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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置换贷款诉讼 置换其他银行贷款

时间:2024-02-24 09: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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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置换贷款诉讼 置换其他银行贷款

购新车和卖旧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旦纠纷无法调和,4S店正确的做法是先履行出售新车的合同,向买车人交付新车,随后就旧车置换一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重庆的王女士在两年前,将自己的耳环和项链,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又额外支付了300多元,在一家珠宝店置换了金手镯和金戒指,不久前,王女士觉得款式有些旧,于是便打算再用以旧换新的方式来置换,可是当王女士将金手镯和金戒指拿到这家珠宝店,却直呼上当了。

原来在两年前,王女士自己的金耳环和项链在37克左右,经过置换后,却成了17克,另外的20克不见了,听到这个数字后,王女士感到不可思议,对此自己拿出了当时的购买发票,发票中并没有写着克数,如果写着是17克,自己根本不会去置换。

而王女士拿起标签后,才发现表示竟然是折叠成三叠,打开最里层的才发现有克数,而在发票中,却被销售员写着一口价销售,并且手写字体盖住了打印字体,有故意掩盖的痕迹。

珠宝店对此这样解释,黄金首饰以旧换新有两种置换方式,第一种是克换克,消费者补加工费,第二种是一口价置换,消费者的首饰先折算黄金价格,再对照新金的价格补差价,而王女士两年前参加是后一种,本身不是按照克数计算的。

如果王女士有疑问,可是到工商部门反映,无奈,王女士只得去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两年前的事情,再去主张权利,说实话有些晚了,正是过了这么久,一方面证据材料缺失,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的规定,违法行为两年内未发现的,就不再进行处罚了。

但是,这起事件中,即便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期限,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却没有超过起诉的三年时效,因此即便不能够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也是可以通过法院处理的。

毕竟王女士是以旧换新的方式,又添加了300多元的差价,换得了新的首饰,但是在克数上,竟然连旧首饰的一半都不到,那么商家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就显然十分重要。

为什么这样讲,其实,当王女士以旧换新的方式购置新首饰,那么之前的克数在37克,而新换的却只有17克,少了20克,按照500元一克计算,那就是一万元的差价,这可不是小数目。

即在置换前,商家如果告知了王女士,也征得了王女士的同意后置换了新首饰,对此商家和王女士之间就没有误会,但是,如果没有告知王女士,就涉嫌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对此如果一旦认定为欺诈,就不是1万块钱的事了。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商家为此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王女士最终如何解决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起事件告诉我们,在首饰以旧换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克重,避免拿回家后才发现与自己置换前相差巨大,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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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我是@大兵叔叔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话题大发明家#

#头号周刊#

【#老伯为防女婿争房产起诉女儿# ,要求确认自己享有一半房屋产权】一家四口因一套房屋、一张确认书对簿公堂。12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介绍,李大海与李晓梅系父女关系,因不满女儿婚姻,父女渐生嫌隙。,李晓梅与丈夫计划将李晓梅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出售置换成位于青浦区徐泾镇的一套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商品房。李大海知道后极力反对,他认为原房屋是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置换后的房屋是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对女儿实属不利。为安抚父亲,李晓梅夫妇与李大海夫妇共同签订了一份确认书,载明“置换后位于徐泾镇的房屋完全由李大海夫妻支配,女儿家庭无权干涉”。后因家庭矛盾,李大海依据确认书所载内容,将李晓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位于徐泾镇的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产权。网页链接

求助贴! 求助贴!前段时间买了一套二手房 房屋总价107万 首付69万 银行已经审批通过 房子已经过户到我们名下 但是不巧遇到银行限贷 导致尾款38万迟迟没到房东账上(四月份给的五万定金 五月份给了64万) 而我们是置换的(小套换大套)所以只有这一套房子 着急入住 前期与房东沟通 愿意以一千元每月租他的房子 女房东不同意 涨价到1200 我们同意了 但是后来她老公又不同意 事情就搁置了

后来确实因为经济压力大(母亲是残疾人 父亲小时候得过脑炎 智商稍逊于常人) 租的房子就退掉了 打算直接搬到这边入住 简单翻新了一下就搬了进来

昨天中介发现我们提前搬了进来 就告诉了房东 于是房东就找了过来 要求我们立马搬走 并且报了警 警察来了调解后就走了 今晚住一天表示第二天坐下来协商解决方案

今天上午十点 我们提出解决方案 1.我们拿产证再去做二押 压出来的钱全部给你 我们去银行把放款的银行账号收款人改成我们的 2.我们先出十万块钱给房东 让我们先住着 等尾款下来再还给我们(这是我妈提出来的解决方案 并且钱也都是借的)

首先方案1被否决 因为房子本身有贷款没放款 再申请可能银行认为风险高 房东的尾款就不放了 且尾款收款人的账号没法改 这是男房东告诉我的 他本人从事房地产相关行业的

方案2房东同意了 并且表示还得再加上租金 租金是尾款38万的银行利息 每月2000 而这套房子现在行情租金是1500每月 等于一共要11万 我表示实在没那多钱 于是协商降到租金五个月共计一万 保证金八万 共计九万

我们本不想同意的 但是没办法 房东叫来了很多人 有锁匠 电工 还有兄弟朋友 如果不同意 立马搬走 房屋恢复原样 因为我们翻新又花了两万多块钱 于是咬着牙同意了 又签了一份手写的房屋补充协议

当时身上只凑了一万块钱 剩下的八万一周内给清 老实说我们有错在先 房东没收到尾款我们搬进来 但是一开始签合同时房东答应过我们可以让我们提前入住的 况且无论是定金合同还是签订正式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都没说要款清交房啊 只有说7月15日前交房

现在事情闹到这步 我也问了很多人 都建议我别付这八万块钱 付了基本上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因为到时候尾款是直接放到房东账户上的 到时候他款清走人 我们去哪要这八万块钱 而且要这八万块钱的由头是什么 这房子尾款没下我们也卖不掉啊 保证金保证什么呢

还是说房东已经预谋吞下这八万块钱呢 因为现在有太多的经济纠纷了 起诉的时限最少两年 我平头百姓不得不防 我也是经人提醒才回过神来 这些东西也没经历过压根不懂啊

我们家里人经过商量表示可以搬出去 但是又担心已经翻新的东西被房东毁坏 所以现在是进退两难 求助各位网友 有懂行的麻烦给点建议 我到底该怎么办 感谢大家了

【团队业绩】林自威律师团队成功帮助客户办理2400多万元的诉讼保全置换手续,解除客户名下项目专用账户和对公账户的查封冻结,助力涉案项目继续推进和客户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呲牙]#律师# #你作为律师最大的收获是什么#

买无证的安置房后,房子要置换安置,结果原房主签了《房屋收回协议》,买房人却“靠边站”?本案二审推翻一审结果,作出相反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田先生从孔某父子处买下了一套位于济南市某区的安置房,他在交付款项后便居住在此。后来,该片区因开发建设需要,需对案涉小区安置楼房进行置换安置,当地组建成立了某某建设指挥部。9月,某某建设指挥部发布《XX片区X村整合拆迁安置办法》。8月,某某建设指挥部和孔某签订《房屋收回协议》,约定孔某可选择XX平方米的安置房1套,同时孔某名下的原安置房无偿收归国有并有收回公证书。田先生认为自己才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房屋收回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田先生在支付相应对价后,依据购房协议取得了涉案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某某建设指挥部与孔某签订的《房屋收回协议》没有将田先生列为协议相对方,未能顾及对涉案房屋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购房人之相关利益,属于遗漏安置对象,程序不当,故判决撤销该《房屋收回协议》,拆迁方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就涉案房屋的置换安置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认为,涉案拆迁安置适用的《XX片区X村整合拆迁安置办法》规定“原小区安置后将房屋出售的,只对应原房主安置”,该次置换安置标准是以原安置标准对应而来,是基于原安置户的人口为基数计算的置换房屋面积,对应的是原房主,某某建设指挥部与孔某签订《房屋回收协议》符合规定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此外,无证房产即使在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流转,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仅是取得对该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征收补偿数额或补偿安置房屋确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补偿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因此,田先生如对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主张,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河南,新密。杨女士花17000元买了一个金手镯,两年后想换个新款式来戴,谁知被店员告知是假的,杨女士找到当时买手镯的店讨要说法。该店称:随便你告。

杨女士称自己戴了两年的手镯款式老旧,就想着换一个别的款式来戴,这天来到一家店置换时,被告知自己的手镯烧起发黑是假的。

杨女士表示不信,来到当时买手镯的店,要求检测一下,谁知检测结果还是假的。杨女士称:当时买时店员告知是999足金的,自己是冲着它的名气才买的,没想到居然是个假货。

杨女士拿着买手镯的证据找到店家理论,店家表示可以随便挑个同样价位的进行置换,但杨女士已经对该店失去信任,要求退款处理。被店家拒绝后,杨女士找来帮忙员寻求帮助。

@梅姐说法

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杨女士发现自己买的手镯还不是出自该品牌,这下可把杨女士急坏了。

1、杨女士买的手镯是假的,该店侵犯了杨女士的哪些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规格、等级、主要成份、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杨女士当时买的是足金手镯,检测后才知道是假的,含金量根本不多,该店侵犯了杨女士的知情权。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杨女士以足金的价钱买到的却是假的手镯,不但质量没有得到保障,价格也不合理,这是侵犯了杨女士的公平交易权。

2、女士买到假的手镯,该店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该店卖给杨女士的手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还做出引人误解的宣传,属于欺诈无疑,应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该店长期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达到五万元以上,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3、杨女士能否要求该店赔偿自己的损失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女士买到假的手镯,有权要求该店,退还其买手镯的17000元钱,还应赔偿其三倍的损失,即51000元钱。

如果杨女士想要维权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投诉处理,也可以进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杨女士买到假手镯一事您有什么看法呢?生活中您遇到此事会怎么做呢?#律师来帮忙#

幸亏当年没在帝都贷款买房子,不然我可能会比这位老兄更惨。

下面这位帝都的网友,在燕郊置换房屋,买了套140平米的房子,总价426万,其中贷款298万,每月需要还款1.68万。

一晃四年过去,有大环境原因,也有他自己原因,在还了80.64万后便还不起了,他选择断供。

要命的是,这四年他还得这80.64万房贷中,本金只还了16万,其余还的其实都只是利息。

还有更要命的,目前房子估值235万,而剩余房贷282万,即使把房子卖了,他也需要补差价47万!

后来的事情更让人牙疼,银行起诉他,罚息5万,案件受理和保全费2万,律师费12万,一共19万!

他曾认为律师费过高,想上诉,结果被告知上诉可以,但费用得需要3万,而且没有改判费用的可能,也就是说,为此他又得白白多付出3万。

想了想,还是算了吧。

最后这位网友感叹,就算砸锅卖铁也不能断供,血的教训啊!

广东中山,60岁的向某在银行办理缴费业务时,银行发现其中一张100元是假币,决定予以没收。向某不服,认为这张人民币就是从该行提取的,而该行又认定为假币并没收,导致自己精神严重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7186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某是一名退休职工,其退休工资一直由该银行代发。事发前三个月,向某在该银行柜台取了7726元。三个月后,向某因其他案件,按照法院要求到该银行缴纳诉讼费用,银行员工对向某的纸币进行检验时,发现其中一张冠字号为Q7S226******面值100元的纸币为假币,故当场告知向某,但向某对此不认可。

后银行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场后,银行工作人员向向某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向某拒收该凭证并拒绝签名,但银行还是当场没收了纸币。

两天后,向某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椎退变,诊疗意见:全休三天,避免剧烈活动,门诊随诊。向某认为银行发放假币且没收程序违法,并由此引发其疾病,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87786元。

不过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向某的病情和银行没有任何关系,驳回向某的起诉。但向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这张人民币就是从该行柜台取的,如果是假币,责任也应该由承担;

第二、根据银行工作人员当场解释,该人民币是缺少了磁性,但没有磁性的人民币和假币是两码事,根据规定,没有磁性的人民币是可以置换同等面值的人民币;

第三、银行自己说是假币,又自己没收,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程序违法;

第四、银行收缴假币的流程违法违规,没有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第五、正是由于银行的上述违规行为,导致自己患病住院,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银行应当对自己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银行收到向某的起诉和上诉后,都非常重视,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向某取款时的视频,证明向某当时取了7726元,并经过验钞机清点;

第二、该验钞机生产厂家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台“现金点钞机”具备清点现钞冠字号保存功能,功能运转正常,能正常导出清点现钞冠字号记录。经查,向某的取款并无冠字号为Q7S22******的100元现钞点钞记录。

第三、当地人民银行的鉴定意见,证明冠字号码Q7S2******为伪造假人民币。同日,人民支行作出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同年4月3日,向某签收了该收据。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是健康权纠纷,而非假币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侵权行为;二、损害后果;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核对向某预存的货币时发现假币,及时向向某做好释明工作,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予以没收,第三人人民银行在收到银行上交的假币后进行了公众防伪特征的鉴定,上述整个流程并不会对向伟造成任何人身损害,也不会对其精神造成损害的严重后果。向某主张的腰椎退变的身体损害,与银行的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

至于向某主张的该冠字号Q7S22******面值为100元的纸币就是在银行处取出的主张,无证据可以证实,且银行也提供了验钞机生产商的《回复函》予以反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判决:驳回向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向某负担。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中山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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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广东广州,发生了一起引发热议的案件!一男子购买一套房屋4年之后,为置换房产将该房屋出售。万万没想到,买主从邻居口中得知有人曾在这套房屋自杀,之后就将房款从男子那里要回。男子非常生气,立即将原房主起诉至法院索要房款并索赔。

事情是这样的,6月,王某从吴某手中购买了这套房屋,价格为158万元。买了之后,王某估计也不经常在这套房屋居住,如此也没有跟邻居们唠过家常,根本不知道这套房屋的详细情况。

9月,王某为了换一个更大更好的房子,便将这套房屋出售。不料出售信息挂出去不久,朱某夫妇便看中了这套房源。很快,王某以200多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了朱某夫妇。

可能朱某比较注重邻里关系,很快跟邻居们打成一片。就这样,邻居告诉朱某夫妇,他们购买的这套房屋里曾有人自缢身亡。朱某夫妇非常吃惊,立即质问王某,王某也难以置信,立即找袁某核实。袁某承认自己的妻子的确在多年之前于房屋内自缢身亡。

虽然得到这个消息,王某还是拒绝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无奈之下,朱某夫妇将其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令王某向朱某夫妇返还275万元。

拿到这个结果之后,王某也觉得这套房屋不好出售,便直接将袁某起诉至了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袁某向自己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理由是袁某向自己刻意隐瞒了涉案房屋为凶宅的事实。

【@蜗牛说法】

1.凶宅的说法是不是封建迷信?王某可以据此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吗?

在司法实践中,凶宅并非封建迷信,而是属于善良风俗的范畴,它是人们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心理衍生的产物,已经在一定地区一定范围内为多数人认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如果涉案房屋是凶宅,王某可以据此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那涉案房屋属于凶宅吗?

凶宅虽然为司法实践所承认,却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概念。判断房屋是否构成凶宅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是死亡形式须为非正常死亡,一个是死亡地点需要发生在房屋专有部分中或跟房屋专有部分有关联。

具体到本案中,袁某的妻子是自缢身亡,并非生老病死,属于非正常死亡;同时,袁某妻子是在涉案房屋内自缢身亡,事件发生在房屋专有部分之内,满足死亡地点的要求。所以,涉案这套房屋属于凶宅。

2.可能有网友疑问,王某是在4年之前买的房屋,是不是早就过了主张权利的时间?

由于王某主张的是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这里涉及到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前述规定,王某主张权利的时间是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虽然王某是从购买的涉案房屋,但他直到才知道涉案房屋为凶宅的事实。所以,起算时间应该从起算。

同时,从至,一共才4年,并没有超过前述规定载明的最长除斥期间5年。所以,王某的撤销权并没有永久消灭,可以继续主张。

3.我国《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王某当初知道涉案房屋为凶宅,他根本不会同意跟袁某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及本案事实,法院认定王某是在重大误解下订立的合同,王某有权予以撤销。

据此,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袁某向王某返还购房款158万元、赔偿损失94万多元,王某将房屋登记回袁某名下。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注:本文为个人分析意见,非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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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我与宪法40年##男子买房4年再卖时方知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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