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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银行贷款追偿期 担保人偿还债务后追偿期限

时间:2022-05-09 15: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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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银行贷款追偿期 担保人偿还债务后追偿期限

#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可以且很有必要。

#法考[超话]# #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即与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负有向保证人偿付代偿款项的义务。债务人没有及时向保证人偿还代偿款项,给保证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的,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包括其实际代偿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等外,还应当包括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

保证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除非有约定,否则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

关于保证人之间是否能够相互追偿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第十二条对两人以上保证作出释义,即在无约定之情形下,赋予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以及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的权利。

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延续了这一法律规定精神。

出台生效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赋予了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至于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责任人追偿问题,物权法并未作明确规定。

11月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重申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条删除了担保法第十二条中有关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基于其清偿代位行为而获得了“法定代位权”,实质是债权的法定转移,保证人因此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关于本条中“当事人之间除非另有约定外”的理解问题,一是各保证人间可以约定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二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也可以约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不得追偿。原因在于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商业安排,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故应当获得许可。

综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因与物权法产生冲突,故不再适用。但各方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中,HS公司在承担担保义务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而无权向其他担保方追偿。

首先,从理论上讲,各反担保人之间无合同关系,要求其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外,另为其他担保人亦提供担保,不符合法理。

其次,债务人是最终偿债义务人,在存在多个担保方时,如允许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可相互追偿,可能导致多个相互追偿的诉讼程序发生,最终亦导致更多向债务人追偿的诉讼。在存在多个担保方,特别是在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在确定追偿份额上缺乏可操作性。

最后,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各担保方在设立担保时,对于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规定明确、具体。若允许各担保方在没有约定相互追偿的情况可以相互追偿,则提高了其他担保人在设立担保时可以预见的风险。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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