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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置换的会计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

时间:2022-07-07 17: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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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置换的会计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

少来空的,置换房屋的税收取消或降低就行了,置换本应该和买房不同,置换多了房产市场才会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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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消费

长沙市置换条件和方法,同时的税收条例和税点!望各位朋友知悉!

两部门推出居民个人房产换购个税利好。截止明年底,对于居民换购同区域内住房的,按照新房与原房屋的金额比例关系给予退税优惠。该方面原政策是“自住房满五且唯一”可以免个税,如今的政策明显是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化。

意在刺激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给予充分释放。个人认为对于两类购房群体会形成利好与刺激作用,第一类是现阶段本就有改善置换需求的换房群体,对本类群体确实形成实打实的利好。第二类是有潜在置换意向的换房群体,会将其日后的需求消费时间性前置。

其对于住房的交易增量并非能够产生很大的助力。股市中无论是房开板块亦或是房产服务板块,都急跌不止,并未有扭转退市的趋向。

【(二)关于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试点的线上访谈问答(.10.24)】问:我们下面想问您一下这个试点的选择,我们现在都在猜测,这个试点的选择它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标准,是会找一些房价上涨比较快,税收工作基础好,信息登记比较完整的城市吗?

贾康:如果从现在已经具备的条件看,您说的这几点,可以分别来对应一下,房价上涨比较快的,当然首先就是一线城市,还有就是跟它们类似的采取“930”新政这种行政手段拼命打压热度的那些城市,在全国得有20多个吧,不大可能所有这些房价上涨较快的地方都进入试点。至于税收基础比较好,一般这些地方税收征管的基础条件也不能说哪个地方特别差;不动产信息登记,应该讲中央就要求全国要无遗漏地都到位,虽然最后没有特别正式的宣布,但是应该讲这个工作已经做到位了。不光是城镇区域,全国的农村区域和与海洋相关的所谓不动产信息登记,已经做全了。所以,我觉得试点的选择,不会太计较税收管理的条件怎么样和不动产信息这方面有什么样特别的相对优势。可能还是“适应性”这方面,是首要的考虑。

我自己作为研究者的建议,就是特别强调某些区域的不能再等待、解燃眉之急的这种迫切性。比如深圳,还有我提到的海南和浙江,各有各的道理:深圳是要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行示范区,它自己辖区之内房地产这方面的矛盾已经造成了非常明显的纠结、老百姓的抱怨、政府自己感受到的压力,逼出无所不用其极的行政手段产生的一些副作用(误伤刚需,误伤改善性需求),还逼出了很多的弄虚作假,等等。深圳应该意识到,要赶快抓住机会加入试点,用经济手段来置换、替代副作用极其明显的行政手段。

海南的情况也相当明显,中央寄予厚望,要它打造全球最大规模的自由贸易港区,它的国际形象现在正在塑造的过程中,时间表上要求2025年要封岛,那就是要像模像样的按照一个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生产要素充分流动的,一个最有市场经济特征的特殊区域运转起来。那它现在本岛上还实行的对住房的行政性限购限贷等等,实在交代不过去,也需要赶快用经济手段去置换、替代这样一些有损它国际形象、跟它的建设逻辑南辕北辙的行政手段。

浙江的情况,也是别的地方不可同日而语的,中央已经明确地说它作为一个全国省级行政区里人均收入最高的区域,要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时间表上我也听到说法,全国共同富裕见眉目,应该是“第二个百年”即2049、2050年的时点,但对浙江要求它在2035年,国家初步建成现代化的时候,就得有一个像模像样的关于共同富裕的交代。所以,它在促进共同富裕的再分配这方面,要率先考虑直接税发挥作用,它也应该非常积极地加入这个房地产税的试点范围。至少这三个我举的例子,我觉得都是有它非常鲜明的对应性的,不仅是要为全国的立法提供本土上进一步的经验,也特别要解他们自己辖区的燃眉之急,适应各自的迫切需要。

20%差额的税收 虽然没执行,但是看到了迟早的事,置换房产我也不换了!老老实实住小房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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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适当调整房地产市场限制措施,进一步支持刚需及改善型住房需求

违法强拆房屋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违法损害赔偿金是否应计算利息?

案情简介

潘女士在三亚市天涯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区政府下发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要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潘女士所居住区域的房屋,潘女士房屋被纳入到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此次棚改项目涉及的区域比较大,人数多,约有7000多户。因潘女士的房屋用于经营,而补偿却非常低,明显使得潘女士一家人的生活水平下降,因此,潘女士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的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部门在未经通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情况下,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潘女士房屋的房地产价值及室内装修价值进行了评估。在评估报告尚未依法送达给潘女士、区政府也未针对潘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潘女士的房屋即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无奈之下,潘女士委托了律师维权。

律师代理后,首先针对区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之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决区政府赔偿潘女士合理合法的房屋价值损失、装饰装修损失、屋内物品损失、临时过渡安置损失、搬迁补助损失、迁移补助损失等。潘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拆迁#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赔偿金额该如何确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时,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以及对屋内物品损失等直接损失,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的新颖之处: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使得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行政机关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区政府于7月15日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破坏性拆除,应当以房屋价值赔偿金为基数,以7月15日为起始时间计算银行利息,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行政赔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关于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问题。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评估基准,能够体现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保证居民住房水平不因征收行为而发生显著下降。一般来讲,需要赔偿请求人提交证据证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房屋市场价格与提起法院判决时房屋市场价格有明显的区别,否则,将不能按照判决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价值损失。

关于装饰装修价值损失的赔偿问题。一般以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室内装修价值为准,被征收人如果认为评估报告不合法,可以申请复核。

关于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需要被征收人提供相应发票、收据等,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屋内物品价值,则需要法官应当结合被征收人的赔偿请求,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损失数额。

关于临时过渡安置损失、搬迁补助损失、迁移补助损失及搬迁奖励损失的赔偿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应征收房屋造成的拆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如前所述,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赔偿案件中,计算“直接损失”时应当包括当事人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其他必得利益。当事人在正常的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应得的利益,均应认定为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但是,对于搬迁奖励的损失,是否纳入赔偿范围,各地法院的认定不一致。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问题。需要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手续。如果房屋用于出租,还需要提供租赁登记备案的手续。具体停产停业损失,需要结合经营状况、经营年限、纳税等实际情况予以赔偿。

住房不炒,房子是用来住的。但楼市房价应有长期有效稳定可持续的良性发展途径与有效调节,推行房产交易增值税。

一,楼市房市中,应当用税收扛杆调节,户籍和子女是否婚否已是人口基础家庭单元大数据了,结合纲需首套房的基础上出政策。

二,对现有持有存量房卖出或准备购买的,用税收税率对现有存房卖出的,或想买入的第三、四套交易买卖课高税率,对现有或想买卖第三、二套的买卖税率分别从高逐降,对第二套买入或卖出的合理课税范围,只有首套纲需的买卖免征,也利于第二套用于生活提升置换的流动和生子后住房保障,同时形成普通投资一渠道,具体就是房子是用来住的。具体落实针对三套以上买卖,都课以高税收杠杆调节。

即让一部分有能力的有纲需基础上可投资二套拉动楼市消费,和改善提升自身纲需生活的一个渠道,满足房是用来住的大方向。无能力投资的个人纲需首套的免征,使其也能买得起。

三,政策跟进,国家给市场指导价,稳房价,户籍入户,分合已是大数据,减少各地不同规则,一会儿限售,一会儿限价,一会儿限户籍,一会儿降首付实质提高了增加房贷偿还风险的问题解决等,保障长期稳定性,让各个体家庭也可能有为生二胎三胎多一个投资渠道,和为生下一代解决住房问题,更多的是能够让房地开发商,银行资金相互间能良性循环流动起来,更能解决和排除在不动产中心体外交易风险,桥梁中介在中间的压低推高,无本赚买卖双方差价的作涌,买卖双方都难问题,也尽可能的压制其炒作空间。普通人群正常合理投资渠道确实非常少。[捂脸][捂脸][捂脸]

#专家:房地产泡沫不能压要慢慢释放# 房地产泡沫这个问题,又上热搜。

问题的焦点:要不要捅破这个泡沫?

几乎,每个人都承认房地产有泡沫。但什么时候捅破,用什么方式捅,一直在争论不休。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主席、曾任国务院参事的夏斌教授认为:房地产泡沫要不能压,要慢慢释放。

夏斌教授认为,房地产泡沫急于捅破的话,会造成一定的系统风险。慢慢释放,可以用时间置换空间,到了一定的时候,房地产泡沫破了,风险也就没那么大了。

这个想法是好的。

可现实中容不得这样想。中国这么多年快速发展,房地产贡献巨大。

现在房地产市场低迷,土地收入少,税收少了。但是,开支还是那么大。

想其他办法,一时没有,只能重新将目光聚焦在房地产方面。

房地产本身就存在泡沫,哪能承受那么多的压力?

越碰它,它破得越快!

既然打算出房地产开刺激经济,还不如彻底一点,把首套规则变一下,只要名下没有房再贷款都定义为首套房。

对于首套房,让没有买过房的买房,以现在的经济形是很难的,仅仅降低利息是达不到刺激经济的目的。

对于二套房,有些地区虽然降低了二套首付,如果不是置换,重新购买一套,目前的经济形式买房的家庭有限。不如把改善类人群加入进去,比如两换三,三换四等等,稍后加点钱就能购买的,这类人群反而更容易再置换。规则一变,按照首套规则,首付降低到30%,税收优惠给到(置换时一买一卖其实税收不少),可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九江头条# 张先生很失落,也很失望,因为拆迁合同中没有写他的名字,导致不能减免契税。

今天是8月31日,我在头条讲述咱们老百姓自己的故事。

01

张先生家在乡下有一栋房子,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建筑面积大约300㎡,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他和父母亲生活在一起。

因为生计,他到外面打拼。

,家里的这栋房子被征收了。

02

房屋被征收时,张先生没法回来签字,征收办的同志说,反正你母亲、姐姐和你是一家人,户口又都在一起,张先生虽然不能签字,母亲和姐姐可以,何况房子没证,合同写谁的名字都一样。

等张先生在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买了房子,准备办理交房手续并缴纳契税的时候,一打听,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03

老百姓都知道,如果有房子被拆迁了,之后如果买了房子,就可以减免契税。

这句话其实很含糊,等张先生要缴纳契税的时候,又不行了,难道是政策变了?

04

张先生并不知道,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在和征收办的同志签订合同的时候,被征收人是谁,格外重要。

或者说,拆迁合同中,被拆迁人写谁的名字,对今后有影响。而张先生认为,反正妈妈和姐姐都是一家人,合同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再说,这次补偿,他们家选择货币安置的方式,最后,张先生的确回不来,所以,在三份合同中,写了自己母亲和姐姐的名字,家里给了他50万。

张先生不能享受契税减免政策,并非政策有什么变化,而是事先他们不知道政策是怎样的。

05

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在签订征收合同时,我们要清楚一点,征收合同中的被拆迁人,如果不是自己,而是家里其他的亲人,那么,在购买新房时,不能享受减免契税的政策。

以张先生为例,3份征收合同,2份写母亲的名字,一份写姐姐的名字。

等他买了房子,想办理减免契税的时候,才知道,被征收合同中没有名字,自己也没签字,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减免契税的。

我帮他算了一笔账,房子的价值为100万,他的名下没有房子,契税按照1.5%征收,就是15000元,如果他得了50万补偿款,合同也是他的名字,就50万的征收补偿款部分减免契税,就是7500元。

这是让张先生非常失落的真正原因。

06

假如说,张先生被拆迁的房子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也是货币补偿方式,征收合同也和上面一样,写母亲和姐姐的名字,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张先生购房后,能申请减免契税吗?

也不行。

这个时候,税务部门就把产证和合同对比,看人是不是为同一个人,只有这样,就可以减免契税。

07

还有一种情况。

如果张先生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也就是说,还3套房子,拆迁合同中还是张先生的名字,那么,300㎡的建筑面积部分减免契税,超出面积部分,才需要补交缴纳。

拆迁还房减免契税,你懂了吗?

我是@江南聊房产 ,如果您有故事,欢迎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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