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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银行贷款利率最新 沧州银行贷款利率最新公告

时间:2020-06-24 08: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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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银行贷款利率最新 沧州银行贷款利率最新公告

河北沧州一位老妇拿着存款日期是1959年存单去银行取款,被拒绝了,急得直哭。

田阿姨的姥姥在61年前去银行存了41.6元,如今想取出来却难上加难。当地农村信用社表示:年代太久远了,无法认定存单的真实性,银行也没有这份存单的档案。最后银行的梁主任给计算了利息,满打满算利息不过11.26元。钱多钱少是其次,如何支取成了老人的“心头患”。

【谈点看法】

不管时代如何变迁,当年这个钱确实存在了当地的信用社,有存单作为凭证,都是有效的,银行必须认账,不能因为一句历史遗留问题就忽悠过去了。

1、1959年的41.6元算“巨款”吗?

50年代末和现代价值对比,当时41.6最少可以对比现在4千甚至是5千左右,相当于一家四口2-3个月的生活费。所以说41.6元在1959年就是算不上“巨款”的,但能存下来也不容易,这相当于普通工人一个月工资了。

2、这个存单上的钱是否属于田阿姨?

这个存单是田阿姨的姥姥去办的,钱不一定是田阿姨姥姥的。根据现在的《婚姻法》田阿姨想继承这41.6元,是需要田阿姨的姥姥立遗嘱或者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才行。否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如果只有田阿姨还在世,那么田阿姨就是唯一继承人了,这还得去法院走一个流程。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也没必要去浪费过多的司法资源。

3、银行找不到档案,会支付这笔款项吗?

会的,只要能证明存单是真的即可。而且找不到档案是银行的问题导致,不能将这个责任转嫁到田阿姨这边。

4、对于田阿姨为了这41.6元而急哭,你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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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河北身边事##普法宣传进行时#

#老人拿1959年存单取款遭拒急哭#

#老人拿1959年存单取款遭拒急哭#,货币购买力的减损如何从法律上讨回公道?

河北沧州的田阿姨拿着丈夫的姥姥在1959年的信用社存单向现今的信用社提款时,银行以无法查到存款档案,无法确认存单真实性拒付。该存单的存款日期是1959年,存的是6个月定期,存款金额41.6元。经过计算,这笔钱到现在的利息是11.6元钱,银行表示会向上级报告协调处理。

该事件问题挺多,暂且不考虑因家事继承原因田阿姨是否获得该存单的继承权支取存款,也不考虑该存单的真实性问题,现仅就存单存款支取时应返还多少现金进行法律探讨。60年前“二两粮”年代的41.6元,是什么概念,能买多少东西啊!现在只换来11.6元的利息,没人会对银行的计算感到满意。该问题如何在法律上做出对存单受益人田阿姨的有利解释呢?

@律师日记认为:

储户在银行开立账户,将现金存放在银行,二者之间成立储蓄合同。《民法典》合同编也没有储蓄合同一说,该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处理该合同的纠纷依法应适用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

那么,如何理解储蓄合同的性质,对本案就至为重要了。

从货币银行的发展历史上看,在银行诞生之前,人们是将生产生活中剩余的货币交给有信用的大户商家货栈保管,最初并无利息的约定,二者之间基于信任关系建立起来的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货币的被保管人随存随取,保管人确保资金安全。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最初保管他人货币的商家开始以保管的货币进行融资活动,给委托人利息,自己将该货币放贷或自用谋利,这便是我们熟悉的晋商的营销模式。虽然不够规范,但此时的商户具有了银行业的特点。此时,存款人与商家的关系除了保管关系以外,更是一种借贷关系。

所以,现在的储蓄合同,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兼具保管合同和借贷合同的特点。

借贷合同说明,存款人存款后,有权按照约定支取存款和利息,银行不得拒付。所以,当田阿姨向银行主张提取存款和利息时,银行不得拒绝。

但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也不能按照当下的同期同类银行利率或LPR进行计算,而是在存单到期后,根据过去60年的不同时期的银行利率进行计算,很可能算出比这更利率更高的结果。但这并不是解决田阿姨问题的最好途径。

大家都知道过去的60年,因资本扩张导致的货币购买力降低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如果仅就事论事,按照银行计算利息的方式给付田阿姨利息,显然构成对田阿姨的巨大的不公平,公众舆论也不会接受。问题应做进一步合理的解释。

既然储蓄合同是一种保管合同,那么银行作为存款的保管人,就有负责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义务。而资金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其安全性除了一般物品的完好无损的外观特征外,更体现在其核心的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价值不能出现明显的贬损,该贬损的风险确实也不能让银行承受。

从这个角度讲,银行作为保管人,虽然对出现的价值贬损没有法律责任,但却有义务在自我清算时,及时通知被保管人就是否支取存款做出判断,这也能够起到提醒储户支取存款避免发生损失的作用。

而银行在改制过程中,显然没有履行保管人的通知义务,对改制后储户未能及时支取该笔存款所产生的货币贬损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储户向银行主张该过错责任部分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可根据银行受益的范围决定,也可参考有据可查的购买力平价综合考量。至于能不能有好的结果,法律也是爱莫能助了。

最后,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该类纠纷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最高院对于民生立案出台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对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因此,本案田阿姨如果要维权,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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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拿1959年存单取款遭拒急哭# 【不管金融机构怎么变化,存单作为凭证,都是有效的,银行必须认账,而不是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河北沧州的田阿姨拿着存款日期是1959年存单去银行取款,被拒绝了,急得田阿姨直哭。虽然存款金额只有41.6元,计算出来的利息只有11.6元钱,但对田阿姨来说,这曾经是一笔金额不小的款。按照当时的购买力,放到现在来算,少说也要值几千元,甚至上万元。

显然,银行用找不到档案来回应是说不过去的。而存单的真伪辨别,也不该由顾客来取证,而必须银行。如果银行无法证伪,就得认账。所以,相关银行必须尽快答复,避免老人过度担忧。毕竟,这不仅是一张存单,更是一段历史,银行拿到这张存单,也可以作为一则纪念。#头条热榜#

【案例1111---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中共党员,犯罪金额22万,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法院只判处罚金一万元,()冀0928刑初92号】

公诉机关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现住,8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9日被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非法吸收群众存款共计29.5万元,其中在中融兆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做代办员期间,吸收7户群众存款共计22.5万元;在吴桥县煜辉粮棉合作社做代办员期间,吸收6户群众存款7万元。被告人吸收群众的款项已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1、刘某1刘某2、葛某、孙某、刘某3、王某2的陈述;3.书证:王金清身份证复印件,王金清还款证明,中融兆华存款凭证单复印件,村民收款证明,吴桥县公安局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前已将非法吸收群众的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河北沧州,一位老人打扫卫生时,在抽屉底下,发现一张多年前的存单,有41.6元,老人赶紧拿着存单,到信用社取钱,不料,对方竟然说,老人的这张存单真实性存疑,他们无法办理取钱业务。

存单上白字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而且还盖了章,为何说无法认定真实性?

原来,这笔钱是她老伴的姥姥存的,姥姥没有其他子女,所以,一直都是由她和老伴一起照顾的,也是他们给姥姥送的终,估计是上了年纪,把这件事给忘了。

这次是也是无意中发现的,她心想着,这41.6块钱,在当时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了,能买不少东西,过了这么多年,想必,这存款应该也升值了不少。

她就拿着存单,找到信用社,工作人员接过存单瞧了瞧,感觉很陌生,又询问了几位同事,都表示没见过,也不知道真假,于是就拒绝了老人的取钱请求。

信用社一位负责人说,这个存单上的单位早就没有了,老人的存单信息,也根本找不到档案,由于年限已久,就算去查也查不到。

老人听闻后,也是急得直哭,记者提议,让负责人先算算利息,再找领导商量。

负责人算了算,如果这笔钱确实存在,那么本金41.6元,当年存的定期6个月,按照当时的利率,有2块多利息,超过定期时间之后的,按照现在的活期利率算,活期到现在算下来利息才9块多,两者相加,总利息也才11.26元,加上本金,老人总共可以取出52块多。

最终,经过信用社请示上级后,核实到,这个存单是村民以实物向村委会投资,信用部是村委会当时的一个部门,跟现在的信用社不是一回事。#头条创作挑战赛#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信用社以“无法认定真实性”为由,拒绝办理取款合理吗?

肯定是不合理的,《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取款自由”是指储户什么时候取款,提取多少存款,都由储户自己决定,银行和其他人都不得干预和查问,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

老人提供了存单,并且盖有公章,怎么去判定真假,这是银行内部的事情,银行自己把账目弄丢,或者没保存好,这是银行的问题,不能让老人来承担这个损失。

虽然这张存单有很多年的历史了,但是作为银行来讲,应该留有存档,并尽力帮助老人,查查这张存单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确实无法对付,也要说明情况,不能用“无法证明真假”这样含糊其辞的答复,这是对储户不负责任。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利息把人的心都算凉了,那时候的41,相当于现在的141w!那时候的一斤肉只要几分钱,现在是几十块,现在这么算利息真寒心!

也有网友说,利息算得不对,我89年刚上班的时候交通银行有个存折,就十几块钱。02左右去照顾销户取钱,年轻的职员不会算,又叫的经理一起算,我都等烦了说不要利息,人家还说不行,最后利息有十几块,几乎翻倍了,八十年代银行利息七点多。

还有网友说,没那么多。六零年代前后,42元在上海地区只能买三百斤灿米。当时粮价:籼米14.3元/100斤,粳米16.4元/100斤。按同比价格计算,300斤米现在的价格就900元左右。那么900元按年息2%左右算,如果存60年,应该10.8万元是合理的。但银行不可能按现在粮价对比过去的粮价算的,所以,还是以42元左右去算,最多也就5000元到顶了。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各位,存单或者存折之类的东西,一定要记清楚,不要藏到连自己都找不到了,那可就真的是闹笑话了。

话说,老人这存单这么多年,利息才10多块钱,也真是令人惊讶,如果是老人欠了银行40多块钱的贷款没还,这么多年,恐怕早就是天文数字了吧。

大家对此事有何看法?

河北沧州,发生了一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一名老者在家里收拾东西,在柜子下面找到了一张41.6元的老存折,他急忙去银行想把里面的钱取出来,却被银行拒绝办理此业务,这是因为什么呢?

这张存款证明上的字迹很清楚,上面也有印章,为什么不能证明是真的?

原来,那笔钱是她的奶奶存下来的,奶奶没有别的孩子,所以,就是他和她的妻子一起照顾奶奶的饮食起居,也是他们两个人给奶奶养老送终,最后,也可能是他们年纪大了,忘记了。

这一次,她也是收拾东西的时候意外的发现这张存折,四十一块六毛,在那个时候,已经是一笔巨款了,可以用来购买很多的东西了,这些年过去了,奶奶的积蓄,肯定也涨了不少!

她拿着这张存折,去了信用社,工作人员看了看,觉得很奇怪,问了其他同事,都说他们从来没有见过,也不知道是真是假,所以就拒绝了。

一名信用社的负责人说,这张存单上已经没有了单位,也没有任何关于老人的资料,因为年代久远,根本查不到。

老者一听,顿时急的眼泪都下来了,他建议,让这位经理,先把利息给算了,然后再跟上面谈。

负责人算了算,要是真的有这笔钱,按照当时本金四十一块六毛,一年六个月的定期存款,按照当时的利率,是两块多一点的利息,超过六个月,按照现在的活期利率来算,才能给九块多的利息,两样一起一共也就十一块二毛六!

最后,信用社和上面的人商量了一下,才知道,这张存折是村民们用实物出资给了村委会,而信用社只是一个部门,并不是现在的信用社。

那么,从法律上讲,信用合作社以“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为由拒不办理取款手续是否合乎情理?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银行存款自愿,自由取款,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守秘密”。

“取款自由”是指存款人何时取款,取多少,由存款人自行决定,银行和其它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询问,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限制。

老者给了他一张存折,上面盖着印章,至于是不是真的,那就是银行的事情了,如果是银行自己处理的,那就是银行的责任了,不能让他来负责。

虽然这张存折已经有些年头了,但作为一家银行,还是要把它保存下来,并且尽可能地帮着老人调查清楚,实在不行,就说明一下,不能用“不能确定”之类的模棱两可的话,那就是不负责任了。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是一笔让人心寒的利息,四十一块钱,就相当于现在的一百四十一万!以前一斤肉也就几毛钱,现在都要几十块了,利息现在这样算真是让人心寒!

还有人说,利息算错了,我在八九年工作的时候,在交通银行有一张十元的存折。02左右,他到银行去取钱,小职员不懂,就把经理也叫来了,我等得不耐烦了,说不要利息,但他说不要还不行,结果利息十多块,差不多是一倍,八十年代的时候,利息是七点多。

也有网友表示,不会太多。六零年代上海一带,四十二元一斤的灿米也就是三百斤。那时的粮食价格是:每100斤的籼稻十四块三毛,每100斤的粳米十六块四毛。按照去年的市价,三百斤大米的售价是九百元。所以九百元的年利率大约为2%,如果是60年的话,应该是十万八千元。不过,银行不能按照以前的价格来计算,所以,按照42块钱的价格,最多五千块钱。

同时,也是为了提醒大家,存折和存款,千万要记住,别藏到最后,自己都没找到,那才是真正的笑话。

要知道,这张存款已经很多年了,只有十块钱的利息,这已经很惊人了,那么要是他欠了一笔银行的四十多元的欠款,那么这些年,他欠的金额已经达到了一个难以想象的数字了吧。

那么,这位老年人40多的存款过了那么多年才总共十一块钱的利息,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沧州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沧州头条#【沧州市天成云玺无证施工销售 收取客户意向金】

网友诉求:河北沧州新华区天成云玺无证施工销售 收取客户意向金

沧州市新华区天成云玺项目无证施工、销售,1月对外宣传交3万抵4万,5月16日举办开盘活动,我于6月22日交齐全部房款,2多月迟迟不给我签合同,得知天成云玺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证》,存在未批先建,无证销售等问题,我找他们退款,他们告知我退不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的问题》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弟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除、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天成云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开始建设,甚至没有取得预售证就开始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希望沧州相关部门予以重视,给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谢谢。

受理信息

编号:L121388

处理状态:已核转

留言日期:-10-29

受理部门: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跟踪信息:

-10-29 17:02 留言已核转到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待部门受理。

-10-26 10:54 留言已核转到沧州市新华区住建局,等待部门受理。

来源:河北新闻网阳光理政

#沧州头条# 沧州通报8起典型案例,多人被处分

今年以来,沧州市纪委监委按照省纪委全会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紧盯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监督为民、执纪为民、正风为民、反腐为民“四个为民”工程,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筛选8起典型案例,进行全市公开通报。相关案例如下:

一、海兴县教育局、育红小学对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海兴县育红小学8名教师存在违规有偿补课问题,对此,海兴县纪委监委责成海兴县教育局对8名教师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选资格、扣发本年度绩效工资等处理。同时,对履行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的海兴县育红小学教育集团党支部书记马宝静予以诫勉;对海兴县城区副校长宋超越予以通报批评;对海兴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股长付建新、人事股股长张国兴进行提醒谈话。

二、新华区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王鑫森履职不力导致残疾儿童相关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问题。王鑫森作为新华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冀英特教学校通过向残疾儿童家庭违规收取押金,限制残疾儿童自主选择康复机构的行为未予及时纠正,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工作存在失职失责。王鑫森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三、泊头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张东凯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礼品、报销个人费用问题。张东凯在任职期间先后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床品、茶具等礼品,并要求其报销个人饭费、培训费共计8082元。张东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四、河间市公安局西九吉派出所原所长李燕飞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钱款等问题。李燕飞在任西九吉派出所所长期间,多次收受或向企业索要钱款、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涉案款项私自存为定期存款并获取利息。同时,李燕飞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李燕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五、孟村县高寨镇原国土所所长王国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礼品问题。王国良在任孟村县高寨镇国土所所长期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牛肉十余斤,共计折合2000元。王国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肃宁县供水公司原经理霍海涛违反群众纪律问题。肃宁县供水公司违规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18元/立方米向县城理发店收取水费,超出正常标准6.9元/立方米共计多收水费55999.5元。霍海涛作为公司负责人,负有主要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七、渤海新区北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出纳王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社保资金用于个人理财问题。王媛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共计40万元进行理财,涉嫌挪用公款罪。王媛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八、吴桥县曹洼乡丝瓜张村原党支部书记张国华挪用公款问题。张国华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本村“气代煤”改造款210850元擅自挪用,其中,208101.5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748.5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张国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沧州海兴一开发商违规收取600余万定金被罚!违规预售长达6年

3月23日,沧州海兴县读者爆料称,该县城一房地产项目违规预售收取600余万定金,于被海兴县住建局处罚后仍一直无证预售,近期又发布公告将房子单价大幅度上涨,引发业主强烈不满。

“为了能让孩子有一个好的教育环境,我在11月20日在海兴县城鸿福花园售楼处购买了一套118.91平方米的住房,当时交了15万定金。”海兴县居民颜艳(化名)给记者出示了一张加盖有开发商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然而,让颜艳没想到的是,自从交了定金,其他购房手续的办理却遥遥无期了。颜艳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最终于2月10日从开发商处拿到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编号为02100007的合同显示:出卖人为黄骅市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鸿福花园分公司,注册地点为海兴县城海信路南中心街西,土地编号为冀海国用()第028号,土地面积为668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130924039824号,施工许可证号为130924X14000,预售许可证号为海房预售证第012号,价格为每平方米3638元,交房日期为12月31日。

颜艳告诉记者,像她这样能拿到购房合同算是不错的。开发商违规预售五花八门,有的业主拿到了一份优惠协议,上面写着交款金额、房子信息及购房单价,还有的业主仅仅拿到了一份收据,上面标有房子的单价,甚至有的业主手中的收据都连款项名目及印章都没有。

2月25日,售楼处张贴了一份告知书,内容为海兴县鸿福花园3、4号楼购房户,该项目五证齐全,定于1月1日正式开盘销售。经公司决定于3月15日以前,到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者,可享受在售楼处公布备案价格的基础上下浮6%,超期未签订购房合同者,在公布备案价格的基础上上调6%,如在4月15日前未签订购房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到售楼处办理退款手续(无利息),售楼处有权对该楼房另行销售。

记者在鸿福花园售楼处发现,该楼盘3号住宅楼销售价目表均价为5702元每平方米。“如果按现在的价格,那我这套房子就得多交20多万。”颜艳无奈地说,开发商给他们的答复是,规划发生了变化,而且人工、原料都在涨价,如果按之前的价格,房子根本盖不起来。经过多次磋商,有关部门介入协调,开发商对先期预交定金房款的业主进行了一定幅度的优惠,但业主对此并不认可,双方目前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记者来到海兴县住建局,房管股负责人郭新港说,在发现鸿福花园小区违规预售的情况后,于9月14日对开发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收取定金总额的1%(616万元X1%=6.16万元)的行政处罚。另据郭新港称,3、4号楼预售证下发日期分别为11月23日、30日,因此颜艳等业主在11月份之前拿到的合同系假合同,如涉嫌诈骗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记者在业主提供的部分定金收据中发现,确如业主所讲,收款日期自至,违规预售时间持续长达六年之久,即使受到处罚之后,开发商的预售行为仍未停止。对此,海兴县住建局房管股负责人郭新港称,如果没有人举报的话,他们也很难监管到开发商的违规销售行为。

“自11月份以来,鸿福花园3、4号楼小区一直在销售,且销售之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据知情业主章蓝(化名)反映。海兴县住建局房管股负责人郭新港称,对于未批先建的违规行为,海兴县城管部门已对其进行处罚。

献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广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河北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沧州市纪委监委对献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广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广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等活动安排并收受礼品礼金,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助长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对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徇私枉法,干预案件办理,并收受他人财物。

赵广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其行为构成职务违法和其他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广杰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沧州市监委将赵广杰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个人简历

赵广杰,男,汉族,1963年2月生,河北青县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80.11-1992.04 在部队服役

1992.04-1992.08 转业待分配

1992.08-1997.03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

1997.03-1998.10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法警

1998.10-2002.05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计财处副处长(其间:1995.06-1998.11在河北省自学考试经济法专业学习)

2002.05-.03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处处长(2001.09-.07在北京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学习)

.03-.07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处长

.07-.10 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10-.02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

.02-.12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12-.01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01-.02 献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候选人、四级高级检察官

.02 献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来源:沧州纪检监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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