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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说有诉讼案件 贷款被银行起诉了

时间:2019-07-28 19: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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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说有诉讼案件 贷款被银行起诉了

【每日法律小知识】

问: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对方一般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归还借款,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明借款合意以及款项出借事实的相关证据。大致有借条,欠条,其他书面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或者是电话录音等资料。#头条创作挑战赛# #常州头条# #生机大会# #冬日生活打卡季##律师来帮忙#

江苏南通,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不但不反驳,反而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蒋某与陆某不但是儿女亲家,而且还是商业上的合作伙伴,经济往来频繁,二人的关系平时非常融洽。

但是,在10月9日,陆某却向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蒋某人民币一千万元,利息12%,期限一年。”陆某的妻子和儿子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新光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0月13日,张某向陆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15日,丁某向陆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350万元;11月5日、8日,蒋某分别向陆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150万元。上述几笔转账合计900万元。

7月,张某、丁某分别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均为“受蒋某委托向陆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

8月,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偿还借款1000万元,要求新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1、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往往会对出借人提出的借款金额和还款金额等提出质疑,但是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陆某不但没有做任何反抗,还完全同意蒋某的主张。

只是表示自己目前不具备还款能力,可由新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陆某甚至还主动提供了一份妻子张某的遗书,载明“坑了亲家1000万元。”。

2、正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陆某这种反常的表现和举动,引起了法院的注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的本质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对抗状态,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庭由此能够正常适用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案件事实。

但是,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亲家关系,陆某和新光公司对于蒋某的诉讼主张完全认可,不仅没有任何对抗,陆某甚至主动提供遗书等证据帮助蒋某进行诉讼。

同时,根据陆某和新光公司的陈述,陆某本人并无任何资产,新光公司也已经负债累累,资产已经拍卖,将要在债权人中进行分配,且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3、在本案中,蒋某以新光公司为被告,诉讼标的额巨大,存在诉讼双方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和可能性。因此,本案借贷关系的审查需要提高证明标准,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确认。

而蒋某的举证并未达到该标准,其提供的借条、遗书以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与借款金额不一致,借条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仅凭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在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时有发生,有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其实是原被告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和转移财产,而捏造事实虚构出来的案件。

虚假诉讼不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刑法已经将虚假诉讼罪入刑,一旦原被告被查实存在虚假诉讼,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所以,奉劝那些打算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和转移财产的人,不要自作聪明。否则,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律师来帮忙##南通头条#

文启律师代案在海淀法院胜诉,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12.14调。北京文启律师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被告不予还款,北京文启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文启梁律师代理,被告不得不同意还款,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图为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书。

文启律师代案在海淀法院胜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12.14判。北京文启律师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被告不予还款,北京文启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文启梁开贵律师代理,被告不得不同意还款,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图为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书。

从信用的化身变成诈骗分子,这就是银行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河南郑州,董某委托银行客户经理周女士在银行办理了78000美元的理财业务。谁知,一年后,董某去银行取款时,得知周女士将自己卡中本金及收益81900美元全部取走,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给予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事情是这样的,董某在业务办理中结识了银行客户经理周女士,随后二人发展为好友。不久董某委托周女士在银行帮自己办理了三份78000美元的理财业务。其中,上述三份理财的账号都是周某帮忙办理,且协议书内容也全部由周某填写并由其保存协议书原件。一年后,该三份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从理财资金账户转入董某银行账户,随后被周某取出。董某得知后,便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81900美金及相应的利息,理由是:他虽然委托周某办理理财业务,但是并没有让周某取款,现在周某作为银行客户经理,擅自将客户理财资金取走,银行自然要承担赔偿业务。但是银行辩称,周某取出董某上述客户账号中的资金系董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存折和密码交给周某,由周某代为办理,是为了偿还周某替董某借银行的50多万元贷款本息。周某则称,董某曾委托他在银行办理两份贷款合计42万元人民币,其中约定董某以上述三份理财协议作为其贷款的质押单证之一。她将钱取出后归还了贷款。不过,董某称他没有将身份证交给周某,也未委托周某办理上述贷款,但是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董某在该银行有多个银行账户,周某曾以董某的身份进行过多次存、取款业务。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储户将其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保护储户资金。储户取款时,银行应尽到妥善的注意和审查义务,若因银行过失导致储户存款被他人取出,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储户的大额取款业务,不同于开设账户、存款和小额取款等一般性的银行业务,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取款人身份是否合格,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严格审查义务。具体到本案,周某两次取走的金额分别为80000美元和1900美元,数额巨大,且为外汇,银行应当充分查明代理人的身份,确认属实后再向代理人付款。而银行在没有见到董某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仅凭周某曾代理董某在银行处进行资金、账户的管理与操作就推定周某系董某的委托代理人,让周某取走了董某的理财基金,而不是查证属实周某是否有代理资格后再向周某付款,显然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银行应当返还董来朝的理财资金81900美元及利息。虽然周某和银行都抗辩称周某取出该理财存款,是周某代替董某偿还了董某在银行处的到期质押贷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另外,如果银行认为周某给其造成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追偿。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董某81900美金及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随后,银行以周某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将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此时,周某向法院陈述,她为董某的客户经理,董某向其交付身份证原件、存折、密码等委托其办理存取款业务,且她手中还有董某的身份证原件。因此,本案一审存在过错,银行没有责任。随后,银行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起再审。董某辩称,周某不是他的取款代理人,之前他确实曾将一个一代身份证交给周某,但后来周某给还了他一个假身份证,而随后他的身份证更换为二代身份证,所以当一审法院询问他时,他认为自己未将身份证原件交给周某。再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董某与周某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将案涉款项支付给周某是否构成违约。董某认可周某是其在银行的客户经理,在办理案涉两笔取款业务时,周某虽未向银行出具董某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但提供了董某当时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存折原件并知晓取款交易密码,可视为已具备董某对其委托授权的标志,银行已尽对该代理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审核义务,据此认为董某授权周某代为取款有事实依据。其中虽然周某未在取款凭证上代理人项下签名而是直接代替董某签名不妥,在具体取款手续办理过程中银行未及时纠正该失误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对周某与董某之间代理取款关系成立的认定。故董某称银行将案涉款项支付给周某构成违约不能成立。另外,对于董某辩称周某曾向其交还一个假身份证,致其不再向周某霞主张返还身份证原件,不构成代理关系,但董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其一直持有假证而未发现亦不符合常理,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还有,关于周某代理董某取出该款后的用途,董某称代其偿还到期贷款不真实,该事实是否真实与银行与董某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董某可另行解决。综上,再审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当事人来找我咨询民间借贷二审的案件,一审已经审理完毕,当事人败诉。案情很简单,当事人借给好友钱,但是对方一直没还,无奈,只能起诉。

当事人说一审以为案件简单,就没有找律师,证据也就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记录,但是没想到,开庭当天,对方提供了一大堆证据,证明这笔款不是借款,然后虚构事实,说是做项目支付的项目款。

由于当事人没有任何准备,也不具备法律知识,一审败诉。

我看了材料后,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漏洞很多,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并且有些证据很可能是伪造的,有很大的上诉空间。

这个案子中有很多经验值得学习,即法院认定的事实,很可能和发生的事实不一致,有些案件,从正面看,一方有道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对方似乎更站理,对方拿出一些其他证据,混淆视听,法官就更不好查清事实了,如果查不清事实,那么原告就会采败诉。

我们代理这样的案件,要把案件想象到最坏的程度,然后提出解决方案以备用,只有这样,案件的胜诉率才更大。

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资金来源于银行,连续6年的借贷,每年银行转贷放高利贷,利息最高达5分。庭审中我一直坚持要求移送公安,开完庭后历经半年,前天接到裁定书,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

一定要注意:民间借贷资金来源银行的诉讼风险。

去年下半年开始办理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后从广东移送北京,第一次开庭,原告本人没出庭,我在法庭上提出来是虚假诉讼,建议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之后的每一次开庭原告都出庭,凡是关于事实的部分,她的代理律师都是让她本人说,律师仅就法律部分和第三方的证据发表意见,法庭上法官也委婉的问原告是否想过去公安报案。

开完庭至今已四月有余,判决一直没下,看来法院确实为难。

下午!宁波银行客服来电,极力推销备用金业务!我回答自己征信良好,但有几起起诉他人的维权案件,对申请备用金有没影响呢?客服回复有点影响的,然后直接挂机[捂脸]。

现在我总算认清了,只要说系统给额度的,涉案的基本会影响借贷!所以为了社会和谐,大家千万别随意起诉他人[笑哭][笑哭][笑哭]

刚开工收到同一当事人的二份民间借贷判决书,一份被驳回,一份支持大部分诉求,基本在预料之中,之前也与当事人有充分的沟通。联系近几年做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说现在的民间借贷案件早已不是“欠债还钱”那么简单了!套路贷、高利贷频发,法院审查严格,当事人也会虚假陈述,民间借贷还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如果谁还说民间借贷案件简单,只能说他是个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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