了自己五岁的小儿子作为玩具玩耍。然而就在当天夜里,劳某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失主,要求劳某归还手链。原来,陌生女人名叫刘某,当天上午她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后,出门时不小心将手链遗失在了理发店门口。下午发现手链丢失后,刘某返回理发店寻找,在理发店门口监控及店员的佐证下,刘某确认是劳某捡到了手链,于是辗转联系上了劳某。可是手链被劳某捡到后,当天下午,小儿子和同伴玩耍,将手链再次遗失,劳某只好如实相告,表示已经无法奉还。刘某听后,觉得自己作为物品的主人有权索要,既然要不回手链,劳某就得赔偿自己的损失1575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各执一词,报案后仍旧协调未果,刘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某返还手链,或赔偿损失15750元。(@以讼明法 )民事案件中,主张和举证是相互统一的!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举证:1、手链是黄金手链,重约45克,是自己两年前在某黄金珠宝店购买的,有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2、自己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出门时将金手链遗失,后被劳某捡到,这有理发店的监控录像和理发店店员作为直接证据。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己是手链的主人,劳某捡到手链后,应该返还。4、《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某随意将金手链丢给儿子玩耍,造成金手链二次遗失,应该赔偿损失。自己按照手链的重量和黄金市场价,向劳某索要赔偿15750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对于刘某的主张和举证,劳某给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解释:首先,自己偶然捡到手链,是属于善意占有,自己也并非鉴别专家,无法判断手链的金属构成和价值,将它作为普通饰物拿给小孩玩耍,导致遗失未能找回。《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刘某遗失的手链的确被自己捡到过,但是她提供的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当日丢失的手链就是购买的那一条。再者,刘某作为手链的主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手链遗失,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最后,手链丢失的地点在人来人往繁荣的街道上,倘若自己没有捡到手链,刘某也未必能找回手链,所以自己和手链丢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偶然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劳某捡到金手链后,正确的做法是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她在未找到失主前,应该妥善保管。可是劳某却随意将贵重手链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这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金手链的重量为45克,黄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刘某在劳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5750元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劳某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刘某。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就本案而言,很多人都替劳某喊冤。但是我们捡到的物品并不是无主之物,不能够擅自处理,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路不拾遗、归还原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了费用,我们是有权利向失主索取必要的费用!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以讼明法

广东茂名,一女子路过理发店门口,捡到一条手链。她以为是普通饰物,便随意交给小儿子玩耍后丢失。谁知当晚失主打来电话,要求归还手链,否则便赔偿损失15750元。女子以手链已不在自己手中为由,表示了拒绝。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案例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劳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与丈夫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刚上初中,小儿子才五岁多。这一天,劳某上街买菜,路过一处理发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条金色圆珠的手链。劳某俯身拾起,仔细观摩了一下,又用手掂了掂,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艺品饰物,她放入口袋拿回家中,给了自己五岁的小儿子作为玩具玩耍。然而就在当天夜里,劳某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失主,要求劳某归还手链。原来,陌生女人名叫刘某,当天上午她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后,出门时不小心将手链遗失在了理发店门口。下午发现手链丢失后,刘某返回理发店寻找,在理发店门口监控及店员的佐证下,刘某确认是劳某捡到了手链,于是辗转联系上了劳某。可是手链被劳某捡到后,当天下午,小儿子和同伴玩耍,将手链再次遗失,劳某只好如实相告,表示已经无法奉还。刘某听后,觉得自己作为物品的主人有权索要,既然要不回手链,劳某就得赔偿自己的损失1575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各执一词,报案后仍旧协调未果,刘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某返还手链,或赔偿损失15750元。(@以讼明法 )民事案件中,主张和举证是相互统一的!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举证:1、手链是黄金手链,重约45克,是自己两年前在某黄金珠宝店购买的,有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2、自己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出门时将金手链遗失,后被劳某捡到,这有理发店的监控录像和理发店店员作为直接证据。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己是手链的主人,劳某捡到手链后,应该返还。4、《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某随意将金手链丢给儿子玩耍,造成金手链二次遗失,应该赔偿损失。自己按照手链的重量和黄金市场价,向劳某索要赔偿15750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对于刘某的主张和举证,劳某给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解释:首先,自己偶然捡到手链,是属于善意占有,自己也并非鉴别专家,无法判断手链的金属构成和价值,将它作为普通饰物拿给小孩玩耍,导致遗失未能找回。《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刘某遗失的手链的确被自己捡到过,但是她提供的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当日丢失的手链就是购买的那一条。再者,刘某作为手链的主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手链遗失,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最后,手链丢失的地点在人来人往繁荣的街道上,倘若自己没有捡到手链,刘某也未必能找回手链,所以自己和手链丢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偶然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劳某捡到金手链后,正确的做法是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她在未找到失主前,应该妥善保管。可是劳某却随意将贵重手链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这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金手链的重量为45克,黄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刘某在劳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5750元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劳某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刘某。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就本案而言,很多人都替劳某喊冤。但是我们捡到的物品并不是无主之物,不能够擅自处理,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路不拾遗、归还原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了费用,我们是有权利向失主索取必要的费用!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这样子,人无横财不富就说不通了?//@山中茱萸:所以说路上见到钱财要快点走开。听过一个故事,两个和尚在一个地方发现一坛金子,马上远离,因为他们知道那不是一个好事情。后来了两个路人,见到了很高兴,其中一个想独吞,杀了同伴,后这个人被抓拿归案,也偿了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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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吉说典故 @浅影阿

以讼明法

广东茂名,一女子路过理发店门口,捡到一条手链。她以为是普通饰物,便随意交给小儿子玩耍后丢失。谁知当晚失主打来电话,要求归还手链,否则便赔偿损失15750元。女子以手链已不在自己手中为由,表示了拒绝。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案例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劳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与丈夫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刚上初中,小儿子才五岁多。这一天,劳某上街买菜,路过一处理发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条金色圆珠的手链。劳某俯身拾起,仔细观摩了一下,又用手掂了掂,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艺品饰物,她放入口袋拿回家中,给了自己五岁的小儿子作为玩具玩耍。然而就在当天夜里,劳某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失主,要求劳某归还手链。原来,陌生女人名叫刘某,当天上午她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后,出门时不小心将手链遗失在了理发店门口。下午发现手链丢失后,刘某返回理发店寻找,在理发店门口监控及店员的佐证下,刘某确认是劳某捡到了手链,于是辗转联系上了劳某。可是手链被劳某捡到后,当天下午,小儿子和同伴玩耍,将手链再次遗失,劳某只好如实相告,表示已经无法奉还。刘某听后,觉得自己作为物品的主人有权索要,既然要不回手链,劳某就得赔偿自己的损失1575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各执一词,报案后仍旧协调未果,刘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某返还手链,或赔偿损失15750元。(@以讼明法 )民事案件中,主张和举证是相互统一的!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举证:1、手链是黄金手链,重约45克,是自己两年前在某黄金珠宝店购买的,有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2、自己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出门时将金手链遗失,后被劳某捡到,这有理发店的监控录像和理发店店员作为直接证据。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己是手链的主人,劳某捡到手链后,应该返还。4、《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某随意将金手链丢给儿子玩耍,造成金手链二次遗失,应该赔偿损失。自己按照手链的重量和黄金市场价,向劳某索要赔偿15750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对于刘某的主张和举证,劳某给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解释:首先,自己偶然捡到手链,是属于善意占有,自己也并非鉴别专家,无法判断手链的金属构成和价值,将它作为普通饰物拿给小孩玩耍,导致遗失未能找回。《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刘某遗失的手链的确被自己捡到过,但是她提供的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当日丢失的手链就是购买的那一条。再者,刘某作为手链的主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手链遗失,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最后,手链丢失的地点在人来人往繁荣的街道上,倘若自己没有捡到手链,刘某也未必能找回手链,所以自己和手链丢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偶然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劳某捡到金手链后,正确的做法是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她在未找到失主前,应该妥善保管。可是劳某却随意将贵重手链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这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金手链的重量为45克,黄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刘某在劳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5750元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劳某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刘某。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就本案而言,很多人都替劳某喊冤。但是我们捡到的物品并不是无主之物,不能够擅自处理,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路不拾遗、归还原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了费用,我们是有权利向失主索取必要的费用!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捡到手机,失主说不要我就扔了,凭啥又让我赔3000?”湖南张家界,女子捡到一台华为V40,索要1000元后将手机还给了失主。失主觉得不值,要回1000元把手机给了女子,女子把手机扔了。随后,失主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手机或赔3000。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

(来源: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江某在某广场丢失了一台华为V40手机,被女子李某的儿子捡到了。李某把手机里的手机卡拆出来扔掉,并去到一家手机店强行解锁,打算自己使用。

好巧不巧,失主江某的朋友就在该手机店,其发现这个手机很像江某的,就第一时间联系到了江某。江某得知该情况立即赶到现场,要求李某归还手机。李某提出要1000元报酬。

江某不同意,就报警了。经民警调解,江某愿意支付1000元给李某,但李某以对方报警浪费了自己时间为由,将报酬从1000元涨到了1500元。江某是可忍孰不可忍,拒绝了。

随后,还是江某的朋友从中斡旋,最终江某支付了1000元,李某将手机还给了江某。江某拿到手机后,发现自己的手机卡已经被扔掉了,手机也被暴力解锁,里面的重要资料全都不见了。

江某觉得,这台手机就像是一台刚买的二手机,对自己没有任何价值,就这样给了李某1000元,太不划算了。于是,其联系到李某,表示手机不要了,要求李某把1000元钱给回自己。

李某也很爽快,把1000元退回给了江某,捡到的手机再次回到了自己手里,不过李某随手就扔了,她认为这手机就是自己的了,既然江某不要,自己想怎么处理都行。

可几天后,江某又找李某要手机,得知手机被扔了,就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归还自己手机,否则就赔偿自己3000元。

本案中,就这台手机的归还与否可谓一波三折。那么,李某捡到手机索要报酬是否合法呢?当江某要回1000元,把手机给了李某,这台手机是否属于李某呢?

1、李某捡到手机,无权索取报酬。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李某拾得手机后,如果善意保管,且在江某索回时打车送回,则其有权要求江某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但本案中的李某不属于善意保管,其扔掉手机卡,通过刷机强行解锁,意图自己使用,已经构成了侵占,侵占遗失物的,无权主张保管费等支出。

因此,李某索要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2、江某支付1000元后拿到手机,发现不值,就要回1000元,把手机给了李某,此时这台手机是否属于李某呢?

《民法典》第314条、316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捡到手机,其正确做法是通知失主领取,或者交给警察叔叔,在此之前,其应该妥善保管,如果因其管理不当造成损毁、丢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江某后来觉得不值,在要回1000元后把手机给回了李某,但双方并未就手机的处置达成任何协议,江某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手机的所有权,因此该手机仍然不属于李某。

据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占有他人手机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或者采取合法方式予以处理,但李某却将手机丢弃,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该手机江某已使用一年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江某1700元。

一审宣判后,女子李某提起了上诉,认为江某将手机退回给自己,就是和自己达成协议了,所以自己有手机处置权,请求法院改判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拾金不昧者的高尚品格和无私精神,值得继承和发扬。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于是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其实大家就记住一点:如果你捡到东西,然后妥善保管,并为失主的找回提供便利,那么你就属于善意行为,是可以主张一定保管费的;如果你捡到东西后,意图据为己有,并阻碍失主找回失物,那就属于侵占,此时你就无权主张保管费。

另外,如果你捡到遗失物后索取高额报酬,否则就将失物丢弃,则还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4条,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意图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为3000-5000元以上。

所以,捡到东西还是讲究美德,要么归还失主,要么交给警察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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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大不讲理了,黄金落地外人财,如失主查到拾东西那人应该态度放100/100好才能对//@以讼明法:广东茂名,一女子路过理发店门口,捡到一条手链。她以为是普通饰物,便随意交给小儿子玩耍后丢失。谁知当晚失主打来电话,要求归还手链,否则便赔偿损失15750元。女子以手链已不在自己手中为由,表示了拒绝。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案例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劳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与丈夫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刚上初中,小儿子才五岁多。这一天,劳某上街买菜,路过一处理发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条金色圆珠的手链。劳某俯身拾起,仔细观摩了一下,又用手掂了掂,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艺品饰物,她放入口袋拿回家中,给了自己五岁的小儿子作为玩具玩耍。然而就在当天夜里,劳某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失主,要求劳某归还手链。原来,陌生女人名叫刘某,当天上午她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后,出门时不小心将手链遗失在了理发店门口。下午发现手链丢失后,刘某返回理发店寻找,在理发店门口监控及店员的佐证下,刘某确认是劳某捡到了手链,于是辗转联系上了劳某。可是手链被劳某捡到后,当天下午,小儿子和同伴玩耍,将手链再次遗失,劳某只好如实相告,表示已经无法奉还。刘某听后,觉得自己作为物品的主人有权索要,既然要不回手链,劳某就得赔偿自己的损失1575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各执一词,报案后仍旧协调未果,刘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某返还手链,或赔偿损失15750元。(@以讼明法 )民事案件中,主张和举证是相互统一的!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举证:1、手链是黄金手链,重约45克,是自己两年前在某黄金珠宝店购买的,有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2、自己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出门时将金手链遗失,后被劳某捡到,这有理发店的监控录像和理发店店员作为直接证据。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己是手链的主人,劳某捡到手链后,应该返还。4、《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某随意将金手链丢给儿子玩耍,造成金手链二次遗失,应该赔偿损失。自己按照手链的重量和黄金市场价,向劳某索要赔偿15750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对于刘某的主张和举证,劳某给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解释:首先,自己偶然捡到手链,是属于善意占有,自己也并非鉴别专家,无法判断手链的金属构成和价值,将它作为普通饰物拿给小孩玩耍,导致遗失未能找回。《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刘某遗失的手链的确被自己捡到过,但是她提供的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当日丢失的手链就是购买的那一条。再者,刘某作为手链的主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手链遗失,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最后,手链丢失的地点在人来人往繁荣的街道上,倘若自己没有捡到手链,刘某也未必能找回手链,所以自己和手链丢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偶然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劳某捡到金手链后,正确的做法是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她在未找到失主前,应该妥善保管。可是劳某却随意将贵重手链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这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金手链的重量为45克,黄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刘某在劳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5750元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劳某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刘某。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就本案而言,很多人都替劳某喊冤。但是我们捡到的物品并不是无主之物,不能够擅自处理,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路不拾遗、归还原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了费用,我们是有权利向失主索取必要的费用!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以讼明法

广东茂名,一女子路过理发店门口,捡到一条手链。她以为是普通饰物,便随意交给小儿子玩耍后丢失。谁知当晚失主打来电话,要求归还手链,否则便赔偿损失15750元。女子以手链已不在自己手中为由,表示了拒绝。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案例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劳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与丈夫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刚上初中,小儿子才五岁多。这一天,劳某上街买菜,路过一处理发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条金色圆珠的手链。劳某俯身拾起,仔细观摩了一下,又用手掂了掂,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艺品饰物,她放入口袋拿回家中,给了自己五岁的小儿子作为玩具玩耍。然而就在当天夜里,劳某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失主,要求劳某归还手链。原来,陌生女人名叫刘某,当天上午她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后,出门时不小心将手链遗失在了理发店门口。下午发现手链丢失后,刘某返回理发店寻找,在理发店门口监控及店员的佐证下,刘某确认是劳某捡到了手链,于是辗转联系上了劳某。可是手链被劳某捡到后,当天下午,小儿子和同伴玩耍,将手链再次遗失,劳某只好如实相告,表示已经无法奉还。刘某听后,觉得自己作为物品的主人有权索要,既然要不回手链,劳某就得赔偿自己的损失1575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各执一词,报案后仍旧协调未果,刘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某返还手链,或赔偿损失15750元。(@以讼明法 )民事案件中,主张和举证是相互统一的!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举证:1、手链是黄金手链,重约45克,是自己两年前在某黄金珠宝店购买的,有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2、自己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出门时将金手链遗失,后被劳某捡到,这有理发店的监控录像和理发店店员作为直接证据。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己是手链的主人,劳某捡到手链后,应该返还。4、《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某随意将金手链丢给儿子玩耍,造成金手链二次遗失,应该赔偿损失。自己按照手链的重量和黄金市场价,向劳某索要赔偿15750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对于刘某的主张和举证,劳某给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解释:首先,自己偶然捡到手链,是属于善意占有,自己也并非鉴别专家,无法判断手链的金属构成和价值,将它作为普通饰物拿给小孩玩耍,导致遗失未能找回。《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刘某遗失的手链的确被自己捡到过,但是她提供的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当日丢失的手链就是购买的那一条。再者,刘某作为手链的主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手链遗失,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最后,手链丢失的地点在人来人往繁荣的街道上,倘若自己没有捡到手链,刘某也未必能找回手链,所以自己和手链丢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偶然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劳某捡到金手链后,正确的做法是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她在未找到失主前,应该妥善保管。可是劳某却随意将贵重手链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这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金手链的重量为45克,黄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刘某在劳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5750元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劳某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刘某。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就本案而言,很多人都替劳某喊冤。但是我们捡到的物品并不是无主之物,不能够擅自处理,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路不拾遗、归还原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了费用,我们是有权利向失主索取必要的费用!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这让我想起来自己地里挖到古董属于国家[泪奔]无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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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东西该不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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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一女子路过理发店门口,捡到一条手链。她以为是普通饰物,便随意交给小儿子玩耍后丢失。谁知当晚失主打来电话,要求归还手链,否则便赔偿损失15750元。女子以手链已不在自己手中为由,表示了拒绝。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案例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劳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与丈夫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刚上初中,小儿子才五岁多。这一天,劳某上街买菜,路过一处理发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条金色圆珠的手链。劳某俯身拾起,仔细观摩了一下,又用手掂了掂,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艺品饰物,她放入口袋拿回家中,给了自己五岁的小儿子作为玩具玩耍。然而就在当天夜里,劳某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失主,要求劳某归还手链。原来,陌生女人名叫刘某,当天上午她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后,出门时不小心将手链遗失在了理发店门口。下午发现手链丢失后,刘某返回理发店寻找,在理发店门口监控及店员的佐证下,刘某确认是劳某捡到了手链,于是辗转联系上了劳某。可是手链被劳某捡到后,当天下午,小儿子和同伴玩耍,将手链再次遗失,劳某只好如实相告,表示已经无法奉还。刘某听后,觉得自己作为物品的主人有权索要,既然要不回手链,劳某就得赔偿自己的损失1575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各执一词,报案后仍旧协调未果,刘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某返还手链,或赔偿损失15750元。(@以讼明法 )民事案件中,主张和举证是相互统一的!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举证:1、手链是黄金手链,重约45克,是自己两年前在某黄金珠宝店购买的,有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2、自己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出门时将金手链遗失,后被劳某捡到,这有理发店的监控录像和理发店店员作为直接证据。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己是手链的主人,劳某捡到手链后,应该返还。4、《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某随意将金手链丢给儿子玩耍,造成金手链二次遗失,应该赔偿损失。自己按照手链的重量和黄金市场价,向劳某索要赔偿15750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对于刘某的主张和举证,劳某给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解释:首先,自己偶然捡到手链,是属于善意占有,自己也并非鉴别专家,无法判断手链的金属构成和价值,将它作为普通饰物拿给小孩玩耍,导致遗失未能找回。《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刘某遗失的手链的确被自己捡到过,但是她提供的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当日丢失的手链就是购买的那一条。再者,刘某作为手链的主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手链遗失,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最后,手链丢失的地点在人来人往繁荣的街道上,倘若自己没有捡到手链,刘某也未必能找回手链,所以自己和手链丢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偶然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劳某捡到金手链后,正确的做法是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她在未找到失主前,应该妥善保管。可是劳某却随意将贵重手链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这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金手链的重量为45克,黄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刘某在劳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5750元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劳某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刘某。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就本案而言,很多人都替劳某喊冤。但是我们捡到的物品并不是无主之物,不能够擅自处理,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路不拾遗、归还原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了费用,我们是有权利向失主索取必要的费用!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国家法律强制要求人们拾金不昧,只要被找上门就算违法所得,毫不悬念的必须归还。深刻教训!

以讼明法

广东茂名,一女子路过理发店门口,捡到一条手链。她以为是普通饰物,便随意交给小儿子玩耍后丢失。谁知当晚失主打来电话,要求归还手链,否则便赔偿损失15750元。女子以手链已不在自己手中为由,表示了拒绝。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案例来源: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劳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与丈夫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刚上初中,小儿子才五岁多。这一天,劳某上街买菜,路过一处理发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条金色圆珠的手链。劳某俯身拾起,仔细观摩了一下,又用手掂了掂,认为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艺品饰物,她放入口袋拿回家中,给了自己五岁的小儿子作为玩具玩耍。然而就在当天夜里,劳某接到了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失主,要求劳某归还手链。原来,陌生女人名叫刘某,当天上午她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后,出门时不小心将手链遗失在了理发店门口。下午发现手链丢失后,刘某返回理发店寻找,在理发店门口监控及店员的佐证下,刘某确认是劳某捡到了手链,于是辗转联系上了劳某。可是手链被劳某捡到后,当天下午,小儿子和同伴玩耍,将手链再次遗失,劳某只好如实相告,表示已经无法奉还。刘某听后,觉得自己作为物品的主人有权索要,既然要不回手链,劳某就得赔偿自己的损失1575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各执一词,报案后仍旧协调未果,刘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某返还手链,或赔偿损失15750元。(@以讼明法 )民事案件中,主张和举证是相互统一的!刘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举证:1、手链是黄金手链,重约45克,是自己两年前在某黄金珠宝店购买的,有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作为证据。2、自己在理发店做完头发,出门时将金手链遗失,后被劳某捡到,这有理发店的监控录像和理发店店员作为直接证据。3、《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自己是手链的主人,劳某捡到手链后,应该返还。4、《物权法》第111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某随意将金手链丢给儿子玩耍,造成金手链二次遗失,应该赔偿损失。自己按照手链的重量和黄金市场价,向劳某索要赔偿15750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对于刘某的主张和举证,劳某给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解释:首先,自己偶然捡到手链,是属于善意占有,自己也并非鉴别专家,无法判断手链的金属构成和价值,将它作为普通饰物拿给小孩玩耍,导致遗失未能找回。《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刘某遗失的手链的确被自己捡到过,但是她提供的鉴定证书和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当日丢失的手链就是购买的那一条。再者,刘某作为手链的主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她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手链遗失,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最后,手链丢失的地点在人来人往繁荣的街道上,倘若自己没有捡到手链,刘某也未必能找回手链,所以自己和手链丢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只是偶然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劳某捡到金手链后,正确的做法是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她在未找到失主前,应该妥善保管。可是劳某却随意将贵重手链交由小孩子玩耍,以致不慎丢失,这就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金手链的重量为45克,黄金市场价格为350元/克,刘某在劳某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要求赔偿15750元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劳某十日内返还15750元给刘某。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就本案而言,很多人都替劳某喊冤。但是我们捡到的物品并不是无主之物,不能够擅自处理,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置。路不拾遗、归还原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若在保管遗失物期间产生了费用,我们是有权利向失主索取必要的费用!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

“是轻功!偷走国宝的是轻功高手!”1959年损失15亿的故宫失窃案,一名老管理员信誓旦旦地对警方说道。然而警方却是一脸狐疑:真的有那么厉害的人吗?

这一年的8月16日早晨,故宫管理员田义和在巡查养心殿时,被眼前的场景吓得魂飞魄散:养心殿内一片狼藉,玻璃展柜碎了一地,内藏的康熙皇帝8页金册和5柄玉雕花把金鞘匕首全都丢失了!

这些文物可以说是价值连城。失窃的金册是康熙皇帝为表示对孝惠章太后(他爹顺治的皇后)的孝心而特意打造的,有重要史料价值不说,每页金册光分量就有20两之重,工艺非常精湛,用金环连接,可谓价值连城。失窃的玉雕花把金鞘匕首,则是顺治和康熙两代皇帝的御用匕首,刀柄处镶玉石,刀鞘上镀黄金,极为奢华贵重。

而这位盗贼可以说是胆大包天,十四张金册偷了八张,五把金鞘匕首全都顺走,专家预估损失得有15亿以上,注意是1959年的15亿……

此事传出去,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故宫作为当时的“国家博物馆”(天安门广场上的革命博物馆和历史博物馆还没建完),竟然出了这么大的失窃案,一时间也是人心惶惶。更离奇的是,人们传言,这个窃贼是个轻功高手!

这个传言就是从故宫的一个老管理员那流出来的。简单来说就是,那位管理员面对警方的问话,一口咬定,自己曾经看见过窃贼,只见他的身影飞檐走壁,潇洒自如,非“轻功”不能为之!

鉴于此案造成的社会影响过于恶劣,上级要求必须破案,非破不可,而老管理员则是当时唯一“目击”了窃贼的人,警方将信将疑。

但不管怎样,查案是需要科技的。于是警方一番搜索,成功在案发现场的碎玻璃上,发现了一小块盗宝贼留下的皮肉,还提取到了血迹、指纹和鞋印、掌印。

不得不说,这贼是真不会偷东西,一趟活儿干完,把自己的相关信息漏了个底朝天了,如果放在现在这个科技发达,有着大数据的时代,那简直都快成了“实名偷盗”了。但当时那个科技水平,咱们还是莫要强求了。

因为事发深夜,老管理员提供的线索也不靠谱,办案组有点一筹莫展。但谁都没想到,11月11日,事情突然有了转机。原来,这天下午,警察们在天津站逮住了两个逃票的旅客。这两个农民打扮的人一个叫武庆辉,一个叫武良玉,说是没钱,可是口袋都鼓鼓囊囊的,警察生疑,就叫他们把东西掏出来。结果一看就傻了眼,这全都是碎金子!

而且光是碎金子不算完,几个眼尖的民警发现,碎金子上还刻着字,明显之前是一块整体,后来被打碎了。民警立刻想到了三个月前的故宫失窃案,随即把他们关了起来。结果,指纹、掌印、血迹一一吻合,警方当即就把武庆辉逮捕,并在他的老家搜到了之前失窃的文物。

既然案件告破,那大家就好奇了,这武庆辉会不会轻功呢?

当然不会。武庆辉此人从小就好逸恶劳,高中不好好学习被勒令退学,他又不想干农活,于是就在7月跑到了北京,投奔姐姐,想让姐姐在北京给他安排工作,说白了就是不想干体力活儿。但那个年代,想在外地找工作是得有介绍信和户口本的。武庆辉两样都不可能有。最终,姐姐没了辙,干脆给了他点钱,叫他在北京玩够了就赶紧回去。

谁知这武庆辉可真有出息,买了故宫票进了故宫,立马就对眼前琳琅满目的金银珠宝馋的流口水。他左思右想,决定偷盗故宫。于是第二天顺走了姐姐家的工具包顺走,在故宫里的一个厕所里蹲了三个小时,等到故宫关了门才出来,实在是有点辛苦。

随后,他等巡逻人员走远了之后,来到珍宝馆的围墙根,支起了几块装修用的模板,踩着木板翻越了12米的围墙,然后去了养心殿,敲碎玻璃,洗劫文物,出了门又跑到了宁寿宫。当时宁寿宫还在维修,他就捡了个脚手架,爬出故宫。那位老保安说窃贼会轻功,这大概率就是他在用脚手架翻越围墙。

回到家后的武庆辉不敢久留,赶紧收拾东西回了老家,然后将一册金页剪碎卖钱,最后硬生生是剪了1000多块钱,这在当时可是比笔巨款。但当时故宫失窃案的风声已经起来了,他决定远走新疆。

可是就在这时,武庆辉又想先看一看姐姐,于是去了北京,到北京一看,故宫失窃案沸沸扬扬,他也不敢再拿碎金子换钱了,可自己盘缠用光(这才有几个钱就那么花……),就只好扒火车逃票,随后被逮捕。

1969年3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国宝罪,将武庆辉判处无期徒刑。然而,人进了监狱,武庆辉盗走的剩余7页金册和5把匕首也被追回,可那块被武庆辉剪毁的金册却只剩下了残片,永远湮灭在历史之中了。

北京,男子坐黑出租车时睡着,醒来后司机未要钱就让他下车,并立即开走。之后,男子发现自己包里的两部手机、22张外币等物品丢失。事后,警方在司机处找到上述物品。法院一审判决司机构成盗窃罪。司机不服,认为这些东西是从男子包里掉出来的,他是捡东西,不是盗窃,上诉到中院,要求改判自己无罪。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天凌晨2点多,男子毕某喝完酒以后,和朋友一起打了辆黑车回家。毕某坐在副驾驶,把手提包放在自己左手边。

途中,朋友先下车,毕某也跟着下车和朋友打了个招呼才上车。车辆起步后,他还拿手机给朋友发了个短信,之后又把手机放进包里。

过了会,毕某在车上睡着了。到地方以后,黑车司机阚某把毕某叫醒。毕某迷迷糊糊醒来,拿着手提包就下了车。阚某没问他要车费,就立即把车开走。

毕某到小区门口,发现包里的2部手机不见了,借用保安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结果一部是关机状态,一部接通以后被关机。于是,毕某报警。

十几天后,警方将阚某抓获。事后,在阚某住处查获毕某丢失的两部手机(1部苹果手机,价值6838元,一部华为保时捷限量版手机,价值8110元),充电宝一部(价值120元),外币22张(折合人民币10612元),发还给了毕某。

报案时,毕某讲自己睡着时,手提包拉链是关闭的。下车时,拉链也是拉着的。

阚某则给警方讲,到地方以后,他叫了几声,毕某都没醒。他就下车,拉开副驾驶门,把毕某叫醒拽下车。毕某问他手提包在哪儿,阚某发现在中间扶手上,东西都掉在后排地上了。于是,他把其中一些东西捡起来,放回了包里。但是手机和一些像票据的东西他没捡,想着要是毕某没发现,他就据为己有了。之后,他把手提包递给毕某,问毕某要车费,毕某没给。他想着反正毕某还有东西在车上,他就把车开走了。走了十几分钟,掉在后排的手机响了,他就停车过去把手机关机。

法院一审认为,阚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他思域牌小汽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阚某不服,认为自己没偷东西,东西是从毕某包里掉出来的,提起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就算东西是自己从毕某包里掉出来的,阚某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阚某是捡到毕某的遗失物,拒不归还,会构成侵占罪。

而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一个是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时间控制的原因。

其中第一个区别,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

盗窃罪是在涉案财物还没有脱离被害人占有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也就是说,物品还没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行为人就已经产生了贪念,想把财物据为己有。之也正是在这种非法占有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才会继续实施盗窃行为。

而侵占罪则是在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占有以后才产生的。也就是说,财物是先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行为人后产生据为己有的故意。

第二个区别,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的原因。

盗窃罪里,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占有,是由于行为人积极的窃取行为。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才会使财脱离被害人的占有。

而侵占罪里,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占有,要么是由于被害人的自主行为,比如说将财物交给他人保管。要么是由于被害人的疏忽,比如说遗忘。总之,不管什么原因,都与行为人的积极行为无关。

所以,如果是行为人积极采取了一定的行为,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变更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则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反之,如果被害人的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行为人只是在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以后,才发现物品,并据为己有,则行为人构成的是侵占罪。

这个案件里,阚某在毕某下车时,就已经发现毕某的财物还在车上。此时,从社会观念上,毕某的手机仍然是在毕某的占有下。毕某询问包呢,阚某在帮忙捡的过程中,故意不捡手机、外币等物品,已经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后,他不但不提醒毕某,反而为了避免毕某发现,不要车费就开车离开。这是一种积极的使毕某财物脱离毕某占有的行为。

毕某下车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发现手机等物品丢失,立即拨打手机,阚某听到以后,不但不接听,反而将手机关机后据为己有。

这一系列显示,阚某在物品没有脱离毕某控制时,就已经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正是在这种故意的驱使下,又实施了驾车逃离、毕某拨打电话时关机等一系列使物品脱离毕某控制的积极行为。因此,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阚某的辩解不成立,裁定驳回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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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北京头条#

34岁机长辞职被国航索赔1066万,法院:赔210万

林教师(假名)是一名机长。10月,34岁的林教师从效劳的华夏国际宇航股子有限公司(以次简称:国航)免职。但是,国航一纸状子将其告上法庭,索取赔偿1066万元。此案过程一审、再审,7月14日,上海市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林教师补偿国航培养和训练费210万元。

7月24日,重庆捷恒状师工作所李力状师报告新闻记者:“该案中的处事者从事专科本领处事,就会碰上效劳期的条件或和议题目。即使专科本领处事者仍旧签署了关系条件和议的,提防提早废除处事公约带来须要付出失约金的危害。”

国航诉称培植机长最少要花600万至800万

,林教师由国航出资给予培养和训练,加入遨游学院进修,结业后,林教师至国航处从事遨游职工作。9月25日,两边签署了无恒定克日处事公约。林教师在国航体验了初始培养和训练、百般机型的改装培养和训练和后续培植、复训等进程变成机长。10月29日,34岁的林教师以部分原由于由提出离任请求,12月2日,两边处事联系废除。但是,国航一纸状子将其告上法庭,索取赔偿1066万元。

国航诉称,按照培植顺序,遨游员普遍要先在航空学校举行本科进修,到宇航公司后先要接收2个月之上岗前演练和改装,及格后再举行起码半年之上的第二副驾驶演练,之保守行第二驾驶观察。随后,再有第一副驾驶、正驾驶培养和训练和观察等多重关卡,而后本领考机长。本质培植一名遨游员,周期多数在十年之上。其余,遨游员年年还要加入特出情景、特出气象等上面的演练,年年复训以及局面、地舆、处置等上面的常识培养和训练,如遨游员改飞其余机型的,还须要举行改装培养和训练。这一长久的体例培养和训练进程确定了遨游职员的培养和训练用度高得可惊。宇航公司培植一名机长,最少须要耗费600万至800万元。按照关系法令和策略规则,遨游员的培养和训练用度爆发是必定的,遨游员离动身空公司,宇航公司的丢失也是必定爆发的。林某某须向国航付出培养和训练失约金533万元、培养和训练费533万元,核计补偿1066万元。

人民法院觉得培养和训练费开销数额没辙精确核实

林教师辩称,与国航并未就所谓培养和训练签署专科本领培养和训练公约,更没有对相映的效劳克日举行商定,处事公约的克日不即是培养和训练公约的效劳期。其余,国航未供给任何专项培养和训练发单、转账凭据等付出凭据,没辙表明国航为其看法的对林某某举行的培养和训练做出过任何用度上的付出。第三,按照关系规则,国航对遨游员培养和训练不只是法定负担,也是平常发展交易的必定诉求,诉求处事者返还培养和训练费,毫无法令按照。后经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林某某应付出国航公司培养和训练费210万元。两边均不平一审人民法院裁决,上诉至上海市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觉得,该案争议中心为林某某能否该当付出国航培养和训练费,即使该当付出,培养和训练用度该当怎样决定。林某某于9月25日入职国航公司,控制遨游岗亭,在加入国航处事功夫,国航必定对其举行过连接连接的培养和训练并付出了相映培养和训练用度。林某某亦承认国航提交的遨游记载簿,该遨游记载簿表露,林某某加入了国航为其安置的培养和训练震动,故林某某提出与国航公司废除处事联系,该当付出国航相映的培养和训练费。因为国航未能提交充溢的本质开销培养和训练费的原始凭据,所以人民法院对国航所看法的培养和训练费开销数额没辙精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贯串该案究竟并参录取人民用宇航局关系规则,一审人民法院酌情认定林某某应付出国航公司培养和训练费210万元并无不妥。裁决:驳回上诉,保护原判。

状师指示》》

处事者付出失约金需满意三个前提

重庆捷恒状师工作所李力状师报告新闻记者:法令规则,在处事联系中,惟有效劳期和竞业控制两个实质不妨设定处事者的失约金,处事者违犯效劳期商定的,该当依照商定向用人单元付出失约金。

试验中人民法院确定效劳期失约金能否能获得扶助有三个前提,第一,必需是专项培养和训练,普遍的如入职培养和训练、基础处事基础本领培养和训练是不许商定效劳期和失约金的;第二,该培养和训练必需是耗费了较大款项和功夫,比方外聘专科职员、导师,会合培养和训练一周一月之类;第三,两边事前签署了关系和议,商定了失约金数额。所以,即使处事者从事专科本领处事,就大概碰上效劳期的条件或和议,处事者不妨按照关系规则确定培养和训练能否属于法令规章制度的范畴,同声提防效劳期条件和议的实质并与单元举行计划。仍旧签署了关系条件和议的,提防提早废除处事公约带来的须要付出失约金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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