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负责人以银行名义签存款合同构成犯罪,存款合同并不无效!摘要研究18554658888
案情:1. 云南教育基金会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先后签订《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云南教育基金会将共计2500万元存入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开立的账户中;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确保上述资金的安全,并承担法律责任及本金利息的损失赔偿。
2. 雷钫以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名义签字,并加盖了该支行的真实公章。
3. 但存储期限到期后,上述2500万元未能全额收回。基金会以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承担责任。
4. 另查明:()云0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雷钫虚构事实,冒用银行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的资金后以个人名义高息借款给他人,并用于自己购买房产,进行投资及还贷,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争议焦点:本案所涉及存款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时任行长雷钫以该行名义与教育基金会签订前述《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的内部业务范围及对雷钫的内部授权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该行关于雷钫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及表见代理的抗辩不能成立。
雷钫的行为虽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受害单位教育基金会请求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应分别审理。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富滇银行高新支行、富滇银行主张案涉合同涉及刑民交叉且利率约定违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属无效。但教育基金会存入款项的目的在于获得10%的理财收益,并不具有违法性,且其明确主张合同有效。
一审、二审判决关于案涉两份《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有效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最高法民申3409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