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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银行审批 贷款买车银行审批条件

时间:2022-10-14 2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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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银行审批 贷款买车银行审批条件

在上海购车资格查好了,充电桩装上了后面还要审核什么?需要多久?[微笑]

河北邯郸,一女子花费28万元,买了一辆别克二手车,万万没想到,竟买到了涉水车,车商称帮朋友代卖,没有盈利,遂拒绝赔偿,女子不服,将车商告上法院。

(来源: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女士通过二手车商任某,购买了一辆二手别克牌LTG型小型普通客车,双方约定,车辆价款为28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随后,王女士向任某转账54000元,用于支付首付。

但刚交完首付没多久,车子就状况百出,王女士一查,发现车子是水淹车,于是,王女士找到任某,请求解除购车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5.4万元。

然而,任某却表示,他也很冤,原车主是段某,段某则是他的朋友,他只是帮段某做个“牵线人”,并不是54000元的实际所有人,王女士将钱转给他后,他又分文不动的转给了段某。

既无报酬,谈何赔偿?所以,任某认为,王女士想要钱,应该找段某。

双方为此发生分歧,王女士毅然将任某、段某全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查明真相。

本案应是买卖合同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女士已经完成了初步得举证责任。接下来,就要由段某、任某举证证明与自己无关的责任了,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王女士已经支付的5.4万元,应该由谁担责呢?

这起案件中,二手车经营者任某作为专业的从业人员,在销售二手车时,对车辆进行最基本的检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某辩称自己非涉案车辆的销售方,只是受朋友所托,代为介绍车辆,从中并未赚取中介费用。

但从任某与段某的转账记录与聊天记录可知,段某将涉案车辆以26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任某。任某又以280000元的价格将涉案车辆出售给王女士。

因此,任某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王女士与段某之间并不是合同相对方,其向段某主张合同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任某将购车款退还给王女士,并支付贷款利息。

一审过后,二手车商任某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遂上诉至二审法院。任某认为:

其一,他只是出于朋友关系帮忙,介绍王女士和段某认识,买卖双方约定的3000元购车定金,51000元的购车款是在王女士没有现金,无法支付给段某的情况下,临时通过车行POS机刷卡51000元,任某除预留帮助办理过户手续款4000元外,47000元也全部转给了段某。

其二,按二手车交易习惯和常理,二手车车行是不会将买方和卖方介绍在一起见面,协商购车价格等相关事宜的。

但卖车时,段某实际参与了别克轿车的买卖,对车辆购置款是明知的,与正常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其三,关于转账给段某17万元,是因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段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要用钱,由他临时借给段某的,段某答应贷款公司的购车贷款审批下来后,就以该款立即归还。

而收到段某的19万元,系段某偿还的借款17万元及利息,并不是他的卖车收入。

另一边,对于任某的抗辩,王艳岭则答辩称:任某既然认为他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却没有列段某为被告,这期间必有蹊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任某是否为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及应否承担返还王女士的购车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

王某购买案涉车辆,系与任某联系,协商约定车价款为28万元之后,王女士将购车款54000元支付给任某,剩余车款约定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而任某与段某微信联系中显示:“付22万元车款、差4.5万元尾款”。该22万元车款远远超过王女士的已付车款5.4万元,而且,金额与王女士通过银行货款支付剩余款项的约定不符。

同时,任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付款22万元,系代为王女士支付,也无证据证明王女士改变了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方式,由此证明与段某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系任某,而非王女士。

且王女士与任某商定的案涉车辆交易价款为28万元,而任某与段某微信显示车价款为26.5万元,也证明案涉车辆系任某购买后,又卖给了王女士。

至于任某称,转给段某的17万元是借款而非购车款,且已将该借款本金和利息偿还,这与任某微信记录不符,且无证据证明为借款。

最终,二审法院判任某败诉了,由任某给付5.4万元的首付和利息。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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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的情况还能分期买车吗 审批能不能过

你们那分期购车有现车,多久能提到车,金融公司审核通过后需要多久才能把贷款放到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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