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200字范文 > 银行抵押贷款土地流转 银行土地抵押贷款债权

银行抵押贷款土地流转 银行土地抵押贷款债权

时间:2021-07-04 18:25:25

相关推荐

银行抵押贷款土地流转 银行土地抵押贷款债权

《民法典》不得不说57

高效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土地流转,向集约化经营土地的方向发展——合作社规模化。

土地“三权分置”的核心是承包经营权分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

《民法典》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只有大规模集约化经营,才能用高科技手段,从育种、平整土地、种植、科学化田间管理稳产增产,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同时农民流转出去土地后,通过职业培训转变为高科技农业合作社的农民工人。

这样农民工人有了稳定的工资收入,生活有保障;合作社也拥有了经过技术培训上岗的当地农民工人,并可以降低用人成本,提升高科技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使掌握农业技术的农民工人逐步走向富裕幸福的康庄大道。

温铁军的村集体公司化,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也就是说,有人可能要打农村耕地的算盘了。

18亿亩耕地是14亿国人的生命线,如果村集体公司化,那就会像城市用地一样,拿来拍卖转让,办理抵押。一亩地10-20万元,那就可以卖200万亿,十年卖光每年财政可以收入20万亿左右,正好可以弥补城市土地出让金的缺口,除了这个,实在想不出还有第二个巨大的蛋糕了。

但是,一旦耕地进入市场,不论是否是70年,还是100年使用权,都是实质性的私有化。美国人土地太多,粮食出口全世界,私有化不怕,但14亿国人人均才1亩多地,万一土地兼并生产效率下降怎么办?万一资本过度介入开发怎么办?是要饿死人的。

所以说,城镇化土地拍卖不影响根本,70年产权相当于私有化已结束,但18亿亩耕地,永远只能是农民土地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公司化是个危险的信号。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之一:设立土地经营权

过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身份的基础上的,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如纯粹的财产权那样任意流转。

如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土地经营权是一项完全脱离了身份色彩的、纯粹的财产权。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其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通过设立经营权的方式以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给他人。相应的,通过订立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一方,自然也有权依法另行转让,也可以以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这一规定有助于农村土地流转、设立抵押融资,为我国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李昌平:我向农民说“改革”(四)—— 错误的道路不能一直错下去

在《我向农民说“改革”》的第一篇至第三篇中,讨论了一些农村改革的路线方向问题,路线是纲举目张。接下来我跟农民兄弟们讨论或聊聊一些具体的改革:如土地流转改革及配套改革。

如果“改革”是站在小农及小农村社共同体的立场上,土地流转改革显然要遵循三个基本目标原则。第一个是巩固村社共同体存在及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即土地村社集体所有制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个是内部流转优先,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第三个是优先确立村社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村社成员权变现及退出进入机制。

具体到操作层面,首先是在村社中建立内置合作金融(也称信用合作部)为村社农户承包权和村社成员权可以在内部抵押変现、集约经营及退出进入提供基础性支撑。

其次就是适应小农村社共同体因内置合作金融等建立导致的土地、劳动力等要素重新配置后、所带来的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而同步对村社治理结构的客观要求,即建立村社一体化的民主经济及民主治理体制。

再次是以完善小农村社自主性为前提的同外部平等的合作机制建设,与政府合作、大城市消费合作社的合作、科研机构合作、龙头企业合作等,小农村社共同体建立和政府的合作关系是改革的关键举措,其中相当多的合作内容要法制化,以此替代多如牛毛的不平等条件。

我国农村社会是个自治社会,这会是长期存在的现实。农村自治的基本主体是小农村社共同体,所以农村改革非常长的一个历史阶段,就是要巩固完善和发展村社共同体主体性。小农村社共同体必须集经济发展、社区建设、社会治理三种职能于一体。必须是“四权统一”的共同体,有相对统一的产权、财权和事权、治权。当下,内置合作金融是完善和发展小农村社共同体自主性的核心工作。

邓小平同志说,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更不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成果的完全否定或根本否定!

如果农村改革立足于和新生资产阶级结盟,或是想培育新型地主阶层,在我看来这等同于玩火自焚!菲律宾八九十年前曾经是“亚洲典范”,他们曾经就是这么做的,把小农消灭了,将农民转变为农民工,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城市工业和服务业出现危机,农民工回不到土地了,农村问题在城市大暴发,菲律宾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建立了军政府,又从头来学习我国台湾省的土地改革,但菲律宾土地改革至今也没完成,菲律宾向外输出800万菲佣。菲律宾算是亚洲转型失败的国家,菲律宾是我们的镜子!

在亚洲,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坚持小农村班乡社制度,把分散的传统小农转变为有组织的现代小农,成为亚洲现代化转型成功的典范。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在中国知识分子中形成了一个共识:中国学亚洲四小龙走出口导向工业化道路,在人均GDP达到4500美元的时候,农民人口80%就会转移进城市并市民化,到时的三农问题就解决了。因此,消灭小农的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就是基于此共识。

可这么多年过去了,经济也如愿高速发展了这么多年,现在人㘬GDP达到一万美元了,可我国农民户籍人口却由七亿增加到了九亿多,不减反增加了2亿多!遗憾的是中国知识分子还不检讨当初的所谓共识,还在梦想亚洲四小龙能走通的道路,我们也能走通!

我曾经发明过一个新词,即“中国拐点”,说的是在亚洲四小龙之后,当中国也加入全球一般制造业梯度转移进程时,全球一般性制造业就出现了“中国拐点”,从由少数人为多数人搞制造,逆转为多数人为少数人搞制造,这就导致一般制造业严重过剩了。

当时,亚洲四小龙搞制造业时100元GDP转化为国民收入70元,我们搞制造业时100元GDP转化为国民收入才30元。这就是中国三十多年高速发展、农村人口不降反增的李昌平解释。当“中国拐点”出现后,中国之后的所有后发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转型将极为曲折和艰难,小农及小农农业农村将长期存在。菲律宾消灭小农促转型失败了,日韩和我国台湾省保护小农转型成功了,在“中国拐点”出现后我国还要走菲律宾失败之道路会成功吗?

中国革命给我们留下了土地村社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小农村社共同体,这是中国近代最伟大的成果,今天中国的发展成就及发展中犯了极大的错误也能平安度过,就是因为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及小农村社共同体制度。这个伟大的革命成果是用无数生命代价建立起来的,足以值得当代中国人用生命珍惜!

本文为《我向农民说“改革”》第四篇,本系列内容首发于,部分内容略有改动。如有转发需求,请尊重版权,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内容出处,如发现私自篡改及盗用相关内容,将保留追责权利,感谢大家的支持与转发,欢迎批评。

#李昌平# #农民# #农村# #农业#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共同致富# #“一社N部”村社联合社体系# #村社内置合作金融体系# #农村改革创新怎么才能大发展#

农民有权拒绝土地流转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多项条规规定,是有权利拒绝的。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则有权依法决定经营权要不要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是怎样的。

发包方是不能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用些非法手段强迫承包方放弃或是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得以划分责任田等理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或者抵押欠款。

要记住任何使用违法且强迫的手段,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都是无效流转,不承认的。

各种农业产业相关的各种合作模式,不管什么模式的合作,凡是与农户没有形成紧密的承担风险分享收益的模式,都是耍流氓。

国家大力扶持小农户,一是希望小农户别太拖现代农业的后腿,二是希望各种农业产业公司、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带动小农户。毕竟也是“鱼要水,水要鱼”。

这年头,农业产业相关的各种合作模式的生长,令人眼花缭乱!可以说如雨后春笋,也可以说野蛮生长。

最早的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先行先试的“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公司+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公司+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合作社+农户”,真是“你方唱摆我登台”“各领风骚玩几年”。

国家付出了太多的心血,大力扶持、大加鼓励,不论你是“土地流转优先返聘”还是“两权抵押”“三变改革”,不管你实施“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还是“保底价+市场价”的“二次分红”,任你“三头六臂七十二变化”,所有合作模式都不能“树虎皮当大旗”,享受完政策走人、套取国家扶持后走人、获取集中连片耕地拆桥,这些伎俩,只要国家有关部门严格监管,都逃不过孙悟空的火眼晶晶。

各种五花八门的合作模式、带动模式,其核心都要看看是不是实现了“五金一利”:小农户与企业的订单农业,小农户是不是有“订金”;小农户到基地务工就业,小农户是不是有“薪金”;看看小农户与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土地流转是否有“租金”、保底超额是否有“奖金”、承包管理是否有“酬金”、参股经营是否有“红利”?

作为企业,有本事你就要能创新和健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的机制模式,要能保证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俗话说得好,“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小农户要收益,企业要发展,“锅里有碗里才有” 谁都懂,关键是作为企业的你能不能把小农户组织好、管理好、带动好。换句话说,也就是小农户与企业是否在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上形成契约?这样的话,明白人不用做暗事,先小人后君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地敲定双方的责任、界定双方的收益,白纸上落黑字,双方认真履约,违约都按照合同承担责任,企业不要担心“法不责众”,小农户不要怀疑企业违规套钱。

#农民##农村##三农#

现行制度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以福利保障为价值导向,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下,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造成了农村房屋私人所有与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矛盾,由于流转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不但阻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能力,更造成了房屋与宅基地资源的大量浪费,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法严格限制,私法本质淡化。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保障民事主体对不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是当下以“所有”(归属)向“利用”价值转变的一项典型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是建立在宅基地集体所有下的用益物权,属于一种私法上的权利(私权),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而在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计中,行政权力干预过多,导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公法化,过度重视土地法律制度中“管理法”的一面,而忽视了“权利法”的一面。因此,淡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色彩,还原其作为用益物权的本性,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2.法律规范间相互冲突,权利人无所适从。《继承法》规定房屋可以继承,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便成为疑问。退一步说,即使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继承人继承了房屋,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该房屋如何使用?价值又应该如果体现?

3.土地差异化管理,阻碍城乡一体化。如今我国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镇土地的经济价值被发挥的淋漓尽致,其财产价值已远超资源价值: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商品房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对照来看,同样作为土地资源的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制度设计却坚持差异对待,实施无偿取得和禁止流转的法律政策。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得通常收取价值相当的出让金,而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流转,集体土地即便被征收,其补偿费采取“适当补充”或“公平补偿”的标准,较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是价值悬殊。准此而言,因为受到制度限制,即便在农村大量住宅闲置、宅基地资源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下,农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无法进行变现或融资而成为实在的财产权益,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难以实现,从而加剧了城乡二元化差异格局。

4.“空心村”大量出现,宅基地闲置严重。在城乡二元结构不断解体、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下,农村居民到城镇中打工、定居等现象已比比皆是。但由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长期在外务工或已经定居城镇的村民,难以充分利用农村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农民抛弃房屋,任其坍塌,从而形成“空心村”景象。该现象的发生及不断的扩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率低下、土地浪费严重,与我国“十分珍惜与利用每一份土地”的政策相违背;同时,固守禁止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藩篱也必将损害这部分追求新生活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5.宅基地私下交易频繁,埋下社会隐患。房屋作为一种财产,而财产的价值体现在交换。一户多宅或定居城镇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基于宅基地的财产性进行买卖、出租、抵押等形式流转的事实也是不容我们忽略的现实,尤其在城乡结合部,这一隐形市场十分活跃。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小产权房”以及众多宅基地流转的“隐形市场”,但由于禁止流转等政策,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使得这类交易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为双方的矛盾纠纷埋下了隐患。综上,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与改革,建立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对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言之有理[赞]

中建观社会郑州大学商学院教授

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主因在于城乡财产权利的差异 经过持续努力,我国的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异有所缩小,但收入差异仍然是比较大的,造成城乡收入差异的主因在于城乡居民的财产权利差异,城市居民可以凭借房产获得抵押、出租及增值的好处,而农民居民的收入主要靠劳动,他们的财产性收入的占比极低。 一般城市居民的收入来源于两块,劳动和财产,其中房产是城市居民财产增收的主要途径,房产可抵押去贷款做生意,多套房产能出租获得房租,房产能增值和变现。 而农民居民的承包地只能用来耕种粮食或农副产品,即使流转出去,每亩的流转费也就是500-1000元不等,能达到2000元/亩的,就算是高价了。农民的房屋是基于宅基地的,只能建一套,且不能用来抵押贷款,转让也只能局限于集体经济成员内部,房产增值没有空间。只能靠在农业上劳动或出去打工挣钱,干到年老体衰就得回家靠子女养老。未来,要真正实现农民增收,希望还是在于财产性收入上。耕地上没有多少空间,宅基地上空间也极少,赋予农村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让农村的建设用地同城市建设用地同权,以村集体为载体,把建设用地开发出来,让收益归农村居民所有、所享,这样农民增收才会有较大的提高。#农民##农村##农民增收#

国家鼓励居民增加收入,支持合理拥有住房资产,释放出啥信号?

说起房子,大部分人都会说是用来居住的,但是,房子在不同人眼中的意义是不同的。很多人也会选择房产投资,从而能实现财富的快速积累,关于房产投资的问题,很多人的认知是截然不同的,一部分人认为房地产市场挤压了消费,在另一群人的心中却认为:房地产投资对大众的财富积累是有一定促进作用的。

当这一话题逐渐被引爆后,国家也给出了相应的回答,国家鼓励居民增长收入的同时也支持合理拥有住房资产,当这些信息发布后,很多人纷纷猜测:难道是在释放某种信号吗?

从古至今,在我国居民心中,房子的重要性都是毋庸置疑的,尤其是近些年通过房产投资暴富的人数逐渐增加,因此,房产投资也成为了增加收入、积累财富的有效手段。前几年在房产中投入大量钱财的人,几乎都迈入到富人的队列。

【买房,意味着什么?】

事实上,对大部分人群而言,买房本身就是一种投资,不管最初买房的意愿如何,是为了居住还是满足生活中的刚性需求,抑或是用来出租。任何一种方式归根到底都是投资的一种,尤其是在十几年前进入到房地产的人,财富值都得到了不同程度地增长。

任何市场的出现都是有一定负面现象的,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也使炒房的现象变得无比严重,炒房的盛行也使房价一路高涨,使大部分人对房产处于观望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对炒房的抵制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不仅普通老百姓如此,甚至也有很多专家学者加入到了这一队列。

虽然很多专家知道:购买住房是可以促进消费的,如果从买卖的角度考虑,买房,本身就是交易和消费的一种,通过传导能促进市场经济流动起来,从而能增加部分行业老百姓的收入。

炒房投资也使很多人的财富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大多数人购买房子是用来自己居住的,是满足日常生活的刚需的,很多人一辈子只能买一套房。

尤其是看到不断上涨的房价时,即使明明对居住房子不满意,也不敢轻易卖掉房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将房子卖掉后没有办法买到心仪的房子。

有一部分炒房者通过炒房这一行为实现了财富的积累,在这些人愿望达成时,背后是无数老百姓因为昂贵房价望而却步的场景。

房地产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拉动消费的一大手段,但是,也要区分对象。

近几年我国将房子定义为是用来住的,并不是用来炒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同,为了能使房地产重新回归到稳定的状态,使这一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使越来越多人成为受益者,享受房地产事业带来的更多红利。

国家也曾多次表示:希望能通过渠道的建设增加居民财产性的收入,在这一前提下支持居民合理拥有住房财产。

但这一利好消息发布时也令很多人猜测,难道是释放着某种信号吗?但是,又将如何拓宽财产性的收入渠道呢?这也成为了很多人思考和关注的问题。

【居民住房类财产性收入如何增加?】

全国政协经济委原副主任宁吉喆公开发表的文章中表示,未来将针对农村土地等方面进行多要素的整合,从而能使低收入的人群增加收入通过众多渠道的共同建设,为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提供保障,尤其是针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抵押、出租等情况进行探索处理,从而能使集体土地实现更大的价值。

从其发表的观点和文章中可以看出,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尤其是针对国内的中低端收入的人群会有一定程度的倾斜。

除此之外,经济日报中也明确指出,在未来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推动金融房地产事业的稳定协调发展也是不可忽视的重点。

对居民而言,住房的持有也是财产性增加的一种表现,从而能提高中等收入人群的规模。

在大部分人的眼中认为:财产性的收入增加,并没有真正地转化为自己的收成。

基于这种状态,国家对炒房这一政策依然是非常抵制的,只有对房地产有更加精准和深入的认知,未来的房产行业才能使其进入到稳定有序的状态,在买房的问题上,一定要衡量自身的实际经济状况。

为了能使房地产市场重回平稳的状态,未来依然以民生发展为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要避免和杜绝问题的出现,同时也要坚决落实房子只住不炒的概念,只有这样,房地产事业才能逐渐回归到大众期待的理性状态。

宁吉喆:支持居民合理拥有住房资产,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今天,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宁吉喆署名文章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有序推动农村宅基地出租、流转、抵押;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重增加劳动所得;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