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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抵消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抵债的账务处理

时间:2023-08-08 22: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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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抵消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抵债的账务处理

#破产纠纷案例研究#

问题的提出:银行将债务人在自身的存款进行扣收,用作偿还到期债权,并主张是行使抵销权,是否成立?

关键词:破产纠纷 个别清偿 抵销权

思路:债务法定抵销需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可以抵销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债务约定抵销需要双方对抵销事项协商一致,债务抵销本质上属于观念交付行为,无论债务的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权利人只需通知对方,相关债务就可自动抵销,无需作现实的交付。故银行据以主张抵销的现实交付行为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本质属性,银行划收债务人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债务人的清偿行为。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建设银行绍兴分行于4月21日从保达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划收贷款本金587441.02元的行为是否属于债务抵销行为。建设银行绍兴分行主张其与保达公司互负性质相同的到期债务,故可以行使法定债务抵销权;建设银行绍兴分行同时主张《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八款“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需提前通知甲方”是双方的约定债务抵销条款,其亦可以行使约定抵销权。本院认为,首先,债务法定抵销需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可以抵销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保达公司在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虽系银行所负的债务,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的规定,建设银行绍兴分行不能以径行扣款的方式行使法定抵销权,故建设银行绍兴分行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其次,债务约定抵销需要双方对抵销事项协商一致,依据《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八款的约定,建设银行绍兴分行从保达公司的账户中扣款还贷并不需要提前通知保达公司,其在扣款后短信通知保达公司是作为开户行依据约定在客户账户资金变动时向客户履行短信提示义务的行为,与扣款的效力无关。因此,《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八款的性质是保达公司在其应还贷款本息金额范围内委托建设银行绍兴分行划收其账户存款还贷的委托还款约定,并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条关于债务约定抵销的规定,不足以证明建设银行绍兴分行与保达公司之间存有约定抵销之合意,故建设银行绍兴分行不享有约定抵销权。第三,债务抵销本质上属于观念交付行为,无论债务的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权利人只需通知对方,相关债务就可自动抵销,无需作现实的交付。本案中,在保达公司贷款到期后,建设银行绍兴分行无法用通知的方式抵销债务,保达公司即使收到银行抵销通知,其仍对账户资金具有支配权,保达公司的贷款债务金额并未因建设银行绍兴分行的通知而减少,使保达公司债务减少的是建设银行绍兴分行的扣款行为,即存在现实的交付行为,故建设银行绍兴分行据以主张抵销的现实交付行为亦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本质属性。综上,建设银行绍兴分行划收保达公司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保达公司的清偿行为,建设银行绍兴分行主张债务抵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阎检普法##民法典# 【每日学“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抵销权是一种成本最低的担保。

你欠我100元,是我欠你100元的担保,这就是抵销权的意义。可以极大的促进交易双方的心理安全,也在处理债权债务时,极大地提升了“效率”。

抵销权的内容比较丰富,如,抵销的条件,抵销的方式,抵销的效果,不得抵销的情形,抵销的异议,抵销的范围等。

在处理债权债务时,抵销权是一个有必要前置考虑的因素,高效且有效,何乐而不为。

一般情况下,可以抵消,但那是民法上的抵销权。但破产法上的抵消是有严格限制的,因为破产法属于商法,涉及到组织责任问题,优先于民法适用,因此,尽管不存在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但由破产法抵销权来进行推定,有利于维护法的秩序性,防止出现法的冲突。总而言之一句话,个人没有失信被执行时,债权让与后获得的债权可以行使民法上的抵销权,但对方有抗辩权,身份血汗及约定不能抵消的除外,如果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那对不起,失信以后获得的债权都无法抵消。

民商事法律问题聚焦民商事律师

最高院:诉讼期间,被告受让案外人对原告的债权4100万元,并要求抵销被告对原告的3500万元债务,原告不同意抵消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审查并支持被告的抵消主张最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主张以其从案外人吴某处受让的对本案原告的4100万元债权抵销本案被告对原告的债务,法院是否应审查并支持。一、被告在一审中提出债务抵销系行使抗辩,即诉讼抵销抗辩。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一审法院以一审原告黄某不同意抵销而对抵销的主张不予审查存在不当。二、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但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破产法规定“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允许抵销”,其目的在于防范债务人存在资不抵债情况时,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新取得债权来主张抵销,使自己的新取得债权得到优先清偿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我国无自然人破产规定,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存有关联,当个人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应防止损害第三人尤其是个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由于案外人黄某已是多个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都因黄某缺乏可供执行财产未获得清偿,若在本案中准许被告受让黄某的债权抵销本案债务,将导致黄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直接减损,可能会损害黄某的其他执行案件中的债权人。三、黄某的多起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到位,本案被告受让并主张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即来自于其中的一个因黄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终止的执行案件。若在本案中准予被告以受让债权抵销对本案原告债务,这就意味受让的执行案件的债务比黄某的其他债权人得到优先受偿,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的公平分配存在矛盾。 四、本案被告明知黄某作为多起案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案一审庭审之后受让黄某的债权并在本案中主张抵销,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本案被告未能举证黄某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抵消不会影响黄某的其他债权人。综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抵销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民终218号

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由受让方向债务人代为履行、受让方向债务人偿付债务后可抵消剩余应付转让方股权转让款;此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债务抵消作出的特别约定,即受让方未实际清偿债务前不得要求抵扣未付股权转让款

最高院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19案的债务不能从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扣除。理由如下:

第一,《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如乙方(史太平、王光复)持有的兴昌、效益煤矿30%股权icon价款及甲方(贵州汉诺)应付70%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之和不足以清偿乙方经营的原兴昌、效益煤矿债务时,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第四款约定和5月10日兴仁县佳顺煤矿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书》约定执行,由兴仁县佳顺煤矿(主股权人史太平、王光复)承担乙方的偿债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第四项约定,“乙方(史太平、王光复)承诺不反悔违约并承担目标煤矿合作前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历史遗留问题,乙方承诺自愿以其所拥有的兴仁县佳顺煤矿产权(股权)和乙方所持有的目标煤矿30%股权向甲方(贵州汉诺)作抵押担保”。根据上述约定,贵州汉诺对史太平、王光复经营兴昌、效益煤矿时产生的债务可能超过100%股权转让款是有预见性的,并对超出股权转让款范围的债务偿还问题做出了相应约定。因此,贵州汉诺不能以兴昌、效益煤矿可能存在超过100%股权转让款的债务(包括案涉19案债务)为由,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而史太平、王光复亦应按上述约定承担兴昌、效益煤矿合作前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兴仁市工特局具体办理原兴昌、效益煤矿的债务登记及清偿事宜。甲方向兴仁市工特局专户支付的资金,经过兴仁市工特局证明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股权价款收据。”按此约定,贵州汉诺承债的步骤是兴仁市工特局先登记债权,贵州汉诺支付资金,再由兴仁市工特局出具证明并负责办理清偿事宜,史太平、王光复最后出具股权价款的收据,以产生对股权转让款的抵销效果。即双方当事人实质上是通过约定的方式形成了向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意,由贵州汉诺向第三人(史太平、王光复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而获得对史太平、王光复的债权用于抵销贵州汉诺应付史太平、王光复的股权转让款。即贵州汉诺与史太平、王光复产生抵销的前提条件是贵州汉诺作出了向第三人履行的行为,若贵州汉诺并未实际支付,则不产生向第三人履行后的抵销效果。根据本院及一审查明的事实,贵州汉诺并未实际清偿案涉19案的债务,因此,贵州汉诺并未完成向第三人履行的行为,不产生就该19案的债务与应付史太平、王光复股权转让款之间相抵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案涉19案中,部分案件未追加或变更贵州汉诺为被执行人,部分案件是追加贵州汉诺为被执行人或贵州汉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但可明确的是,该19案中均未出现被执行人由史太平、王光复变更为贵州汉诺的情形,即未出现免除史太平、王光复对该19案债务的清偿责任而由贵州汉诺单独承担的法律后果。那么,在史太平、王光复仍需承担案涉19案债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贵州汉诺可扣除或暂不支付案涉19案债务所对应的股权转让款,对于史太平、王光复而言,显失公平。

综上,在贵州汉诺未实际清偿案涉19案的债务,且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以债务抵销股权转让款的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案涉19案债务不能予以扣除。若贵州汉诺后续清偿了案涉19案中任一案的债务,则可以按实际清偿的数额抵扣剩余股权转让款。

()最高法民终406号

股权转让案件裁判精要

#阎检普法##民法典# 【每日学“典”】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你这个数字也没错。具体来说,你的6500亿指的是总的利息支出,但美债持有人分公众持有和政府自己的基金持有,政府支付给自己持有的债券利息和其财政支出抵消,所以一般考虑债务负担都是指对外支付的利息,也即支付给公众持有人的利息,去年是4000亿左右。严格来说,这4000亿的利息还有7、8百亿是支付给了美联储,而美联储的收入最后还会还给政府//@龙行天下147106668:去年好像美国政府支付的利息就有6500亿了吧

还是说实话吧

你这个图里表示的是美联储每天收的各种利息,包括政府和房贷债券、以及各银行逆回购利息。实际上每天美国政府对外支付的利息大约是11亿。这个数字听起来很多,但要知道每天美国收的税就有135亿美元,这点利息负担真不重。

【施工招标合同在什么情下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务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是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问题解释。

裁判要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借款债权可以抵销承包人对发包人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并最终可以此对抗转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法商第一线商事律师

最高法院丨转包法律关系中转承包人的权利行使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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