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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贷款换银行 签了购房合同可以换银行吗

时间:2022-02-13 15: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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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贷款换银行 签了购房合同可以换银行吗

法院判决依据是:判决购房合同无效,购房款包括房贷原路返回。所以银行和业主都成了债权人,有权向开发商讨回放贷款和原先支付的房款。

我是吴征宇

楼盘烂尾,除了停贷,还能干什么? #停贷 #烂尾楼 #期房

04:26

辽宁沈阳,一男子在银行申请了住房贷款,但因为买到了烂尾楼,遂解除了贷款合同,不料银行不声不响,继续从男子银行卡里扣钱,两年多的时间,共计扣除男子20多万元,男子和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归还不当得利。

(案例来源: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

男子名叫老顾,事发当时,老顾在开发商的介绍下,决定以15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住房,但由于囊中羞涩,老顾便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和银行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约定老顾申请银行贷款93万元,之后每月归还房款7149.6元。

于是,一切办理妥当后,老顾便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开发商交房,不料房子没交成,楼盘反而成了烂尾楼,老顾气愤不过,便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的贷款抵押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并判令由房地产公司偿还银行的贷款。

法院判决之后,老顾虽然解除了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但经过此事,也就没有了买房的心,买房的存款,也就留在了银行卡中。

2年之后,老顾准备用钱时,却发现20多万存款竟然不翼而飞,老顾调取了银行的明细,才发现银行在两年多的时间内,竟然一直从自己银行卡扣除里扣除房贷,截止至事发前,共计扣款14.92元。

老顾认为,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银行仍然扣款,就已经属于不当得利,遂要求银行归还本金及利息,不料经过数次催要,银行仍然拒绝归还,并且态度蛮横。

协商未果后,老顾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银行归还本金14.92元、利息18641.57元。

银行方面辩称:

1.银行系统自动扣除老顾卡内金额14.92元,用于归还老顾名下贷款,没做他用,所以银行不应支付老顾要求的利息;

2、银行系统按月扣除老顾卡内7149.96元,每次扣款均有短信或微信提醒,老顾没尽注意义务,没及时将卡内余额转出,老顾应负有一定责任。

@以案普法

这银行的做法也真够令人无语的,原本是自己违规扣款在先,竟然诬陷老顾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是典型的“离柜概不负责”似的霸权思维。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老顾作为起诉方,要想银行归还不当得利,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于是,老顾便提供了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证实银行确实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随意扣款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为恶意得利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就本案而言,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时,银行方面知情,但银行却以系统自动扣款为由,企图逃避法律的处罚。

但依据常人的认知来看,银行作为较大的金融机构,每日都要进行盘库、整账,不可能对老顾无故被扣款的事情不知情,所以银行应当视为恶意得利人。

在恶意得利的情况下,老顾就理由要求归还本金的同时,归还相应的利息。

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老顾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抵押贷款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解除,老顾所欠银行的贷款法院已判令房地产公司偿还,所以老顾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灭失。

可银行仍按照原借款合同继续划扣老顾银行卡内资金,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至于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633元,也应当由银行负担。

最终,老顾打赢了与银行的官司,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转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冰娟)

购房者起诉房地产商解除购房合同,再停供银行贷款,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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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烂尾楼业主集体停贷,“与其钱房两空,不如搏一搏”!银行:损失会很大

想买房无法开银行卡怎么办?

最近大家应该都能发现现在到银行想开一张储蓄卡,都十分困难?

需要提供各种资料,例如工作证明,或者什么购房合同之类的。然后我这边有位业主提出之前他卖了一套房子,都是可以跨行收款的,所以,他现在作为买家,是否也能提供其他的银行卡来还款呢?意思就是我用A行卡,申请B行的贷款,每个月用A行卡还款。

答案肯定是不行啦!

如果是业主实在开不了卡,或者是年龄太大的原因,这个可以酌情跨行收款。

贷款还款是因为你要每个月强制性扣款,这个跟平时水电煤绑定划扣不同,并不是说你想用哪个卡就用哪个卡?说句难听的,你可以取消绑定,就在支付宝缴费了。

借款人无法开卡,通常建议:

1去交易双方都有卡的银行申请贷款,或者至少去借款人有卡的银行申请贷款

2借款人和银行解释,开卡是为了申请贷款,这样子就会比较容易开卡

3在借款人公司附近的银行开卡,携带工作有关的证明,也是可以容易开卡的

给了大家处理烂尾房产的正确示范:先和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然后和银行的借款合同随之解除。

娓娓道法公职律师 税务师

“房子烂尾,房贷我就不还!”陈某按揭贷款购房后,楼盘烂尾,陈某以此为由,拒绝还贷。银行于是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了。福建省福安市,陈某夫妇看到别人都买了新房,而且房子的价格上涨得厉害,于是也想买一套房。但是家中存款不够,于是找亲戚东拼西凑付了首付20万,购买了一套房。根据原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子应该在9月底前交付。但是,由于开发商的资金出现问题,房子并没有如期交付。此时陈某仍然继续向银行偿还借款。可是,开发商迟迟不开工,陈某眼看自己按月付房贷,日子过得十分紧张。但是房子交付却遥遥无期,于是干脆停止偿还贷款,并将开发商与贷款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而贷款银行同时提起反诉,要求陈某夫妇偿还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40余万元元。并提出陈某夫妇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而且认为买卖合同是否解除,陈某夫妇均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来源:环球时报)而陈某夫妇为什么敢提起诉讼,因为她们手中是有王牌。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9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陈某使用;逾期交付超过90日后,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自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陈某已付款的1%向陈某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陈某起诉的日期是6月,距离应该交付的时间9月30日,明显超过90天。陈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是符合规定的。同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庭审时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违约,陈某夫妇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买卖合同已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陈某夫妇诉请解除其与农行福安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陈某尚未履行的借款,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陈某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针对贷款行反诉中要求陈某夫妇对剩余未偿还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主张,法院不支持。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均已解除,陈某虽系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但最终取得贷款款项的主体系开发商,故银行剩余贷款及利息依法应由最终受益人即开发商负责偿还。最后,法院判决,陈某解除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归还陈某首付款,并赔偿违约金。解除陈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剩余款项有由开发商偿还。一审判决后,贷款银行傻眼了,这是从来没有的事,原来都是无论楼盘烂尾与否,贷款人都要按月偿还贷款,直到还完贷款为止。如果不还,银行就起诉贷款人,法院都是支持他们的。这次怎么能这样呢?于是贷款银行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陈某夫妇、开发公司连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为什么一定要让陈某夫妇还款呢?因为楼盘烂尾后,原来的开发商早就没钱了,虽然法院判决开发商还款,但是实际上拿不到钱。所以银行一定要追借款人,毕竟银行还有很多方法找借款人追讨借款。这次银行在上诉中称,借款合同注明的借款人为陈某。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陈某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购房人是否负有返还未清偿部分的贷款义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房屋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人对此并无过错。一审判决正确,驳回银行上诉。二审判决后,银行还是不服,依然主张陈某应该还款这一观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且银行向法院提出,目前楼盘烂尾情况较多,按揭贷款逾期、拒付情况普遍存在,一旦确定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势必引起其他借款人效仿,将严重损害4银行的合法权益。福建省高院认为,在按揭买房时,陈某以所购商品房作为贷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所贷款项由银行直接划付给开发商。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开发商继续掌控建成或未建成的案涉商品房,且已实际占有贷款,所以开发商应当承担返还贷款的责任。福建省高院最后驳回了银行的再审请求。很多家庭为了买房掏空了六个钱包勉强付了首付,每月还着房贷。结果房子烂尾了,购房者既要还贷款,又得不到房子,所有的损失都由买房者承担,明显不合理。本案的判决也许能够给那些正在遭遇烂尾楼盘的业主,提供一个思路,寻找一个合法合理的维权办法。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娓娓道法 ,用精彩案例,普及法律知识。

刚刚收到售楼那边的信息,说我的贷款批不下来。

接着上次的话题,那天办好了离婚手续,就马上去签购房合同。然后一个星期后再去银行签贷款合同,然后等了差不多有一个月左右,售楼那边通知贷款下不来银行不批,因为离婚手续和购房合同是不能同一天签的,现在要重新办理。

怎么重新办理呢,要去房管局退房,然后再回售楼部重新签合同,然后再去银行办理贷款。

买套房真的多曲折啊,很多时候欠考虑,买房前一定要查好个人征信,如果是夫妻,就要查双方的征信,征信不行,银行是不会贷款给你的!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

一、案情简介

甲男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乘以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

乙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主要观点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解(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下的修正问题,

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二是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在离婚分割争议房产时,法官不仅要明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也就是说,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作者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

最近这两天有一个很震撼的事件发生,那就是买到武汉一个烂尾楼的一帮期房房主,集体约定,在烂尾楼复工之前,不再偿还银行贷款。这个行为在网上得到了很多网友的支持,那这个行为从法律的层面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买房人和开发商签订的买房合同是分为两部分的,即和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以及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如果买房人要想解除和银行的贷款合同(断供),必须先要解除和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想要断供(解除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必须先要解除和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如果在解除和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之前断供,是一种顺序上的错误,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烂尾楼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提前放款,按照正常的交易程序买家交定金付了首付款,待到收房的时候银行才放款给开发商。银行提前把尾款付给开发商,导致开发商卷款跑路。

司法解释很清楚:房产的借贷合同是建立在购房合同的基础上的,即没有购房合同的话银行不会贷款给你。如果房子烂尾了无法交房,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因是开发商违约首付款要双倍退还,同时贷款合同也自动失效了。

交房贷六年才发现自己原来是商贷

买房的时候我跟媳妇儿一直是用的公积金

当时银行办理贷款的业务员给我们办理了

一个公转商,每个月会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差价打到还贷银行卡上

我一直以为我们其实就是公积金还贷,搞了半天原来我们申请的是商业贷款。

因为最近换了省公积金,自己在设置的时候发现

选择纯公积金根本找不到贷款合同

而选择纯商业贷款就自动跳出来我们的购房合同

不过我也没搞明白这有啥影响

当时就是用这个方式贷款审批更快

没影响还贷反正都没啥问题吧

求助各位好心人帮忙出谋划策

本人于.4.2在郴州市青年大道与国庆路交汇处购买恒大帝景30栋2101商品房。当天付了首付款26万多,签了购房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银行贷款60万。后续月月按时还贷一直到.9月。因可能工作调动,我们和恒大帝景协商“无理由退房”。开发商告知:必须把银行贷款还清,才能撤销网签和预告登记证办理退房,我们通过多方借贷,于.9月一次性补齐银行剩余贷款56万多,在.10月协同恒大工作人员在郴州市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撤销网签和预告登记证等全部退房事项,并在.1月在郴州市房产局把维修基金过户给买这套房子的户主,此项证明商品房已经二次售出!开发商承诺6个月内退款,之后我们一直耐心等待,一直到现在,房款一直没到位!我在4月,7月分别打了3次12345。分别回复房款会在6月底、8月底、9月底全部退还!可是至今都未见分毫!

我们一直相信恒大,相信政府,从未想过这笔几个家庭辛辛苦苦半辈子攒的血汗钱会不翼而飞,何况银行贷款给恒大有利息有抵押,我自己的钱被恒大占用到现在两年多一分钱都没拿到,恒大这种行为从法理来讲就是违法侵占,从道义上讲跟抢劫有何区别?请求政府予以帮助,要求恒大限期退还本人房款!

今天去售楼部交首付了,首付一起交了62万多,之前定房的时候交了5万定金。昨天去银行递交材料了,用他们的话说就是预审,我一直以为是要递交材料后等银行出贷款承诺函我再交首付的。没想到一手房跟二手房操作不一样,他们说只要预审收的材料银行过了,基本就没什么问题。然后销售就叫我去交首付了,说得交完首付签了合同,然后银行才会拿着合同再把材料递交上去审批贷款。由于开发商没有把合同做好,我交了首付都没有签合同,只拿了个收据回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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