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收取的返利如何处理?(增值税)
经销商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等收入如何处理呢?
答: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
还收入,应该是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 号 )
二、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
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
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36 号 )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
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
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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