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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去哪进行现场审核 初级会计现场审核是在哪里

时间:2022-05-11 02: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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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去哪进行现场审核 初级会计现场审核是在哪里

【台海说法:开发商泄露购房人个人信息 法院:赔偿+登报道歉】

8月20日,原告陈某与原审被告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息。12月31日交房后,陈某陆续接到各种装饰、装修商家的推销电话,上述装饰、装修商家对陈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楼层、栋号、房号、是否装修都非常清楚。陈某不堪电话骚扰,遂起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导致收到大量推销电话,对其生活和精神造成了困扰和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证明其个人购房信息系本案被上诉人泄露给装饰、装修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个人购房信息的收集者、管理者和处理者,有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承认存在其售楼部销售人员泄露信息的可能,而未尽到采取措施保护陈某个人信息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举证责任规定,在房地产开发商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泄露陈某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据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在《株洲日报》上刊登公告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法院向行业管理部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结合日常服务管理职能,督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杜绝购房人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现象。

法官说法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购房人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着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问题。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系人格权保护的范畴。民法典编纂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加以规定,正是为了充分发挥保护人格权的作用,,国家又颁布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本案作为全省首个房地产开发商侵犯购房人个人信息的判例,有利于加强公民和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通过规范房地产行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等行为,推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落到实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高院、山东高法

教父评论:理性分析,秉公对待!

1、关于针对叶家批量搅局搞事的人非要跳出来,大言不惭地刷存在感,不觉得是法盲一个吗?12月16日的法院开庭能证明什么?否定叶家喊冤叫屈不冤了吗?刘家叔侄冤枉还是罪有应得?什么样的脑回路能有这种认识呢?

2、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给出判决结果,这个级别审判可能会给出刘家叔侄无期、死缓、死刑不?到那个时候他们会主动证明嚎啕大哭他们冤枉吗?也会扣上如同叶家女戏精的帽子?基于目前显示证据、境况翻身很难,量刑过重不排除会申诉,毕竟不是终审裁定,会不会有人反水未可知!

3、既然他们刘家叔侄可以申诉,叶家是不是也有权利行使,也就是此次审判不能决定什么,目前没有证据不能证明目前的判决结果,并不能说明其诉求刘某彦、村支书以后会如何?那些信誓旦旦地表达意见观点认为是真相的法盲迷们可悲可笑不?目前也只是没有提交的证据表明其他问题,只是基于现在公检司法机关整理提供审查的证据做出初审结果,还可以抗诉、申诉还不明白吗?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学习一下,理智用脑,别一股脑儿跟风直接盖棺定论!

4、真相哪有那么容易水落石出,看到的也不一定是真的铁案,何况道听途说,以貌定罪,宁可相信一个没有实名认证的案件嫌疑人家属网上没有法律效力的言论,也不相信一个实名举报人的诉求,反而去肆意攻击、网暴、泼脏水、造谣惑众,胡搅蛮缠强词夺理谁是戏精呢?

5、如果再次发生聂树斌的案子,后的真相出来之后谁买单就行啦?案件负责人要是都死了追责补救有屁用?回顾一下唐山闹的沸沸扬扬的那么判决举报不也是审判结果,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追责问责补救可以弥补?要办就办成铁案,禁得起推敲与质疑才行!

#教育微头条# #我要上 头条#

职称评审第37天:今天公布了上学期的绩效工资……

今天是我们镇上职称评审的第37天,仍然处于待市级审核,也懒得再登录平台上看了,只等待群里的消息了。

有一个好消息,今天公布了上学期的绩效工资发放数,数字很感人啊。

原来,绩效工资是按照学生人数发放的呀,以前还真是没注意这一点。

只是,农村的学生越来越少,绩效工资也会随之水涨船高。

不行的话,明年想办法调到城里去吗?[捂脸]

【银川法院联动司法救助困难当事人】 近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和西夏区法院联合向救助申请人马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65000元,切实解决马某某的实际困难。这也是银川市两级法院办理的首例联动司法救助案件。

3月,救助申请人马某某等10人为马某的工程提供劳务。因马某拖欠马某某78000元劳务费一直未支付,马某某于向西夏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西夏区法院调解,马某须于4月10日前向马某某支付劳务费。但马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西夏区法院强制执行,马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马某某患有疾病长期需要治疗,其2个孩子正在上大学,家庭没有固定收入,全家生活主要靠妻子打零工。由于疫情原因,其妻子无法外出打工,致使马某某全家生活陷入困难。11月底,马某某向西夏区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西夏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符合救助条件,但该院司法救助资金短缺,故向银川市中级法院申请联动救助。银川中院接到申请后,急事急办、快速反应,立即启动联动救助程序,积极筹措救助金,并将救助金发放到马某某手里,有效解决了马某某的生活之困,让他在寒冷的冬天感受到司法温暖。

临近年底,为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做到应救尽救,将司法为民的工作落到实处,让困难群众感受司法的温暖和关怀,银川中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职能作用,畅通救助渠道,加大救助力度,创新救助方式,优化救助措施,共救助生活困难当事人8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1.5万元。(通讯员 李玉叶)

【云南检察机关对王长勇涉嫌签订合同失职被骗、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受贿案提起公诉】

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单鸽)近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长勇(正厅级)涉嫌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受贿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长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长勇在担任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在重大经营决策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相关公司停产、停业、相关项目停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藏检察机关对达木拉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单鸽)近日,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副书记、厅长达木拉(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西藏自治区检察院阿里分院依法向阿里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达木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西藏自治区检察院阿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达木拉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藏检察机关对春新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单鸽)近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春新(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西藏自治区检察院阿里分院依法向阿里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春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西藏自治区检察院阿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春新利用担任拉萨市原达孜县委副书记、县长,拉萨市达孜区委副书记、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解决资金问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级职称证书跨地区申报副高级职称,证书确认流程;

办事程序:个人申请---填写《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单位及上级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高级职称报省厅审核确认)---发放证书---加盖钢印、印章。

申报资料:

1、《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纸质版2份(高级3份)和《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电子版(保存到U盘上);

2、任职资格文件(评审通过名单文件);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原件(高级需要提供复印件一份);

4、资格证书原件(职称证书)(高级需要提供复印件一份);

5、现用人单位聘用(劳动)合同;

6、本人人事档案;

7、高级资格确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打印社保证明一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岗位考核表》一式3份。

8、本人正面一寸免冠照片1张和电子版照片一张(规格:413*626px)。

湖南张家界,老刘卖了一辈子豆腐,却被文件告知禁止小作坊生产豆腐,想不通的老刘在多番申请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院。

(来源: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刘经营了一家豆制品加工厂,因为规模小,所以他需要办理小作坊加工生产许可,于是,他向市监局递交了相关资料,然而,收到资料的当天,市监局就驳回了老刘的申请。

市监局驳回的理由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显示,非发酵豆制品、其他豆制品、除腐乳、豆豉以外的发酵豆制品均已被市政府列入了禁止项目。

显而易见,老刘生产的白豆腐应不适用于小作坊的受理范围。

老刘不解,自己的生产规模并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的要求,就是赚点辛苦钱,凭什么不能办理小作坊加工生产许可证呢?而且,政府明文禁止了,市监局却要让他补齐资料,他拿什么去补资料呢?

协商未果后,老刘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自己办证的诉求。

【@以案普法 】

一、市监局驳回老刘的申请是否具备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意思就是说,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成熟性、终结性,为作出成熟的、终结的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如通知补正材料等准备性的活动,不具备可诉性。

本案中,市监局以资料不齐且白豆腐属于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为由,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老刘纵使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所需资料,亦会因申请事项属于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白豆腐而被市监局再次拒绝。

故市监局作出的“补正材料通知书”,虽具有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外观名称,但实为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因而其作出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市监局作出的“补正材料通知书”是否合法?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区域内的行政许可具有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的职责。

本案中,市监局在“补正材料通知书”中载明,白豆腐属于禁止小作坊生产类别,故不论老刘是否补齐材料,其申请事项均会被市监局不予受理,因而该“补正材料通知书”实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得在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的基础之上,应当向申请人明示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并依法告知其所享有的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但市监局在本案中,既未向老刘明示不予受理的最终结果,亦未依法告知老刘救济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仍通知老刘补正材料,老刘的行为将导致行政程序的空转,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市监局是否应当向老刘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应限于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若规范性文件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依据,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准许。

本案中,市监局作出的《补正材料通知书》适用的依据是政府2号文件,因此,本案重点需要审查政府发文是否符合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张家界市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中规定非发酵豆制品、其他豆制品、除腐乳、豆豉以外的发酵豆制品属于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因此,在法律、法规尚未对小作坊食品生产进行规定的前提下,湖南省制定了对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禁止小作坊进行的食品加工生产的范围,并同时规定市、州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其他禁止小作坊食品加工生产的目录。

因此,市政府发文的2号文件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由地方性法规授权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其具有合法性。

故市监局对于老刘的申请不应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最终,法院认为市监局作出的《补正材料通知书》违法,但不予撤销。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律师来帮忙# #律师来帮忙#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河南叶婷父亲被伤害致死案终于有结果了。河南开封中级人民法院公告:12月16日上午9点公开开庭审理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罪一案。叶婷网上举报的内容之一就是该案拖了一年半没有结果。开封中院的这一举动,算是对叶婷一家网上喊冤的一个正面回复。那么疑问来了,此案为什么杞县法院不审而开封中院审理呢?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也就是说,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致叶婷父亲死亡,杞县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将该案提请开封市检察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开封中院审查后也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受理了该案。根据法律规定,叶婷一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所赔。本案的事实究竟如何,庭审后即将真相大白。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智库咨询服务机构和智库专家的公告】为充分发挥咨询服务机构和专家学者在人大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智库建设的意见》规定和《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智库组建工作方案》安排,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智库咨询服务机构和智库专家。

一、智库构成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智库由咨询服务机构和智库专家两部分组成。根据专业领域不同,拟组建9个专家组,分别为:立法专家组、财经专家组、民族工作专家组、社会建设专家组、教科文卫专家组、司法专家组、农牧业专家组、环境与资源保护专家组、信息化建设专家组。

二、主要任务

(一)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等重点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二)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开展立法项目论证、起草等方面工作;

(三)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承担常委会工作相关的课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四)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对常委会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代表工作成效进行第三方评估;

(五)协助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六)完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承担的其他工作。

三、推荐条件

(一)咨询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学术导向,遵守行业相关规定和管理规范,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有较强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意愿;

3.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

4.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智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所研究和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专业影响力,具有丰富的法治实践工作经验。具备与人大工作紧密相关的立法、司法、财政经济、国资社保、审计统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牧业、社会建设、教科文卫、数字经济、碳达峰碳中和、信息网络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

3.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处级以上职务,年龄在65周岁以下;

4.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所在单位处分;

5.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人大常委会智库的职责。

四、有关要求

(一)智库成员实行聘任制,经审查合格的智库咨询服务机构和智库专家,其聘期与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智库成员符合推荐条件的,可以继续申报。智库咨询服务机构和智库专家人选可由咨询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或专家人选所在单位推荐,也可自荐申报。“一府一委两院”机关人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不作为智库人选。

(二)有入库意向的咨询服务机构和个人请填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智库咨询服务机构自荐表》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智库专家自荐表》。自荐表需经所在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于12月23日前寄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3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一处,邮政编码010020,同时将电子表格发至nmgrdzhyc@。(联系人:包林慧联系电话:6658193)

来源:内蒙古人大

上海一女子割腕自杀后,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抢救,进了ICU后,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被转到普通病房,没想到家人一不留神的功夫,女子竟然从医院的楼顶一跃而下,最后身亡,家人要求医院赔偿237万元,一审判决赔偿了35万,医院不服又提起二审上诉,二审却有不同的意见。

医护人员查房时发现,女子不在病房,陪护家属在床上睡觉。医护人员意识到情况不对,赶紧叫醒陪护家属,问她病人去哪了。结果家属说她太累了,睡着了,没注意。

女子坠楼身亡,是他的家人和医院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谁该为结果负责,应该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官作为中级法官,不能一味追求“谁死谁有理”的判决逻辑。

部分女子家属认为,女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医院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在因为医院管理不当,导致女子跳楼身亡,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女子次日凌晨被发现死亡。事后家属认为医院有过错,应对女子的死亡承担责任。据此,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3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割腕入院的女子属于特殊患者。医院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该比普通病人在护理上更加细致,但现实情况是医院在护理上没有给予特殊对待,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到女子主动追求死亡的结果,女子存在严重过错,判决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万余元。

这件事之后,大家都很担心医院。医院以后怎么敢治病救人?这不是不合理吗?

其依据是《民法》第1198条,该条规定,旅馆、商场和其他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网友认为,患者自己的死亡,家属承担重大错误和责任!

古语云:自杀无救!

死亡是确定的,谁也阻止不了,家属也栓不了。

有网友认为,家人是最重要的陪护。为什么把责任推给医院?如果医院输了,以后谁还敢看病?

有网友认为,真的想死的人是防不住的。那些在楼顶大喊要跳楼的人,其实并不想死。

网友认为,患者自杀意向太强烈,无法阻止,即使不在医院,也会在其他地方自杀。这个时候,他需要家人的开导,一路陪伴,不能怨天尤人。

本案是侵权诉讼,受民法调整。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已经尽到责任,无需赔偿。但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自愿支付3万元,应该允许,所以改为3万元。

笔者认为,女子的情况比较特殊,但医院已明确告知女子的家属24小时陪护。医院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能再给医院增加更多更重的义务。

从表面上看,一审法院的判决相当合理。但仔细探究会发现,一审法院对“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误解,扩大了涉案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同时,该条后半部分还规定,侵权人本人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经调查结果,医院基础设施完备,女子跳楼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认为医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法院要做的不是蒙混过关,而是明辨是非,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必须杜绝“谁死谁伤,谁有理”的做法,否则无法消除不良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

朋友们,你们觉得医院应该承担责任吗?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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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位普法好律师!

只讲真

关于叶某案的网民十大疑点的回答本人是取得律师证的非执业律师,面对近日网络有关叶某的热点案例,针对网友最主要的疑点,一一尽自己能力作出回答,供在网络上开庭审判的广大网友们参考。疑点一:案件从去年到今年一年半没有审判,是否存在违规。《刑事诉讼法》中,各种延长和重复计算加起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28个月加6天。例如,女杀人魔劳荣枝,11月抓捕,9月才公诉,时间远超两年。本案涉命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经县、市两级检察院审查后,已向中级法院起诉,进度算是比较快的。疑点二:能否把案件中被害的录像公布给广大人民群众,由人民群众来裁判、评判。参考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对于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泄露秘密属违法犯罪行为。疑点三:为了公平正义,能否要求异地侦破、提级处理。参考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除了极少的重大涉黑涉及职务犯罪案件,很少刑事案件是异地侦破的,而异地审讯的情况集中在职务犯罪,而不是杀人案。疑点四:公安机关异地带走叶婷,是否合法?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异地抓捕、异地带回案件犯罪地审判是最为常见的方式。疑点五:叶婷被从大学带走时只有男友在身边,男友不是亲属,是否合法。参考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实践中,95%以上的嫌疑人到案时都不是当着家属面,不需要提前或当场通知家属。通知家属的时间,是在作出拘留、取保之后的24小时内,电话、邮寄都可以,邮件在24小时内寄出即可,不问是否收到。因此,无法根据当谁面带走,来推论有无通知家属,有无违法。疑点六:叶婷被拘押超过24小时,是否违法。参考法律:官方通报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说明已被刑事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37天,期间可以取保候审。实操中,大部分都是先行拘留,再办取保候审。疑点七:叶婷是弱者,是大学生,网上发声是权利,警察拘押违法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疑点八:公安拘押叶婷期间,不应该没收叶婷手机,删除叶婷抖音发的视频,是否违法。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拍摄的视频,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警察有权删除,违法违禁物品可以扣押、没收。疑点九:叶婷一家是弱者,警方应该证明叶婷一家的言论是否正确。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警察有其法定职责,根据职权开展调查,而不是应网友要求开展调查。疑点十:国旗大爷说打人的是兄弟两,公安机关不抓刘X彦,是否有猫腻?参考法律:抓不抓谁不是依据单方面的口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五十六条,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察院也会对公安机关取得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复盘、审查,针对疑点漏洞展开调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北京一个工亡行政诉讼申请再审递交补充材料清单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这个工亡案一审和二审我们代理的家属一方均暂败。

10月中旬,我们两位律师代理家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和证据目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11月24日,家属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案号为:()京行申3747号。受理通知上面告知了可以递交补充材料和快递地址。

11月28日午时许,在律师楼把曾经准备好的案例及相关文件复印好,起草了一个《申请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申请再审补充材料清单》。

补充材料名称及拟说明的问题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工伤保险观点6则》第2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拟说明的问题: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也应认定视同工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申7363号行政裁定书。

拟说明的问题: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5行终118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工伤保险观点6则》可以在裁判文书之中直接参照裁判。

4、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闽0481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包括回家卧床休息),应认定视同工伤。

5、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行终182。

拟说明的问题:上班时间吃早餐的过程中死亡:

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局限于日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可以包括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前后为工作需要的必要准备和生活必需。

6、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3行终321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上班途中发病死亡:

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阶段或过程,应考虑死亡前一天的不适症状。

7、最高人民法院: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汇总。

拟说明的问题: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局限于日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8、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苏0925行初176号行政判决书。

拟说明的问题:工亡与医疗侵权竞合:

既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又存在自身疾病因果,同时符合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应认定视同工伤。

以上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在重点部分都做了相应的下划线,方便法官节省时间审查和阅览。

备注一:北京常鸿所陈剑峰律师的原创工伤文章在百度搜索,或今日头条搜索,或微信朋友圈搜索均可。或微信法和家小程序搜索陈剑峰律师即可。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745篇工伤文章。

无论怎样讲,叶案不正常!这是肯定的…[翻白眼][翻白眼][翻白眼]

只讲真

关于叶某案的网民十大疑点的回答本人是取得律师证的非执业律师,面对近日网络有关叶某的热点案例,针对网友最主要的疑点,一一尽自己能力作出回答,供在网络上开庭审判的广大网友们参考。疑点一:案件从去年到今年一年半没有审判,是否存在违规。《刑事诉讼法》中,各种延长和重复计算加起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28个月加6天。例如,女杀人魔劳荣枝,11月抓捕,9月才公诉,时间远超两年。本案涉命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经县、市两级检察院审查后,已向中级法院起诉,进度算是比较快的。疑点二:能否把案件中被害的录像公布给广大人民群众,由人民群众来裁判、评判。参考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对于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泄露秘密属违法犯罪行为。疑点三:为了公平正义,能否要求异地侦破、提级处理。参考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除了极少的重大涉黑涉及职务犯罪案件,很少刑事案件是异地侦破的,而异地审讯的情况集中在职务犯罪,而不是杀人案。疑点四:公安机关异地带走叶婷,是否合法?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异地抓捕、异地带回案件犯罪地审判是最为常见的方式。疑点五:叶婷被从大学带走时只有男友在身边,男友不是亲属,是否合法。参考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实践中,95%以上的嫌疑人到案时都不是当着家属面,不需要提前或当场通知家属。通知家属的时间,是在作出拘留、取保之后的24小时内,电话、邮寄都可以,邮件在24小时内寄出即可,不问是否收到。因此,无法根据当谁面带走,来推论有无通知家属,有无违法。疑点六:叶婷被拘押超过24小时,是否违法。参考法律:官方通报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说明已被刑事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37天,期间可以取保候审。实操中,大部分都是先行拘留,再办取保候审。疑点七:叶婷是弱者,是大学生,网上发声是权利,警察拘押违法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疑点八:公安拘押叶婷期间,不应该没收叶婷手机,删除叶婷抖音发的视频,是否违法。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拍摄的视频,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警察有权删除,违法违禁物品可以扣押、没收。疑点九:叶婷一家是弱者,警方应该证明叶婷一家的言论是否正确。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警察有其法定职责,根据职权开展调查,而不是应网友要求开展调查。疑点十:国旗大爷说打人的是兄弟两,公安机关不抓刘X彦,是否有猫腻?参考法律:抓不抓谁不是依据单方面的口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五十六条,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察院也会对公安机关取得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复盘、审查,针对疑点漏洞展开调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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