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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计出纳岗位职责 学校会计出纳工作做些什么

时间:2019-02-04 06: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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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计出纳岗位职责 学校会计出纳工作做些什么

老板找了个维修工,对方报价20000,老板说太贵了。后面联系了其他维修工,但是没人能确保修好。老板只好再次联系第一个维修工,对方说没有50000不来。公司技术员小陈说,20000维修费,他可以修。但是事成后,老板只愿意给2000。小陈很快就让老板明白了不讲诚信的代价。

公司的一台大型的破碎机出现了故障,这台设备是进口的,不过我们公司是从二手市场买的,距今已经5年了,根本联系不到厂家,只能自己维修。老板联系一家业内的维修公司,对方看了一下说至少要2万的维修费用。老板觉得实在是太贵了,就给了200的上门费打发走了。

随后老板联系其他的维修工,但是了解了情况后,他们都表示无能为力,不具备维修进口设备的能力。

眼瞅着大半天时间过去了,老板有些着急了,设备停下来损失的就是钱啊,而且那些石料如果不能及时交付给施工方的话,也会违约。

老板只好再次联系之前那个维修工,结果对方狮子大开口,他说:“之前我已经去过一次,这次要我去,不给5的维修费,我都不去!”

老板彻底郁闷了,这事整的?

就在老板左右为难的时候,公司的技术员小陈说,假如真的能给2万的维修费用,他愿意尝试一下。老板说你真的有把握吗?

小陈说他以前在水电工程局待过几年,也做过国外的项目,当时工地上用的也是大型的圆锥破碎机。这些设备他比较熟悉,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老板最终决定让小陈试试,5万的维修费,他是真的不想给,而且也咽不下这口气。

小陈看了一下,发现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圆锥破电流过高。大型圆锥破给矿过多、不均、含粉矿过多或潮湿,应调整设备均匀连续给矿,给矿前清除含粉矿过多的矿石;润滑不良时,需拆检、润滑运动部件;轴承或球面轴承损坏时,需更换备件;

第二个问题是圆锥破碎机“飞车”。故障原因:轴衬内壁刮研不良、装配不当或磨损过甚;破碎机运行磨合不充分,主轴与轴衬之间润滑油膜强度不足;轴衬与主轴配合良好,但动锥球面与碗形轴承磨损;解决办法:保证锥套内外孔装配间隙,保证主轴和锥套沿全长接触,锥套与轴心套必须用融化的锌合金固定,以确保二者之间无任何相对运动。

小陈诊断出了问题,然后利用仓库里的材料和工具,让公司维修班的两个维修工配合他,最终把破碎机修好了。

但是老板却只让出纳打给他2000块钱。

小陈顿时就郁闷了,不是说好的2万吗?

老板的解释是这样的:“又不是你一个人修好的,维修班两个维修工还忙活了半天,而且2万是外面维修公司的报价,他们本身就是虚报,而且是想借此盈利的。所谓本公司的员工,你怎么可以要跟外面维修工的一个价格呢。”老板说,2000块钱就是他的心理价位,再多就不值了。

老板还说,小陈是在工作期间维修的设备,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责。按理说,都不应该给小陈额外给钱。之所以给2000,也是从员工关怀这个角度给的。

他让小陈学会感恩。他说没有感恩之心的员工是不合格的。

小陈郁闷得不行,没想到老板是这样一个人,这么大个老板,怎么就不讲诚信呢?

他原本是个技术员,工作跟维修完全不沾边,当时如果不是看老板没办法,他其实都不想出头。结果到头来还没落到一个好结果。

有同事说,小陈不知足,白得了2000块钱,多好的事情啊。

还有同事认为,前后就两三个小时的事情,给2000怎么还不知足?

小陈认为技术是无价的,而且老板之前有过承诺,所以他没错。

老板最终还是不给,小陈说:“你会后悔的。”

果然,下午工地项目负责人跟老板说破碎机的油温,油压异常,不敢继续开了。老板让小陈去解决,他说:“按照维修工的报价,给我5万,我一次性把这些问题都解决了!否则免谈!”

老板说:“你信不信我把你开除了。”小陈说:“随便!”

有同事说小陈有点坐地起价的感觉,也有同事认为小陈不厚道。大家说,这件事情到底是谁错了?

@西府天尊观点分析:

1、我认为是老板错了,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公开不讲诚信,这样的老板是没有格局的。你既然当着大家的面承诺了给2万,那么事后,就应该按照你承诺的进行,而不是找理由,找借口不给。

2、小陈的确是在上班期间完成的维修,但这并不是他的工作,他在公司最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为公司解决了麻烦,作为老板应该有感激之心,而不是出尔反尔。

3、同事的反应很正常,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希望你好,一次性赚了2万,很多人都会嫉妒,所以大家觉得小陈不厚道。所以说,职场上不要想着去交朋友,牵扯到利益的时候,你就知道了。

4、技术是无价的,这话一点毛病都没有。技术人员在任何一家企业都是核心员工,作为老板应该善待。#职场加油站#

最后也问问各位,你觉得小陈的做法有错吗?

拒不认罪有什么不好?有些案子犯罪事实清楚,则不能作无罪辩护。有些当事人拒不认罪。就是认为自己没有犯罪。问这个事情有没有做?说是作了,但是就是不认罪。

当事人的意思一般可以这么概括:比如,被告人的工作岗位不属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有营业执照,符合三级等保等等合规要求,作为普通业务员也不可能知道公司有犯罪的情况;被告人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拿工资也无其它收入。现在说犯罪,非常冤,很冤,极其冤。

所以,当事人认为应该是无罪,或者说公安应该放人。

当事人对律师也提出很高要求,要求作到无罪,37天内放人。总之是拒不认罪。

这种态度对当事人自己不好。律师怎么辩护,还是要看情节和案卷证据。卷里看到的跟当事人说的很多时候都不一样。

比如当事人在公安讯问时的交代,让外人看起来的情况,或者家属理解的情况差别很大。实际上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公安机关问:公司是做什么事的?答:就是吸收资金,然后放贷出去,公司赚取中间的利息的差额。问:公司吸收资金有金融牌照吗?当事人回答:没有,或者应该没有。

你看,这个不就是明知是非法集资,还提供协助吗?怎么不是故意犯罪?

所以当事人的认识跟法律的逻辑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我们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当事人不能一味喊冤,拒不认罪没有什么好处,相反这个其实最让司法机关反感。所以正确的做法是承认犯罪,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否则不利于自己得到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家属也应该是这个态度。

给大家举个例子。有某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人力资源总监(负责四个分公司,工作了一年多时间),本来应该成立自首:是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该成立自首(自首包括两个方面: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但是一直拒绝认罪,并且在庭审中翻供,这样就不构成自首。结果判了2年8个月,实刑。家属也很有情绪。认为太冤枉了。

当事人自我辩护跟律师提供的有效辩护差距甚远。他说,担任人力资源总监并未经过正式任命程序(对比所有同事都说他是人力资源总监),工资比其他高管低,“做人力资源工作并非因为工作出色”。都说一些无关痛痒的话,没有辩护到点上去。“家庭条件好,受过良好的大学教育,其不具有实施犯罪的心理刺激追求,也无利益驱动的诱惑,不具备犯罪动机。”(“家庭条件好”这种说法都说出来了,让人不敢置信。。。)

这些辩护的重点仅仅放在当事人的履职、工作行为不是犯罪上,其实很容易就被反驳。比如,你在犯罪团伙中担任出纳,你说也是正常履职?你帮杀人犯开车逃跑,也说是正常履职?

这些都是简单“喊冤”,没有辩护到法律规定的要点上去。就像打鼓没打到鼓心,打蛇没打到七寸。总之没辩到点上去,就是无话找话说。我们说,辩护要提供实质、有效的辩护。这些显然不是。

像上述这个案子,因为当事人确实没有干多少活。如果当事人和家属明白这个道理,尽早认罪认罚,加上有自首情节,退赔,大概率可以取保、缓刑,就不用下监,不用坐牢了。只是判个刑,判刑后该干什么还干什么,不受影响。

这就是不同的辩护方案,有不同的结果。选择正确的辩护方案会取得好的结果,相反就可能不理想,只会判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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