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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诈骗定刑标准 银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2022-10-28 03: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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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诈骗定刑标准 银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为什么实际控制人作为被告人可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因为被告人涉及到二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个是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二个罪名数罪并罚就可以到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只触犯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是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最高刑期就,被告人总会有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我在宜昌做律师之五十六:认罪认罚从宽,你享受到了什么?

1、认罪认罚从宽,这从宽的幅度,没有你想像的那么大

认罪认罚从宽,说的是你认罪认罚,在量刑上有优惠,这优惠,最高为基准刑的20%。什么意思呢?假如你犯诈骗罪,量刑7年,那是不是7年的20%,等于优惠1.4年呢?不是的,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优惠20%,假定基准刑是3年6个月,那按20%优惠,就是36+6=42月,乘以20%,等于8.4个月,即优惠8.4个月。这还是按20%计算,实际办案中,10%,15%,大量存在。相比之下,是有优惠,但并没有老百姓想像的那么大。

这从宽,是有限度的。办案中,很多家属希望认罪认罚,也希望律师去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大多对从宽抱着很大希望,以为一从宽,就可以大事化小,判的很轻,判缓刑。但是我们律师知道,从宽并不是普通老百姓想像的那么大,也不是一认罪认罚从宽,就没事了。它体现的是一种政策导向一种倡导,并不是一认罪认罚,一从宽,就万事大吉了。

2、认罪认罚从宽,这从宽落实到量刑上了没有?

有的案子,认罪认罚阶段,不签具结书,到法院审理阶段,当庭给出的量刑建议,比之前认罪认罚时给出的量刑建议还轻。这个时候,真让人怀疑,认罪认罚从宽,这从宽到底是真给了量刑建议里,还是只是口头的说辞?

​一盗窃案,N名被告人,控方划分主从犯,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主犯,认罪认罚的,建议三年,是否判缓刑由法院决定。从犯,不认罪,建议五年。暂且不说这从犯,在量刑上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说这认罪与不认罪,中间有二年的从宽幅度吗?这不是明显的罪刑倒挂吗?法律上只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并没有规定不认罪从重加重,何来从犯比主犯量刑建议还重?

这个案子,被告人全部作无罪辩解,就连三名认罪认罚的也作无罪辩解,辩护律师全部作了无罪辩护。早上9时​开庭,中午法官安排30分钟吃饭时间,到晚上7点多才开完。庭上控方变更量刑建议,主犯翻供不认罪,建议四年十月,从犯不认罪,建议三年六个月。

​这我就看不懂了,从犯一直不认罪,审前认罪认罚阶段量刑建议是五年,开庭审理后当庭建议三年六个月。一样的不认罪,一样的事实,量刑建议前后怎么差距这么大呢?莫非控方在认罪认罚阶段的量刑建议,没有给予从宽优惠幅度?

3、认罪认罚从宽,后果你清楚了么?

从司法实务看,只要你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你基本上就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只要你一上诉,立马检察院就抗诉,二审法院多半会支持抗诉加重处罚。为什么呢?他们认为你既然认罪认罚,享受了优惠,现在又上诉,是不诚信的行为,是投机取巧心理,当然要抗诉。所以,一旦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就不能反悔,也就不能上诉了,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权。

不过,我也见过控方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来又撤回,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由二年二月变为三年七月。辩护人说这种作法不妥,控方应坚守司法诚信。但办案人员说,有错必纠,有错吗?你看,这还成了重新签署具结书的理由了。被告人反悔,是不讲诚信;控方反悔,是有错必纠。嗨,这不是双标吗?

李铁祥律师:宜昌前检察官,律师执业,刑事部主任,同行和客户誉为铁律师。

#宜昌头条#

#上海抑郁女子2小时被骗62万元已立案#真的令人气愤!层出不穷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已经成了社会最大的灾害!究其原因还是犯罪成本太低,不严惩不足以震慑宵小!

按照我国目前的电信网络诈骗案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键问题是,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很多都不在国内,像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简直成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天堂。

之前,网上刚刚曝出江苏1500多名老人被骗了近20亿。今天的新民晚报,又爆出了上海一名抑郁症女子被骗62万元的消息。看了让人气愤不已!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各地都在进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教育。这名女子显然缺乏最基本的防诈骗识别能力。这也不能全怪她,骗子的心理素质太过硬,说起谎来脸不红心不跳,一步一步的陷阱,让人防不胜防。

大家要明白一点,国家公安部门已经明确,公安机关不会通过拨打手机、发送短信、登录微信等非见面方式,向用户发出传唤!只要是涉及违法犯罪,警方会直接上门拘捕。

同时,7月,国家工信部出反诈新招。正式上线12381反诈预警短信,对潜在涉诈受害用户进行短信实时预警。提示用户,可能面临“贷款”、“刷单返利”、“冒充公检法”、“杀猪盘”等9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如果你接收到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时,说明你正在遭受网络诈骗侵害,应当提高警惕。如果正在转款之类的,一定要立即停止,并拨打110报警。

面对日益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除了加强个人自身防范之外,国家还有必要修订相关法律,除了加大刑罚,量刑上也应该明确达到什么标准处以死刑,且立即执行!

诈骗分子不怕坐牢,但一定怕死!如果知道自己诈骗会被处死,想必张口骗人之前,会好好想一想是要钱?还是要命?

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乱象,有必要采取重拳出击!不处决他一批,恐怕刹不住这股恶风。法律制裁也根本达不到应有的社会震慑作用。

头条热榜

#少女追星被骗14万余元#近日湖北罗田县一高中女生为了得到自己喜欢的明星签名照片,被诈骗分子套牢,女生向其指定账户充值14.2万元。警方接到家长报警后抓获嫌疑人并追回全部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湖北省两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本案诈骗金额为14.2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没有自首等减轻处罚的情节,量刑可能会在3年到这一档内。

小明还注意到在这个案子里,被骗的女孩将钱款打到了对方指定的账户。不知这里指定的账户是骗子自己的还是通过种种手段获取的他人的银行卡。不过小明最近办理的案子中出现倒是出现很多因为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租售给他人使用,导致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近年来,失控的电话卡、银行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源头,因此,自10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小明在此提醒,切莫将自己实名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不止是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自己也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小明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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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环套路博信任 诈骗老人被判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以非法获利博取孤寡老人信任后连续实施诈骗,一名男子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因无经济来源,日常开销大,为非法获利,便对信任他的孤寡老人吴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取4.38万元。陈某某以虚构安排被害人吴某某到某中学当保安的事实,先后骗取吴某某82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又虚构安排被害人吴某某去某保安公司上班需要购买保安服、社保、医保、养老保险、缴纳服装费、缴纳伙食费及可以购买福利房、房屋装修等事实,陆续骗取了吴某某35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诈骗老年人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本次诈骗的经历,我认为如果仅仅靠警方打击是不够的,应从各个方面弥补漏洞堵死网络诈骗的空间。1修改法律。网络诈骗分子首要人员应该死刑,主动赔偿损失可减轻死刑量刑。从犯根据情节 处3~徒形并处罚金,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免刑期。不能因为挥霍了就免于赔偿,同时纳入诚信黑名单。今后子女家人的社会活动都会受影响。2所有APP必须经过工信部审核、认证后方可公开使用,才可以进入各品牌手机的应用商店下载。而不是现在犯罪分子发个链接,你就可以任意下载,这样及其容易发生诈骗案件。3各手机厂商出厂前即安装国家反诈APP作为自带基础软件。未经工信部审核同意的app一律由国家反诈APP阻拦安装且不可以关闭。4银行转账最高每日5万元并24小时内到账,超过5万须经银行电话开通,并询问转账原因。

5借呗、微粒贷、京东金融等贷款平台,在用户借贷大额资金的时候有义务电话询问用途,并提醒网络诈骗,如用途可疑即拒绝发放贷款。6诈骗电话由反诈app不断将举报、反馈和案件的电话推送进去,实行智能更新拦截。

这样各个环节都筑起反诈屏障,压缩诈骗犯罪分子的可利用空隙,这样即使他们编造的剧本再真实都没有用,将防范诈骗案件最大限度前移,减少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也减轻警察同志的工作量,防止广大群众血汗钱损失,因为一旦发生基本就追不回来了,因为他们已经花掉了别人的血汗钱!!!

#在校生诈骗老师同学500万获刑#

沈某某有这能力和口才,要是用在正经工作中多好,挣的钱也绝对不会少,却非得行这犯罪之事。

诈骗罪在我国是十分常见的一种犯罪,一般诈骗金额超过6000元就会刑事立案;超过10万元就属于数额巨大,刑期在有期徒刑3-;而一旦超过50万元,就会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就是,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

沈某某共计诈骗了500多万,远远超出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会在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沈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算是比较合理,而且这恐怕还是在认罪认罚、退赔、自首或坦白、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之下的结果。#普法行动#

上游犯罪持续存在期间的洗钱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

作者:黄惠绘 张海鹏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上游犯罪持续存在期间的洗钱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

【基本案情】7月,曾某、罗某邀约谭某、刘某成立老福气商贸公司开设网上商城。王某为曾某徒弟(未在该公司任职),知道该公司是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8月,王某应曾某要求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该卡和U盾交给老福气公司财务总监罗某。经审计,老福气公司共发展会员8939人,非法吸收资金1.13亿元。王某的这张卡涉及老福气公司收入金额共计8368.09万元,其中用于支付各级经销商提成支出7863.66万元。曾某、罗某、谭某、刘某等人分别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但对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争议。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王某于上游犯罪实施前,已与曾某等人达成合意。王某在提供银行卡时,明知曾某对卡将作何用,仍然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属于与上游犯罪的事中共谋,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洗钱罪。王某在本案中不属共同犯罪关系,其并未参与成立、经营公司。在其他公司人员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认定为洗钱罪,这样能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保持量刑平衡。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明知老福气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仍应曾某要求办理银行卡并把卡交给老福气公司用于经营,其提供账户的行为属于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王某涉案金额已超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而洗钱罪“情节严重”并无明确数额标准,应以处罚较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的行为在行为模式角度应认定为洗钱罪。首先,王某没有与曾某等人一起共谋成立、经营老福气公司,也没有实际开展公司业务,与曾某等人不是共同犯罪关系。其次,王某明知老福气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仍应曾某的要求办理银行卡并把卡交给公司财务,其提供账户的行为属于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解释》第5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该共犯的成立条件是“事前通谋”。王某只是事中将银行卡交给曾某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事前通谋”,故不属于以共犯论处的情形。此外,王某将银行卡交给曾某后并未对该卡进行实际操作,也没有发展会员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事中共谋”的共犯。

第二,同时符合洗钱罪和其他下游犯罪罪名的按洗钱罪从重处罚。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下游犯罪在一定情形下呈现法条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洗钱罪的起点刑为“五年以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三年以下”,洗钱罪的二档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从刑罚设置上来看,洗钱罪处刑较重。

第三,上游犯罪尚在持续中也可成立洗钱罪。洗钱罪虽以上游犯罪成立为条件,但并不要求上游犯罪的结束。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非法集资等犯罪存在较长期持续状态,在犯罪持续期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应认定为洗钱罪。”实践中,很多上游犯罪都会呈现持续存续状态,洗钱行为也相伴而行,此种情形的洗钱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大,应把握洗钱罪本质,坚决予以打击。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诈骗罪的特殊情节——电信网络诈骗

诈骗罪的特征,按刑法规定,主要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在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量刑上国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

达到多少金额,才构成犯罪,在立案标准上,各地并不一样。以北京为例,5000元(特殊情况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在三年以下。100000元以上(特殊情况8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幅度为三到十年。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其中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是国家统一的,而数额较大和巨大,是各省市自治区高院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实质上只是诈骗的一种诈骗手段,也可以理解为特殊情节,但其特殊的地方在于单独规定了量刑标准,而且是国家统一标准,比普通诈骗要重得多。12月,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是3000元以上,巨大是30000元以上,特别巨大和普通诈骗相同,是50万以上。

比如在北京,一次诈骗3500元,如果是普通诈骗,则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只能按治安案件处理。而电信网络诈骗,则构成犯罪。普通诈骗七万元,刑期在三年以下,实际刑期可能一年左右。而电信网络诈骗,刑期为三到十年,实际刑期可能六、七年。主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辩护的主要思路,是让法官接受你的观点。

为什么会这样呢?根据两高相关人员解答,主要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性大于普通类诈骗。具体说,赃款追回非常困难,案件侦破难,取证难,绝大部分跨非常大的区域,甚至是跨国案件。

不过对于律师来说,这种案件的辩护空间比较大,正是因为取证难,区域跨度大,达到证据充分相对困难得多。多起作案中,有很多起数不容易认定,比较容易地打掉很多起数。只要认真负责地阅卷,多多和被告人及办案机关沟通,还是比普通诈骗更容易取得明显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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