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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保险贷款利率 青海银行利率储蓄利率

时间:2019-12-15 11: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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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保险贷款利率 青海银行利率储蓄利率

将“按揭房”转换为 “抵押房”,房贷年利率6.22% 转经营贷低至3.08%,下来省几十万利息,真真实实!经济不好,省钱就是赚钱!#青海头条# #西宁头条# #青海身边事#

#西宁头条# 近来5年期以上房贷利率变化,说白了现在利率已经到了最低点,你准备买房吗,要买就抓紧时间吧,毕竟现在的贷款利率确实很低[呲牙][呲牙]!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不是该提提了?现在房价那么高,60万的上限根本不够!】住房公积金在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提高生活品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临持续上涨的高额房价,我省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普通工薪家庭的购房贷款需求。对此,在今年省两会期间,民革青海省委提出建议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提案。

近年来,我省各项利好和规划发展方面的便利条件吸引来了恒大、万达、万科等多家百强房地产企业来西宁进行开发。截至第二季度,西宁市城西区交易量排位前四的小区房屋每平米均价都在万元以上,最高达到了12667元。学区房的价格更是飞速上涨,虎台中学学区房的价格已经达到了每平米2万元,现在西宁市一套普通商品房价格都在百万元以上。

据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很多购房者需要通过增加首付或者采取“公积金加商业贷的混合贷”方式来补齐房款,西宁市民陈先生在末时,购买了万科的房产,在房屋封顶后办公积金贷款时却面临着贷不下来剩余房款的窘境。陈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便面临着要不追加首付,要不就得选择公积金加商业贷,“商业贷的利率太高了,算了一下追加首付要比商业贷划算,最后还是东拼西凑追加了首付。”对此,陈先生表示自己很无奈。

据民革青海省委的提案显示,由于商业贷款利率逐年增加,极大地增大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和压力,而且目前我省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与周边省份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比如银川市最高额度为70万元。

为此民革青海省委建议,根据当前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水平,适当地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减轻购房者的购房压力。同时,探索公积金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比如以房屋价款的高低来核定贷款比例,房屋价款不超过100万的,可以贷款70%;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可以贷款60%等。

海东日报记者陈钰月

好消息啊!的养老金利率确定了6.12%

的养老金利率确定了6.12%,不仅职工养老发利息。居民养老也会发,咱们先说说职工养老,人社部就发了一份文件,要求全国的职工养老执行全国统一的记账利率而且呢,这个利率不能低于银行的定存利率,今年呀 这个数值已经确定是6.12%。

也就是说 如果你去年年末个人账户的余额有17万,那么今年就能达到1万多的利息,这笔利息直接就放到你个人的账户里面,你退休以后每个月从个人账户里拿的钱也会有相应的增加 今年呀 a股市场是很惨淡的,很多人投资都亏了钱,那相比之下呢养老金能给到6.12%的利息还是非常不错的。

我统计了最近几年的职工养老记账利息,说实话呀比大家自己理财可要靠谱多了,咱们再说说居民养老,居民养老个人账户也是有一个记账利率,但是呢 各个省份就不太一样了。

江西省2002年的记账利率呢是百分之3点07 广东2.3%,青海市3.8%,那为什么职工养老的收益更高,而且全国统一。但是居民养老的却不一样?因为目前的职工养老是全国调剂的职工的养老资金。大部分都是交给国家的养老基金管理中心来统一打理的。

但是居民的养老很多地方都是自己来委托的,所以呢投资收益就会不一样,但是呀,不管怎么说这两个每年还是都有收益的。大家每年都能拿到一笔利息,有人呀可能就要问, 养老金每年不是还有一个上涨比例吗,这又是怎么回事儿,其实很简单养老金的来源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这两个账户每个月领取额加起来才是你最终的领取金额。

每年的养老金上调呢 调的都是你最终的这个领取金额。相当于啊这两个账户一起上, 而且这次说的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其实,只算个人账户的利息。大家呀实在分不清楚也没有关系。只要记住一件事就行了。不管是养老金上调,还是你个人账户的记账利息上调。最后都会让你到手的养老金变多。所以大家赶紧去看看你的账户里今年收到了多少钱啦

坐标西宁,二代1.5尊贵分期落地14.2,不含利息,这个价合适吗

一个包40万,一柜子爱马仕丝巾,“金融虎”王丽一审被判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依法公开对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副局长王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这王丽特别严重的是超越职权违规审批贷款,造成本金3亿元和利息2.065亿元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王丽自参加工作至案发,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资金达1680余万元。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办案人员在其家中发现整整一柜子爱马仕丝巾,多达三、四十条;名牌包40多个,最贵的包价格高达40余万元;黄金制品、名贵特产琳琅满目……对王丽的搜查过程让办案人员感到震惊,看到满屋的赃款赃物,其丈夫都用“疯狂”来形容。

巾帼不让须眉,贪官的贪腐不论男女,也都是贪得无厌,欲望在贪官眼里也是个无底洞。幸亏这位“金融虎”落马,要不然给国家还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呢?不过,有网友说“给国家造成5亿多巨大损失,才判,轻了!”#媒体人周刊#

“母亲留下的存款,子女凭啥不能取?”青海省某自治州,刘老太生前在某银行存款33000元,去世后,子女前往银行取款,银行却告知,存款已被刘老太取走。子女认为不可能,坚称存款被冒领,怒将银行诉至法院,看法院如何定争止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00年,刘老太在银行存款33000元,存期1年,银行向刘老太出具了存单。刘老太因病去世,留给儿子魏某和女儿魏某2一本33000元的存折。

为了合理合法处理刘老太的遗产,魏某和魏某2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以证明二人系刘老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随后,二人便拿着33000元的存折和公证书前往银行取款,然而银行却告知二人,说该笔存款已取走。二人不信,与银行理论多次,均无法取出存款,无奈,二人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

面对魏某二人的起诉,银行始终不同意其诉求。认为银行没有义务支付二人33000元的存款及利息。原因是:

第一,刘老太生前办理过存折与密码双挂失业务,而且还签了《挂失申请书》。挂失后,刘老太已将该笔存款取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银行不能重复支付。

第二,魏某二人没有资格起诉银行要求支付刘老太的存款。因为银行只和刘老太建立了存储合同关系,与魏某二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针对银行的抗辩,魏某二人强调,该存款肯定没有取出,如果刘老太生前取出,就不可能在去世前特意叮嘱这件事。因此,存款被冒领的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同时,魏某二人系刘老太的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刘老太去世后,二人当然有权利要求银行支付该笔存款。

庭审中,银行拿出一份《挂失申请表》,以此证明银行所说属实,刘老太办理过挂失业务。但魏某二人查看该申请表后,发现该申请表证件记录一栏为空,没有记载母亲刘老太的身份信息,遂不认可该申请表。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魏某二人的主张,判决银行向魏某二人支付33000元及相应利息。

1、银行为何会败诉?

本案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刘老太在银行办理了存款业务,银行出具了存单,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本案中,银行主张刘老太办理了挂失手续,随后取走了存款,该待证实是应由银行举证。

但银行提供的《挂失申请书》中的证件记录一栏为空,未记载存款人刘老太的身份信息,银行也未提供刘老太用于办理挂失手续的身份证复印件,所以银行在办理挂失涉案存单及密码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而且银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存款及利息已支付给刘老太。

本案系民事纠纷,举证规则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向法庭出示的《挂失申请书》却漏洞百出,不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而且银行也无其他有力证据。因此,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魏某二人是否有权利起诉银行要求支付存款?

首先,《民法典》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确定了刘老太的存款在其去世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那么该存款就应当属于刘老太的遗产,其继承人可以以一定的合法形式对该存款予以继承。

其次,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魏某和魏某2系刘老太的子女,同时二人还提供了《公证书》,证明除二人之外,再无其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其已充分进行举证。因此,魏某二人对该笔存款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当然有权向银行主张支付存款的权利。

本案提醒我们,诉讼讲的是法律事实,也就是证据能够体现出来的事实,而法律事实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具体到本案中,即便银行客观上已经支付了刘老太存款,但因其举证不能,无法将客观事实通过证据转化成法律事实,因此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朝律夕拾 ,一起学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青海#

#守护您的养老钱#【高额返利骗局】

你还我本金!

你们就是骗子!

你们说的回报在哪里?

……

5月29日,在西宁市海湖新区一家公司内,一群老年人正围着几个年轻人讨要说法。就在此时,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民警快速出击,当场抓获涉嫌诈骗的6名犯罪嫌疑人,围观群众拍手叫好。

原来,城西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位于西宁市海湖新区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内有涉嫌向中老年人实施诈骗的行为,在掌握具体情况后,刑侦大队民警立即组织抓捕。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肖刚成立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公司成立后以其业务覆盖多个地区、多种合作模式运营着。然而,在运营了两年后,公司业绩直线下滑,面临倒闭,为了让公司起死回生,肖刚从网络上借鉴他人公司运营模式,转型做起了投资高档字画的生意。

4月,公司转型成功,设置了4种类型产品,有国潮、凤尾、豹头、观山,每一种产品价格不同,投资返利也不同。

王朝是一名退休职工,偶然的机会,接触到字画收藏行业,成为该文化传播公司的顾客。

其间,在销售员的极力推销下,他买了一幅凤尾字画,销售员告诉他,之后公司会有一场拍卖会,在拍卖会上将他的字画展览拍卖,如果不流拍,便可以赚钱了。此后,王朝一直在等待,却迟迟不见动静。

这幅字画什么时候能拍卖出去?您别急,销售员刘云说道,我们的拍卖会一直都有,会尽快拍卖出去的,您在家坐等数钱吧!

在刘云的劝说下,王朝一直期待着收益。无独有偶,刘驹、王锋等人也先后购买了字画。“叔叔,您购买我家的字画,真的是好有眼光,以后有好的藏品,第一时间通知您,一年赠送的礼品都不止会员卡钱。”“您买的是国潮,就等着高额返利吧!这可是我们公司最好的藏品,拿到拍卖行最少能翻一番。” “理财利息太低了,不如买字画,把理财退了吧,保证您挣好几倍,这事先别跟您儿子说,到时候挣到钱了,往那一放,又有面子又高兴。”

在一段时间内,文化传播公司的生意异常火爆。

随之,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拿出自己的养老钱,从几千元到几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从该文化传播公司购买字画藏品。

一天、两天、三天……久而久之,购买字画的王峰等人都未收到返利,纷纷找上门讨要说法。由此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场景。

案发后,城西公安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肖刚通过网络了解到相关夸大虚构理财产品对中老年人实施诈骗的案例后,产生诈骗财物的想法,遂依托前期在西宁成立的“某文化传播公司”,陆续招募销售业务员5人,利用事先从网络非法渠道购买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研究诈骗话术,并选取中老年人为目标群体,推销虚构的投资书画产品项目,实施诈骗行为。据统计,被骗中老年人达百余人,涉案金额达1600万余元。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肖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自己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挥霍。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刚等6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6月29日,记者采访了办案民警,民警作出温馨提示,中老年人应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理财,遇到不了解的投资领域,要及时与子女沟通,切莫因贪图小利而造成财产损失。作为子女,要经常关心父母,多向他们讲解反诈知识,帮助父母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大家在面对“高额回报”“没有风险”等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应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处处可能是陷阱”,当遇到公司以“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手段诱导投资的情况,或发现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文中人名为化名)

又一个财务造假大案被查 中信国安旗下公司虚增利润超10亿。.1、6月3日,中信国安足球队的母公司中信国安旗下的上市公司“青海中信国安”收到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行为终于彻底被曝光,其财务造假情况惊人,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10亿元,几乎陷入无人控制的状况。

2、根据青海中信国安发布公告称,其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青海中信国安披露的至年报存虚假记载,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10亿元;《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等。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及相关9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共计罚款超百万元。

3、上市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的全称是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以,简称叫青海中信国安,以免跟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混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足球队都是“中信国安系”的。

青海中信国安成立于,是中信国安集团(中信集团公司子公司)为开发青海省盐湖资源而投资成立的公司。 中信国安集团目前控股三家上市公司,分别为中信国安、*ST中葡和白银有色。

根据公告,青海中信国安于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

4、非常滑稽的是,上市公司青海中信国安自8月至今,一直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青海中信国安的第一大股东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为14.28亿股,持股比例为36.44%,截至年报,中信国安有限公司质押了14.19亿股,质押比例为99.37%,其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全部被冻结。

也就是说,中信国安把青海中信国安的股权质押了,表面上好像中信国安不是青海中信国安的大股东了,但是,证监会没听这套,照样把中信国安股份公司当作青海中信国安的大股东来处理。结果是,中信国安集团公司总经理孙亚雷等人被罚30万,还有的人被罚5万。#康钊爆料#

青海,一位81岁的大爷拿着前的存单,去银行提取自己的6万元,却被银行拒绝。在大爷多次请求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陈大爷已经81岁了,8年前,陈大爷在银行办理了两张存单,分别是4万元和2万元。由于前不需要实名认证,陈大爷就用李某和董某的名字存了进去,出乎意料的是,这笔存款竟然存了。

,陈大爷从家里翻出二张存单,去银行取钱。银行柜员核对后认可了两张存单的真实性,但同时告诉陈大爷,由于银行系统升级,现在取钱需要实名认证。

银行的意思很简单,就是告诉陈大爷,由于这两张存单都是李某和董某的名字,需要用李某和董某现在的身份证认证,否则无法取钱。

陈大爷听了之后傻了,就跟银行工作人员说,这两张存单的名字本来就是虚构的。当初银行没有要求实名认证,所以现在也不可能进行实名认证,所以希望银行能酌情处理一下。

然而,银行却不认可陈大爷的解释,仍然拒绝了陈大爷提取现金。于是,在与银行多次沟通未果后,陈大伟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陈大爷和他的辩护律师认为:

1、两张存单的支取方式是贴现-秘密支取,也就是说,只要密码和存单就可以取钱,现在陈大爷能准确提供存单和密码,银行没有理由拒付;

2、本案涉及两张存单时,银行并未规定存单必须实名制办理。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出台后,银行未及时通知陈大爷变更存单信息。所以不是陈大爷没有及时变更信息,而是银行没有尽到通知义务。

银行辩称:

1、银行认可陈大爷所持两张存单的真实性,但由于这两张存单未在实名登记系统登记,银行系统升级后无法直接取款,需要先在实名登记系统登记,且由于陈大爷报了自己的虚构姓名办理涉案存单,银行无法同时变更涉案存单中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因此无法为陈大爷办理业务;

2、因为陈大爷和银行都没有保留存单原件,银行无法核实原告是否是存单的所有人;

综上,银行不能为原告办理取款业务。

@三更以案普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大爷作为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确实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显然,两张存单已经证明了陈大爷确实在银行有6万元存款。

这时可能会有网友问,在没有实名制登记的情况下,怎么确认存单是陈大爷的呢?

事实上,这涉及到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虽然按照现行法律,银行账户必须实名登记制,但前,确实没有相关要求,所以不能苛刻要求储户。

此外,根据银行的质证意见,银行也认可涉案存单的真实性,应当认可涉案存单可以作为陈大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银行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为陈大爷办理取款业务。

虽然银行辩称不能确认陈大爷确实是涉案存单的所有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时,既要审查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又要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的真实性,根据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作出正确处理;

持票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金融机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或者仅以金融机构收条内容与上述凭证不一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票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支付款项的义务。

上述法律的意思是,在存款证明纠纷案件中,只要存款人以真实的存款证明提起诉讼,银行就必须提供存款证明不真实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银行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存款关系不真实,故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在15日内支付6万元巨额款项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承担。

银行还是败诉了,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普法行动#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守护最美夕阳红#

#女护士跨界进警队晋升 涉贪污受审# 【问题的关键不在她落马了,而是如何跨界提拔的,又是如何步步高升的,更是如何当上巡察办主任的,这些不能成为解不开的秘密】据上游新闻报道,在医疗系统工作后,青海女护士格日措突然被提拔成为派出所长,此后,她的职场生涯进入“快车道”——原本默默无闻的格日措在警队频繁升职、受奖,并迅速崛起成为当地公安系统的重要人物之一,落马前是正科级的县巡察办主任。

虽然并没有规定护士不能当派出所长,但是,学有专攻,让一个从未有过公安经验的护士,跑去干派出所长,确实有点匪夷所思。可现实就是如此,这位“女强人”不仅当上派出所长了,还能平步青云,步步高升,最终当上巡察办主任,且抓不到证据,这才是本事。

只是,好日子不会天天有,仅仅过了9年的官场瘾,就落马了,如此一来,所有的一切也将化为乌有。这也进一步告诉我们,做人做事还是要讲规矩,不能乱来。否则,总有一天要全部吐出去的。那,不是属于你的一切。不是的,就得还回去,还要支付利息,甚至高息。头条热榜

青海,老人在银行存款3万余元,去世以后,其子女拿存折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该存折已被挂失取走,老人子女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款及利息。

2000年,老人刘某在某银行存款33000元,存期一年,银行给老人出具了定期存单一张。以后,刘某因病去世。刘某子女在家中找到这张存折。

,刘某子女办理了公证,确认他们是刘某遗产的继承人。

之后,刘某子女拿着存折和公证书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这张存折早在2001年到期以后,就被刘某挂失(包括密码),并在挂失一周后被刘某取走。但挂失记录中没有刘某的身份证记录和复印件。

刘某子女认为,挂失应当有身份证,没有身份证无法证明是刘某本人所为,故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款3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银行则辩解说,1、虽然挂失申请里没有刘某签字,但是当年刘某在“无证件或证件姓名与户名不符证明栏”处签了字,而且取存款时,是要提供密码的,不是刘某本人,是不知道密码的,所以钱是被刘某本人取走的。2、银行是和刘某建立的合同关系,刘某子女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能证明他们是全部继承人,无权起诉银行。

【家子说法】

一、刘某子女是否有权起诉银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可以说,除了一些极为特殊的财产外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以外(比如根据法律规定,探矿权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能继承),其他财产都是可以继承的。

而银行存款作为自然人最常见的一种财产形式,当然是可以继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在刘某去世的那一刻开始,继承就已经开始。这个时候,刘某的遗产所有权已经由他的继承人共有。

现在刘某子女作为遗产唯一继承人的事实已经由公证处公证,当然有权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的是,从开始,银保监会司法部就陆续下发过《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等多个通知,明确存款人去世以后,继承人可以持相关手续,到银行直接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信息,并且可以直接提取被继承人1万元以下的存款(各银行可以把取款限额自主调整到5万元以下)。

二、银行应不应该向刘某子女支付存款?

确实,实践中银行卡、存单遗失是一种常见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储户可以进行挂失。

但是,《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明确挂失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明进行。

当然,这里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打电话或者口头挂失,这个时候可以不提供身份证明。但是,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补办手续时还是要提供身份证明的。

因为这些挂失和取款手续都是由银行保管的,所以对于挂失和取款是本人所为,都应该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个案子里,当年的挂失申请里,不但没有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记录刘某的身份证号,只有一个签字。在刘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银行怎么证明这个签字是刘某本人书写,又怎么证明是刘某本人去办理的挂失和取款呢?

所以,一审法院银行在办理挂失涉案存单及密码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且银行无充分证据证明存款及利息已支付给刘某,判决支持了刘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银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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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海西#

今天是还房贷的时间了,起床打开手机后发现有银行发来的短信,发现我只还了400多元,还剩好多没还,吓得我赶紧查询,才发现还贷款绑定的银行卡上余额不足,只有400多块,银行就直接全部划走,一分不剩,直接为零了!我去!存款清零的事终于在我身上发生了。

没办法,银行的事是大事,你不还那可就要拉黑征信,后果严重啊,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我终于做了一个艰难的决定,用另一张银行卡火速转账还了贷款,做完这一切,我有一种巨大的失落感,我的钱就这样离我而去,没说一声再见,银行居然也没跟我说声谢谢,不说谢谢就罢了,你的年利率竟然高达5.43,更为离谱的是还了三年本金才还了一万不到,还得90%是利息!

哎,不说了,下去做核酸了,不到6点大喇叭就开始循环播放“小区居民赶紧下来做核酸,早做早结束”,想睡?不存在!估计西宁的各大小区都这样吧?天天被人催着,这个催,那个催,我的人生就TM悲催啊。

早安楼市:广东加大租房等保障住房金融支持 苏州等城市现极低利率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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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消息,广东银保监局召开新市民金融服务情况调研座谈会,座谈会上,广东银保监局辖内12家银行保险机构负责人作了专题发言并表示,近期持续优化新市民金融服务,有效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持续加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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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西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分配管理等具体办法,将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1000套(间),其中计划筹建2000套(间),着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外卖快递员等从事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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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波首批供地出让33宗地

3月23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发布了首批住宅用地集中出让公告。公告显示,宁波首批集中出让用地共计33宗。出让土地面积共86.53公顷,合86.53万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255.53万平方米。

三.房企

1.越秀金控联手越秀集团成立融资租赁子公司

3月23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越秀金控与越秀集团子公司共同投资8亿元成立融资租赁子公司。出资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新设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开发商烂尾,最高法判定业主无需还房贷!”青海西宁,王先生于8月时,以1.47亿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层商业用房,当时楼盘已经封顶。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开发商必须于同年10月30日前交房。

这样来看,王先生买这一层商业用房,理论上是没有风险的,毕竟烂尾楼盘大概率是发生在封顶之前的。

随后王先生向开发商首付50%,即支付7000多万,并向银行贷款7000多万元。由于王先生的信用很好,银行觉得没有问题后,遂将7000多万元房贷转给开发商。

看起来一切都很顺利,王先生也满心期待,收楼的那一天。

万万没想到的是,开发商居然在已经封顶的情况下,停工了!而且这一停就是两年,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已经封顶的情况下,还是烂尾了!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王先生将7000多万元给了开发商后,就拿到一份合同。不仅如此,他在这两年内,每个月都要按时还房贷给银行。不能停,一停就成老赖了!

有网友说,那王先生可以起诉开发商和银行,要求解除合同啊!至于能不能将7000多万元的首付款拿回来,以后再说,目前止损更重要!

网友说的有道德,王先生也确实是这样做的。王先生咨询律师后,将开发商与银行告上法庭,主张撤销购房、借款、抵押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合同的主要分三种情形:一是合同约定撤销的情形;二是协商撤销合同的情形;三是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开发商与王先生的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可以撤销合同的条款。其次,开发商现在都不敢接王先生的电话,因此协商不现实。

换而言之,王先生只能在“法律规定”这个情形,来主张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烂尾了,致使王先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收楼,即王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王先生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延迟几个月交楼而被业主起诉要求撤销合同的,法院会因为业主已经实际合同目的(收了楼),而只判定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但本案并不是这种情况。因此一审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诉求。

可问题又来了,银行认为,这7000多万是真金白银转给了开发商的,现在抵押物又没有,王先生不还房贷,这钱得要有人负责啊!

于是银行又将王先生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剩5854万余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判定银行败诉,原因我们后面再讲。但银行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也就是说,这钱理论上是要开发商来承担的,但目前情况是,开发商账上根本没有钱来执行,因此作为连带责任人,王先生需要来承担补充责任。但事后王先生可以再向开发商追偿。

这样的判定,王先生接受不了。王先生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王先生在没有取得房屋、占有房贷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明显加重了其一方的责任,这已经违反了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最高法判定王先生无需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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