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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 中级会计考试及报名时间

时间:2023-10-21 05: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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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9-----胡某某虚假诉讼罪案例,()豫1523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1月1日被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新县公安局决定,于9月2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1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9月,被告人胡某某与胡某3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被告人胡某某败诉,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依程序对被告人胡某某所有的来利宾馆、动岚健身房一、二层房产和路虎牌越野车进行拍卖。

年初,被告人胡某某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为逃避合法债务,防止被法院拍卖,伙同被告人陶某某(其妹夫)签订一份虚假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出租动岚健身、来利宾馆的使用权,并将合同签订的日期提前到6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之前),以阻止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其财产。

期间,张某在该合同条款页写下了6月15日的字样,在物资清单页写下了“甲乙双方确认签名”字样,并亲手书写了一张收到陶某某六十万元租金的收条,胡某1提供了物资清单。6月15日,依据其同妹夫陶某某签订的虚假租赁合同以陶某某的名义向新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新县人民法院于6月29日以案外人未实际占有该处房产为由,依法予以驳回。

(二)8月1日,被告人陶某某向新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再次以案外人身份向新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中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9月22日,新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因执行异议之诉期间,该处房产没有评估结果,目前仍未予以拍卖。

经查,陶某某并未交纳租金,也未实际经营租动岚健身、来利宾馆,该两处执行标的并未发生使用权的转移。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陶某某二人共同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胡某某、陶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陶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陶某某再犯可能性较小、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上述情节量刑时应予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陶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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