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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超限利息 信用贷款年利率超过24%怎么办

时间:2021-09-13 01: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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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超限利息 信用贷款年利率超过24%怎么办

民间借贷中超限利息的抵充(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案情摘要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20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因甲届期尚欠付部分借款及利息,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偿还欠款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诉讼中,甲主张其已经按照月利率4%支付利息,且支付利息高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36%年利率标准,该部分超额支付的利息应抵充欠付的本金和利息,按此计算,其已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应再承担偿还责任。法律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债务人主张将已清偿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抵充本息的,应如何处理?不同观点甲说:另行主张说该说认为,民间借贷关系中,对于债务人已经偿还的超限利息,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无法律上原因的给付,构成债权人的不当得利,因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了一个新的不当得利之债。超限支付利息的当事人得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该超限利息。乙说:直接抵充说该说认为,超限部分利息应直接抵充本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借款利息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清偿债务以消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对于债务人已经支付的超限利息, 在债务人已经表示应抵充本息的意思时,人民法院应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予以直接抵充。法官会议意见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该超限利息返还之债与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所负的欠款债务属于同类型的金钱之债,符合债的抵销制度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主张依法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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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丨民间借贷中超限利息的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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