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的商业使用不能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庆丰包子铺与被申请人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法民再2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并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仍以攀附他人知名度为目的,将相同文字注册为字号并突出使用,即使该字号中含有与姓名相同的文字,亦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而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2-08-18 03:45:35
姓名的商业使用不能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庆丰包子铺与被申请人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法民再2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并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仍以攀附他人知名度为目的,将相同文字注册为字号并突出使用,即使该字号中含有与姓名相同的文字,亦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而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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