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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 贷款 合同 桂林银行商业贷款

时间:2020-03-08 17: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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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 贷款 合同 桂林银行商业贷款

广西桂林,某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推出了团费为398元的,包酒店住宿的跟团旅游服务,但视频显示,导游对着一对老年夫妇,破口大骂,说对方是“白吃、白住、白喝!”对方表示要发网上,导游毫不畏惧,“发网上啊,全部发网上!”

旅游业蛰伏三年,最近终于开始复苏,但旅游的人群,大部分都是中老年人,因为只有他们同时具备时间和经济实力两项条件。游客陈先生透露,此次团费为398元,7天6晚,游览线路包含三座城市,十余个购物点。

陈先生表示,他们在报名时,工作人员曾给大家说过,这是一个购物团,但对最低消费标准一事,只字未提。可旅行开始后,导游却要每人至少消费1000元以上,即便导游骂游客的事情发生后,导游仍旧认为自己没错。

导游振振有词的说,游客们所交团费,甚至不足以承担酒店一晚的费用!而她指责的老年夫妇,仅花了100元,消费金额非常低。导游表示,几十百来块钱一路吃喝,但凡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的!

【@蚂蚁说法 】

1、虽然大家都知道,这种低价团肯定有问题,但一些旅行社没有底线,一边通过低价团招揽游客,一边通过中途购物或者加价的方式,从游客身上赚取暴利!

其实,对于此事,旅行社与游客心里清楚,双方都想白嫖!如果你情我愿,倒也没有什么,但有些旅行社玩不起,诱导游客消费不成后,恼羞成怒,强行要求游客消费、买单!吃相十分难看。

2、那么,导游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她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导游要求每个游客必须消费400元,否则就不给房卡,笔者认为,这属于强迫交易、强制性消费。

旅游法第9条第1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游客对是否购买商品,享有自主选择权,换而言之,导游不能强迫游客消费,更不能擅自设定消费金额,导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

其次,旅游法第9条第3款,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既然旅行社推出价格为398元的7天6晚旅行团,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房卡交给游客,而不是以不给房卡相要挟,要求游客消费400元,导游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约定。

再次,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游客可以要求导游把房卡交给他们,并要求导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导游不同意,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导游坚持要游客消费400元,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买强卖的,处5-10日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游客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会先对导游进行警告,在导游不改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以本条规定,对其作出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决定。

最后,笔者认为,像这种打着低价团的幌子,却实施强买强卖行为的旅行社,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影响了其他游客正常旅行,希望有关部门好好整顿一下!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

头条热榜​#头条创作挑战赛##广西##导游回应未达购物标准不给游客房卡#

广西,桂林。陈先生花了398元报了一个七天六晚的团去玩,本以为挺划算的,可没想到一对夫妻因为只消费了100元,却连房卡都没有拿到。带团人称:他们没有履行买东西的义务。

当时报名的时候,陈先生看到报名费只要398元,可以玩一个星期,还可以去三个城市玩,觉得挺划算的。唯一让陈先生感觉不舒服的是在旅程中有十几个需要买东西的地方。

当时带头人并没有说一定要消费多少,所以陈先生觉得在旅行中,只要控制自己买东西的念头,少买点东西,还是挺划算的。

不过旅程中有一个规定,那就是每个人一定要消费完298元,不过后面会返还600元。所以陈先生觉得298元的消费加团费398元,也一点都不贵,于是就报了名。

@梅姐说法

报名之后,陈先生便跟着大家一起上了车,车上大部分都是70岁到80岁的老人,因为都是上了年龄的同龄人,大家在车上家长里短地说说笑很开心。

并且在车上,带头人丝毫没有提及要大家买东西的事情,所以虽然大家都知道这其实就是一个需要买东西的队伍,但是只要没有强制要求大家买东西,这些老人都可以接受的。

很快他们就到了首站点,带头人也是热情地带着大家欣赏景点,并且详细地给他们介绍景点的风土人情和人文环境。看到自己不但可以看到美景,还增长了知识,都玩得很开心。

欣赏完景点之后,带团人便带着老人们到买东西的地方休息。也明白带团人的意思,所以在休息过后,他们也是带着有合适的东西就买的心态,去挑选东西。

而在这个过程中,带团人也没有说一定要买多少东西才可以,由于带团人没有强制要求他们消费,所以团友们买东西的心情也很好。

很快大家都买完东西了,时间也到了晚上,带团人也把他们带到了酒店,准备分房卡,让他们回房间休息,养精蓄锐,进行下一站的景点观赏和买东西。

可是在分房卡当中,发生了一件让大家都很愤怒的事情。那就是有一对夫妻在买东西的时候,可能是由于比较节省,也有可能是没有看到喜欢的东西,所以当时他们俩只花了100元。

而带团人王女士在分房卡的时候,发现了这件事情后,她说:报名的时候不是告诉过你们,说什么也应该买够400元以上。

于是她便跟这对夫妻说,由于他们买的东西太少了,所以不能分房卡,要自己掏钱住酒店。因此这惹怒了那对夫妻,也惹怒了同行的团友们。

他们觉得,明明报名的时候只有一个298元是一定要消费的,除此之外,并没有说标明,在旅途中一定要买多少东西。并且这只是一个买东西地方,剩下的旅途中还有十几个买东西的地方。

按照带团人的说法,怎么也要买够400元以上,那么十几个地方,算下来怎么也要花费7000元左右。

对于这些上了年纪的老人来说,平时都节省惯了,现在要花那么多钱,实在有些舍不得。

于是,纷纷讨要说法,而带团人表示,当初报名的时候,大家都知道是需要买东西的。按照行程的规定,确实没有说清楚要买多少东西才可以。

所以在买东西的地方和车上,她都没有强迫大家,希望大家能够在愉悦地环境下消费。但带团人表示:但凡有正常思维的人都知道,参加了要买东西,就是要买东西的,每一个景点至少要花1000元以上。

带团人觉得这是心知肚明的事情。因为398元能够玩一个星期,还到三个城市,十几个景点,一路上还包吃包住,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大家都要履行买东西的义务。

带团人的一番话,让陈先生一群人没有了旅游的心情,因为如果按照带团人的说法,他们这一趟旅游应该要花上1万多元。

那么类似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一、 朋友们报名之后,那么他们与旅行团之间并构成了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典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于约定中只需要消费298元,以及交团费398元,那么对于这些朋友来说,他们只需要履行这两项的支付义务,至于买东西,由于没有约定一定要买多少钱,因此团友们不需要履行这个义务。

二、 虽然带团人在买东西的地方并没有强制团一定要买多少钱,但是在分房卡的时候,由于一对夫妻只消费了100元,带团人就不分房卡,实际上这还是变相地强制团友们买东西,这是强买强卖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此在旅行的过程中还是可以拒绝强制消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消费。

不过这件事也提醒了大家,如果只是想出去感受美景,那么就不要贪图便宜报低价团。

对于低价团,您有何看法?#律师来帮忙#

#桂林旅游团强制消费#【导游称未达购物标准不能领房卡】近日一名网友称,他跟团在广西旅游时遭遇强制购物,导游宣称不达消费标准不给房卡。当事人说,这个旅行团的团费是398元,大部分游客年龄在70-80岁,报名时工作人员虽然告知了大家这是一个购物团,但并没提到有最低消费标准。直到旅途第二天,导游才宣布每人必须消费满400元,否则不给房卡,因此与团内另一名游客发生冲突。昨天,该团导游黄女士称,是因为对方仅花费了100元,消费金额过低。他们这个团整个行程共7天6晚,游览线路包含三座城市,十余个购物点。而游客们所交的团费甚至不够在酒店住一晚的费用,因此,导游称,行程表中虽未明确标明有“最低消费标准”,但游客们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凡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的”。她还表示,桂林市旅游局已介入此事,事件正在处理中。有人说,这种事儿啊,其实大家在发团以前,不论是游客还是导游,都心知肚明,一个是赌,另一个也是赌。导游赌的是这个团有些人出手阔气,买了很多东西,他最少不至于赔钱。而游客赌的是,这个团其他人买了很多东西,自己不用怎么买也能跟着玩。这种说法听上去合理,但不要忘了,毕竟还有一些人,是真被蒙在鼓里,就拿这个团来说,大部分游客都是七八十岁的,你说他们真的全都提前算计得很清楚?可能也不至于。他们开开心心地去旅游,预算又不多,选来选去找了个便宜的,结果一脚就踩进了坑里。导游说,游客对最低消费标准应该心知肚明,她这是把旅游行业内部的规则,当成放之四海的准则了。难不成以后都不用白纸黑字的签合同,大家就凭“你懂的”就可以做生意了吗?最新的消息是,该旅行社回应,这名导游已被辞退。不过这样的事儿,还真不能每次都当作导游的个人行为。低价团,购物团的乱象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旅游本就是为了放松心情的,景区不该成为雷区,游客也不该成为猎物。光靠游客曝光不解决问题,还是得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别让类似的事情年年报年年查,年年查又年年报。导游称未达购物标准不能领房卡头条热榜查看图片

导游称未达购物标准不能领房卡

看度时评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南宁研究院启用倒计时。为深化服务广西“强首府”战略,南宁市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分别于和签署合作协议,分两期共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南宁研究院,旨在为发展壮大南宁市电子信息产业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服务、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经过5年的建设时间,即到2027年,达到:培养研究生2000人/年,其中博士研究生40名;累计承担南宁市企事业单位委托横向科技项目5000万元;累计引进符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规定的A类至E类高层次人才120名等。

#广西# #南宁#

“白吃白喝白住!现在就发到网上去……”,广西桂林,一处宾馆里,两位报名低价旅游团的老人因未消费至400元,与导游发生争执。

视频中,老人称导游是强制、暴力行为。导游则称,出来玩是要花钱的,还扬言不怕报警,甚至要扣下老人房卡,责令老人退团。

原来59岁贺先生在海南东方市的“博旅旅社”报团,旅行地为广西境内景点,行程是六天五晚;旅行的第三天,负责桂林旅行的导游黄女士称,每人必须最低消费400元,否则将被没收房卡。之后,双方发生了上述争执……

目前,涉事旅行社工作人员回应,此事已向领导反映,系导游个人素质问题,与组织报名的工作人员无关,相关导游已被辞退。

(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桂林头条# 头条热榜

全部发到网上去,如此的嚣张!现在疫情防控放开了,旅游虽然火了,但是各种宰客的现象层出不穷了,对于这种低价旅行团必须从严查处,否则旅游行业的风气只会越来越坏!比如,就有不少网友表示,为什么国人去国外游,而不在国内游,把旅游和购物挂钩,才是国人最愤怒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评价?

第一,导游黄女士要求贺先生最低消费,已经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

从旅行社发布公告情况来看,这次旅游团虽然属于低价团,门票加餐饮的必消费用仅仅只有298元,并且旅行结束后还会退回保证金,相当于不用花钱便能完成1次旅行。此外,并无任何标明最低消费的限制。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贺先生等人报名旅行团在报名之初就在合同约定了有没有购物以及购物的次数,如果旅行团在带着游客旅行期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增加了购物的次数,并且限定最低消费金额,那么显然可以认为这是违约行为,侵害了贺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除了涉嫌违约之外,要求贺先生强制最低消费也涉嫌旅游违法。

我国《旅游法》第35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并且,如果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回到本事件中,显然在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旅行社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贺先生最低消费的,或者威胁不消费的就没收房卡,以及通过安排购物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那么就属于旅游违法行为,贺先生有权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举报,经过查证属实后,旅行社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三,如果确实属于导游黄女士个人行为的,依然要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事件中,目前涉事旅行社方面已经作出回应,强制贺先生最低消费等行为,纯属导游黄女士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就应该追究黄女士的法律责任。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禁止导游实施下列违法行为: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并且,该办法同时规定,对于类似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有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回到本事件中,虽然涉事旅行社已经解雇导游黄女士,贺先生依然有权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举报,如果认定其涉嫌旅游违法的,有可能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区旅游证。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这则案例教育我们,游客出门在外本身是为了图开心,对于市面上的各种旅行社或者旅游团,还是要多留个心眼心,仔细甄别,不要贪图小便宜,谨防上当受骗!

对此,您怎么看?是否应当追究导游黄女士的法律责任?

#媒体评欺骗游客的“低价团”# #导游回应未达购物标准不给游客房卡##未达购物标准不给房卡导游已被辞退#

#中国产业名片# #桂林头条#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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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游客未消费400元导游不给房卡入住?涉事导游:心知肚明是购物团

#桂林头条#桂林这所大学将更名,背后投资人竟是本土地产大亨!

2月25日,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发布了《关于拟同意申报设置有关高等学校的公示》。桂林这所大学将更名,背后投资人竟是本土地产大亨!信息显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转设为桂林信息科技学院,举办人拟变更为东莞市新弘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东莞新弘电)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下简称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实施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

举办方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是全国四所电子科技大学之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建高校,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高校。

,学院与东莞新弘电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成为当时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盛行的独立学院办学模式。

随着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生效,独立学院模式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凸显。教育部于5月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到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

同年7月,自治区教育厅召开全区独立学院转设工作座谈会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区8所独立学院全部转设,10月申报6所,申报2所。

从网上流传的转设方案显示,学院转设路径:按非“校中校”属性进行转设,遴选新的社会力量举办,转设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桂林信息工程学院。

学院办学定位:以信息技术为主的应用型本科学校,区别于母体高校以电子科技为主。

灵川县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显示,该项目由东莞新弘电和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联合投资建设。

项目总投资35亿元,用地面积约1500亩。

一期用地610亩,计划投资13亿元,建设教学楼、实验楼、实训中心、体育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

说了这么多,有小伙伴会疑惑了,这和房地产有啥关系?

小编根据企查查股权穿透信息查询到,新弘电的大股东就是桂林楼市大名鼎鼎的兴进集团。

兴进集团这些年在桂林楼市“呼风唤雨”,不仅蝉联桂林楼市销售金额冠军,而且大手笔连续拿下多宗优质地块,布局长沙、南宁、柳州、贵港。

其在教育方面的投入亦有目共睹,除每年拿出大量资金捐资助学,提携贫困学子外,还先后投资龙隐教育集团兴进实验小学、叠彩实验小学、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实验小学、平山小学四建校区改扩建项目、桂林东江小学校区改造提升项目等等。

随着房地产行业进入白银时代,房地产开发商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需要紧跟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越来越多的地产商向“地产+”的方向发展,寻求新的增长点,如“地产+教育”、“地产+养老”等商业模式。

就“地产+教育”而言,此种模式即解决了家长痛点,又给开发商带来新的机会。

兴进集团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再到如今直接投资高等教育,显示了其进一步深耕教育产业,布局教育产业上下游,延长产业链条,深入推进发展转型的雄心。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讨论点赞加关注谢谢

#导游回应未达购物标准不给游客房卡#怎么能让低价团购物团辜负美丽的桂林山水?这是出去旅游还是找罪受呀,旅游部门应该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低价购物团,禁止恶性竞争低价揽客现象,防止损害地方旅游形象,好形象建立起来难,毁起来容易。这样的购物团,不仅让游客得不到旅游的乐趣,倍受憋屈,还让导游不得不变导购,拉低了职业底线,一旦暴露,负面影响很大,简直辜负了桂林那么美的山与水,真是情何以堪。

据九派新闻报道,涉事旅游社反应很快,归结为导游个人素质原因,已辞退。建议各地加强旅游社与导游的管理,发现低价购物团一经举报,严厉查处,营造良性竞争氛围,以高水平的服务质量良好的旅游环境吸引游客,以美丽风景留住游客变观光为度假,让游客甘愿花钱,花的开心,拉动地方旅游行业发展,促进经济快速复苏。

也劝游客,对那些明显低于成本的旅游线路,要自觉抵制,不去占那个便宜,小心明着看是便宜,实际可以花费更多,还玩得不开心的旅游套路。旅游合同要看清,最好找大的知名旅行社,服务质量相对稳定,经营管理更规范一些。出去旅游,为的是放松心情,花钱要买的是快乐,不是闹心。

亲爱的朋友,你旅游被坑过吗?来吐槽一下吧。有哪些好的避坑经验,欢迎一起分享讨论。

(图片来源于网络,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导游回应未达购物标准不给游客房卡# 出来玩确实要花钱,但不一定要去花在购物上。导游强词夺理的解释,就是想要给这些老年人旅游团的团员们洗脑。其实也奉劝天下的老人,以后抱团出去旅游时,让合同写的清清楚楚,那些没有理由的低价旅游团也不要参加了。都已经七八十岁了,本来晚年生活追求的是幸福安康,还让这导游年轻人给训,甚至给咒骂,何苦在异乡去找这个羞辱呢?

广西桂林市一个视频显示,某导游坐在酒店里不给老人房卡,说老人当日消费没有满400元,不够今天晚上的房费,所以不给他房卡,还大声的在训斥。另外这导游说在合同上已经标明有购物项目,虽然没有标每天的最低购物额,但是这是心知肚明的,老人作为成年人应该知晓。现在广西桂林市旅游局已经介入,相信后续这个导游会受到处罚。

但其实老人也算笔账,虽然低价团团费很诱人,但是如果每天都要发生400元以上的消费,有时候可能还被蒙蔽着,花费更大的消费,那么回到家里算一算可能这一次出去旅游,景点也没有看到多少,当地美食也没有品尝多少,剩下的时间都是在购物点中度过的,而且总的花费绝对是超过了正常旅游的费用。一般来说绝对都是不划算的一次体验和出游。

未来旅游还是要以自由行为主,定好机票和住宿的地方,自己出门。现在服务业这么发达,不需要导游,也可以玩的非常好。时间也能自己掌握,美食也能品尝上,那些好风景也可以饱饱的有足够的时间去欣赏。

旅游行业这三年过得很艰难,但是也不要一旦正常化了,先让这些导游来个报复性的收入增长。头条热榜

广西桂林,男子跟团旅游,结果被带到购物点强制消费,消费必须满400元,不满400元就不给晚上睡觉的房卡,导游更是直言虽然没有明说,但是来旅游的人都应该心知肚明这是个购物团!

陈大爷退休后也是想和老伴看看祖国的山山水水,想要出去旅旅游看一看,但是儿女们又都要工作自然不能陪着自己,于是便选择报名了旅游团,一路上这人多也热闹,还有导游带路。

但是这老两口还是节俭,主要目的就是看看这山河景色,也不想花费太多钱,咨询了一个旅行社,团费只要398,7天6晚包住宿,路线包括广西的三座城市,老两口毫不犹豫的报了名。

这俗话说桂林山水甲天下,第一站就是桂林,到了地方之后已经是晚上了,他们到住的地方休息了一晚,结果第二天游玩的时候导游却一直带他们去了一个个的店里购物。

进店后陈大爷也是看了看,虽然是出来看景色的,但是店里的一些东西他也确实喜欢,挑选下来买了100块钱的东西,结果导游不乐意了,称不买够400块钱的东西就不给房卡。

这气坏了陈大爷,觉得这是让强制消费,来之前也没说过要买东西啊,于是跟导游吵了起来,导游称这么便宜的团价,但凡是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的。

这句话就有些暗讽的意味了,而且她的身份到底是导游还是导购也有些让人分不清,吵归吵,最终陈大爷也只得选择妥协。

而导游黄女士对此事的解释为,游客们所交的团的甚至不足以承担酒店一晚的费用,因此,行程表中虽未明确标明有最低消费标准,但游客们应该是心知肚明的。

很明显,这就是一个以低价团费为由头吸引人报名,然后再带着到各个购物点去强制消费的例子,目前当地旅游局称已经介入开始调查。

一、7天6晚包住宿,398元的费用可以说的确是非常不合理的,连6晚上的房费也是负担不起,但是吸引大爷大妈们参团的也正是这不合理的标价。

大爷大妈们可能会有着占便宜的心理,但是这绝对不是旅行社借此要求他们强制消费的借口和理由,这已经严重侵害了游客们的权益!

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带他们购物的目的必然是为了回扣,通过回扣来填补这不合理的费用产生的窟窿,相当于通过购物的回扣变相提高了团费。

景区的购物点商品的价格都是清楚是非常贵的,利润空间自然也就高,而且购物环节也会大大影响不想购物的游客们的体验,随着现在网络购物以及交通的方便,真想要买点什么东西现在在家也都买得到。

遇到这种强制消费的旅游团,为了避免自己的旅途不顺,要求强制消费的时候是可以先行支付的,不过一定要保留好票据,这都是日后追责的证据,除此之外还可以录音录像!

因为根据同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上述情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也就是意味着不论你花费了多少钱,旅行结束后30内都可以找旅行社退款,而且旅行社必须先垫付退货货款,只要是旅行社安排的购物都可以退款,自愿到店购买的除外!

游客支付价款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游客同样属于是消费者,同时,在合同中并没有要求消费的条款,事前也并未告知,那么这种行为叫做欺诈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事当中的团费价格为398元,三倍为1194元,报团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旅行社赔偿1194元。

三、对于强制要求游客消费的旅行社,除了退货退款之外,旅行社也是应当受到处罚,而且规定的十分明确!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驾游而不选择跟团,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被其中的害群之马自己给作的,如今旅游法规定的已经十分明确,却依旧有人顶风作案,这还只是曝光的,未曝光的还不知有多少!

不过在选择旅行团旅行的时候,对于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团还是要擦亮眼睛,避免最终因为这些事情影响到了自己的旅途心情!

对于大爷参加旅游团必须消费400元才给房卡一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法律热点解读##头条创作挑战赛#

#桂林头条# 不得了了!桂林又拿下一个广西唯一

最新消息显示,广西省和文化旅游部共同签署了建设桂林旅游学院的相关协议。值此东盟旅游博览会即将在桂林召开之际,传来这个消息,简直就是双喜临门!

作为广西唯一一所独立旅游高校还获得如此升级,南宁和柳州等地的网友怕是坐不住咯啵[捂脸][震惊][偷笑]南宁网友:搬到南宁来[发怒]

柳州网友:我们好好学习,争取建一个工业旅游学院[震惊][大笑][耶][奋斗][赞][祈祷][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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