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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不能代理贷款买车 买车能银行贷款吗

时间:2023-12-17 08: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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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不能代理贷款买车 买车能银行贷款吗

浙江的徐女士,全款在当地奥迪4S店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一位姓孔的销售告诉徐女士,可以帮你办理贷款,贷款也不需要你来还,公司就给你还了,而且贷款还有保养优惠,于是徐女士便听从了这位销售的建议,交了全部购车款。

其中一部分打给了这位孔销售,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孔销售却说钱拿去换高利贷了,让徐女士自己还贷款,然而这样情形的,还不止孔女士一位购车人,于是这些购车人纷纷报警,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孔销售还是“坑”销售?全款购车,不仅成了贷款购车,而且还要支付双倍的购车款,如果不支付?信誉怎么办?

首先,从案情来看,这些购车人听从了孔销售的建议,为了能够获得免费的保养,于是将购车款打入了孔销售的私人账户,那么显然,孔销售采取了隐瞒欺骗的方式,误导购车人将一部分购车款打给了自己,又将钱拿去还高利贷,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刑法中的诈骗罪,而且涉事车主不止徐女士一位,还有好多位。

其次,在数额上,就会以所有的购车人支付的款项来认定总数额,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数额达到30万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量刑上,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第三,而购车人误以为这是4S店的行为,而且又是4S店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才将这些钱转给孔销售的。在民法上,有表见代理,即孔销售在事实上无代理权,但购车人有理由认为孔销售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4S店承担。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第四,花了全款却被贷款,虽然贷款合同都是自己签署的,但是毕竟是孔销售的诱骗下签署的,因此这些贷款合同,原则上可以撤销的,作为购车人,在购车时,应当将所有购车款交付给4S店,而不是将钱交给销售,如果销售一旦拿着这些购车款干别的,对于购车人来讲,可能会面临不小的损失以及担负额外的精力去处置,你说这贪了点小便宜值得吗?

#奥迪销售员挪用购车款还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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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兵叔叔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车是你的,但电池是我的!”浙江杭州,一男子花了115000元买了一辆电动汽车,不料,才开了三个月,电车就无法充电了,而原因竟然是厂家通过远程控制,让这辆电车无法充电。至于厂家为什么会这么做,对方的解释让男子无法接受。

王先生在杭州开网约车,今年7月份的时候,他花了115000元买了一辆吉利新能源电动汽车,可是,就在前两天,他的车子突然充不了电了,这可把王先生急坏了。

王先生说,当时他的第 一反应是以为自己的充电桩坏了,随后,他找了四五个充电桩,但没想到,都充不进去电。后来,他以为可能是车的充电口坏了,于是,他便联系当时的销售人员,不料,对方的一句话把王先生整懵了!

销售人员告诉他,车子之所以充不了电,是因为电池厂家通过远程控制对充电系统上了锁,如果想要继续使用,那么需要签一份《电池使用租赁协议》,每个月800元。

虽然现在很多网约车采用都是“车电分离”,电池租用的销售模式,但是王先生表示,自己买的这辆电动汽车不属于这类情况。

王先生说,当时他买这辆车的时候,特意跟公司签了一份《声明》,确认了是购买了这块电池,也就是说,王先生买车的时候,整车车架,包括电池都是归他所有。

现在王先生觉得很纳闷的是,电池的归属权本身就归他自己所有,那么自己的电池,为什么每个月还要交租金呢,这也太不合理了。

可是电池厂家那边依然将王先生的电车电池上锁,已经影响到他的生活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王先生请求媒体帮忙。

记者陪同王先生一起来到了当初销售的那家服务公司,现场,王先生拿出来自己的购车协议,并且出示了《声明》的照片,声明上有公司的公章,明确注明了,“电池归购车人所有”。

没想到这家服务公司的负责人,转身就要离开,并且试图将王先生的购车合同准备拿走。后来,王先生将自己的购车合同拿了回来,但是现场发生了争执,公司负责人情绪特别激动。

公司负责人表示,对于那份电池归王先生所有的“声明”,他并不认可,因为他并不知情,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

同时对方还表示,一开始就已经告诉王先生115000元的车价,不包含电池,需要另外再签一份租电协议,但是王先生一直没有签。

不过王先生表示,当时买车的时候,对方提过租电协议,但是对于电池的使用表示可租可买,他选择的是购买的。

而当初跟王先生签订声明的销售人员也在现场,她表示,那份包含电池的《声明》属于她个人行为,跟公司没有关系。

目前,王先生选择通过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此事,有的网友说,“电池厂家远程就能锁车,王先生自己的车都不能自己做主,那还是自己花钱买的车吗?”

还有的网友说,“销售人员说那份声明仅代表个人行为,不属于公司,可是盖的是公司的公章啊,怎么能说跟公司没有关系呢。”

根据《民法典》第 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公司已经出具了相关协议,并且这份协议也证明115000元包含了车价、电池,那么对公司是具有约束力的,买车时跟公司发生的交易,个人只是一个职务行为,或者是表见代理行为。也就是说,购车人维 权的对象依然是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也有公司的公章,那么这家销售服务公司还是要有契约精神。

不过,这也提醒我们,在购买电动汽车时候,一定要询问清楚,是否是“车电分离”,涉及到合同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逐条阅读。

不管是购买整车还是选择租赁电池,根据自己的所在城市充电配置,以及自己的使用情况进行购买,总之,多比较,并且做到心中有数。

您说呢?

#头条创作挑战赛# #杭州头条#

山东地区,Vv6智护二级代理分期购车,首付9万,贷款36期,落地得多少钱。

神首集团公主购也是传销模式,甚至教人如何找人借钱做代理,三年买车买房噱头不断,就是没办法举报!哎!!!

只能喝二粱

大部分闺蜜都是塑料花姐妹情,而张庭和陶虹显然不是,这姐们两妥妥的利益关系!【11月4日,张庭、陶红等人涉嫌网络传销案将开听证会】10月31日,据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上海悦道电子商务公司等19主体网络传销案将于11月4日在石家庄开听证会,涉及张庭夫妇、陶红。据此前媒体报道,知情人透露,听证会结束后,事件的最终处理情况和涉及的处罚金额要公示。估计涉案金额非常巨大,或者超过100亿元。但具体金额和处理结果以官方公布为准。#娱乐圈明星们的最新动态# #相信国家法律,支持国家净网#

浙江杭州,王先生3个月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突然充不进电,他接连换了四五个充电桩都不行,本以为是充电头坏了,可却被销售人员告知:你没有交租金,电池被厂家锁掉了!必须签租电合同,每个月租金800!

一听这话王先生急了,他花了115000元买的车,购车合同上写得很明确,购买产品包含车架和电池,明明是自己的电池怎么就变成租的了?

为了尽快解决电池的问题,王先生联系到记者一同来到新能源车4S店,因为,车子买回来是跑滴滴赚钱的,没电可怎么办!

到了4S店,销售人员把王先生和记者带到一间办公室,并叫来了4S店负责人张经理。

王先生很实诚地把自己那份购车合同原件和购车说明的照片拿给张经理看,张经理看了王先生手机里的声明内容,转头质问旁边的销售人员:“这是谁给他开的?”

销售人员弱弱地回答:“这是我盖的。”

张经理直接骂了一句:“你有病吧!”

听到张经理骂人,王先生一行人劝张经理有话好好说,没想到这只是张经理故意在声东击西,想用辱骂销售人员的方式分散王先生和记者的注意力,而他自己却顺手悄悄拿走了放在桌子上的购车合同,转身就要往办公室外面走。

幸亏王先生和记者一行人比较警觉,门口一位大叔看情况不妙第一时间上前拦住张经理,随后,两三个人一起拽住张经理,把张经理围在办公室,大家都想取回合同,可这位张经理死活不给。

这明显是想要销毁证据,太可恶了!

直到把警察叔叔叫来,张经理才把合同还给张先生,在警察的要求下,还很不情愿地给王先生道了个歉。

等双方都平静下来后,张经理还是保持之前的那套说法,他一直强调:厂家要求那款车电池是租赁,购车时也向王先生说明了,但由于王先生不愿意签租用协议,厂家就用技术把电池锁掉了,所以充不进去电。

但是王先生说,销售人员问他电池是租赁还是购买时,他选择的是购买,而且,他不能签租电合同,一旦签了,电池的归属权就真不属于他了。

如而果是购买电池,车的售价是139800元,但是合同上写得很清楚,车子以115000元卖给王先生且包含电池。

最后,4S店只留下了那位销售人员,她跟王先生说,购车合同上写着包含电池的这个行为是她个人行为,跟公司无关,王先生可以去法院起诉,并且从此以后她也不会对电池的问题再做解释。

事后,记者连线律师对这起纠纷进行了法律指导,律师表示:王先生购买汽车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跟公司发生的交易行为,销售人员也是为公司代理。

所以,如果要起诉,也是起诉4S店,而不是销售个人。

@魚是春瑜的鱼

小魚看来,导致这起纠纷发生的原因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销售人员确实没有搞清楚租赁电池和购买电池的价格,才误签了合同,以租赁电池的价格将车带电池一并卖给了王先生,这就属于销售人员工作上的失误,公司方确实是不知情的。

但是王先生的购车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115000元包含车架和电池,公司如果要处理,这购买电池和租赁电池之间的差价,要么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要么由公司和销售人员一起承担。

第二种,4S店有意欺瞒顾客,使顾客误以为电池已经购买了,是属于自己的,当顾客使用3个月后,车子已经使用过不能退,电池锁住充不进电,顾客如果想用车只能签下租电合同,这样一来,4S每个月还能赚取800块钱的租金。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这样的购车经历确实糟糕透了!开开心心买辆车最后却被告知电池是不属于自己的,这明显是厂家和4S店联手给顾客挖的坑,一不小心就掉进去了!

每个月800块钱的电池租金是否有截止日期,如果是终身付费那真的不划算,如果是购车后的头2-3年需要支付租金的话也是合理的,相当于分期支付购买电池的费用。

人生到处都是坑,一步一深坑,一坑甚一坑,躲得了这坑,却掉进了那坑,大家且躲且保重。#浙江头条# #我要上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不知道喜提新车的亲亲有没有同感和一样的经历?除了选购新车前(品牌、车型、询价、试驾评测)给弄得眼花缭乱、举棋不定,无形之中添了品目繁多的筛除烦恼;一当在4S店确认好自己中意并已选定的新车,却要接受他们强推的“车险”和“代理上牌”业务,如鲠在喉……据说这是行业“潜规则”并望购车客户理解,因为4S店靠的就是这块微薄收益……难道法律、舆论及多媒体没人爆光、揭黑吗?

“车是你的,但电池不是你的!”浙江杭州。一男子花了11.5万元买了一辆电动汽车,结果没想到,只开了三个月不到,电池竟然被厂家给远程控制,无法充电,气不过的男子找到了汽车销售公司,对方的答复让男子无法接受。

车子买了11.5万元,当初买这车,就为了开网约车,让车子动起来赚钱,结果才开了不到三个月,电池却被厂家给远程控制,要是男子不付费,这车子就跟废铁没两样,这让男子很是生气。

刚开始,男子以为是充电桩坏了,换了好几个充电桩,结果还是不能充电,随后,男子带着疑问,便联系上了店家,对方的回答,让男子蒙了,销售说,男子想继续用这车,还得跟厂家签一份电池租赁合同,每个月的租用费是800元。

男子不能理解,当初买车时,白纸黑字上写着,车子包括电池,都是卖给了男子,怎么没过几个月还能变卦,当场,男子拒绝了签电池租赁合同,因为他心里明白的很,要是这合同一签,自己的电池就真成了别人家的。

但是不签,对方根本就不给他的电池解锁充电,无奈之下,男子只好求助了记者,那么汽车销售公司又会给出怎样的答复呢?

双方刚一碰面,男子亮出了购车协议,还有一份声明,上面都盖着公司的公章,声明中明确备注了车子的电池归购车人所有。在场的人都以为,公司的负责人会无从狡辩时,对方却拿着声明,问向了一旁的女销售。

直到女销售说,这声明是她签时,负责人留下一句:你有病啊。就拿着男子的合同,转身想拉开门离去,突如其来的一幕,把男子和记者整蒙了,负责人这是要把合同拿走,让男子没有证据啊。

回过神来的男子急忙上前拦住了负责人的去路,双方就差动手了。无奈之下,男子只好报了警,刚开始负责人还狡辩说合同不是男子的,在记者视 频的作证下,后面,负责人只好归回了合同。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这时,一旁的女销售,开始临场变卦,说声明是她个人和男子签的,和公司没有关系,要是男子认为电池是他的,那就去起 诉好了。

眼看着负责人和女销售都在耍赖,男子要想通过他们让工厂把电池解锁,显然不可能,失望的男子表示将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买了电车汽车,电池竟然是厂家的,说出来,很多人都难以理解,一辆电车汽车,要是电池都不属于买车的男子,那一个铁盒子能值11.5万元吗?很多网友对此存在疑问。

其实购买电动车跑网约车,是存在电池不属于购车人的情况,购车人买了车,但电池是厂家的,要用就得通过签电池租赁协议,交付电池租用费用,让车子动起来。但男子的情况分明是不一样的。

合同中黑纸白字备注了电池归属男子,那么双方就得按合同来办事。否则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约。

2、 女销售说声明是她和男子签的,属于个人行为,跟公司无关,难道就真的无关吗?

这种说辞,是有预谋的,咋一听,好像有几分道理,当初买车时,全程接待的是女销售,负责人没有参与,但别忘了,男子是冲着汽车销售公司这个大名头才来买车的,并不是冲着女销售。

女销售的接待,只是一种职务行为或者说是代理人,最终,男子还是得跟公司签合同,盖公司的公章。显然,男子是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子买卖合同。女销售只是代理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意味着,不管公司负责人怎么狡辩,女销售和男子签车子购买合同包括电池的行为,对公司是发生效力的。

退一步来讲,男子和汽车销售公司都是合同的当事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出了问题,男子理应找的是公司,而不是女销售。所以要是男子诉至法 院,销售公司还是得承担赔偿男子的损失。

3、 当着众人的面,负责人想把男子的合同拿走,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想让男子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这样的用心真的很阴险,作为公司的负责人,敢出此下策,让人大跌眼镜。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意味着,对合同保管的重要性,要是当时没有记者在场,就只有男子和负责人及其公司的员工在,男子的合同很难能拿得回来,要是还没有相关的复印件,那么男子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此,建议大家应该保管好所有履约的证据,同时还要进行备份,要是合同真被当事的另一方拿走,可以通过通话录音,谈话的方式就事实进行固定。

这事肯定是销售公司不对,女销售为什么敢跟男子签电池归属的协议,要么是公司授权的,要么就是公司对员工的培训没到位导致的,但不管何种原因,双方签订了合同,同时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双方都得按合同办事,支持男子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杭州头条#

“车辆未交付便被撞,凭什么不能退换?”湖南长沙,向女士参加车展时,预定了一辆奥迪Q5L,几天后,车子到店,可万万没想到,就要开车去上牌时,车子却被4S店的工作人员意外撞损,事后,向女士欲退换车遭拒,称不符合退换条件。

事情是这样的,7月25日,向女士预定的车子到店,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 向女士缴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分期贷款,同时,向女士向4S店另行交付了1000元,委托4S店代理上牌。

不料,就要将车开出上牌时,在倒车过程中,工作人员一个不小心,“嘭”地一声过后,车子径直撞在旁边的硬物上,导致驾驶位方向的两个车门受损。

4S店称,车子可以维修,但不能退换。据此,4S店给出了不能退换的两个理由:

第一,发票及完税证明均是以向女士的名义开具的,意味着车已完成采购;

第二,上牌是向女士主动提出的,4S店只是未尽到提醒义务;

第三,新车在购车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才可以申请4s店进行退换 。

4S店的说法令向女士很是气愤!向女士认为,汽车还没有签订合同,加装的项目也没有加装,所以,车子实际还未交付到自己手里,凭什么不能退换?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1.又是一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件,刚买的新车,还没开上,车门就被磕碰了,任谁都会无法接受,更何况,维修过后,车子就属于事故车了,如果转手要卖的话,车子折损严重,这已不单单是谁来维修的问题了!

值得注意的是,《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约束的是车辆交付完毕之后,因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法律规定。

意思就是说,如果车辆在交付前产生的事故纠纷,并不适用于4S店所称的上述不能退换理由的第三条的说法。

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辆是否完成交付?

2.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该法同时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方只要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未签订合同,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表示欣然接受,那么,合同也算成立。

本案可以肯定的是,向女士支付了首付,办理了分期贷款业务,交了代办上牌费,说明4S店对此服务是明确同意的。

本案中,4S店声称,在开具发票及完税证明时,就已经交付了车辆,所以,车子的占有人是向女士,但事实上,这种说法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也就是说,汽车交付时,汽车销售商必须按照规定,将符合质量标准的车子交给客户,才算完成交付。

本案车子发生剐蹭,不符合交付条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需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最后,希望4S店尽快制定解决方案,给向女士一个合理的交待。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付钱未交付的新车被撞能换新的吗# 头条热榜

浙江温州,一男子买了一辆十多万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可还没开几个月,却被远程锁车。4s店表示男子虽然买了车,但车内电池却没买,并要求其必须支付每月800元的电池租赁费,否则就不能正常驾驶。

刘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考虑油价暴涨问题,便花费125000元全款从4s店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无论从性价比来说还是车的各方面性能来说刘先生都非常满意。可让人没想到的是,新买的车出现了无法充电的情况。

刚开始刘先生以为是充电桩的问题,可来来回回换了好几个,都显示无法充电。于是刘先生将车辆送到了售后,本以为是充电口接触问题,可检测之后发现是被厂家通过远程锁车的方式锁了。

这下刘先生摸不着头脑了,自己买车时并没有存在有款项未支付的情况,为什么会被锁呢?这时销售告诉刘先生当初买车时,只是买了车,但车内电池并没买。想要正常使用需要另付800元每月的电池租赁费。

这不明显坑人吗?于是刘先生找到了自己买车时的购车合同还有一份申明,申明中明确载明电池的所有权是归王先生所有。

可4s店经理看到之后却说这份申明不是公司出的,是销售私自盖的,并没有法律效力。走的时候还拿走了购车合同。

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向警方求助,警方来了之后,经理才极不情愿地将购车合同还给了刘先生,可还是对声明拒不承认。并表示如果刘先生要起诉就直接起诉。

有网友认为,支持刘先生起诉,明显是被汽车销售公司坑了。

更有网友表示,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无疑,网友都在为刘先生打抱不平,毕竟这种行为还真是第一次见。那么这其中又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纵使申明真的是销售个人所为,但销售是公司的员工,申明上盖了公章,也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评论#每日普法##普法##普法行动#

北京,曾某通过叶某购买一辆奔驰G63,支付了50万元定金,然而到期后,叶某委托的的同事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刑拘,导致叶某无法给曾某交付车辆。

随后,曾某便把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叶某按照定金法则退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曾某通过微信联系叶某,表示自己想购买一辆奔驰车,问叶某车里有哪些类型的车。叶某回答只要国内4S店销售的车里,他们都有,由曾某挑选。

随后,曾某表示自己想订购一辆奔驰G63,黑外红内,并给叶轩发送了名为“硬派猛兽奔驰G级AMG款AMGG63”的链接,叶某确认无误后,曾某给叶某转账50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付车辆。

其中,曾某给叶某转账后,在微信上发送了如下内容:定金条。本人叶某向曾某收取奔驰G63车子定金500000作为购车前定金款,承诺一个月后到车付剩余尾款。若不能到车全款退回定金500000元,叶某表示收到。

之后,曾某多次联系叶某按时交车,但是叶某表示曾某的车辆由同事李某负责办理,到时候肯定没有问题。

谁知,到了车辆约定交付的日子,叶某才告诉曾某,他的同事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车辆无法交付了,让曾某赶紧去公安机关报警。

后警方查明,李某以正常价格购买的汽车低价出售,制造可以买到便宜车的假象,诱使被害人向其支付购车款,之后李某将车款据为己有。李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叶某等12人订购56辆车的购车款合计15735000元,最终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由于李某涉案金额巨大,曾某的损失并未被全部追回。于是,曾某联系叶某,要求叶某退还购车定金,表示车款是他交给叶某的,叶某对此需要负责,但是叶某表示,他之前已经通知曾某,购车事宜由同事李某负责,因此,曾某应该向李某索要,而非他,因此拒绝退款。

曾某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叶某按照定金罚则赔偿100万,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叶某则在法庭上辩解道:

第一、《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具体到本案,他受曾某委托,向同事李某购买车辆,他已经将购车一事告知曾某,因此,该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系曾某和李某,他只是受托人,从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上述规定,定金合同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本案曾某向他付款以后,才发送的信息,双方并没有形成定金罚则的合意,该款系预付款,且奔驰G65价值200多万,将50万预付款当作定金,超过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曾某和叶某之间是否成立定金合同关系

曾某主张其与叶某之间成立定金合同关系,主要依据为他通过微信向叶某发送的《定金条》,但因曾某在发送《定金条》后又向叶某发送过银行转账信息确认页面截屏,故叶某随后诸如“没问题”“已收到”等肯定性答复,是否系针对《定金条》内容作出,结合现有证据尚无法得出明确结论,且叶某对《定金条》的内容不予认可,双方在商谈过程中自始至终不曾出现关于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内容,故结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具有订立定金合同的合意。

第二、关于曾某、叶某及李某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方面,曾某与叶某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确认了所购车辆信息、价格及交付时间,且曾某向叶某支付了预付款500000元,故二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另一方面,叶某辩称其只是代曾某向李某转款,但其并提交证据证明曾某和李某之间存在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曾某对此亦不予认可。

再者,本案叶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曾某全程洽商购车事宜,亦以自己的名义接收曾某支付的预付款,应当认定叶、曾二人成立合同买卖关系。

第三、《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曾某和叶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曾某向叶某交付了预付款,但叶某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向曾某交付车辆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叶某退还曾某购车款50万元,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叶某又以诉讼时效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河南郑州,一男子花费98万元,买了一辆全新的进口奔驰轿车,万万没想到,车辆不仅喷过漆、里程表也被篡改,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店家赔偿200多万元,但却被一审法院驳回。

(案例来源:河南郑州法院)

李先生事业有成,便想着买一辆进口的奔驰轿车,但由于买卖手续太过繁琐,李先生便将购车一事,全部委托给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的老板郭某某与李先生约定,购车的价格为98万元,包含一切手续。

交车当天,郭某某提供了一辆奔驰轿车给李先生,可令人意外的是,李先生在验车时发现,车辆有明显的划痕,于是,李先生便没有接受该车辆。

次日,双方就此事进行协商,并达成《购车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因原购车型车门、保险杠有划痕,双方达成两个处理方案,一是原定车型的车门、保险杠划痕已处理好,郭某某自愿优惠20000元和保养4次,一个星期内保证让李某某提车,二是更换同样配置及颜色的新车,在一个月内保证提车。

最终,李先生选择了第二个方案,即换一辆全新的奔驰轿车。

一个月过后,郭某某如约向李先生交付了全新的一辆奔驰轿车,郭某某交车时表示,其在向原经销商购买车辆时未进行检测,所以让李先生自行检测清楚。

为此,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车辆三包免责协议》,主要约定李先生承诺放弃郭某某提供的质保三包服务,郭某某不承担涉案车辆的质保三包服务,在后续用车过程中,车辆出现的一切问题及其产生的后果均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就这样,李先生如约提到了新车,可万万没想到,当李先生对车辆进行更为专业的检测时才发现,车辆不仅喷过漆、连带里程表也被篡改。

李先生不服,认为受到了郭某某的欺诈,随后一纸诉状将郭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郭某某退还车款外,另外3倍赔偿294万元,李先生认为:

其一,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全面信息,是郭某某作为销售者的基本义务。

郭某某作为汽车销售者,具备车辆方面的专业知识,有能力和条件充分了解掌握车辆的全面信息和真实情况,并检验车辆状况以保证可以按照合同交付新车。

因此,只要郭某某出售的车辆不是其承诺的新车,就可以推定郭某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却仍将其销售给自己,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过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消费欺诈

本案中,对于涉案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郭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得到自己的认可,所以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无疑;

其三,郭某某公司对涉案车辆保管时间较为短暂,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其不存在欺诈故意。首先,是否知道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车辆的质量问题是由谁造成的,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次,郭某某是汽车销售者,而不是单纯的车辆保管者。因此,不能证明郭某某作为汽车销售者不清楚车辆的真实情况,不能证明其不存在欺诈故意。

郭某某辩解称:

其一,涉案车辆系平行进口车,交付时进口车辆单证齐全,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合法手续,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更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其二,提车当天,李先生自行带领验车技术人员查验,在客户确认单中予以签收认可车况良好,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郭某某的公司作为代理代购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车辆应尽的审慎义务。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其一,根据涉案车辆的鉴定意见,涉案车辆存在里程表经过篡改、引擎盖重新喷漆的问题。

本案中,虽然郭某某提交了客户确认单、货物进口证明书,同时鉴定意见书中附有涉案车辆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但均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在向李某某交付前不存在上述问题。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的系全新的奔驰轿车,现在出现上述问题,说明郭某某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重大瑕疵,故李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98万元;

其二,关于郭某某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欺诈行为需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车辆客观上存在问题并不必然等于卖方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综合本案情况,可以看出涉案车辆自办结进口手续到最终向李某某交付历经多个流程及多家公司,涉案车辆的上述相关手续系其他经销商向郭某某提供。

同时郭某某真正接触涉案车辆的时间较为短暂,在该车上述手续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无法认定郭某某对涉案车辆并非新车的情况知情并在知情的前提下向李先生告知了虚假情况、隐瞒了真实情况,故本案中无法确认郭某某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

综上,判决郭某某退还购车款给李先生,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求。

最后,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呢?欢迎留言交流。

可惜销售点太少,看车买车不容易,奥迪4S点没有经销,也没有综合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俺是绍兴诸暨的,要到省会杭州才能找到销售点。销售模式简单和网络覆盖面太小是短板,必须补齐!

洛阳博行宏迪

40-60万值得入的豪华SUV上汽奥迪Q6市场上演虎口夺食

【委托公告 |山西繁峙】人格权纠纷案

近日,山西繁峙马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代为处理其涉及的一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马先生曾向山西省某信用社借款,在已经向该信用社还款完毕并经信用社出具借款还清证明之后,该信用社仍以该笔借款未偿还为由将马先生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对马先生购车等造成阻碍,已经严重影响马先生日常生活。马先生于是寻求王金龙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争议。

王金龙律师将代理马先生综合制定、实施维权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查处、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程序等等。王金龙律师团队多年深耕土地不动产相关领域的纠纷处理,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河南郑州,几名购车人交了订金后,欢欢喜喜的准备提车缴纳全款,结果4S店称你们都没有交钱,提什么车?

原来,几名购车人将订金全部交给了一名刘姓顾问,在该顾问的指引下,向名称为4S店的收款账号转了钱,并签署了合同,但是4S店负责人拿到销售合同后,认定章是刘某伪造的,以及收款二维码也是转给了刘某个人,刘某没有交给公司,公司的章也不是从公司财物处盖的,因此表示要退钱去找刘某本人,与公司无关。

#大兵叔叔说法#

这哪能与公司无关?公司怎么说都难逃干系。

本案中,购车人把钱款打给了刘某提供的收款账号,并签署了4S店统一的销售合同,加上购车人在店内与身着4S店制式的工作服的人员商谈车辆的价格,显然作为消费者来讲,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后向其打了款项,那么该行为应当认定为4S店的职务行为。

4S店负责人称刘某在办理这几起销售合同时,已经处于停职转接工作的状态,换句话说,就是在停职期间所做的事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实际上,即便是在停职期间,由于履行的行为,让购车人误以为是在从事职务行为,并让这些购车人相信的,那么依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即便销售顾问刘某没有了代理权,却依然实施了代理行为,而让这些购车人误以为其有代理权限的,那么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所以,4S店应当在承担了赔偿责任或者交付车辆的责任后,再向刘某追偿损失。

至于刘某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刘某的具体行为了。本案中,刘某明明是在停职状态,依然销售车辆的,在伪造二维码收取了顾客的订金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这部分订金的故意,如果有,便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刘某收取了不同购车人一万甚至是两万的购车款,因此从数额上来讲是符合立案标准的,但是实际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以相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买个车不容易,本以为多支付了服务费或者装潢包已经是被坑了,却没想到订金也被销售顾问拿走了,这样的“坑”更难以预防,对此,你有什么好办法?

#购车款被4S店销售拿走,4S店称找销售解决#

#销售伪造4S店收款码收定金后玩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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