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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冲销收入会计分录 会计科目红字冲销怎么写

时间:2024-07-13 2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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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冲销收入会计分录 会计科目红字冲销怎么写

房地产刘老板找到总包李老板说,项目这几天就要竣工交房了,你先开2亿工程款发票,这次进度款多付给你2000万元。

老李感觉不对啊,如果按合同约定,到竣工交房时工程款支付合同金额4.5亿的80%,共3.6亿元,公司已经开过3.2亿的发票了,如果再开2亿的话,最起码超4000万了。

老刘仿佛看出了老李的心思,说老哥你放心,这个项目咱们合作还是很愉快的,我赚到钱了,所以也不会亏待你的,你就先开2亿,如果不够,到时候到补开;如果超了,多交的税老弟我来出!

老李感觉受宠若惊,咨询老刘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2亿发票可不可以开?

我告诉老李,老刘急着让你先开2亿元的成本发票,是因为项目马上就要竣工交付给业主,在交付时,财务就需要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在付款时开具发票的话,老刘公司的发票明显是不足的,就需要多交税款。如果等到工程竣工结算出来再开发票,那不知是猴年马月的事了。你开2亿元的工程款发票给他们,他们就可以用来抵税,少交税款。

开2亿元的工程款发票,你的公司需要多交的增值税=20000/(1+9%)*9%=1651.38(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651.38*7%=115.60 (万元);

教育费附加=1651.38*3%=49.54(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1651.38*2%=33.03(万元)

以上合计1849.54万元,基本上和老刘答应多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持平了。

上面这些税是开具2亿元的工程款发票你公司需要交的,他们公司取得工程款发票后可以少交的。你们公司多交了多少,他们公司就少缴了多少。

另外还有企业所得税,这个老刘在答应工程款时没考虑进去。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个是大头,既然工程马上要竣工交付了,咱们公司应该可以消化掉,但是多开的部分就麻烦了,对应的税款纯属公司多交的。

税款其实都是小事,关键问题是如果最终事实证明多开了4000万元,多开的部分如何处理才是关键。

老刘说把对应的税款给你,这个是不行的。直接问他要25%的企业所得税和9%的增值税,他肯定不干,最多给你多开发票金额的15%,所以,这个承诺本身属于空头支票。

如果最终结果是多开了4000万元的发票,正确的做法是将多开的发票红字冲销,再按最终结算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否则就属于虚开发票。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到,老刘多给的税款要予以没收,还要对公司处以罚款,还会影响到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老刘公司呢?需要补交少缴的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凭我的直觉,老刘肯定是利用这个机会故意让你多开几千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到时候再给你点补偿。他还会安排相关人员造一份5.2亿元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当然这份报告是不会给你的,是专门用来应付检查的。多开的发票,资金还会走你公司过一下,然后再让你转给他指定的第三门,从而完成资金回流。

整个过程看起来手续齐全,其实经不起税务人员检查,早晚会出事。建议你也别想着占老刘的便宜,严格按合同开票付款最好。

老李说,知道了。我先给他拖着吧,先开一部分发票给他。你不知道,甲方始终掌握着主动权,我的工程款还在他手里,乙方不好干啊。

原单位注销后新单位接续如何处理纳税问题

我公司 年与客户签订了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对方为小规模公司,当年仅完成了合同约定施工量的 10%,我公司也支付了 10%的进度款,后因我公司项目停工,对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量,但 年 2 月份对方给我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入账挂“应付账款”。项目于 年 10 月份又正式启动,对方告诉我们原开票公司已注销(我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对方公司注销的通知文件),剩余的活由新公司接着干,把原“应付账款”转付给新公司即可。请问老师以前入账的发票可不可以继续使用?继续使用有没有涉税风险?

回复:

亲爱的学员,原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后已注销,剩余的工程由新公司接着干。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认为,如果你们与新公司不签订合同,就相当于原来公司继续履行原来合同,至于接着干的施工队是谁与你们无关(这里存在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你们凭原发票入账没有任何问题。对方是否注销与发票的合规性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若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后续合同,并将款项汇入该公司,证明与原公司已经解除协议,原 发票多开部分应用红字冲减。

关于转让“应付账款”问题的处理,实际上就是新公司接续施工项目。

如果并没有与新公司签署后续施工协议,仍以原来公司名义施工,你们将款项支付给新公司,也是没有问题的,相当于三方抹账。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第 39 号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 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 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请注意这个第二款“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是说,只要上述一、三条都具备了,即使没有直接收款,但原施工单位取得了向你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就不属于虚开发票。比如,确实给你们单位提供了劳务,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合同金额真实,你们也给施工方出具了应付款凭据。但由于施工方需要处理往来款问题,特地指 示你们将款项付给第三方,就不属于虚开发票,因为它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又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 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 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 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 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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