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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指 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时间:2019-09-24 17: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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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指 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税案警示】一机动车检测公司为支付“黄牛”返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罚

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某地稽查局处罚决定书查明,徐某某在实际经营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业务过程中,因汽车检测业务支付给“黄牛”的返点费用无法开票冲抵成本,故指使由其实际控制的某广告设计工作室的王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198019.8元,税额1980.2元,价税合计200000元。

上述发票对应的金额200000元已于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税前扣除。并于4月25日对企业所得税自行更正申报,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元和滞纳金1645元。

税务机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汽车检测公司应追缴企业所得税10000元按0.5倍处罚款,计5000元。

#张恒帮郑爽偷逃税被罚3227万#郑爽偷逃税被罚款之后,其前男友张恒也被罚款。说明了一个道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逾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这次处罚之后,明星艺人们都该警醒了。

证据特点!

贪污案件证据的特点:

1、主体特殊,目标明确。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2、手段隐蔽,缺少旁证。

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在侵占公共财物时必然要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救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使非法占有活动隐藏于合法的执行职务之中,并且大多采取秘密取得的方法,又无具体的受害人,因而不易被他x察觉,很少有直接感知的证人。

3、查帐入手,收集罪证。

贪污犯罪分子一般都担任公共财物的接收、保管、发放、分配、销售、监押或使用等职务,利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为掩盖犯罪的事实真相,采用伪造单据、涂改帐目、虚报冒领等手段,企图掩人耳目,蒙混过关。

改动了的帐目本身,就是揭露犯罪事实的最好凭证。

4、赃款脏物,随案佐证。

贪污案件一般都有大量的脏款、脏物被犯罪分子挥霍或隐匿,在案发后,立即搜查取证,一旦掌握了脏款脏物,即是证实犯罪的最好物证。

收集被非法侵占的公共财物证据,要收集能证明被非法侵占财物的性质、状态、价值、下落的证据。

5、科学鉴定,认定案情。

收集到的留有犯罪分子伪造、涂改、假冒痕迹的帐薄和原始单据,均是确定是否实施了贪污行为,及贪污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等的有力证据,请有关专门科学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运用司法会计鉴定、书法鉴定、伪造文件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二稽罚告() 119 号

江阴市***日用五金配件厂(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42612W) :

对你(单位) (地址:江阴市桐岐镇〉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9 月13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10月23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575900. 68 元,未申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397. 5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o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明星注销工作室能防查税吗#近日,明星邓伦偷逃税被罚款1.06个亿火速冲上了热搜榜首,不少网友刷屏“切忌疯狂试探法律底线”,粉丝也是一片哀嚎自己的偶像“塌房”了,娱乐圈近年来偷逃税的事件数不胜数,范某冰、某娅、雪某等,身为公众人物赚得盆满钵满,却还在试图逃过法律的“法眼”,不得不让人唏嘘。

我国税收向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一切偷税、逃税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天价片酬的演员艺人更应该以身作则。

据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审查表明,明星邓伦在至期间,通过虚构业务并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399.32万元,最终对主动自查补缴的部分处以0.5倍罚款,而对未补缴的部分处4倍罚款。

纳税人有偷逃税务的情况,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逃税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偷逃税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知法君带大家来看一下: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的通报以及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行政处罚规定的罚款数目来看,邓伦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仅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逃税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会被认定为构成逃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第一次偷税被发现后,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罚金的,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第二次再偷税,就会涉嫌偷税罪了,可能会判处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目前,邓伦的社交账号已被封禁、其所代言的品牌纷纷解约、部分组织也将其除名,未来是否还能出现在舞台或大荧幕上是个未知数,属实得不偿失!

最后知法君想说,纳税是每个公民应有的义务,无论明星还是普通人都应该自觉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依法纳税、自觉纳税,切莫因小失大。

END

“解放军也不靠谱”。办事的人等了一段时间后,走也不是留也不是,怎么都没想到“解放军”真不讲信用。

郭荣喜早年曾是一个工人,后因好吃懒做而被工厂辞退。而李天佑曾经参军过,因违反纪律而被开除回家,后又因四处行骗被抓进牢。

出来后,两个好吃懒做的人碰到一起,很快就一拍即合,共同策划了快速致富的歪门邪道:给自己封个官,开个有头有脸的公司。

想法有了,钱不够却是一件难事。当过兵的李天佑一拍脑袋,决定冒充部队军区代表敛财。

于是,两人拜托朋友弄到假证明和资料,并分别给自己授予了大校和上校的军衔,恬不知耻地给自己脸上贴金。

有了假的身份之后,为了像模像样,他们还租了一个酒店大厅,举办了一个据说全国规模的会议,引得一大批群众纷纷慕名而来。

郭荣喜把自己的生意讲得天花乱坠的时候,很多人还是持怀疑态度的,但是碍于他的军区代表身份,都在认真听讲。直到他讲到每一个加入队伍的人要先缴1.5万押金时,有人坐不住了。

郭荣喜又提高音量,不但抛出了授予军衔的诱惑,还给出高额利润的承诺,人们放下戒心,一个跟着一个乖乖交了钱。

就这样,两人仅仅用几个月的时间,就收到80多万元钱,来得实在太容易了。之后他们还安排自己任命的各路人马,顶着各种虚假头衔去到各处走马上任。

为了不被人怀疑,他们还购买了各种装备,还伪造了各种账本,证书等。

郭、李两人先给亲朋好友加官进爵造势,接着还花钱大量招人马,最后还浩浩荡荡地举行了阅兵仪式。

之后,郭、李两人顶着自封的军衔,打着军队的招牌开展生意,第一笔买卖就骗到很多钱。他们还到浙江、山东、湖北等地发展业务,很快就收到了十几万元的订金。

但这两人拿到钱以后,却拒不发货,当然也没货可发,不少商户还没反应过来上当了,等几个月也没等来一点货品。

之后,郭、李二人开始利用自封的“职务”行贿受贿,或者倒卖煤炭钢材等物资谋取暴利,到处疯狂敛财。而这两人则在后面吃喝玩乐,一个到处花天酒地,另一个则骗娶刚毕业的大学生,还做了假的身份资料忽悠老丈人。

但是,骗来的富贵不过是表面繁华。由于两人过于放纵,他们的手下变得嚣张跋扈,早就引起公愤。虽然大家都碍于两人的身份而忍气吞声,但有人在市场殴打老人后,再也没有人想吃哑巴亏了。

之后,有人把事情举报到了上面,事情越闹越大,很快就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

1993年3月,这支“军队”在全国12个省开设的44个据点,终于被北京和山西两地军区一网打尽,冒充部队干部的郭、李二人也因此被绳之于法。

一个人的贪欲一旦产生,便容易贪无下限。郭、李两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惜利用军队的名声招摇撞骗,不仅破坏了解放军的名声,也残害了无数个辛苦奋斗的劳动人民。好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的人胡闹得了一时,终究猖狂不了一世。

作者:啊呜怪

#我要上头条#

【区块链证据,原来是这样的】

区块链(Blockchain)本是一个信息技术领域的术语,是指按照时间顺序来将加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是永久的、共享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于数字货币、数据存储、数据鉴证、金融交易、资产管理、选举投票等各种场景,这种技术被认为有可能成为“万物互联”的一种最底层的协议。正是区块链的这些特性使之成为了司法领域中不可多得的好证据。

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件。法院认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具有中立性,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与不可篡改,因此认可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综合认定被告公司侵权。而最高院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进行法律认可最早可追溯到三个月后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那么问题来了,区块链证据在诉讼法中究竟属于哪一种形式的证据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99号案例的裁判要旨就明确:区块链证据,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电子数据,是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生成的交易信息及数据,包含协议文本,和订单、物流、租金支付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编号、时间、金额、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交易条件和交易行为要素信息,并且同步存储于司法链平台,即最高法统一管理的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此外,《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包括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区块链证明应当认为其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

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区块链证据的效力是这样描述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些规定对现实办案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明门律师认为,区块链证据是互联网发展的伴生物,不仅能大大降低当事人存证、取证的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当前诉讼案件爆炸的司法冏状,而且对于某些案件,还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明效力。目前区块链证据被归为电子数据,未来会不会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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