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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款信用贷21万被起诉 车贷被起诉有什么后果

时间:2022-05-22 15: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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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款信用贷21万被起诉 车贷被起诉有什么后果

他刚当上印度首富,就被亲哥打压,濒临破产,中国借给他100多亿渡过危机,如今翻脸不还钱,还将中国告上法庭,结果如何?

他叫阿尼尔·安巴尼,1959年出生在印度的一个富商之家,其父亲创办的信实工业是印度最大的企业,产值占到整个印度的3.5%。

他有一个比他大两岁的哥哥,叫穆克什。

2002年6月,他的父亲第二次中风,不幸去世,没有给兄弟俩留下只言片语,面对庞大的家业,两人谁也不让,只能对簿公堂。

幸好母亲及时出面调解,两人才达成协议,安巴尼分到了信实能源和信实通讯两家公司,他哥哥分到了其他的公司。

安巴尼干劲十足,再加上通信行业正当风口,发展迅速,他开始向娱乐业扩展。

他不但收购了宝莱坞的股份,更是资助麦当娜等明星的电影,让公司利润连年翻番。

,安巴尼在全球富豪榜排名第6,甚至超过了他哥哥,一度成为印度首富。

这时,他的哥哥穆克什眼红了,他想进军通讯行业,又碍于当初分家时签订的那份“不竞争协议”,不能下手。

正当穆克什苦于无计可施时,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安巴尼的通讯公司受到重创,他找到了南非最大的电信集团MTN,千方百计达成了合作意向。

就在他准备大干一场时,他的哥哥却百般刁难,以总集团公领导的身份阻拦合作,使阿尼尔的通讯公司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

关键时刻,阿尼尔想到了中国,他在上海一家通讯设备公司购买了许多设备,并以此为由向中国一家银行提出了货款申请。

就这样,122亿元到手,他欣喜若狂。

,他又故伎重演,再次向中国三家银行成功贷款58亿元,贷款主体是他的信实通讯公司,他则是担保人。

正是这一通操作,为他后面的赖账埋下了伏笔。

刚开始的几年,信实通讯公司依靠这两笔货款维持着正常经营,但随着他哥哥不择手段地介入通讯行业,竞争达到了白热化。

最终,安巴尼终究敌不过哥哥的智慧与实力,他的公司面临倒闭。

几年里,中国三家银行不断催要贷款,但安巴尼却翻脸不认人,一口否认自己贷过款,把贷款全部推给信实公司。

中国银行无奈,一纸诉状将安巴尼告上法庭。

经法院调查,安巴尼住在孟买市最高级的房子里,另外还有一栋价值2亿元的豪宅。

同时,他有11辆豪车,每辆价值超过千万元;一架私人波音喷飞机价值5.5亿元;一艘游艇价值3.5亿。

因此,法院给他下了最后还款日期:6周内还款1亿美元。

但令所有人始料未及的是,安巴尼不但不还款,还反手将中国银行告上了法庭。

他的律师极力为他开脱,称那些豪宅、豪车都是安巴尼家里的,而他的个人净资产早已为零,他从未提供过与个人资产相关联的担保。

但法律终究是公正的。

2月,伦敦最高法院驳回了安巴尼的诉求,要求他在21天内支付7.17亿美元的赔偿金。

尽管如此,安巴尼却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至今依然没有还款。

安巴尼宁愿成为老赖也不愿意偿还贷款,完全丧失了起码的信誉,让所有人不齿。如此缺乏诚信的人,注定他的生意不会做得长久。

作者:ZHL绥萍

编辑:桢桢

#天南地北大拜年#

,借15万给外甥买汽车。当时他们家一口保证两年还清,若中途急用钱,一定想办法再周转给我们。

后来到,我儿子结婚,生孩子,儿子在省城买房子,外甥家都没能还清,说手里没有钱。

我记得就还了7万,然后到还了3万5。

这中间,外甥家建车库,建围墙,结婚生孩子。我们知道他们家也不容易,也就没叫他们家还钱。

问题是外甥媳妇知道他们家欠人家好多钱(除了欠我们家,还欠了别人家的),就把外甥的工资卡抓起来,不让他帮着家里还债。

老公总是说,没事的,不要紧,我们现在也过的去。你现在叫他还钱,他们家会吵翻天的。

可今年8月,老公喊来做工的师傅出事了,人家起诉了,我们家要赔钱。而且手里真的没有多少钱。

没办法,老公给外甥打去电话,叫他跟外甥媳妇好好说说,就说舅舅问她借的,舅舅现在还做的动,以后我们还能相互帮扶。先把舅舅熬过这一关。

一直到了第二天,老公又给外甥打去电话,外甥回话说了反正是不肯帮家里还债,还说自从生孩子后,媳妇脾气就变得暴躁了,都吵起来了,不能提还债的事等等。

老公听外甥这样说,还赶紧劝外甥不能为这吵架,不行我再另外想办法~~

唉,当初我们是念情他们,到了我们家落难了,却发现没有谁来念情我们,做人真的是太难了…[流泪]

广东深圳,一女子花了近50万买了一部款奥迪A6L 插电混动轿车,提车半年后竟然发现车子是款,这让自己无法接受,自己明明买的是款,结果4S店却给自己款,女子认为遭受了欺诈, 于是将4S店告上法庭,索赔上百万。

李女士看中了奥迪A6L轿车,经过对比发现混动省油,而且价格相比于其他竞品的话要便宜一些,于是自己决定购买款的混动轿车,这款车市场指导价508000元,优惠后价格是456000元,加上保险,上路价格接近50万。

开了半年之后,李女士偶然间发现这款车子不是款的,而是款的车子,于是李女士认为4S故意欺骗自己,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133万余元。

对此4S店并不认同李女士的说法,4S店表示,这款插电混动车型官方没有定义款,即便是10月份之后上市的车子,仍然以款定义,只不过是对款进行了小的改动,没有实质差异。

虽然双方合同中注明款车型,但李女士自己在购车时也无法分清20款和21款的差别,也没有对新升级的几个小功能变动提出特别的要求,所以不能因此认为被告交付的车辆完全不符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

而且当时正值新旧两款车型交替时间段,是销售人员了解不够导致误交,但并没有欺诈的动机,也没有实施欺诈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请求。

那么法院是否会听从4S店的辩解,驳回李女士的诉求呢?

首先,李女士提出了退还车辆并要求三倍赔偿,那么三倍赔偿的法律基础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有消费欺诈行为的,对此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商家一定是有消费欺诈的前提,才能适用三倍赔偿,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就要由李女士证实自己遭受到了4S店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交付的标的物为21款55TFSIe-quattro型号车辆,而实际交付的车辆为20款的同型号,因此可以认定,4S店的履行存在一定瑕疵。

但是双方均知晓两款车仅存在细微差别,外观及性能基本一致,被告的瑕疵交付不会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不符合其他法定解除的情形。

被告所交付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以及其他各项参数,与“交车检查确认单”的各项记载相符,且已登记在原告名下,至发现车辆款型差异时,原告已使用该车辆达半年之久,案涉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

李女士主张被告构成欺诈,但其证据达不到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且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合同履行中也应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车辆的真实情况依据车架号即可在公开渠道进行查询,被告没有欺诈的主观动机和必要。

综上,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款项以及惩罚性赔偿,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确实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由被告按照车辆开票价的20%(即88899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最终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三倍赔偿的愿望没有实现,但是由于4S店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最终承担了车款的20%的违约责任,也算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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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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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上海,50来岁的孟女士,将儿子小高告上法院,要求支付6年多赡养费21万余元,每月探望她一次,每周通话一次。小高则诉苦说,孟女士还有劳动能力,名下两套房,存款200多万元,每月4000多元养老金,生活富裕,而自己身体不好,还要抚养孩子,照顾岳父母,偿还房贷,生活过的很紧张,无力支付这么高的赡养费。而且自己也有家庭、工作,无法按照固定时间去探望母亲。

早在,30岁的小高和当时50岁的孟女士,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孟女士3000元赡养费,每三年滚动支付一次。千万协议以后,小高就一次性付了三年赡养费108000元,但之后就再没付过。

孟女士将小高告上法庭以后,除了前面的要求,还要求每次通话时间不得不少于10分钟,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小时。要求小高支付的赡养费是至2024年6年的。

而小高则说,那份协议当初是他在孟女士的哭闹胁迫下签的,现在他实在无力支付这么高的赡养费,请求法院把赡养费调整为每月500元。

【@家子说法 】

一、孟女士能否要求小高给付赡养费?

在这个案件里,孟女士要求小高给付赡养费,但小高则提出,孟女士有劳动能力,又有退休工资,不需要赡养。

那么,什么情况下,父母可以主张赡养费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将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条件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这两个条件只要具备一个就可以了,不要求同时构成。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呢?在一些因为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案件里,这很好判断。但是,对于年长的老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就不太判断了。

实践中,一般认为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认为缺乏劳动能力了。

这个案件里,孟女士已经退休,可以认为缺乏劳动能力了,可以要求小高给付赡养费了。

退一步来说,就算孟女士还达不到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她和小高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也可以作为要求小高给付赡养费的依据。

至于小高说这份协议是孟女士胁迫他签的意见,一方面,小高对于这个说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面,就算确实是孟女士胁迫他签订的,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并非无效,而是允许受胁迫方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撤销,协议就是有效的。这个期限是一年,小高并没有起诉撤销,所以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二、赡养费数额怎么确定呢?

因为小高与孟女士的协议是有效的,所以法院一审判决小高按照协议,以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孟女士支付。

但我们要注意,这种赡养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是一种长期的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简单机械地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可能也是不合适的。

而如果没有协议,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生活需要、经济来源,赡养义务人的经济水平等综合确定,以保证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或者子女的生活水平为准。

这个案件里,最终二审法院考虑小高心脏做了手术,将每月的赡养费调整为1800元,改判小高应支付孟女士至赡养费共计64800元。同时每月一次对孟女士进行探望,每次探望时长不少于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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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解读# #上海头条#

啥时候了,还买日本车[抠鼻]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乌鲁木齐,许老板花费156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LX570,谁知,行驶20万公里后,以车辆存在改装,4S店涉嫌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退款,赔偿1倍购车辆及其他费用合计421万元,法院这样判决。事情是这样的,许老板作为几家公司的大老板,想换一辆车,本来准备直接购买,但是财务工作人员告诉许老板,如果自己直接购买,税费很高;如果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就可以抵扣相关税费,且不影响老板正常使用。于是,许老板在公司工作人员的安排下,自行先去4S店选了一辆车,然后找了一家租赁公司,让租赁公司花钱购买一辆车,户上在公司名下,公司每个月给租赁公司还款55000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还完后,许老板又在公司人员的安排下,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两年后,车辆行驶了20万公里,许老板又想换一辆车,刚好车辆发动机出现了故障,许老板便联系4S店,称车辆在出售时存在改装,自己受到欺诈为由要求4S店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但遭到4S店的拒绝。4S店对此辩解:第一、经过他们调取涉案车辆档案,发现该车出售时确实改装过,但是改装系购买者要求的,他们为此还多收了21万元;第二、许老板驾驶该车5年,行驶20万公里,改装也很容易发现,如果许老板对此有意见的话,应该尽早提出,而非五年后,因此,许老板存在恶意起诉的可能;第三、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请求时效为三年,而该车许老板购买已经长达5年,超过了法律的规定;第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车的购买人系许老板所在公司,而非许老板个人,许老板无权提起诉讼。许老板对此解释道:第一、该车系他们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的,他们只负责支付钱,车辆改装他们不知情;第二、车辆虽然是公司购买的,但是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有权提起诉讼,何况车辆现在已经过户到他名下。融资租赁公司则称,车辆是许某自己选择的,改装也是经过许某同意的,他们只负责付款而已,且车辆现在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和他们没有关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从买卖主体来说,车辆虽然是租赁公司购买的,但实际费用是由许某支付,且许某作为公司负责人,现在车辆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所以许某有权提起诉讼;第二、许某辩称4S店存在欺诈,但是一方面车辆购买时就存在改装,至今已经有五年,许某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改装问题,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另一方面,根据4S店提供的证据,许某为车辆改装支付了21万元,而许某现在辩解自己不知情,不合常理;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换句话说,即使本案符合退换货条件,许某也应当及时提出退换货的要求。而本案中,许某实际使用车辆长达五年,行驶了19万多公里,发动机已经发生故障,而在4S店已经承诺将发动机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的情况下,许某此时要求退货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第四、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证明车辆改装系应许某要求的,许某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4S店和租赁公司不存在欺诈,驳回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许某承担。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并且二审诉讼费用由许某负担。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醉驾不起诉案例——0241

案情:11月11日21时2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为挪动车位,饮酒后驾驶苏G2****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银行门口驻车后,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测算,颜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距离为二百余米。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

有个官司现在我也搞不明白,发出来希望大家帮忙出出主意,我你9月的时候买了一部半挂车挂靠一家运输公司,11月份把车卖掉了,当时提前把银行贷款也还了,公司的钱也给了,因为车要过户到外地,不还完钱公司不给过户,8月份公司已合同纠纷把我起诉了,理由是账本上显示我还欠六万多块钱,我挺纳闷的,欠钱车你怎么过户了,因为当时卖车时问过公司欠银行和公司多少钱,我把钱给完你帮忙过户,钱给完了车也卖了,打官司打到高原院还是我输了,钱二审后我给公司了,因为他诉前保全了我和妻子还有担保人的所有账户,在第三审的时候我找到了账本作假的一个证据,就是保险费账本上是39870元,真实保险单呢是25000,但人家律师说还包含什么管理费!我纳闷的是公司提供的证据法院为什么不调查就认为真的,公司的账本上也清清楚楚写的保险费为什么法官听公司律师的?难道我们普通老百姓打官司就这么难吗?下一步我准备让律师写材料去高检抗诉。

娄底21家汽车销售公司因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

#娄底#

11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娄底市共计有21家汽车销售公司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家汽车销售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金额从8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至2300多万元(税额30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南润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12月至03月期间,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6份,金额2345.12万元,税额304.8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什么性质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构成什么罪?这里公布的信息认定案件性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则有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并不是达到了这个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双检公诉刑不诉〔〕39号)

1.3.简要案情:彭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95036.86元,其中税额115518.1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娄星检二部刑不诉〔〕1号)

2.3.简要案情:谢某某让他人为其开具15张 “螺纹钢”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税额为237310.35元,总计价税金额为17205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系未遂;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湘1302刑初58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08006.6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退缴税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湘1302刑初67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国家税务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230975.0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詹某某系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退缴的226780.03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娄底头条#

青岛神X达买车被套路后的维权过程记录

事情是这样的,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在6月份在青岛神X达买了辆君越,6月14号交保险,6月21号提车,当时谈价格的时候除车价外保险7000,上牌1000,贷款手续费4000,这些费用我都认可,当时我还提了句是不是全险,可是14号实际投保的时候保险却变成了4500元,差了2500元,跟销售沟通过,也向4S店投诉了但都没有作用,所以自己维权。

维权的大体思路是首先各大网络平台发帖,例如贴吧、各app,然后是工商投诉,再就是电视台帮办节目,最后是法院起诉,本人文笔不好就以流水账的形式记录下整个维权的过程,最后是与销售沟通的聊天记录,在4s店的沟通没有做录音录像。

维权记录:

1、6月14日 与销售微信沟通,未果。

2、6月21日 投诉后在4s店沟通,被值班经理一顿计算得出多收我700,不过不是最终结果还要再仔细算,我怕再算算可能会让我再贴钱就没再继续沟通,说实话我怕被她绕进去。

3、6月23日 经过2天把民事起诉状写完了,但找不到人给看看,计划27号去市北法院立案。

4、6月23日 写了这篇帖子先在“别克吧”发布。(提示成功但看不到,估计吞了)

5、6月23日 继续在“君越吧”发布。(提示成功但看不到,估计吞了)

6、6月23日 继续往头条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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