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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教材电子版 初级会计职称教材pdf

时间:2021-12-06 03: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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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教材电子版 初级会计职称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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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读案例#

0115。今天读的案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终106号二审判决书,该案例是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所涉及焦点问题:如何认定“保全错误”?

本案例的基本事实为:,颐和公司作为原告,将诚通公司作为被告,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诉讼中,颐和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诚通公司的财产,限额91114959.58元。6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于6月给广州中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项目:冻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执字第651号中应当支付给诚通公司的案款91114959.58元。后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颐和公司诉请未得到支持。后诚通公司起诉主张颐和公司明知二者之间之前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而颐和公司于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属于滥用诉权和保全措施,存在主观过错,从而要求颐和公司赔偿诚通公司的案款被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中重点阐述了:判决结果未支持颐和公司,是否就足以认定颐和公司具有过错?颐和公司申请保全是否具有过错?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具体审查时要判断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有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其诉讼请求与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产生了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保全申请才属于存在错误。在审理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被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充分条件。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被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具体到本案,尽管颐和公司的起诉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定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但该案的裁判历经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的审理,不同层级法院的审判人员之间对于该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认识不尽一致,在此情况下不应对颐和公司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过于苛责。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定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颐和公司起诉的最终裁判结果属于当事人对法律理解和认识存在的合理偏差,并非颐和公司主观恶意所致,不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其不应当承担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

实务中,大部分对该案由的认识还是存在偏差的,一句话“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被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充分条件。”关键还是对于“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认定!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对外借款违反预算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十三条规定:“经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财政部[]37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永兴县财政局将800万元出借给华耀公司用于缴纳税款,应当认定违反了上述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华耀公司应立即返还永兴县财政局800万元。

由于涉案借款合同无效,不能据此收取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永兴县财政局于一审所提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将涉案借款合同认定为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永兴县财政局与湖南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腾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湘10民终1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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