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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更改担保贷款金额 银行商业贷款担保人可以更改么

时间:2020-08-12 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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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更改担保贷款金额 银行商业贷款担保人可以更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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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这个瓜有点大!下午刚买入,晚上就被ST!奥马电器爆雷,5万股民蒙了

昨晚,奥马电器公告称,子公司一笔1.45亿元定期存单涉嫌违规对外担保。9月6日起停牌一天,“奥马电器”变更为“ST奥马”

这么大金额的违规担保,被爆出来,大概率是要出问题的。而且,奥马电器子公司借款1.45亿元,月息3分,年利率36%。

这么高的年利率,如果企业是短期应急,也不是没有可能,

但是如果是中长期借款,那就是找死,就是饮鸩止渴。

这事情不会就这么完事,5万多股民的利益就这么被蹂躏吗?新《证券法》这把利剑,一定要直插违法者的心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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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法援##头条帮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意向金,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你当时确实是同意的,那么就是你的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个定金协议对你们双方就都产生了约束力。你不想要买这款车了,那么是属于你违约的,定金是可以不返还的。你们双方的约定都是口头的,你什么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不管是通过什么方式维权,胜算都不大。@风度翩翩的泥儿

某头条大V说给人担保是傻X,不得不说这个财经人士暴露出他自私自利的本性,就像某财经专家说大部分人无用一样愚蠢。

担保是基于信任的正常商业和法律行为,担保促进了商业繁荣和社会进步,反过来有加强了人们更深的信任和感情。

担保有失败的,成为被执行人,有背负巨大债务的,但比例很小,不能一小部分担保失败,就否认担保的巨大作用。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别人找你做担保人,无怪乎你们是好朋友,或者他曾经帮过你,你不帮他以后朋友也做不成,谁愿意和自私自利的人交朋友?

温州的民营经济发达很大一部分是互帮互助,互相做担保人,潮汕商人互相担保习以为常。

就像有人说挂在口头永远不借人钱,并列举了几个惨痛经历,他永远不会说他借款成功收回的例子,既收回了利息,也收获了感情和信任,有时甚至收获了爱情。

以前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比较大,在借条上签个名就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修改了规定,在借条上仅签名的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就是除非把债务人穷尽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的部分,才可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任何事情都有风险,股市有风险,但炒股的人很多,总体而言,股市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壮大,即使监管再严格,仍然有财务作假的企业。

如果你看到替人担保的人,排除掉背后的经济利益因素,这样的担保人是可信任的,值得交朋友的。

【#立讯成奇瑞汽车第一大股东#】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奇瑞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退出股东行列,新增立讯有限公司、上海湖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股东。目前,该公司由立讯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瑞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其中,立讯有限公司持股约76.72%,为第一大股东。

【更名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华融湘江银行更名为湖南银行# 】今天,华融湘江银行在官网发布公告,该行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本行名称等议案,华融湘江银行变更为湖南银行。之后随着华融湘江银行的招牌进行更换,湖南也将正式迎来省级城商行“湖南银行”。

公开资料显示,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于10月,是湖南省委、省政府引入中国华融,在重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原银监会批准,依法合并新设的一家注册地位于长沙市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4月,华融湘江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中国华融,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出售其持有的华融湘江银行40.53%股权,也是其持有的华融湘江银行全部股份。

6月9日,中国华融公告称,拟向湖南财信金控和中央汇金组成的联合体转让所持有的华融湘江银行31.41亿股股份,占该行总股本的40.53%,转让总价为119.81亿元。

股权承接后,湖南省内国有股东合计持股61.32%,其中财信金控集团持股40.47%,为第一大股东;湖南省财政厅持股4.98%;中国华融不再持有股权。

而此次获取省级法人银行牌照,是湖南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做大“金融湘军”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已对财信金控集团、省融资担保集团、湖南农担公司等多家省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华融湘江银行回归后也将由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全媒体记者 潘显璇)

最高法:担保人不知晓名为买卖实为借款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案涉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同意就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项下买受人所负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案涉合同系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担保负担明显大于买卖合同项下担保人的负担。在没有明确告知担保人的情况下,合同性质的变更,直接影响担保人对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点】

综合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应证据以及力勃公司的陈述,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内容缺乏相关货物买卖的重要细节约定。虽然仲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收货地点,但是实际上仲利公司直到货物交付完毕,其仍然没有作出交付地点、货物特征的指示。森逸公司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亦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做好充分还款计划并开始履行。原审判决综合本案证据及合同履行情况认定案涉三方不存在货物买卖的真实意思,案涉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最高法民申2815号民事裁定书涉及的内容与本案合同性质认定问题并无关联,不能成为认定案涉合同性质的依据。

鑫岳公司、金明锺、姜进出具《保证书》,同意就仲利公司与森逸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项下买受人所负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担保负担明显大于买卖合同项下担保人的负担。在没有明确告知担保人的情况下,合同性质的变更,直接影响担保人对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鑫岳公司、金明锺、姜进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最高法民申2034号

福建莆田,张春(化名)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林权(化名)借款8万元,由张飞(化名)作为担保人,承诺月息2分,按月付息。在付息6个月后,张春因经济原因无法归还,林权被迫向法院起诉。

不曾想,在法庭上,张春主张,林权的行为已涉嫌“高利放贷”,请求法院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耳东说法

(案例来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林权拿出了张春书写的借条,借条明确约定,张春向林权借款8万元,月息2分,由张飞作为担保。

然而,张春对此表示异议!

主张:双方借贷关系起源于5月16日,当张春因经营生意,经担保人张飞介绍向林权借款6万元,当时约定按月利率6%计息。本来张春是想借一二个月就还,但因生意经营走下坡路,无法偿还本金,自此向林权每月支付3600元高额利息,持续有三、四十个月,当时已有签一份借条。

上述借贷及高利计息,持续到3月31日,双方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林高权尚欠张先春借款本金6万元以及高利利息款6000元。双方经协商,借款本金6万元,由林高权再出借1.4万元,与高利利息6000元相加,凑成本案借款本金8万元。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认为,张春应当对前后借款的关联性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能作出符合逻辑的陈述。

经过审理中,法院认定:

张春主张此前借款利息截至结算时尚欠6000元,但其一审陈述此前的借款支付利息至7月,经实际计算并不能得出至4月1日尚欠利息6000元的结论;二审其又变更说法为支付利息至12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律也禁止其反言。

故在张春未能对于借款结转的过程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张春主张涉案借款与5月的借款存在关联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认定张春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令其在归还给林权借款8万元,并自10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

一、在庭审中,张春也曾主张林权系职业放贷人,那么是否是职业放贷人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如果法院认定林权为职业放贷人,那么其在没有放贷资质的情况下放贷,那么借款合同就会因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也就是说,张春只要返还借款就行,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并且之前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用来抵扣借款本金。甚至,连借款都不用还了!@耳东说法

二、有人有疑问,张飞作为担保人,为什么没有承担担保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白是否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债权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结合本案,林权并未向法院要求追加张飞为被告参与诉讼,也就是林权放弃了自己向张飞求偿的权利!张飞当然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耳东提醒:

借钱是情分,还钱是本分!生活中,那些愿意在你困难的时候,伸出援手的人,都值得我们感恩!

但是,如果碰到非法放贷、高利放贷的,记住一点,不要客气,下狠手,薅羊毛也要薅死他们!不懂的话,关注@耳东说法,

@耳东说法关注社会热点,体味世间百态,感悟法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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