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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贷款审核 杭州银行贷款审批

时间:2020-06-14 07: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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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贷款审核 杭州银行贷款审批

李世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融通农业发展(杭州)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李世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中国融通集团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杭州市萧山区监委监察调查。

简历:

李世功,男,汉族,1973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历任融通农业发展(杭州)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副组长,临时党委副书记、筹备组副组长,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来源|杭州廉政网

因为一个保姆的贪念,一个幸福的家庭毁灭了。这是发生在杭州的一个真实案件,发人深思。9月,莫焕晶(女性)经过中介的介绍,来到了朱某(朱某死亡的时候仅仅34岁)的家中当保姆,朱某没有想到,因为保姆的到来,家中的噩梦就开始了。

保姆莫焕晶有赌博的恶习,她为了筹集赌资,在三个月的时间里,多次窃取朱某家中的财物,价值一共18万多元。她还说家中要买房子,向朱某借款11.4万元。

在6月21日的这天晚上,保姆在网上赌博,又输掉了6万多元。保姆莫焕晶并没有收手,在她的心中,一个罪恶的念头产生了。

6月22日的凌晨四点多,她用打火机引燃了书本,然后客厅的沙发、窗帘等燃烧了起来,火势越来越多,不可控制了。房屋内的朱某和三名未成年子女都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了。惨案发生了,让人震惊,让人心疼。四个无辜的生命消逝了。他们太无辜了,他们本该享受了美好的生活。尤其是这三个孩子,美好的人生才刚刚开始。

失火后,造成房屋精装修损毁,临近的房屋也受到了一些损失。经过鉴定后,认定造成损失257万元。损失太大了,尤其是造成的生命损失更是无法衡量。

发生火灾后,莫焕晶也控制不住了,她逃离到了室外,然后报警了。莫焕晶也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了。

经过法院审理,最后判决莫焕晶死刑。这个案件,当时引起了全社会 的广泛关注。

案件分析:案件很蹊跷,案件值得推敲。到底保姆莫焕晶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还是属于先放火后灭火,想要向雇主邀功呢。想要认定,就需根据证据来认定。

经过法庭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莫焕晶的放火动机主要是想要先放火,然后再去救火,通过这样的行为获取房主朱某的信任,然后去向房主借钱。

保姆莫焕晶在高层楼房内放火,非常危险,造成了四个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已经构成了放火罪。保姆还多次盗窃主人家的财物,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应当对她进行数罪并罚,而且她还是选择在凌晨时分,在高层楼房内放火,犯罪动机非常卑鄙,犯罪的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不值得被原谅,应当给予严惩。

犯罪是可耻的,在本案中,保姆莫焕晶的犯罪行为更加可耻,她为了实现自己罪恶的目的,竟然实施了惨无人道的放火行为,夺去了无辜人的生命。防范意识时刻都要有,千万不能大意。

在这起案件中,火灾发生后,因为楼层过高,消防设施存在问题,也导致救援时间过长,也是造成损害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高层楼房的防火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

线上可以办异地迁移户籍了!感谢政府出台的暖民政策。我是退休个员,居住外省女儿家,为异地就医方便女儿建议把我老俩口户口从吉林迁到杭州,我准备需要才料上交派出所经审核同意迁入,但需回家办理迁出证,经了解可在网上办理迁移证了,我到派出所一问真的可以在线上办理了。真的太暖心了!感谢祖国的强大!

“5亿银行存款,凭空消失了。”,浙江一个银行门口黑压压挤满了丢钱的储户,而他们怎么也想不到,罪犯竟是一位年过半百的大妈。

这个大妈名叫邱爱玉,出生于六十年代,是当地一位有头有脸的富商,名下有一家名叫浙江帅邦化工的公司。这样一个有钱的人物是没有必要铤而走险做出违法的事情的。

确实,邱爱玉本来过着十分富足的生活,她名下的公司依靠着交通设施和涂料业务让她积累了平常人一辈子都积累不到的财富。

转折点发生在一个新型改良剂上,他们公司决定研发一款沥青路面改良剂,通过专利来实现公司更加长久的盈利。可是,专利的研发是需要资金的,邱爱玉和她的合作伙伴把他们的钱都投了进去,可是改良剂却依旧没有制作出来。邱爱玉陷入了一个极其困窘的境地,身无分文,公司的资金链已经断裂。而改良剂却依旧没有影子。

邱爱玉开始向亲戚朋友们借钱,很快她发现这些钱远远不够,走投无路的她选择了向外借款,借了一笔不够,再借一笔……等到邱爱玉回过神来,她已经欠下了一笔巨款,而改良剂依旧没有成功。她是绝对还不起这一笔巨款的。

邱爱玉不甘心自己的投资中断,于是乎决定铤而走险。

邱爱玉通过自己朋友认识了银行的业务员祝某——祝爱菊,她和祝爱菊相谈甚欢,保证她会给祝爱菊拉来大笔的存款。而祝爱菊需要的是让客户输入两次密码,让客户的钱神不知鬼不觉的转入邱爱玉的账户。

邱爱玉信心满满地向祝爱菊保证一年后所有的钱都会如数归还,而祝爱菊能拿到三个点的好处费。就在邱爱玉的金钱的攻势下,祝爱菊同意为她进行这一系列不合规也不合法的操作。就这样邱爱玉向群众非法集资的真实目的披上了银行的外衣更加具有欺骗性了。

随后,邱爱玉策划了一个用来拉存款的“惠民服务”。据受害人说,当时的业务员向他推广活动,说是银行行长为了提高业务,鼓励储户定期存款到本银行开设了一个只有该银行才有的活动。只要客户在该家银行内定期存款满一年,就能够得到高达十几个点的利息。

当然,这一切也是有门槛的,在银行里必须要存款大于200万元才能够参加,并且在这一年间不能开通短信提醒、交易提醒、网银等功能。

一年的定期就拿到比其余地方高出十余倍利息,况且这活动是由银行开展的几乎没有什么风险,不少人对“惠民服务”的福利心动把自己的存款存进了银行。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操作邱爱玉骗取了足足五个亿的资金,而且直到一年之后才东窗事发。

据受害人之一方德富的所说,当时听说有这样的活动,心里也怀疑过。但是,朋友说回报率确实不错,能达到15%,而且当天下午就能拿到利息。而且这是银行的活动,非常的正规,没有多大的风险。方富德被朋友说服,想着一年的时间,资金也周转的过来,而且有这么高的回报率就把钱存进去了。他也没有想到把钱存进银行还会消失。

有不少的受害者被邱爱玉的团伙哄骗,不就邱爱玉就轻而易举地拿到了多达五亿的资金。

只是这高达5个亿的金额是如何从银行中转出的?银行就没有监管吗?为什么储户的钱能够这样子被邱爱玉等团伙轻而易举的转出。

邱爱玉在银行的内鬼安插远远不止祝爱菊一人。通过民警的审查后才发现,邱爱玉收买了昆山支行行长,杭州银行的负责人等等。在安插了众多的内鬼之后,邱爱玉的犯罪几乎是畅通无阻。

邱爱玉原先的打算是先把储户的钱拿到手上等到公司的周转开来,再把钱还上,一切就神不知鬼不觉。可是她终究是高估了自己的能力,一年过后,她手上的钱仅仅只剩下两千多万元,她没有办法偿还上“借”走的金额。被转移走资金的储户发现了端倪,自己的罪行也被公之于众。

11月9日,邱爱玉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判处了无期徒刑,她名下的资金全部用来补偿那些被骗的储户。案件处理后,相关的银行也加强了监管,做到从根本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该案外纠纷如何化解?(审判案例回展)

编者按:近来看到网上一帖针对法官开庭排序的“吐槽”,有好友产生了共鸣。说的是,某法院法官发出某日9时开庭“传票”,当事人到庭后,告知,法官已在开庭(其他案件)。书记员告知,前面有四个案件在开庭(等着)。结果等到11点30开庭,持续到下午1点结束。此勾起了我对二十多年前相关经历的回忆。

案外纠纷经过:2001年下半年,浙江杭州某个体户,给河北某大商场供应锦纶羊绒衫(专销)。至百万元销售额剩下二十余万元货款结算时,商家提出了质量问题,有顾客反映,“锦纶羊绒衫的锦纶与羊绒的比例不符合商品规格”,扣着该货款,要求供方上门解决。双方多次交涉未果,供方按管辖约定,向浙江杭州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审查立案后,排期开庭。

双方之间的货款纠纷,法官通过电话联系,案情并不复杂,可是案外纠纷发生了。

被告方接到开庭传票后,安排了“商场经理”,请了律师同时出庭。按律师办案“经验”,被告方乘飞机来,并同时买了回程飞机票。时间上,开庭前一天晚间到受诉法院所在地,第二天开庭结束,乘夜间十一点多钟的飞机回河北。

到了开庭时间,原告方未到庭。经法官电话联系,原告方忘记了开庭时间(原告方距受诉法院近两个小时的汽车路程)。对此,被告方十分无奈,拿出来回飞机票,价值共计六千余元,要求对方或法院解决。原告方认错之外,不愿支付飞机票费用,表示听由法院处理。被告方没有反诉,但是认为,若法院裁定原告“按撤诉处理”,原告重新起诉后,被告还得应诉,来去费用没有减少。被告方表示不同意。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案件(包括案外纠纷)的处理结果:1、对案件本身来说,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案情也不复杂。原告忘记开庭时间,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且,被告方没有反诉,案件没有延期开庭审理的情由。2、如果法院决定延期开庭;或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重新起诉后,被告方还是要再次来庭。故被告方要求,原告方原因导致被告方损失,将其本次来回的飞机票费用解决了。

经过与被告方商量后,法官通知原告立即到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及书记员利用中午及晚上休息时间,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到开庭之日的晚上八点,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双方之间的货款纠纷解决了。同时,因为原告忘记了开庭时间,对于被告方的“损失”,案外纠纷也相应化解了。

林诚“说法”:人民法院的职能之一,就是及时依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款纠纷”,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正视过去和未来的供销业务关系。法官考虑,尽快解决此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利。故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协议解决了。

如果被告方不同意延期开庭,又无反诉的情况下,因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按原告撤诉处理的“裁定”,案件程序是依法了,效果肯定是不理想的。而且,对于被告本次来庭的飞机票“损失”,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是不妥当的。

题外话(延伸),法官没有特殊情况,不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开庭,也是案外纠纷。人民法院既然已经发出开庭传票,对当事人有要求准时到庭的约束力~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后果。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更要认真对待,切不能将传票视儿戏。通知当事人准时到庭,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提前做好准备。那种传票通知9时开庭,当事人到庭后,告知前面有四个案件在排着开庭…这是极不严肃的工作方法,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对法律的不尊重、不敬畏,理应杜绝。我已发出“我的评议”:1、过时开庭,当事人有权拒绝,后果由法官承担;2、这种对当事人产生的多余“误工”损失,应先由法院支出,然后,由法院对相关责任人员追偿。严格来说,“人民法院为人民”,为防微杜渐,法院可以对责任法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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