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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银行仲裁 银行贷款担保人起诉借款人

时间:2018-12-17 19: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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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银行仲裁 银行贷款担保人起诉借款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主债务约定了仲裁,且主债务双方已按约申请仲裁,但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的,能否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不履行仲裁裁决致超过强制执行期限的,保证人是否免责?

根据《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但是,由于主债务约定了仲裁,而仲裁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故担保诉讼无论在主债务仲裁裁决之前作出判决还是仲裁裁决之后作出判决,都不能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但鉴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诉讼判决必须标明担保债务的偿还顺序。即债权人要在通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够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否则保证人可依此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债权人怠于履行仲裁裁决并超过强制执行期限时,担保诉讼判决也就失去了承担责任的前提。此时,担保责任虽有判决,但该责任可以免除,也就是不能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仲裁案例|*ST银亿子公司银亿海尚公司被仲裁裁决偿还2亿元借款,给我们哪些启示?

*ST银亿(上市公司,000981)于9月14日发布了编号-080的公告,披露了上市公司子公司银亿海尚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一起借款仲裁案。

即仲裁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向申请人甲借款2亿元,用于经营,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被申请人以其所有某酒店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此外,还有海尚大酒店公司、熊某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于是甲提起了仲裁。仲裁裁决:1)确认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等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合同》、《保证合同》、《保证补充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2)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 2 亿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对抵押物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等。

这个借款案例中,先后签署了五个合同,是比较完善的。值得一提的是,债务到期之后,签署相应的还款协议对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至关重要。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相比于诉讼,也确实更加短平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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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网络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的法定条件。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苏0621执恢160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依据网络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的法定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仲裁委()穗仲网案字第7583号裁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桂12执195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规则的制定者,其依照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依照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行规则。目前中国仲裁协会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网络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没有对网络仲裁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仲裁机构依据《网络仲裁规则》以独任仲裁方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其裁决过程对被执行人的权利缺乏仲裁法规定的应有保护。且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没有通知借款协议一方当事人即出借人刘某及债权转让方上海你我贷平台到庭参加仲裁,遗漏了必须到庭当事人,影响案件事实的查证。仲裁机构所作裁决书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于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衢仲网裁字第13605号裁决书的申请。

【台海说法: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如何承担责任?】

9月,老刘为资金周转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李女士担心老刘还不上钱,便要求其子小刘为借款提供担保。小刘同意为父担保,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

老刘迟迟未能还钱,李女士多次索要,其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刘家父子俩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老刘归还借款、小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她也知道老刘现在经济状况很差,而小刘既然是保证人,就该替父还债。

最终法院查明,虽然李女士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为9月,但小刘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时间是3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此外,李女士与小刘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故最终判令小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经过法官判后答疑,李女士才明白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大有不同,顿感后悔——要是当初自己明确要求小刘写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就好了!

以案说法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同。

1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责任承担形式上有什么不同?

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

通俗来讲,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严厉得多。对借款人而言,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相对有利;对保证人而言,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相对有利。

以本案为例,如果小刘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借款到期老刘没有还钱,李女士既可以要求老刘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小刘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该纠纷经诉讼或仲裁并经执行等环节后,老刘的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女士才可以要求小刘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 为何小刘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条款较《担保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那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就成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当时《担保法》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按照《民法典》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施行于1月1日,本案中,小刘明确提供担保的时间是3月,故小刘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担保法》同时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是常事。如果你是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希望增加保证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如果你需要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应当看清自己的保证责任方式后再签字。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余杭法院、杭州中院、山东高法

1、仲裁案件中没有第三人,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案涉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3、诉讼中通过共同被告、相关法律关系等制造管辖权。

4、诉讼时机:律师函发不发;“谈”与“打”结合。

5、周强院长:“司法解决纠纷的过程,本质上讲就是寻找事实、寻找法律的过程。人民法院就是要在解决好寻找事实、寻找法律这一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认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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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

【碧桂园总裁莫斌:在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全担保情况下 公司正推进中票发行】财联社8月18日电,在碧桂园今日召开的投资者会上,总裁莫斌表示,在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全担保情况下,公司正推进中票发行,发行概率较大。(财联社记者 陈业)

海南三亚,一名退休教师,在皇家生态海景花园买了22套房子,并签了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这楼盘改名某某山海湾,由于双方约定:“购房款采用借款的方式支付”,开发商遂拒绝向退休教师交房,无奈之下,退休教师申请仲裁,以求解决。

,叶女士在开发商手上,以4000多元至7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案涉的22套房子,现在案涉楼盘已经涨到了3万元左右。双方签完合同,开发商将22套房源备案登记在叶女士名下,但一年多后,案涉楼盘盖好了,开发商却拒绝向叶女士交房。

开发商不交房的理由是,他们与叶女士之间,并非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款关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

叶女士不认可,叶女士表示,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并拿出了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叶女士无奈之下,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真如开发商所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仲裁应该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但仲裁庭审理后,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于是,仲裁庭在时,出具了仲裁裁决书,判开发商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上述房屋,并协助叶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开发商非常嚣张,截至目前为止,他们仍旧表态说,不会给叶女士房子!

有网友提出,为什么是申请仲裁,而不是起诉到法院呢?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商事仲裁大家接触得比较少,实际上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仲裁是法律认可的定分止争的方式。

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相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开发商不执行仲裁裁决后,叶女士也曾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陷入了僵局,皇家生态海景花园楼盘的房子虽然已经修好了,可截止目前为止,该楼盘尚未进行竣工验收。

没有竣工验收,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所以强制执行执行不下去。笔者认为,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故意不进行竣工验收,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如果开发商故意不进行竣工验收,恶意阻止仲裁裁决的执行,有关部门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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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热榜​#头条创作挑战赛##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退休教师三亚买22套房未拿到#

这条热闻够狠的。

一狠退休教师一口气在三亚买下22套高档期房。

二狠这位退休教师居然过了仍然没拿到房。

湖北武汉的退休教师叶女士,出于投资与居住的考虑,于1月全款在海南三亚买了22套房。

到了,开放商并没有把房子给叶女士,于是她12月申请仲裁。

开发商对此却另有说法,他们辩称其实这是一起借款纠纷,被申请人分两次向申请人叶女士借款761万元,其中叶女士还预先扣除了借款利息,对应的在建楼房只是作为担保。

仲裁结果是叶女士赢了。但是时过多年,开放商就是不交房子。

叶女士称,她也就此向三亚市多个职能部门信访投诉,但答复称,该项目还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无法为她核发不动产权证。

都是钱闹的,三亚核心区的高档住宅,这么多年过去了,也不知道涨了多少倍。

不过,当下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叫个事儿都有人管,更何况22套房这么大的一件事呢?那么,这件事到底应该归三亚的哪个部门管呢?时过了,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有个切实的结果呢?

让我们一起持续关注。

#退休教师三亚买22套房未拿到##媒体人周刊#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奋斗]替人担保惹火烧身,

[what]你知道担保的后果有多严重吗?

前不久,一某知名的企业家,出于朋友义气,在朋友的借条上‘’保证人‘’处签了个字,结果朋友还不了钱,该企业家又不想影响自己的声誉,为了避免诉讼,结果就替朋友偿还了600万元的债务本息。600多万元对于这样的企业家来说,可能是九牛一毛,几乎不会影响他的生活,但他事后一提起此事就有些唏嘘:今后再也不给别人做担保了。

还有一个姐们儿,在单位的示意下,稀里糊涂在一份合同里签了字,后来才知道是提供担保责任。后因为单位无力偿还,这个姐妹儿作为保证人,每个月被强行划扣部分工资,生活的异常艰难,苦不堪言。

这些事儿是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当时的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责任不明2确,一律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所以企业家他知道如果打官司,他也赢不了,不如直接先替人还钱了事。而后面这个姐们儿,她不知道自己承担的什么责任,就稀里糊涂签字,结果把自己和家人给害苦了。

新的《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形有了更有利于保证人的规定,对于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不再一律按照连带责任保证进行认定,而是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一般保证,他的优势是,保证人享有一个先诉抗辩权。就是在债务人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的,这时候,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为了防范自身风险,我们为他人做担保时,一定要注意:

第一,为别人提供保证担保前,先评估一下自己的实力和与对方的关系,该笔债务是否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是不是值得担保,有没有为他必要担保?

第二,如果没有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那么想一想你是单身还是已婚?如果已婚,配偶是否同意你来担保?虽然保证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也可能是需要用家庭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很可能引发纠纷,让家庭成员受到诉讼所累。

第三,如果超出自己承受能力,仅仅是出于面子或者哥们义气,那请千万不要在保证人处随便签字!否则,做为普通老百姓面临的可能就是妻离子散,穷困潦倒。

第四,如果你基于某些原因必须要为他人提供担保,那建议担保合同及担保条款中最好不要出现“连带”这两个字。因为,一旦出现这两个字,其实,这就不是别人在欠债,而是等同于你欠债,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欠债,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连带‘’两个字要求你先来偿还[发怒]

虽然,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也仅仅是追偿而已,他没有财产或者逃避怎么办呢…有权力没法去落实,等于一场美梦。

所以,如果面临必须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请选择一般保证担保,否则可能会陷入一场噩梦。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无论保证人是否提出保证期间届满抗辩,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经过。

一、法定保证期间的含义及性质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超过该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本文所阐述的是法定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因为:第一,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第二,根据除斥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二、法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和意义

法定保证期间兼有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保证人的双重作用。设定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第一,保证期间的实质是一项保证人利益的制度,这是立法上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是由保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保证合同的履行,是发挥保证制度社会功能的中心环节。若不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适当限制,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则极其不利。第二,其次,敦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债务及时顺利地得到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及立法者共同愿望,同时也可稳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第三,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制度的信用基的必然要求。保证人之所以同意或愿意提供保证,是基于相信主债务人有良好的信用和足够的清偿能力,即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是基于保证合同订立前的事实判断,因而这种信任不应是永久的、无限期。

三、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债权人的起诉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保证期间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范畴,是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否已过保证期间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关系到债权人请求权存在与否,为确保法院裁判的正确性。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以确定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限,而不能简单地以保证人未提出抗辩而免于审查。

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部分保证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对已过保证期间法律后果不了解,把精力花费在借款事实是否发生上,而忽视对保证期间的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主动向保证人释明保证期间的意义,征求其是否提出保证期间的抗辩。只要保证人未明确表示放弃保证期间的抗辩,法院就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做到既要保护债权人的料益,也要保护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利益,综合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对债权人行使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防止出现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将债务人的风险转嫁给保证人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无论保证人是否提出保证期同的抗辩,人民法院都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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