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200字范文 > 银行个人贷款泄漏 诉讼 泄露贷款信息违法吗

银行个人贷款泄漏 诉讼 泄露贷款信息违法吗

时间:2020-02-29 12:49:21

相关推荐

银行个人贷款泄漏 诉讼 泄露贷款信息违法吗

起诉银行,就是银行泄露了有关信息!

散装纪录

男子刚存入600万,十五分钟后被人刷的只剩690元,银行:不关我事

04:33

证据是最重要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银行提出的是储户自己泄露银行卡没有提供证据,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储户堪称教科书式操作,确定有力证据,成为赢得诉讼的关键。

以讼明法

河南郑州,一男子去迪拜、巴黎出差时,银行卡在印度尼西亚被盗刷69.3万元。他立马在当地便利店刷卡买了一包纸巾,随后拨打银行电话冻结此卡。回国后,男子要求银行赔偿。银行表示拒绝,称自己不存在错误和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协商未果,由此闹上法庭!(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蓝某是河南郑州一家外贸公司的经理,平时因为业务需要,经常赴外国出差,东南亚,中东、西欧、美洲等地区,都留下过蓝某的足迹。早在多年前,蓝某就在郑州当地的一家银行里办理过一张借记卡,此卡一直用来储存积蓄并负责生活开支,蓝某从来都是随身携带。然而,在一次国庆期间,蓝某从北京出发,前往迪拜、巴黎等地办理公司业务,在晚上入住酒店时,发现银行卡上的余额竟然不足。明明记得卡内还有近70万元的余额,怎么会余额不足呢?蓝某心里既纳闷又害怕,便上网查询了银行卡的交易账单。结果发现短短1天时间内,自己的银行卡发生了24笔未经本人授权的交易,余额减少共计69.3万元,卡内剩余的金额已不足200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冷静下来后,蓝某意识到自己的卡很可能被人盗刷了。于是他快速冲到附近的便利店里,用刷卡的方式购买了一包纸巾,然后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立马冻结该银行卡。几天后,蓝某回到国内,他立即来到开卡银行处理协商,发现之前的盗刷都是通过ATM自助取款以及收费业务来实现的,且涉案交易均发生在东南亚国家印度尼西亚。蓝某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69.3万元,银行却称是蓝某自己丢失卡片或泄露密码导致盗刷行为的出现,银行本身不存在过错,也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蓝某不同意,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以讼明法 )作为民案的原告,蓝某应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他给出的理由如下:1、自己当时正在迪拜、巴黎等地出差,有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机票作为凭证;2、银行卡一天之内在印尼被盗刷69.3万,元,这在银行的交易记录上可以清晰查到;3、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自己在巴黎当地的一家便利店里刷卡购买了一包纸巾,这有小票作为证据,也进一步证明银行卡是自己随身携带的。综合以上三点,蓝某认为,银行卡在自己随身携带的情况下,却在万里之遥的印尼被盗刷巨额存款,这显然是出现了伪卡,这是银行在管理技术上出现了漏洞,而不是我们储户本身的问题,银行理应全额赔偿损失。对于蓝某的主张,银行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进行辩驳:蓝某银行卡的盗刷发生在印尼,根据银行卡的消费记录,蓝某之前去印尼旅游时,曾经使用过4次银行卡,这说明蓝某未妥善保护密码导致密码泄露。另外,《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以,蓝某银行卡在印尼使用ATM机取现的行为,应当算作蓝某本人操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应各自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对储户使用的银行卡负有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自己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兰某去国外出差,这有公司和机票来证明,在盗刷行为发生后,他立马用银行卡在当地便利店买了一包纸,这说明银行卡是自己随身携带的,不存在交给他人异地盗刷。通过伪卡盗刷69.3万,这说明银行在交易系统防伪技术上存在缺陷,也就是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是银行存在过错。至于银行提出蓝某自己在印尼泄露了交易密码,这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所以该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而银行提出的《借记卡章程》有关内容,它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交易,伪卡自然是做不得数的。最后,兰某发现银行卡账户余额减少,存在多笔未经本人授权的交易后,及时让银行冻结卡片,防止损失扩大,这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本案中的蓝某,不存在过错和过失。综合以上所有,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银行赔偿兰某存款损失69.3万元和利息。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中,蓝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做法十分巧妙。先是用银行卡购买纸巾发生交易,以证明银行卡是在自己的手中,然后迅速拨打银行电话冻结卡片,及时止损的同时也尽到了自己注意的义务。这在民案自己主张和自负举证责任上,十分有利。倘若蓝某没有做到以上两点,他与银行的这场官司恐怕不会赢得如此轻松。这种教科书式的做法,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学习!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郑州头条#

本人将于近期批量起诉新网银行及其委外机构、涉案短信公司,有没有记者对开庭感兴趣的#爆料# #新网银行# #头条# #泄露个人信息# #短信辱骂恐吓他人,可以报警吗# #骚扰#

#个人信息泄露成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行为#【#如何防范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最高检2日发布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4万人,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800余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行为。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有不少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检察机关起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500余人,涉及通信、银行、保险、房产、酒店、物业、物流等多个行业。(新华社)[图片]

美国商业银行Capital One在的时候突然泄露了十几万个账号信息,这让它被美国司法部罚了8000万美元,同时还支付了1.9亿美元用来赔偿客户诉讼。

Capital One气得不行,重金雇了技术专家调查泄露事故是怎么发生的,最后发现是亚马逊的一名工程师Paige Thompson在离职前往AWS服务器上扔了嗅探器,不停的扫描有漏洞的账号,阴差阳错的就扫到了Capital One的一个漏洞,立马拖库卖钱。

她还用公司的AWS挖矿,也挣了不少钱,还在社交媒体上到处说自己有多么牛逼,正是因为这些发言,让她被排查到并锁定了身份,预计会判的重刑。

隐私权纠纷保护可指向特定个体的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整体信息。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个人信息作为整体信息组合呈现的,应认定为个人隐私,该类信息被泄露的,权利人可通过隐私权诉讼寻求救济;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应适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权利人仅需举证证明信息控制者存在泄露其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性,由被告信息控制者对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信息泄露主体确系他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你已涉嫌违法,泄露公民隐私罪,当事人如果报警你就摊上事,你可以起诉他。

河南平顶山,袁女士将10000元存入银行。去取款的时候却被银行告知,账户余额只有1元,9999元被取走了。没有存折没有密码,也没有本人的身份证件,这个钱也能够被别人随便取出来吗?法院是这样判的。

在2002年的时候,袁女士听信银行工作人员师某说现在存款利息高。于是,就将自己的1万元存款存入了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师某告知袁女士,如果把这个存折放在他那里,由师某帮忙打理,能获取比银行利率更高的收益,于是袁女士就将自己的存折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师某。

由于存款金额并不是很多,所以袁女士就把这件事给忘了。直到的7月底,存折才由银行的工作人员交,还给了袁女士。

袁女士这时候才知道自己存折里面的1万元没有了。于是就赶紧联系师某,可是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师某早已从银行离职。

于是,袁女士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相应的损失。

袁女士认为:

自己是把钱存在银行的,那么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要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

自己是出于信任,才会把存折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师某。但是转账,取款,在没有自己到场签名确认,以及没有自己身份证的情况下,就被转走是银行存在重大过错。

袁女士认为师某当时是银行的正式员工,自己也是在银行把钱交于银行的工作人员师某,但是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储户同意,私自办理银行卡并将存款取出,银行应该为此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袁女士认为自己的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盗取,是属于监守自盗。

银行辩称:

袁女士确实把钱存入了银行,但根据袁女士提供的存折显示在存款的第3天,存折上的1万元就在当日取走了9999元,余额为一元。

而且袁女士的存折是需要凭密码才能取走,而银行的工作人员是不可能知道袁女士的取款密码,因此银行认为该笔钱是袁女士自己或者是授权他人取走的。

银行认为,该笔存款是2002年存入的,距离现在已经已经超过了诉讼的时效。

一审法院经审计认定事实:

2002年的时候,袁某在银行存入了1万元银行也为袁女士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根据袁女士提供的存折上面显示在存款的第3天就取款9999元,账户余额只有一元。

袁女士说这笔存款是通过银行的工作人员师某存入,当时只办理了存折,没有办理银行卡,存款9999元是银行工作人员师某取走的。

袁女士还表示自己一直没有拿着存折,存折是在的7月底才有银行,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工作人员归还给自己的。银行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存折一直是由袁女士自己保存的存款,也是由袁女士自己支取的。

一审法院认为:

袁女士作为存折或银行卡的持有者,其本人负有妥善保管存折,以及存折信息,密码不是泄露的基本安全义务。

袁女士称办理的存折自己一直没有持有,是不符合存款储蓄交易的习惯,也不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般存款储蓄交易的认知常识。

银行认为,袁女士主张自己的钱是被银行工作人员取走的,为此袁女士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也不予以支持。

法院另查明,银行工作人员师某在12月份的时候,就由于个人的原因与银行解除了劳动关系。法院的承办人员也没有查到关于师某的刑事判决,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银行的前工作人员施某存在过错。

依据《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6条规定,对于5万元以下的取款业务,并无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的管理要求。

也就是说在本人不到场的情况下,他人持有存折或银行卡办理5万元以下的取款业务,并不违反行业的管理规定。

就是说,袁女士认为在自己没有提供身份证件以及没有亲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银行把钱给别人支取有过错。但依据法律规定,银行这方面并没有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袁女士败诉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袁女士不服,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67元也由袁女士负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也能知道,对于取款金额小于5万元的,并不是说一定要出示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而且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责任,一定要审核。

也就是说无论储户在不在场的情况下,只要有人拿着存折或银行卡办理5万元以下的取款业务,他并不违反银行的管理规定。

对于这样的规定要求,那么这也在告诉我们在取款的时候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取款密码。一旦泄露的话,那么很可能里面的钱会被他人盗取。

在输入取款密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遮挡,避免自己的取款密码被泄露。

图文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招商银行信用卡真是越来越牛呢,打电话给我说协商还款..……挂电话不到10分钟就通知了家人、还拒不承认、不承认我说那就是泄露个人信息、也不承认、拒不协商说要起诉我,叫我等法院传票、我这法院传票没有等到、催收电话轰炸家里人、然后打电话给村干部、好吧,你打了就算了,还打电话到我们供电局去,以我们的名义说我家停电弄不好,供电局的人满世界的去找我家,真是优秀呢,还说要叫人上门、我把地址给你们你们倒是来找我本人呀,我又不是失踪了,我电话不响弄的家里鸡犬不宁、@招商银行App @招商银行 我是欠钱,钱我认也还,还钱之前你倒是给我个说法

【500多个“内鬼”,栽了】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数据,全国检察机关去年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4万人,检察机关起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500余人。涉及通信、银行、保险、房产、酒店、物业、物流等多个行业。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