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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贷款银行利息 购房贷款银行利息

时间:2021-04-18 12: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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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贷款银行利息 购房贷款银行利息

已开店经营,合同期满加盟商获退13万进货定金

案号:()粤0604民初29408号

王先生于10月3日与佛山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了王先生是佛山某公司的合作商,王先生代理佛山某公司的铝制家具产品,王先生向佛山某公司交纳23.8万元的进货定金,该进货定金佛山某公司分批全额返还。合同期限为10月3日起至10月3日止,合同期间佛山某公司累计向王先生返还定金一万元。合同到期后,王先生要求佛山某公司返还剩余22.8万的进货定金,佛山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后王先生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佛山某公司(后该公司注销,被告变更为该公司两股东)立即返还购货定金22.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2.8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佛山某公司(后该公司注销,被告变更为该公司两股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佛山某公司是否需向王先生返还进货定金?

1、涉案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2、王先生交纳进货定金238000元是其成为佛山某公司地区级别合作商的必要条件,该款项在合同有效期内,从王先生第二次进货开始,累计进货量每达10万元,佛山某公司向王先生返还1万元,返完为止。在涉案合同明确载明该笔进货定金归佛山某公司所有且合同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王先生无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要求公司一次性返还未返还的进货定金。

但是,王先生支付了进货定金后,佛山某公司需向王先生赠送8万元的产品作为王先生店面样品及启动当地市场营销使用,同时向王先生分期、分批提供18万元的产品作补贴广告、店面租金之用。上述两项产品的提供属于佛山某公司需履行的义务,亦是王先生支付的进货定金的对价。现涉案合同期限已届满,但在案证据未能反映佛山某公司已向王先生提供了上述作广告、租金补贴之用的18万元产品,故法院认定佛山某公司未能履行该部分义务。在佛山某公司已注销、已无法继续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当向王先生返还该部分义务相对应的对价,即应当向王先生返还部分进货定金,方符合公平原则。据此,结合佛山某公司在合同期内已向王先生返还进货定金1万元的事实,法院酌定佛山某公司应当向王先生返还进货定金13万元。

三、关于佛山某公司的退款责任是否需由其两股东承担的问题

两股东未能举证证明佛山某公司自股东处获得的实际出资额,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公司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佛山某公司至其清算注销时未能实际获得股东的出资。王先生有权要求两股东对佛山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责任。且涉案债务13万元并未超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故法院确认两股东应当向王先生退还进货定金13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佛山某公司两股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先生退还合同进货定金130000元;

二、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0元,财产保全费1660元,合计6380元,由王先生负担2743元,佛山某公司负担3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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